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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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二○○四年十二月八日甘肃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 ___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五条省 ___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省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结合我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情况,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准和备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市、州)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

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和非监管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

二、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手续。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省(市、州)政府或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4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并下达,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所)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甘肃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二、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

但是,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困难企业、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

三、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

原《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1993〕1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二○○四年十二月八日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

本文将对这些暂行办法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具有控股地位的企业所拥有的资本。

国有资本的管理关系到国家的财富和经济实力,同时也与社会公平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

二、国有资本监管模式与机构改革国有资本监管模式通常包括垂直监管和横向监管。

垂直监管主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负责对中央企业的监管工作。

横向监管则由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改革委员会等承担,负责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

首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了原国务院国资委。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中央企业的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流转和重组。

其次,财政部、审计署等机构也做了相关改革,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三、控股与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的控股比例对国有资本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

国家对于控股权的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包括对企业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评估。

在企业投资方面,国家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理性和风险。

在企业收益方面,国家强调国有资本要获得合理的收益,确保国家资本的增值。

在企业风险方面,国家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资本的损失。

四、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控制。

财务管理需要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实现财务目标。

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关注。

首先是财务计划和预算,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和资金需求。

其次是资金筹集和使用,企业应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甘国资发产权[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资发产权〔2011〕186号)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属监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增强产权登记证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国家出资企业”),必须及时依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出资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无偿划转、产权转让、增加投资、司法拍卖等原因,造成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级次、国有资本出资人以及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等变动行为的,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经企业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依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由一个或多个国有单位出资比例累计超过51%绝对控股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的企业,其再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仍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国有参股企业再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资〔2009〕11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

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最新甘肃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最新甘肃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甘肃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解读一、法律依据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直各主管部门为其出资(或管理)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党委、省直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四、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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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
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
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

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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