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管理职责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篇1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背景、目的、适合范围、费率的制定原则、费率的计算方法以及费率的调整机制等内容。
一、背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在道路客运活动中,承运人为旅客提供道路客运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客运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的义务。
二、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执行要求,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促进道路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合范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适合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运活动的承运人,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等。
四、费率的制定原则1.风险评估原则: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历史事故数据等因素,对不同承运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确定不同承运人的费率水平。
2.公平合理原则:费率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承运人,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市场调节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五、费率的计算方法1.基础费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不同承运人的基础费率。
基础费率是指在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初始费率。
2.浮动费率:根据承运人的历史事故数据、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根据承运人的具体情况,对基础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的费率。
3.费率调整: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定期调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指针对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制定的保险费率标准。
该规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得到适当的保障,并为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率计算基准。
一、费率计算基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运营规模:根据承运人的车辆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其运营规模的大小。
运营规模越大,风险相对较高,费率也相应较高。
2. 车辆的类型和年限:不同类型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同,新车相对于老旧车辆来说,具有更低的风险。
因此,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是费率计算的重要考虑因素。
3. 承运人的历史记录:承运人的历史记录包括事故记录、违法记录等方面。
如果承运人的历史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那末其费率会相对较低。
4. 保险公司的利润率: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率计算时,通常会考虑自身的利润率。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费率计算来确保其在保险业务中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二、费率计算方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需要采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包括承运人的运营规模、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承运人的历史记录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了解承运人的风险状况,为费率计算提供依据。
2. 风险评估与分类: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保险公司将承运人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越高,费率也相应越高。
3. 费率计算公式的建立:根据风险等级和其他相关因素,保险公司会建立一套费率计算公式。
这个公式通常包括各种因素的权重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费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费率的调整与审查:保险公司会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和审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
在进行调整和审查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省运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抗风险保障能力,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抵御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偏低、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事故预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是行业转变职能,推进保险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道路运输承运人保险责任范围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1.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费率规章是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一、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与意义1.1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性1.2 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目的1.3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二、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原则2.1 公平性原则2.2 风险评估原则2.3 保险费率调整原则三、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流程3.1 数据收集与分析3.2 专家评估与意见征询3.3 监管部门审批与发布四、保险费率规章的主要内容4.1 费率计算方法与公式4.2 不同车型、路线的费率差异4.3 费率的调整与变动机制五、保险费率规章的实施效果与展望5.1 保险费率规章对保险市场的影响5.2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影响5.3 未来保险费率规章的发展趋势正文内容:一、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与意义1.1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道路客运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保险的存在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安全至关重要。
1.2 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目的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通过制定统一的费率规则,可以避免保险公司随意制定费率,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对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规章的出台可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规章的制定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为投保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险服务。
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经营风险能力,全面规范地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公司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承运人责任险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参保的一种强制保险。
实施承运人责任险,使旅客、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在遭受损害时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同时也增强了道路运输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防范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原则
承运人责任险应遵循“应保必保、全面覆盖、足额保障”的总体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科学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三、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我司道路运输业
1
经营的实际状况,本着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元。
西安客运公司
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人保财险承保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陕西铜川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保险项目/险种陕西铜川诚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三、承保对象的必备条件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一)要求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险金额10万元五、保险险种/费率(一)保险险种分为两部分:(1)货物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二)保险费率:六、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整七、主条款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八、保障内容(一)货物责任保险保障的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列明的原因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列明的原因有: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因上述事故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和诉讼而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二是因上述事故导致危险货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了消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污费用主要指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为了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九、责任除外(一)货物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2、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在货运业中常用的商业保险,主要针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损坏、延误等情况,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承运人责任险,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针对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的建议,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承运人责任险,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公司之间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管理,保障公司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承运人责任险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理性选择原则。
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运输方式和特殊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知情原则。
公司在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确保其满足公司的需求。
第五条审核原则。
公司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前,应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承运人的资质、信誉记录和保险承保情况。
第六条索赔原则。
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或延误事件,公司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承运人责任险的购买与实施第七条公司应委托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承运人责任险的购买和管理。
第八条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时,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保额,以保障货物的价值。
第九条公司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明确的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确保保险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承运人责任险的保费进行核算,并及时缴纳保费,以保证责任险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运输计划和货物信息,以便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
第四章承运人责任险的索赔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详细说明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保险公司调查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货物照片、运输单据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损失评估,以确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本文将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内容要点、费率测算方法、调整机制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1.1 需求分析: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保障乘客和第三方利益的重要保险产品,保费费率的合理性对于保险公司和客运承运人都至关重要。
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购买和费率规定有具体规定。
1.3 行业标准: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费率规章是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需要。
二、内容要点2.1 费率测算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以历史赔付数据、风险评估、市场竞争情况等为依据。
2.2 费率调整机制:费率规章应当明确费率的调整机制,包括定期调整、因素变化调整等,保证费率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2.3 费率透明度:费率规章应当明确费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布标准,确保费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费率测算方法3.1 统计分析:通过对历史赔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客运承运人的赔付情况,为费率制定提供依据。
3.2 风险评估:根据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费率标准。
3.3 市场调研: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同行业的费率水平,为确定自身费率提供参考。
四、调整机制4.1 定期评估:费率规章应当规定定期对费率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变化进行调整。
4.2 因素变化:当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赔付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费率以保证保险责任的充分覆盖。
4.3 合理调整:费率调整应当合理、适度,保证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客运承运人的保险成本均衡。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通知
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通知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稽征处文件浙温运…‟号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县运管所、市处各稽查大队、市区各危货运输企业: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和省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1凡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列入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名称和主要内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名称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2B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不得设置分项赔偿限定,赔付款优先支付事故引发损害责任保险部分费用若运输货物涉及多个档次,按照运输货物风险最高档次核定投保档次四、工作要求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县运管所要按照省运管局确定的“统一标准、协会运作、企业实施、降低成本、扩大保障、规避风险”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危货企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保险险种,推行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实施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危险货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化解风险,而且可以极大地缓解因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给*和企业带来的重大压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各县运管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3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内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市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顺利实施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运管所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依法投保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督促辖区危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觉主动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险,为确保我市危险货物承运人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3、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把关”的原则,各县运管所和处各稽查大队要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管理纳入车辆年度审验等内容,在道路运输证核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营运车辆审验时严格把关自发文件之日起,凡新增或到期续保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本文件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未按规定投保的危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吊销相关的经营范围4、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县运管所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危险货4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不得借此项工作从中谋利对影响危险货物承运人险制度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5、发挥协会作用,统一保险制度危险货物承运人保险制度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兑现保险服务承诺,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危险品物流分会已于5月份进行了保险公司与经纪公司招投标,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共同承保,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主承保,选择浙江省共安保险经纪公司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经纪人,签订了《浙江省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市处将督促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加强与省危险品物流分会的沟通和联系,在严格执行省厅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有关保险公司谈判、招标等方式,尽可能降低保费,减轻企业负担各县运管所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开展此项工作,并监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运管处货运科或市危货协会联系联系电话:市运管处,联系人:桑玉钦;市危货协会,联系人:李政5附件:浙江省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道路危险货物保险通知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局,市危货运输行业协会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共印75份)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险费率规章
附件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B款〕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和基准保险费1、货物赔偿责任局部基准费率:4‰2、第三者赔偿责任局部基准保险费:1500元上述基准费率和基准保险费对应的限额方案为:二、调整系数〔一〕货物赔偿责任调整系数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1、第三者赔偿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第三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注:危险货物类别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 2021〕确定。
3.限额约定系数系数区间: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除污费用责任限额、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对应的基准限额或基准比例增加,相应基准保险费应适当提高,反之适当降低。
〔三〕通用调整系数1、地域调整系数3、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历史赔付率进行划分每一被保险车辆保险费=〔货物赔偿责任基准费率×货物赔偿责任累计责任限额×货物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货物赔偿责任基准费率地域调整系数+第三者赔偿责任基准保险费×第三者赔偿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第三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第三者责任地域调整系数×限额约定系数)×平安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被保险人续保情况调整系数总保险费为全部投保的运输车辆年保险费之和。
四、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缺乏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附加驾驶人员、随车人员责任保险费率表本附加险每人〔座〕保险费不低于主险第三者保险费的10%。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表本附加险保险费不低于主险保险费的2%;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豫保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20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明显改善,应收保费显著下降,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对承运人责任险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各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完成系统改造。
5月18日起,我局将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5月25日零时起,全省承运人责任险统一实现“见费出单”。
承运人责任险系统改造要实现见费出单、自我校验、信息打印、统计查询、自动控制等5项功能。
具体改造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执行。
各公司在系统改造完毕3日内,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督导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从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准备、认真部署,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
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投保人对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内部管理。
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系统改造,确保如期实施;在系统切换前严禁突击承保,确保平稳过渡;在见费出单正式实施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确保规范经营。
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承运人责任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交运便字[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关于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12〕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为进一步了解各地承运人责任险实施的情况,找出承运人责任险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承运人责任险制度,部定于2012年8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调研活动。
本次调研活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德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全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状况调查问卷》(见附件,可在http:///zizhan/siju/daoluyunshusi下载),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联系人处。
二、部将组织部分省份召开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曹仁磊电子邮箱:**************电话:************传真:************联系人:曹云吉电子邮箱:********************电话:131****0627************-806传真:************-809附件:全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状况调查问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2012年8月2日附件全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状况调查问卷填写说明1.选择题在相应的序号上打“√”;2.若选择了“其他”项,请在“其他”项后面的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情况。
2.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模式:□运输管理部门或运输协会自行组织统一保险并指定保险公司,要求客运企业必须参加;□运输管理部门或运输协会自行组织统一保险或中选保险公司,客运企业自愿参加;□经运输管理部门或运输协会指定,保险经纪公司组织统保,企业必须参加;□经运输管理部门或运输协会推荐,保险经纪公司组织统保,企业自愿参加;□运输管理部门仅发布指导意见或投保要求,企业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其他方式:3.由管理部门组织施行的投保,保险公司的选择方式:□招标□询价□其他:4.承运人责任险统保方式:□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多家保险公司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单独承保□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其他方式:5.如采取统保方式,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和各自的共保份额划分情况:6.如采取统保方式,现行保险方案及费率情况:7.管理部门期望的保障额度情况:8.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工作中遇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9.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成功经验:10.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工作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请提供文件复印件):。
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来撰写。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法: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针对出租车行业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乘客、第三方及出租车承运人自身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及风险。
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突出,出租车作为一种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其运营风险也日益凸显。
在日常运营中,尽管出租车司机会尽力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但由于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和突发性,乘客及出租车承运人都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因此,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风险的保障空白,为出租车从业人员和乘客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然而,当前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明确,无法准确衡量出租车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导致赔偿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
其次,赔偿过程中的索赔难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乘客和车主在赔偿程序上常常面临知情不足和流程繁琐的困扰。
鉴于现行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并提出建议改进的方向。
通过更加明确的责任界定、赔偿额度的合理设定以及简化索赔程序,我们可以提高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有效维护了乘客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总之,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出租车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通过对现行赔偿标准进行全面审视和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城市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解决提供更好的保护环境。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对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1. 引言:在文章的引言部分,将对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简要概述,介绍本文的目的以及文章的结构安排。
2. 正文:2.1 责任险的定义和背景:本节将介绍责任险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包括责任险的定义、起源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等内容。
05-ZD02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车队的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职责安健环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队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车队,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健环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车队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健环部,并协助安全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记录6.1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青交〔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QHFS17—2020—0002青交〔2020〕8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银保监分局,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道路运输协会,辖内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抗风险保障能力,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2012年来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开展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重要意义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法定险种,是分散和转移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风险的法定制度安排和有效载体,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推行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制度是省级交通运输、保险监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交运发〔2014〕57号)等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统保工作开展前保险责任不清、保障能力不足、事故预防机制缺失等顽症痼疾联合做出的决策部署,是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减灾防灾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佳选择,更是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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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经营风险能力,全面规范地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公司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制定以下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承运人责任险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参保的一种强制保险。
实施承运人责任险,使货物、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在遭受损害时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同时也增强了道路运输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防范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原则
承运人责任险应遵循“应保必保、全面覆盖、足额保障”的总体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科学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三、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我司道路运输业经营的实际状况,本着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承运人责任险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