法律案例分析(最新)

合集下载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住宅楼的相邻单元。

2020年6月,李某某在自家阳台进行装修,拆除原有铝合金窗户,更换为新型铝合金窗户。

装修过程中,李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一)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拆除的铝合金窗户碎片飞溅至张某某的房屋内,造成张某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损失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因窗户碎片飞溅导致的家具损坏,以及因损坏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家具损坏的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因财产损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家具损坏属于实际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其他损失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某因家具损坏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因家具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②因家具损坏而无法出售或出租的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家具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张某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法律现象案例分析(3篇)

法律现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已构成违约。

(二)B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 实际履行: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以满足A公司的合同需求。

2. 赔偿损失: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三)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由于B公司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遂判决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钢材,赔偿A公司损失,并返还A公司定金3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均为我国某村庄的村民,双方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村庄周边的工业用地逐渐增多,土地价值也随之攀升。

在此背景下,张三和李四因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了纠纷。

该地块位于村庄西北角,面积为2亩。

在土地纠纷发生前,张三和李四均认可该地块属于村庄集体土地,且双方对该地块的使用权未产生争议。

然而,随着周边工业用地的增多,该地块的土地价值大幅提升。

张三和李四均认为该地块应归自己所有,因此引发了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张三和李四均主张该地块归自己所有,但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本案中的地块应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3.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主张张三认为,其祖父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在地块上耕种,且长期向村庄缴纳土地承包费。

因此,张三主张该地块应归其所有。

2. 李四的主张李四认为,其祖母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在地块上耕种,且长期向村庄缴纳土地承包费。

因此,李四主张该地块应归其所有。

3. 证据分析本案中,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张三和李四的主张均缺乏直接证据支持,仅能提供间接证据。

4. 法院判决考虑到双方的主张均缺乏确凿证据,且双方均认可该地块属于村庄集体土地,法院判决该地块归村庄集体所有。

同时,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停止对该地块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土地所有权纠纷引发争议。

法律指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指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B公司则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B公司交付了原材料。

然而,在2020年6月,B公司发现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加工成品的需要。

B公司立即与A公司联系,要求A公司更换原材料或退还货款。

A公司则认为,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更换原材料或退还货款?3. 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原材料质量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原材料的质量标准,A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根据合同附件中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可以证明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关于B公司要求更换原材料或退还货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更换原材料或退还货款。

(三)关于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明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仍按约定时间交付,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A公司构成违约。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某市住建局在对该写字楼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住建局随即对乙方进行了处罚,并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规装修,恢复原状。

乙方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其装修行为并未造成安全隐患,且已与甲方协商一致,因此要求甲方协助其与住建局协商解决此事。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是否应承担因违规装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消防法规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使用功能的;……”本案中,乙方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属于违法行为。

3. 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本案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受到处罚,虽然住建局是第三方,但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装修行为的监管责任。

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10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9月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经过1. 案发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 案发地点:市区某商场、某小区等地。

3. 作案手段:张某采取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目标地点,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

4. 损失情况:张某共盗窃现金1.5万元,手机2部,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5. 侦破过程:2021年9月30日,张某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讯,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动机。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用撬锁、翻墙等方式,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 犯罪手段:张某的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作案过程中,张某曾多次更换作案地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

3. 犯罪后果:张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同时,张某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恶劣。

4.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手段简单,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2)作案地点分散,涉及多个小区和商场;(3)作案时间较短,但作案次数较多;(4)涉案金额较大,但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 犯罪预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6月,小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打成重伤。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小王与同村村民李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王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四、案例分析(一)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小王的行为具有故意。

小王在发生纠纷时,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李某,但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2.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李某因小王的行为而丧失生命,小王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3. 小王的行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小王应受到何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且其行为具有故意,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小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对小王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审理时的判决决定。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经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进行维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仍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三、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且在李某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权利义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权利义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甲方)和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乙方需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租金。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拒绝将房屋返还给乙方,理由是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

乙方认为,房屋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在租赁期间也未对房屋进行过任何维修。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的维修责任归属;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3.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返还给乙方。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的维修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不符合约定,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的用途。

由于甲方在租赁期间未对房屋进行任何维修,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房屋维修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维修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无需支付房屋的维修费用。

3.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返还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

”在本案中,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返还给甲方。

官方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官方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合同纠纷,具体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为我国境内的合法企业,甲方为货物供应方,乙方为货物购买方。

双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货,但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乙双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发货,乙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

2. 争议产生乙方在验收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乙方在验收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过程乙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甲方答辩认为,乙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
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法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利,前提是不侵犯村民
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在本案中,村委会按照村民的意见讨论通过
了分配方案,乙亦已签字确认,未侵犯村民个人的权利,故该项决议应当是
谢谢大家
7
配并不影响乙获得自己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补偿费,只是采用其他方式,按照
各户耕田占总耕田亩数的比例对所有拆迁款进行分配,乙所获得的补偿款中
已含有乙种植桑树田的份额。
2、分配青苗费未超出村民自治范畴。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
2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
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 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 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 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 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甲村150亩耕田和15亩桑树田被征用,因被征用土地
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无安置补助费,甲村只获得青
苗费和土地补偿费共150万元,村委会召集该村村民,
通过民主程序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了决议,因桑
树田未签订Hale Waihona Puke 包合同,村民一致决定按照各户耕田占
总耕田亩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未将青苗费、土地补偿
费区分进行补偿,各户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乙系该
5
1、我国设置青苗费的目的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归实际耕
种人所有。在本案中,乙种植桑树田理应获得相应的青苗费,但在无法确定
乙种植桑树田面积的情况下,乙村民和其他村民一致同意将拆迁补偿款按照
各自耕田亩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是其对自己应享有权利的处分,该决议对乙
应当产生约束力,乙不能再另行主张青苗费。况且村民决议对青苗费进行分
村村民,其认为自己还种植了桑树田,并代其他七户
村民种植了桑树田,理应取得自己种植桑树田及代种
其他七户桑树田的青苗费,在与村委会交涉无果的情
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甲村给付其自己以及代种七户
的桑树田青苗费。甲村认为分配方案已经通过民主议
定程序,且乙已经进行签字确认,不同意另外支付原
4
告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村委会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出分 配方案,该方案应当对全体村民有效。原告作为该村 村民,且在该方案讨论时签字确认,应遵守该分配方 案的约定,不可以另外主张青苗费,本案应当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青苗费应当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将青苗费与土地补偿费合并 计算,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故原告有权获得自己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
6
它村民之间有约定,可以依据约定获得该部分的青苗费。
9、 人的价值,在招收诱惑的一瞬间被决定 。20.10.620.10.6Tuesday, October 06, 2020
10、低头要有勇气,抬头要有低气。22:57:5822:57:5822:5710/6/2020 10:57:58 PM
11、人总是珍惜为得到。20.10.622:57:5822:57Oct-206-Oct- 20
12、人乱于心,不宽余请。22:57:5822:57:5822:57Tuesday, October 06, 2020
13、生气是拿别人做错的事来惩罚自 己。20.10.620.10.622:57:5822:57:58October 6, 2020
14、抱最大的希望,作最大的努力。2020年10月6日 星期二 下午10时57分 58秒22:57:5820.10.6
有效的,在村民自治范畴之内。
3、乙向村委会要求获得其代种其他村民桑树田的青苗费的请求不能支
持,理由是:1、乙代种其他村民桑树田,并未得到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
有理由不将代种桑树田的青苗费分配给乙;2、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乙未提出
异议,却签字认可了分配协议,村委会按照分配协议进行分配,没有过错;3、
按照分配协议,代种桑树田的青苗费已经分配给被代种的村民,如果乙与其
15、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他内心缺 少什么 。。2020年10月下午10时57分20.10.622:57October 6, 2020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20年10月6日 星期二 10时57分58秒 22:57:586 October 2020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 自强不 息。下 午10时57分58秒下午10时57分22:57:5820.10.6
实训报告 案例分析
1
案情一
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 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 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 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 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 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 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 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 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 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 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 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3
案情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