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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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确实是出运物资,交单取款的权力,现在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是一项专门好的国际结算手段,既能够像背对背信用证那样切断供求双方,又不必占用中间商的资金和额度,达到扩大成交的目的。可转让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 在贸易中灵活性比较大,但面临的风险极大。产生风险后,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专门困难。为了保障权利,基于对可转让信用证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实际中其利弊及风险的防范做出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
谭姝, 孙翠侠(1997)在《》中提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原证申请人收到的物资,不是与他签订合约的第一受益人而是第二受益人所提供的。这一来,进口商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无从把握,因而物资的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时应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1]。
马丽(2000)在《转让信用证操作问题》中提出:(1)由于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经审核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换单后所有的单据该银行还要依照原证重新审单,确认无误后才将其邮寄原证的开证行。为此,转让行的某些业务人员认为既然原开证行收到的是换单后的单据,因此只要认真审核换单后的单证即可,因而不重视在第一时刻对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放弃了这
一环节的审单程序,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2)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觉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同意,均应于第一时刻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刻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人,由其决定退单或凭其担保出单。(3)尽管转让信用证上列有“先收后支”条款,但这并不代表转让行能够对第二受益人不尽其应尽的责任,即便失职,犯错也能够此为挡箭牌而心安理得地不承担责任,应该讲没有一项条款的设置是为同意某人或某方犯错而制订的[2]。
王专英, 袁文胜(2000)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之我见》中提到:信用证的流通性和信用证的欺诈是孪生兄弟,对信用证流通性的过度强调会导致欺诈风险的增加。不法商人正是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炮制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假单据向开证行交单以获得兑付,而不管自己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而开证行一旦兑付,就丧失了追索权。从银行的角度按照业务操作的先后顺序探讨在各个环节对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措施[3]。
慕德升(2004)在《跟单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受益人将信用证的项下全套单据直接交付于收货人,而直接由收货人来付款于受益人是能够被同意的。此种观点广泛的在实际商业适应中是能够得到实现的。信用证过去是一种支付的手段,而现在的信用证更接近于担保概念,不然而一种支付手段,而是一种保证的手段来实现支付的辅助功能,加强承兑的可靠性。应对交易方的信誉和资信有所掌握或者通过出口保险制度来回避降低风险,而且更要加强对信用证项下物资的质量和相关单据,严格遵照合同履行的同时,严格的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来交付信用证单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