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

合集下载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1. 引言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也变得更加常见。

由于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在一个国家境外设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本文将汇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信息,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问题。

以下各章节将分别介绍不同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和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2.1. 税率美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涵盖联邦和州级的所得税。

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州级税率根据具体州的法规而定,通常在4%至10%之间。

2.2. 税基美国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包括企业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各州的税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通常与联邦税基相似。

2.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美国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美国联邦税务申报通常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州级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根据具体州的规定而定。

3.1. 税率中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所得来源,税率可能在10%至25%之间。

3.2. 税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将作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国内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通常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

4. 欧洲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4.1. 税率各个欧洲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各不相同,通常在10%至30%之间。

4.2. 税基欧洲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税基计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包括企业在当地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4.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欧洲各国的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不同国家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修订稿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修订稿

民企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策及计算举例?SANY 标准化小组#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二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一(1+税率)X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28
二、源泉扣缴税收管理




一定条件下要求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提供 相关资料:(国税函[2009]698号、2011年24号 公告) 报送条件 报送时间 报送内容 报送程序
8
一、概述
1、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满足条件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 单一具备 非居民企业 在外国(地区) 注册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 同时具备
9
一、概述
2、非居民企业有两种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20%(减按10%) 源泉扣缴 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按次 征收,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15
一、概述
4、纳税地点

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所在地

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6
二、源泉扣缴税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财产转让
(四)股息、红利 (五)特许权使用费 (六)利息 (七)租金
转让收入)。
23
二、源泉扣缴税收管理
(2)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 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到被转让股权 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24
二、源泉扣缴税收管理
(3)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成本价
21
二、源泉扣缴税收管理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发﹝2009﹞41号【发文日期】2009-03-05【实施时间】2009-03-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国税局要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通报和总结上报等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成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税政、征管、征收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对《办法》、《规程》及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内、对外的汇算清缴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国际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计算机操作水平。

汇算清缴期间,基层国税机关的汇算清缴人员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夯实管理基础,确保汇算面为100%。

要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指导企业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熟练操作相关软件,正确调整纳税事项,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不断提高企业的自核自缴水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3、到期应对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上述到 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 业筹办费,并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 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4、到期应支付而未对付,如支付款项涉及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非居民企业收入的实现及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5、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如支付款项非居民 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于合 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及 扣缴义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类型
外国常驻 代表机构 分公司 代表处 商社 承包工程、 营业 提供劳务 代理人 安装、装备 单位或个人 咨询、管理 经常代理 检验、建筑 签订合同 工程 存储交付
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举例:大连某公司欲建造一车间,与德国公司签 订车间建造服务合同,申请按一般劳务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务人员在审阅合同时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服务项目列举中包括大量类似隔热系统、 冷却系统等的技术项目; 第二,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过程 中涉及的专有技术德国公司保有知识产权,大连公司 只拥有使用权。 我们判定此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应该按归属于劳 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 将技术费混同于劳务一并纳税。
业所得税。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不予征税(6个 月、183天的判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此类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未办理登记或无法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税 务机关指定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一)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例第四条)Ø相关文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Ø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Ø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Ø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Ø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一、相关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03号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析
构等。
PART 0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7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的定 义: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 政策的主要内容 之一,是指在中 国境内有实际经 营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
0 1
扣缴义务人的责 任:负责按照税 法规定,对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进 行扣缴,并按时 向税务机关申报 和缴纳。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增加国家财政收 入: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确保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的 及时缴纳,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
0 1
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源泉扣缴政 策可以简化税收 征管流程,提高 税收征管效率。
0 2
促进税收公平: 源泉扣缴政策可 以确保非居民企 业与居民企业之 间的税收公平, 防止税收流失。
0 2
扣缴义务人的义 务:确保扣缴税 款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防止税款 流失。
0 3
扣缴义务人的权 利:在履行扣缴 义务的同时,享 有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的权利。
0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政策
的主要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实例
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监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
效实施和执行
YOUR LOGO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24
理。
政策目的:确保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的税收合规,维
护国家税收权益。
政策定义和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是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 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 税法规定进行扣缴的税收政策。
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非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doc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目录国税函〔2009〕50号1国税发〔2009〕11号2国税发〔2009〕6号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7国税发〔2009〕3号1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1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1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2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2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2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2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31ii国税函〔200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成文日期:2009-0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精编推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精编推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精编推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008-2011年度非居民企业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流程
识别非居民企业 (登记) 明确所得性质 判定所得来源地 确认税基、适用税率 申报或扣缴 税务检查
运 用 协 定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概述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概述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特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向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般成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该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在税基确定,境外税收抵免、适用税率、征收方 式等方面与居民企业基本相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
高 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分公司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8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
四、来源地规则
1.作用。来源地规则是我我国对非居民形式地域管辖权 的重要规则,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 境外,对于准确判定我国是否有征税权,保护我国税收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来源地规 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 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 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 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 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与取得所得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进行源泉 扣缴(国地共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
§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合同备案登记
§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 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 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 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 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 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 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 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 的申报纳税事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税源管理—征收管理—信息交换
§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与网 上备案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备案登记表 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征收管理
§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 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 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

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非居民企业涉及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计算举例?一、增值税政策依据及相关参考文件(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判定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文件汇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文件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4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5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21]60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局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21]3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1〕5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1〕12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4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21〕1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6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3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32号〕 (2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方法〔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9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52号) (34)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46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955号) (36)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952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97号) (37)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650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829号〕 (38)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21〕837号〕 (39)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21〕460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21]112号〕 (40)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防止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 (43)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假设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24号〕 (6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那么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91号) (6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假设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
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
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我国境外上市企业派发股息情况的了解,并发挥售付汇根据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
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
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
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
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5% 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 200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万欧元情况下)
5% ( 直 接 拥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 、 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有支付股息公 司 至 少 10%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 10 万欧元)
10%情况下税率为 股份情况下)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 5% ( 直 接 拥 10%)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有支付股息公 司 至 少 25% 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25%情况下 股份情况下)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 7% 7% ( 直 接 拥 阿联酋
10%)
税率为 25%情况下税率为 10%) 有支付股息公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 司 至 少 25%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 股份情况下) 8% 意大利、荷兰、捷克 波兰 保加利亚 、 、 、
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

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 10% 牙、罗马尼亚、奥地利 匈牙利 马耳他 、 、 10%(直接拥 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 、 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有支付股息公 司 至 少 10% 加拿大、菲律宾
10%情况下税率为 股份情况下)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 15% 15%)
15%(直接拥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25%情况下税率为 20%) 有支付股息公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 司 至 少 25%
股份情况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 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