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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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皖价服函[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
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马政秘〔2012〕93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我市新一轮城市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成果日前已通过省级验收。

根据规定,现将更新后的马鞍山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7日
一、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供水、排水、通电、通气、通路、通讯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用地相应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马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马鞍山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
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2008]78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

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土地供应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07]89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所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从2008年开始,建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8%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9号)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2019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19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8日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镇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条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拟定包括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要点、测绘宗地图、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计划、规划等部门成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负责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最低成交价;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确定组成人员,确定被邀请投标的对象,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确定拍卖主持人,确认竞买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举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条件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拍卖师人选以及招标拍卖组织安排等。

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安徽省片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安徽省片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520
7
14
31920
5
5.5
15960

其他地区。
1380
7
14
28980
5
5.5
14490
利辛县

城关镇,双桥乡,春店乡。
1520
7
14
31920
5
5.5
15960

其他地区。
1380
7
14
28980
5
5.5
14490
宿州市埇桥区

北关街道,道东街道,东关街道,三八街道,三里街道三里村、五里村,沱河街道,汴河街道。
5
5.5
14910

其他地区。
1360
7
14
28560
5
5.5
14280
泗县

大庄镇,刘圩镇,山头镇,瓦坊乡,大杨乡,黄圩镇。
1480
6
14
29600
5
5
14800
Ⅱ-1
泗城镇。
1420
8
15
32660
5
6.5
16330
Ⅱ-2
屏山镇,长沟镇,草沟镇,黑塔镇。
1420
6
14
28400
5
5
14200

其他地区。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 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编号
行政区域范围
综 合
标 准
其 中
土 地
补偿费
安 置
补助费
合肥市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王卫村、分路口村。

马鞍山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

马鞍山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
邮电通信能力不断提高。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收入8.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年末固定电话用户为37.42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25.46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为90.17万户,比上年增加15.97万户。年末宽带用户为11.11万户。
旅游环境和服务水平继续提升。积极开展旅游主题活动,发挥旅游产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全年旅游业总收入28.8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其中,国际旅游外汇收入4091.22万美元,比上年增长55.4%。全年共接待海外旅游者29124人次,比上年增长17.7%。年末星级饭店为23家。其中,四星级5家,三星级8家。
交通、邮电和旅游:
交通运输仓储业稳定发展。全年交通运输仓储业完成增加值21.6亿元,比上年增长0.3%。铁路旅客发送量117万人,铁路货运发送量488.9万吨。大力完善港口设施建设。小黄洲锚地一期工程两艘趸船建成下水,进一步强化港口水运功能。全年港口货物吞吐量4191.1万吨,比上年增长10.8%。交通东向联动工作稳步展开,与南京交通部门通力合作,完成两市边界205国道收费站的合并工作,开通两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促进两市经济、贸易、人员、文化的交流。提升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完成东环路部分路段、314局部路段的维修养护和新黄路安保工程,对丹阳东桥实施加固,提升了公路桥梁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公路养护工作已跻身全省前列。
马鞍山南与芜湖市、芜湖县、宣城市接壤。至芜湖市区30公里;北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毗连,,距南京市中心45公里,距上海不到300公里,是安徽融入长三角、推进东向发展和长三角城市向内地延伸的重要门户。马鞍山市最北点在慈湖河入江口,最南点在黄池镇水阳江中心航道线上,最西点为江心洲与和县之间长江主航道中心线,最东点处于石臼湖中心线。全市总面积1686平方公里,南北最大纵距54.4公里,东西最大横距46公里。

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注:
一、马鞍山市城市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下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3、土地权利为完整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4、容积率为商业、住宅、工业不用级别的平均水平。

5、基准地价定义为不同土地用途各级别的平均市场价格,地价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二、马鞍山市城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1、基准地价必须与修正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颁布。

2、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修正方法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基准地价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

3、基准地价必便与修正系数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颁布。

4、表中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2015年鞍山市最新基准地价

2015年鞍山市最新基准地价

2015年鞍山市最新基准地价2015年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最终稿)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一、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及宗地土地级别的确认 (1)二、关于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1)三、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2)(一)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 (2)(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表 (20)四、土地级别边界描述 (25)(一)商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25)(二)住宅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26)(三)工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27)五、专题研究方面的成果应用 (28)(一)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的衔接 (28)(二)划拨权益价 (30)(三)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 (31)七、基准地价计算公式 (32)一、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及宗地土地级别的确认1、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的土地级别四至的简要说明,在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时以土地级别图为准,同一宗地不能跨2个或2个以上级别,如果土地级别图界限不明显的依土地级别范围说明为依据。

2、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界限的(不含高架桥、铁路与公路相邻以及道路两侧通达不畅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二、关于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基准地价是在某一时点上,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设定容积率水平下和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各种用途(商业、住宅、工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表1 2015年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注:“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七通一平”指: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通暖气、通煤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电讯、通道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土地还原率设定:商业用地为7.2%;住宅用地为6.5%;工业用地为6.0%。

三、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1、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表2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一级、二级)表3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单位:%2、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五级)表4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三级、四级、五级)表5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五级)单位:%3、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七级)表6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六级、七级)表7 商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七级) 单位:%4、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表8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一级、二级)表9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单位:%5、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五级)表10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三级、四级、五级)表11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五级)单位:%6、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七级)表12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六级、七级)表13 住宅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七级)单位:%7、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表14 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一级、二级)表15 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二级)单位:%8、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表16 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指标说明表(三级、四级)表17 工业用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四级)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马政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马政办[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税额标准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五等: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一)一等用地范围:红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和雨山路交叉处路段以东、雨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至雨山路和江东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江东大道和雨山路交叉处至江东大道和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西、花山路和江东大道交叉处至花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南所围成的区域。

(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二)二等用地范围:红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和九华路交叉处路段以东、九华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至九华路和慈湖河路交叉处路段以北、慈湖河路和九华路交叉处至慈湖河路和湖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湖北路和慈湖河路交叉处至湖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南、花山路和湖北路交叉处至花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所围成的一等以外区域。

(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三)三等用地范围:1.天门大道和幸福路交叉处至天门大道和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东、葛羊路和天门大道交叉处至葛羊路和东环路交叉处路段以南、东环路和葛羊路交叉处至东环路和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西、采石河路和东环路交叉处至采石河路和天门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所围成的一、二等以外范围的区域。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更新了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城镇住宅、工业、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13类。

三、商服、城镇住宅、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工业、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5级。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收益参照划拨年租金标准收缴。

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六、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发〔2016〕1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附件:1.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2.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3.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4.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鞍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完成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调整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为充分落实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征收基本农田按照1.2系数进行调整。

在实施征地中不得低于上述补偿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占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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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城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注:
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2002年1月1日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2、表中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电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3、基准地价必便与修正系数体系配套使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体系由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颁布。

4、表中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马鞍山市区土地综合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商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马鞍山市区工业用地级别分布范围、面积及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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