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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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经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XX的抢劫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97年X月X日,在2012年 5月XX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一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XX在得知其余三被告已经去自首后,心里非常清楚警察会在很短的时间找来,而在警察找到他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告XX如果不想自首,按理说应该趁机逃跑,但他没跑。警察找到他时,他也没有拘捕。被告人X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的罪行,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当庭认罪,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四被告有过自首意思联络的事实,被告XX主观上有自首的想法,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不能,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
第三、从案件整体上分析,XX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首先,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其次,XX是四被告中年纪最小的,本案发生时是初二在读学生,其余三被告均是职业高中的学生,XX的心理智商和社会阅历不如其余三人。最后,四被告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获取受害人财物。因此,请求法院对这一点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XX及其家属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防止了受害人损害的扩大,亦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因此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受害人法定代理人也因此数次到侦查机关提出撤案申请。这一点请法庭能够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处罚XX。
第五、XX到案后于6月18日被逮捕后被羁押于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表现良好,真心悔罪,请法庭根据XX在被羁押期间的良好表现从轻处罚XX。
第六、被告人XX平素遵纪守法,此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并无前科,经学校证实,在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刻苦,尊敬师长。被告人XX之所以参与抢劫,完全是因为年幼无知,受他人的影响和带领,盲目听从参与此次抢劫,是偶然的。因此,请求法庭参考XX的一贯表现,对XX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关于被告人XX犯罪的原因,是由多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除了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XX年纪尚轻,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之其所处社会生活环境也较差,法律知识的欠缺,使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包括同案另三名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花季的他们本应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现在却成为了法庭被告席上的一员,这实在是让人感到惋惜。青少年犯罪本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都不希望让这些的孩子承担过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辩护人再一次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XX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平素的良好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能够对XX适用缓刑或免除刑罚。给XX一个重返校园、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一、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xxx年xx月xxx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
满15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时尚未满15周岁,在东皇镇中学初二在读学生,是本案四个被告中年纪最小的,其余三被告均是职高学生,不管是心理智商还是社会阅历都较之成熟。且被告XX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年3月12日,被告xxx随x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
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自首的认定(自首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