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讲---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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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
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10年4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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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它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 度和作品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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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
• 新著作权法,在第(三)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在第(四)中,增设了建筑作品;将摄影作品单列 为第(五);将原第(五)改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列为第(六)项;将 原第(六)、(七)合并,组成第(七)“工程设 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 品”;(八)和(九)相同;可见,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些 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原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 它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并创造完成的,作品内容的 表达式(表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表达式(表述)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作品表达式(表述)
• 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 想观念或内容是新的或原创的。即,版权法只保护表述 (表达)方式不保护内容
和“出版”作为法律的基点。 • 其次,将作者的权利保护置于出版商利益之上。 • 其三,强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置
于经济权利之上,经济权利中的翻印权第一享有者 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或其他人。 • 但两者从本质上讲,都是植根于自然法理论土壤之 中,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权 利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 一种排他性的私权。
• 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者努力著述 有价值的书籍。
• 欧美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 的利益转而保护作者的利益,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 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 但是,该法给予作者的权利是很有限的,除了在第一条规 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作品有决定权外,没有授予作者 精神权利,出版商则成为该法的实际受益者。
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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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 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 量忠实于史实。但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 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 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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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最难 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 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 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 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 同之处”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 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 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 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 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原创性)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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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 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 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 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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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版权”的最初含义是指复制权(Copyright),即作品的 印刷权和重印权,它是从封建出版特许权(Printing Privileges)演变而来的,是封建出版特许制度与出版审 查制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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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9年,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版权法——《安娜法》
• 该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
• 哈布特读过《哈佛勃格之矛》后,写了一部题为《命运之 矛》的小说。该小说的大多数情节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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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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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 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天赋人权论” 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提高到基 本人权的位置,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
• 1791年,法国颁布了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
• 1793年,又颁布了名副其实的全面保护作者权利的《作者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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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与《安娜法》的区别在于: • 首先,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到内容,都不以“印刷”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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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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