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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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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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平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文章就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维简费;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也不统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是按标准预提时扣除,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给不同地区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可比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就“2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26号公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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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财会[2009]8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 专项储备" 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 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 年第4 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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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维简费等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煤矿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的由来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
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
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
196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
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
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1981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年的1.5元/吨;1977年提高为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提2元/吨,财政补贴0.5元/吨;1981年为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1.25元/吨;1983年又向用户加收2元/吨,合计6元/吨。
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
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7元/吨(其中折旧基金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1.5元/吨,收取用户2元/吨);1989年7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1元/吨,为8元/吨。
试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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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发表时间:2011-09-27T11:41:18.703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7月供稿作者:张晓丽[导读] 上述规定为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张晓丽(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安装处河南平顶山 467000)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1摘要:为有效使用、科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国家财政、税务、安监等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
本文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纳税筹划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法规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国家财政政策规定该行业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比例相对较大。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的通知》(财会 [ 2009]8号 ),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安全生产费用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列支或挪用。
《暂行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主要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 .5%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 %0 "另外, <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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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靳万一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会计,在对待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处理上,只注重会计处理规定,却忽视税务处理规定,不知会计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形成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必然遭受补税罚款处理,必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有必要了解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调整问题。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高危行业企业,本年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万元,实际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17万元,其中,属于费用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装安全用设备支出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当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税务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
当年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0万元贷:专项储备20万元(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时:借:专项储备5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万元(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借:在建工程1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万元(4)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12万元贷:在建工程12万元借:专项储备12万元贷:累计折旧12万元税务处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实务: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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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深度解析矿山企业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含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计提标准和具体用途均有明确规定。
少数企业财务人员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概念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概念相混淆;少数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
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其实,《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早就有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煤矿维简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煤矿维简费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相互独立,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应当继续提取维简费,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矿山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深度分析。
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历史沿革1.财政部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中明确,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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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 贷计 “3 1 4 0 专项储备 ” 目。 科 企业使用时 ,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 “ 专项储备 ” 企业使用提取 的安 全生 。
产费形成固定资产 的, 通过 “ 在建工程 ” 目归集 , 科 待项 目完工达到
号 )要求煤矿企业按原煤实 际产量从成本 中提取煤 炭生产安全费 ,
用, 专门用 于煤矿安全生产设 施投入 。06 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 20 年《
生产费用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 》 财企 [0 64 8 )进 一步要求高 ( 2 0 ]7 号 , 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 , 在成本 中列支 , 门用 于完 专
“ 盈余公积 ” 下的“ 项 专项储备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 。3 《 号》 财
会[0 9 8 ) 2 0 ]号 为了能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 理的实际问题 , 三条涉及“ 第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 , 应 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出新 的解释 , 做 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
性专门下文允许扣除 , , 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 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0 84 ) ( 20 ]号 规定 , 高危行业企业在
成本中列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允许在税前扣除。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0 2 1年第2 号 ) 1 6 对安全生产费扣除问题进行 了 统一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 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属于收益性支 出的 ,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 属于资本性支 出的 , 应计入 有关资产成本 ,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 前 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 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 费用 , 不得在税
中列 支 , 专门用 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的资金 。 国家相继 颁 发了 《 高危行 业企业安 全生产 费用 财务 管理暂行 办法》 财企 ( [0 6 4 8号 )《 20 ]7 、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3 ( 号》 财会 [0 9 8 )《 2 0 ]号 、关
矿山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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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3.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老会计经验】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叫停
![【老会计经验】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叫停](https://img.taocdn.com/s3/m/1765067a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fa.png)
【老会计经验】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叫停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规定各地口径不一维简费是为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而设定的一项费用, 每月根据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按实际产量提取, 专款专用, 专项核算。
主要用途为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提高效率。
安全生产费用, 则是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生产费用要求企业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定义描述, 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 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但在26号公告出台之前, 关于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的执行口径却存在诸多差异。
2008年之前,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也就是说,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即使提取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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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中规定:1、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余的“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2、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但由于基本建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累计折旧”科目。
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3、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资本公积”科目。
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b741172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c.png)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安全巡检费、安全防护用品费等。
这些费用对于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需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到成本核算和资金预算中。
首先,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到成本核算中。
企业会计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操作可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进行核算,将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与相关生产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和归集。
在出现费用时,如购置专用的安全设备设施,应按照购置成本进行入账处理;在发生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时,应按照培训的人数和时长计算,并在相应的费用科目中进行记账;对于安全巡检费用和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则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周期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其次,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到资金预算中。
资金预算是企业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保障生产安全而制定的经济计划。
在资金预算中,安全生产费用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出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安排。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预测和计划,确保经费的合理供给。
在资金预算中,需要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设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并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的费用分配。
同时,企业还需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结果和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计划,确保安全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发生的重要费用,企业应将其纳入到成本核算和资金预算中进行合理处理。
通过合理核算和预算,可以保证安全生产活动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少事故损失。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纳税调整文件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纳税调整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5a4a9b02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3.png)
一、概述安全生产费是企业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和保障职工安全而支出的费用。
为了规范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相关文件,对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纳税进行了调整。
二、文件内容概述1. 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计提安全生产费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 安全生产费的定义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为预防、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安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3. 计提安全生产费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的依据和标准,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生产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4. 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1)安全生产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2)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的金额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须经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3)若安全生产费的支出不符合规定或金额不合理,将导致相关纳税问题。
税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税务稽查,对不合规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进行调整与处理,并依法对企业追缴相关税款。
三、文件对企业的影响1. 企业需要规范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 对于不合规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将面临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追缴税款。
四、建议与展望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和使用制度,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 企业应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调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费的合规合法。
3.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纳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以维护税收合法的权益。
4. 期望通过本文件的发布,能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费的合规计提和合理使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五、结论以上是关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纳税调整文件的内容及影响,希望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费的合规合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纳税合规。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后是否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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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后是否纳税调增处理在化工生产企业中,安全费用的计提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安全环保,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很多企业在进行安全费用计提后,都会有一个常见的问题,那就是是否需要将这部分费用纳税调增处理。
本文将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安全费用是企业为了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设备的安全维护、培训费用、安全设施的安装和更新等。
按照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费用的计提时,需要确保这些费用是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并且是合理的、必要的。
因此,安全费用的计提是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并且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产生的利润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费用。
安全费用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符合扣除的条件,因此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减项。
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安全费用计提后的金额纳入扣除范围,降低应纳税额。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提安全费用时,需要对费用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计提,并遵循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费用,该比例通常是根据企业过往的安全事故情况和相关产业的平均数据进行确定的。
如果企业在计提安全费用时存在欺诈自增等违法行为,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的费用,从而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另外,企业在进行安全费用的纳税调增处理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审计事项。
企业需要将安全费用明确列入会计科目中,并进行详细的账务处理。
在年度审计中,审计人员将对企业的安全费用计提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企业存在安全费用计提不规范或违规操作的情况,将可能受到审计部门的指责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安全费用的计提和纳税调增处理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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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出到底该如何进⾏涉税处理呢企业维简费,即专项⽤于企业维持简单再⽣产和安全⽣产设施⽀出⽅⾯的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步规定。
那么,企业维简费⽀出到底该如何进⾏涉税处理呢?维简费的会计处理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安全费⽤、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程)”科⽬,贷记:“银⾏存款”科⽬,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但冲减⾦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余额冲减⾄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有关成本费⽤。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安全费⽤、维简费⽀付安全⽣产检查和评价⽀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应急救援演练⽀出等费⽤性⽀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等科⽬,贷记:“银⾏存款”等科⽬,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但冲减⾦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余额冲减⾄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追溯调整。
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维简费计提时计⼊“长期应付款”科⽬的账⾯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7号)规定:⾃2013年1⽉1⽇起,企业实际发⽣的维简费⽀出,属于收益性⽀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出的,应计⼊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
![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a622645e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c.png)
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企业维修费支出在财税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维修费支出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项费用,需要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通过实例解析企业维修费支出的财税实务处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
一、维修费支出的定义和分类维修费支出是指企业为维护和修理已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成本。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维修费支出可分为两类:日常维护费用和大修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是指维修工作中常规性的小修小补费用,而大修费用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修和大规模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二、日常维护费用的处理方式对于日常维护费用,一般采用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式。
具体操作为,将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其发生的费用科目进行会计分录,借记相应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某公司为例,某公司在某一月份发生了1000元的设备维修费用,该费用需要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借:设备维修费用(费用科目)1000贷:银行存款(资产科目)1000经过此操作后,设备维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银行存款减少对应的金额。
三、大修费用的处理方式大修费用的处理方式与日常维护费用不同。
一般情况下,大修费用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进行资本化处理。
具体操作为,在大修费用发生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通过折旧摊销将其在一定时期内转化为损益。
以某公司在某一年度进行生产设备大修为例,大修费用共计30000元,预计大修后设备可使用3年,每年摊销10000元。
此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资产科目)30000贷:银行存款(资产科目)30000接下来,需要按照每年的摊销额进行损益分配。
假设该公司年度合适计为12个月,则每月摊销额为10000元/12个月=833.33元。
每个月底,将摊销金额分摊到当期损益,具体分录如下:借:折旧费用(费用科目)833.33贷:累计折旧(资产科目)833.33通过以上的处理方式,大修费用被以均匀的方式转化为损益,在固定资产账户中形成相应的累计折旧。
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24ed8a8ca0116c175f0e483d.png)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对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等。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逐月提取。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沿革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财建[2004]119号文,要求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下发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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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外,涉及到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还有两项具体规定,如表-1:
三、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
(一)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
会计处理时,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其他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如未实际使用,会计处理也不需要冲回,而是计入"专项储备";但是,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须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在未实际使用前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使用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进行分期税前扣除。
(二)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案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及后续使用的财税处理
资料:丙公司是一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按照原矿产量计提,计提标准为每吨6元。
2019年度年产量为100万吨,计提安全生产费600万元。
2018年度结余安全生产费200万元。
安全生产费2019年度发生如下使用支出:
(1)2019年6月1日,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作业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万元。
按照过程中发生安装费费用50万元(无进项),6月30日安装完成。
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丙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
(2)2019年度全年发生安检费用20万元。
(3)发生安全技能等培训费用30万元。
(4)发生安全应急救援支出100万元。
(5)发生安全演练支出50万元。
假定制造费用已经全部结转至销售成本,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问题:丙公司2019年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与使用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 600万元
贷:专项储备 600万元
(2)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安全防护设备
a.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5万元
b.支付安全防护设备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c.2019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550万元
贷:在建工程 550万元
d.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550万元
贷:累计折旧 550万元
(3)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于收益性支出
支出金额=20+30+100+50=200万元
借:专项储备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2.税务处理
(1)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如果收益性支出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019年度丙公司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金额为2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2)对于企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冲减了"专项储备",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公司2018年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折旧,折旧金额=550*(1-5%)*6/(10*12)=26.125万元。
特别说明:
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满足加速折旧的规定,也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并使用的安全专用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中假定不考虑,故省略。
(3)2019年度丙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说明:跨期扣除项目税收金额=200+26.125=226.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