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讲---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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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 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作品的种类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及类似作品
作品的种类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 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 不属于现有设计 • 新颖性 •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学习总结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 对设置后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 编写出版教科书 • 报刊转载、摘编 • 录音制作 •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但应当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许可权 •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 作者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
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有关知识点PPT
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 电影、软件等。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如工艺 品、家具设计等。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 论文、教材等。
口述作品:如讲座、演讲、民 间故事等口头表达的作品。
0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0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维权途径
01
02
03
04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人所在地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
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修改权
总结词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包括纠正错误、改进表达、调整结构等, 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结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或其他不 当改变,以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视 听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04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方式
01
02
03
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 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 记。
登记保护
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作 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 权保护。
著作权法PPT课件
27
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
❖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9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20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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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6
❖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
❖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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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20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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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6
❖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民法课件 著作权法 课件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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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1、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真正的联系 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3、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4、署名顺序是署名权的内容
(三)修改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1、原因: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会发生变化 2、指对作品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而非文字性修改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2021/6/3
1
第五章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法概述
1、调整作品的归属、利用与交换关系 2、著作权立法的根本原则——利益平衡 3、著作权法的渊源
2021/6/3
2
第六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界定
一、思想与其表达(途径、方式)
1、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思想通过一定的方式具体化形成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七、广播权
1、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 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方式 3、内容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而广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
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
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身份确定以后,适用前述期限。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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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与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1、含义: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二讲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两大法系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融合
1 立法目的整合、著作权原则趋同 2 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促进著作权制度改革
§4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 其他基本法律 3. 司法解释 4. 国际条约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 protected works
1、原始创作 2、再创作
Time Inc. v. Bernard Geis Assocs (1968)
仅按动摄影机的快门可以算是影片拍摄 审查制、封建特许权 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government censorship and press control) - gentleman’s agreement among guild members - Royally chartered Stationers’ Company - printing patent
§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二、“独创性”中的创 a modicum of creativity
三、表达的独创, 非思想的独创 (idea/expression dichtomy)
§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originate from"
§2 独创性originality
Walter v. Lane [1900] AC 539, ( House of Lords) Facts: A speech is given in public by a politician. A newspaper hires skilled shorthand note-takers to record it, and publishes the speech. Some time later, another book publisher prints a collection of the politician's speeches. The newspaper sues the book publisher. Result: Copyright is held by reporters who put politician's speech in material form. Reasoning: The note-takers were skilled participants placing the work in material form, the politician was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and the court awarded the copyright to the newspaper.
知识产权法12(02)-PPT精品文档
(2) 时事新闻(News) • 通过媒体传播或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新闻要素 :本身只反映客观事实,缺少独创性,不构成作 品 • Berne公约规定不受保护 • 有独创性的新闻表达,如新闻采访、电视新闻、 新闻摄影或综合报道,应受保护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历法、公式:表示规律的必要形式,或唯一表达形 式,应属公有领域 • 通用数表和表格:计算和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或形 式,本身也未必有独创性 • 各国基本排除此类客体
•
• •
II. 著作权的特征
• 权利自动取得 • 对客体(作品,works)要求简单 (1) 独创性/原创性 (2) 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3) 可复制 • 客体种类极为复杂 • 权利复杂多样
与工业产权比较
• 固定要求相同:客体需先固定, 然后才可要求享有 权利, 受到保护 - 专利:技术方案需固定在产品上 - 著作权:作品需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 权利内容不同: - 工业产权:只有财产权利 - 著作权:经济(财产)权+精神(人身)权
II.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 第3条:9类作品 条例 第4条:对作品概念的解释
1. 文字作品(literary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orks)
• • • • •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很大一部分是文字作品 文化的重要载体 以速记符号、密码写成的文章、报道等 以难懂的文字写成的作品:湘西女书
2.口述作品/口头作品 (Oral Works)
• 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 现的作品 • 多数国家不保护 • 在侵权诉讼中取证困难 • 口述文字作品为表演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 • 歌曲、交响乐等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 属听觉艺术 • 具体形式:交响乐、室内乐、器乐、声乐 • 独创性:对各种声音、节奏的运用 • 应是人的创作,非自然界声音,可在其基础上加工: 海潮+排箫 • 固定形式:乐谱(五线谱、简谱)、录音等
4、第二章著作权客体PPT课件
【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
2021/3/10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2021/文3/10 字作品,如书法。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2021/3/10
第四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B、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则 作为客观现象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 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较长篇幅的 报道,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质属于共 识;而那些简短的消息,其本身一般都不具备独 创性,因而并不是作品,本来就不受保护。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2021/3/10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2021/3/10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2021/文3/10 字作品,如书法。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2021/3/10
第四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B、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则 作为客观现象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 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较长篇幅的 报道,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质属于共 识;而那些简短的消息,其本身一般都不具备独 创性,因而并不是作品,本来就不受保护。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2021/3/10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著作权法PPT课件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已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新修订《著作权法》解读PPT课件
修改的主要法条
修改的章名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A
C
E
作品定义变化类型名变化新增视听作
作者是谁有新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品
织是非营利法人
定
著作权人的变化
单纯事实消息不
数字化也是著作
适用著作权法
权复制权
B
D
F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法院进行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不再用原来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01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变化
02
著作权人包括:
著作权人的变化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合作作品突出强调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果仅仅是对
原作品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第4章 著作权客体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戏 曲 作 品
口 述 作 品
文 字 作 品
品 分 为
类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的
条 将 文 学 、 艺
这 一 趋 势
该 法
体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国 正现 视行 了《 著著 作作 权权
4.1.4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 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 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4.3.5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 事项的初步证明
4.3.6侵犯行为及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行为属 于侵权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
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 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 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尼亚等国 家。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生效的英国著作权法按《伯尔 尼公约》规定的标准与范围,在第169条中对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给予了保护
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数字、色彩、 音符、线条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和结 构编排组合而成的、表达作者某种思想、情感、 立场、观点、方法、见解等内容的形式
作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思想内容,另一个是 表现形式
4.1.2作品的条件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形式条件, 另一个是实质条件
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 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 图、用户手册等
第二讲 著作权客体
北大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案
(二)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 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 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
• 4.【新创刊通知】长期以来为大家厚爱的《某某》自5月 号停刊,自7月始,杂志封面更新,作为新杂志将呈现给 大家。敬请关注!编辑部 • 5.【通知】非常感谢各位读者长期以来对《某某》杂志的 厚爱!在被广大读者昵称为《益友》的15年间,虽然得到 大力支持,但是自此刊起停刊。尽管今后我们的主要精力 将倾注于增刊《某某》上,还希望得到大家都喜欢,谢谢 ! • 6.【编辑后记 通知】本刊自×年×月创刊以来,至今已经 収行了3年3个月。对于长期以来广大读者的厚爱,我们在 此表示衷心感谢!今天,我们以此刊为期将休刊,不久, 我们将以新的名称和内容同广大读者见面,希望新刊也能 够得到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面向新读者的新健康杂志 ,一改《某某》的印象和内容,使用新的名称,挑战新的 健康生活领域,敬请广大读者期待新刊的面世。
•
人物形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 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 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 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 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讨论:唱腔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阅读案例(五):王冠亚等诉深圳 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音像 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案情] 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
童歌曲《娃哈哈》,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
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 歌名“娃哈哈”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 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 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
西南政法知识产权法课件0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满地黄花堆积。憔悴损,如今有谁堪摘。守著窗儿, 独自怎生得黑。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 这次第,怎一个、愁昼。瑞脑销金兽。佳节又重阳,玉枕 纱橱,半夜凉初透。 东篱把酒黄昏后。有暗香盈 袖。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似黄花瘦。
虞美人 李煜 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小楼昨夜又 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明月中。雕栏玉砌应犹 在,只是朱颜改。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 江春水向东流。
无意苦争春,一任群芳妒。零落成泥碾作 尘,只有香如故。
卜算子 咏梅(毛泽东)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已是悬崖百丈 冰,犹有花枝俏。 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 时,她在丛中笑。
武陵春(春晚) 李清照
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物是人非事事
休。欲语泪先流。
闻说双溪春尚好,也拟
泛轻舟。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
浪淘沙 李煜 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 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独自莫凭栏, 无限江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 也,天上人间。
乌夜啼 李煜
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 风。
胭脂泪,留人醉,几时重?自是人生长恨水 长东。
陆游 钗头凤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 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 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 莫,莫!
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的雕塑作品剽窃 了自己的《丰都大鬼项目可行性报告》。
重庆高等法院认为,尽管可行性报告是文字 作品,但是文中对鬼的描述过于笼统,只是 一种设想和构思,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作品构成要件
1.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2.必须具有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见1.案 例王继明诉王华强;2.郭石夫诉哇哈哈;3. 咏梅等)
著作权客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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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 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 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词与曲相结合构成音乐作品。歌词具有独创性,可视为文字 作品。音乐作品的特征有四个:时间艺术,流动艺术,产生音 乐与听音乐同时进行;声音是载体;声音的表现形式丰富,音 量、时间、和谐、旋律等;通过演唱、演奏来产生艺术效果。
• 那么,到底戏剧作品应该是剧本还是戏剧表演艺术呢?仁者见 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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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艺术,种类较多,主要是利用说、唱、弹等形式来表现它的艺术 性,其性质同音乐戏剧一样。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主要包括相声、快板书、梅花 大鼓、京韵大鼓、评书、评话、弹词、琴书等。
• 本教材所称著作权法的对象其实准确称谓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权利所及物。目前,不同的学者有 不同的看法,我赞成客体的称谓,因为与主体相对应。在这里我用了“客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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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
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 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广西电视台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口头协商, 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 台稿酬10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自1987年起每周星期 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 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广西广播电 视报社在其报纸上两次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 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 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 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词与曲相结合构成音乐作品。歌词具有独创性,可视为文字 作品。音乐作品的特征有四个:时间艺术,流动艺术,产生音 乐与听音乐同时进行;声音是载体;声音的表现形式丰富,音 量、时间、和谐、旋律等;通过演唱、演奏来产生艺术效果。
• 那么,到底戏剧作品应该是剧本还是戏剧表演艺术呢?仁者见 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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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艺术,种类较多,主要是利用说、唱、弹等形式来表现它的艺术 性,其性质同音乐戏剧一样。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主要包括相声、快板书、梅花 大鼓、京韵大鼓、评书、评话、弹词、琴书等。
• 本教材所称著作权法的对象其实准确称谓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权利所及物。目前,不同的学者有 不同的看法,我赞成客体的称谓,因为与主体相对应。在这里我用了“客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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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
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 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广西电视台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口头协商, 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 台稿酬10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自1987年起每周星期 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 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广西广播电 视报社在其报纸上两次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 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知识产权管理》课件
著作权法起源
• 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法的原名为 《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 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1709年 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 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
• 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 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 顺延14年。《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 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 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生大 影响。
•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 生的权利。
•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 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 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 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 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 应当从以下三点理解作品的独创性:
1、独创性的高度。 • 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独创性不是首创性,不是要求作品具
有类似专利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即所谓"最新"、"第一", 而是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即使作品描写的主题是相同的,但内容的表达具有区别于 他人作品的特异性就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而不管作品创 作的先后、作品的形式等。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上节回顾
➢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 的是: A.《日出日落》电影文学剧本 B.可口可乐商标 C.断路器生产工艺专利 D.内联升厂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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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布特读过《哈佛勃格之矛》后,写了一部题为《命运之 矛》的小说。该小说的大多数情节是虚构的。
-
2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
4
•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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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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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
7
新著作权法
• 新著作权法,在第(三)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在第(四)中,增设了建筑作品;将摄影作品单列 为第(五);将原第(五)改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列为第(六)项;将 原第(六)、(七)合并,组成第(七)“工程设 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 品”;(八)和(九)相同;可见,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些 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原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 它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并创造完成的,作品内容的 表达式(表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表达式(表述)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作品表达式(表述)
• 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 想观念或内容是新的或原创的。即,版权法只保护表述 (表达)方式不保护内容
和“出版”作为法律的基点。 • 其次,将作者的权利保护置于出版商利益之上。 • 其三,强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置
于经济权利之上,经济权利中的翻印权第一享有者 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或其他人。 • 但两者从本质上讲,都是植根于自然法理论土壤之 中,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权 利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 一种排他性的私权。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
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10年4月1日起施 行)。
-
9
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它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 度和作品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
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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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 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 量忠实于史实。但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 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 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 纷。
• “版权”的最初含义是指复制权(Copyright),即作品的 印刷权和重印权,它是从封建出版特许权(Printing Privileges)演变而来的,是封建出版特许制度与出版审 查制度结合。
-
3
• 1709年,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版权法——《安娜法》
• 该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
• 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者努力著述 有价值的书籍。
• 欧美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 的利益转而保护作者的利益,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 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 但是,该法给予作者的权利是很有限的,除了在第一条规 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作品有决定权外,没有授予作者 精神权利,出版商则成为该法的实际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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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 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 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 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作品。”
• 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天赋人权论” 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提高到基 本人权的位置,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
• 1791年,法国颁布了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
• 1793年,又颁布了名副其实的全面保护作者权利的《作者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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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者与《安娜法》的区别在于: • 首先,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到内容,都不以“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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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述案例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最难 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 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 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 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 同之处”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 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 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 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 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原创性)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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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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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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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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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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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
• 新著作权法,在第(三)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在第(四)中,增设了建筑作品;将摄影作品单列 为第(五);将原第(五)改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列为第(六)项;将 原第(六)、(七)合并,组成第(七)“工程设 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 品”;(八)和(九)相同;可见,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些 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原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 它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并创造完成的,作品内容的 表达式(表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表达式(表述)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作品表达式(表述)
• 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 想观念或内容是新的或原创的。即,版权法只保护表述 (表达)方式不保护内容
和“出版”作为法律的基点。 • 其次,将作者的权利保护置于出版商利益之上。 • 其三,强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置
于经济权利之上,经济权利中的翻印权第一享有者 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或其他人。 • 但两者从本质上讲,都是植根于自然法理论土壤之 中,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权 利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 一种排他性的私权。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
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10年4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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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它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 度和作品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
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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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 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 量忠实于史实。但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 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 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 纷。
• “版权”的最初含义是指复制权(Copyright),即作品的 印刷权和重印权,它是从封建出版特许权(Printing Privileges)演变而来的,是封建出版特许制度与出版审 查制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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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9年,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版权法——《安娜法》
• 该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
• 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者努力著述 有价值的书籍。
• 欧美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 的利益转而保护作者的利益,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 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 但是,该法给予作者的权利是很有限的,除了在第一条规 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作品有决定权外,没有授予作者 精神权利,出版商则成为该法的实际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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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 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 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 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作品。”
• 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天赋人权论” 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提高到基 本人权的位置,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
• 1791年,法国颁布了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
• 1793年,又颁布了名副其实的全面保护作者权利的《作者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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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者与《安娜法》的区别在于: • 首先,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到内容,都不以“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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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述案例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最难 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 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 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 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 同之处”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 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 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 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 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原创性)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