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范本一、概述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的所有权从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到废物接收单位的过程。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本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行为,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可控,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管理和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运输公司等。
三、审批许可要求1. 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2)相关许可证明文件;(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4)危险废物转移的技术方案和处理计划;(5)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容器等相关信息;(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2. 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至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申请表、许可证明文件等。
(2)初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现场勘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4)审批决策:综合考虑初审结果、现场勘察结果等方面的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策。
(5)发放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决策,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证。
四、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和条件1. 有效期限: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2. 更新续办:许可证到期前,申请人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材料,重新申请审批许可。
3. 许可证的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2)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不得擅自更改转移路径、接收单位等;(3)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完善,防止泄漏、外泄等事故的发生;(4)确保危险废物能够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不得违规倾倒、随意排放或偷运;(5)及时报告转移过程中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紧急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方需要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b)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c)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d)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的选择;e)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和时间表。
2. 申请方必须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运输和处理方式的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将根据情况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申请方提供补充信息。
4. 审批通过的申请方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手续,包括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办理相关证明和许可等。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内容和要求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必备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以下内容:a)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b) 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c) 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选择;d) 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和装载要求;e)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f) 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表和交接手续。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由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交接过程中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四、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要求1. 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必须经过检测和批准。
3.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交接和确认,确保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运输条件的完整和准确。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防止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程序,并提供注意事项,以确保该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1. 申请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之前,申请人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a) 确定废物的分类和性质,包括废物产生单位、废物描述、危险特性等信息。
b) 分析废物的转移路径,确定最佳的转移方案。
c) 确定接收单位,并与其协商达成一致。
2. 编制跨省转移申请书跨省转移申请书是进行跨省转移的前提和依据。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b) 废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分类、性质、来源等。
c) 转移方案的详细描述,包括转移路线、包装方式、运输工具等。
d) 接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e) 其他附加材料,如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3. 提交跨省转移申请书申请人在编制完跨省转移申请书后,需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接受审查和评估。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跨省转移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a) 废物的分类和性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b) 转移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c) 接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d)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5. 审批和许可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跨省转移申请。
如果申请通过,将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二、注意事项1. 合规性申请人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确保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
2. 安全性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需要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申请人在制定转移方案时,应考虑到废物的危险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并确保接收单位具备妥善处理和处置废物的能力。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是确保废物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工作,确保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1.废物分类和包装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废物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2.转移申请和审批申请方在转移废物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转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废物产生单位的名称、废物类型和数量、废物的特性以及转移的目的地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运输计划和保障措施转移废物涉及到运输环节,申请方需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溢散。
此外,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操作技能,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4.目的地接收和处置废物到达目的地后,接收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程序接收废物,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5.跟踪和监管转移处置工作完成后,申请方和接收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废物的处理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废物转移处置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并追踪废物的去向,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三、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1.申请方责任:负责废物的分类和包装工作,并提供转移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方还需制定运输计划和保障措施,并安排运输人员进行培训。
2.接收单位责任:负责接收和处置废物,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废物的处理情况。
3.相关部门责任:负责审核和审批转移申请材料,并加强对废物转移处置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相关部门还需追踪废物的去向,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四、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1.风险控制:在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申请方、接收单位和相关部门需加强风险控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规范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办理对象:1、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本辖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2、本辖区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本辖区内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三、转移基本条件:1、属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2、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经转入地环保局复函同意。
4、提交与有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5、符合填写要求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审批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产生单位名称、地址;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品名称、特性、成分、数量、形态、目的;公安部门意见。
审批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审批程序:产生单位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并发函转入地环保部门复函同意→环保部门发放转移联单(二日内)产生单位盖章(五日内)→环保部门核查属实→环保部门审批(五日内)运输单位签字(随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盖章(二日内)→接受地环保局→第三联提交移出地环保部门(二日内)。
审批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免费五、危险废物转移审批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按规定申领、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接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填写联单后二日内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报送联单;按规定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一联五年。
广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理指南
广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理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市内、跨市以及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原则(一)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处置。
(二)在我区已有综合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向区外转移。
(三)我区无处置能力或者国家指定处置地点不在我区的,不得转入。
四、申请转移所需材料(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广西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附表1),并附以下材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及运输合同或协议;(二)首次申请的单位还需附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五、审批办理程序(一)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批。
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
(二)市环保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材料正确齐全应予以受理:①市内转移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准有关情况;②跨市转移的,须经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再审批,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市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③跨省转移的,市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材料;自治区环保厅接到申请并同意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商请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包装、运输路线等进行核查,并将最终意见告知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章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填写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包装情况;2.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3. 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转移方式、运输工具及装载量;4. 危险废物的目的地、处理方式和处理单位信息;5. 签发人、接收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有效日期;6. 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编制,经过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后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应当采用机打或者电子版方式进行填写,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转移联单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应当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转移联单上发生的任何错误或者遗漏,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转移联单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由对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执行。
第十七条转移联单上的有效日期必须合法有效,过期的转移联单不得使用。
第三章转移联单的报备和保存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应当在废物转移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给国家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是指针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批和许可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另一单位进行处理、利用或处置的行为。
危险废物转移涉及到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存在一定的危险和风险。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合法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证,才能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机构: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相关管理机构,如环保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等。
2. 审批条件:申请单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
3. 审批程序:申请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评估和审批。
4. 审批标准:审批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批。
5. 监督管理:一旦获得审批许可,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接受审批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环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也能够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业的秩序,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合规转移,并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人员。
二、定义1. 危险废物:指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腐蚀、易燃、爆炸、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依法归类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2. 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包含转移双方的协议、废物信息、运输路线和方式等。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程序1. 申报:发起转移联单的一方应在转移前提交申报,包括资质证明、废物类别、转移数量、转移路线等信息。
2. 审核:接受转移联单的一方应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核对资质、审核废物类别和数量的准确性等。
3. 签署:审核通过后,转移联单双方应签署正式文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在转移过程中保持联络和沟通。
4. 转移:按照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废物转移,包括采取相应的包装、封装和标识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运输。
5. 结算:转移结束后,双方应进行结算,包括确认废物数量、检查废物处理情况,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责任与义务1. 转移发起方应对废物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合理选择具备资质的接受方进行转移。
2. 转移接受方应对废物的接收、运输和处理负责,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转移联单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联单管理制度,确保相关程序的有效实施和废物转移的安全合规。
4. 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联单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资质等。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工作。
注:以上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湘环函〔2017〕627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62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工作,实现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经济发展的目标,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企业范围(一)位于国家批准设立的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定位的企业;(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含环评报告书,下同)并明确原料可以使用省外危险废物的企业;(三)省厅下放环评审批权期间,市级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的,符合下面任一种情况的企业:1、2015年10月15日-2016年5月19日期间,市级环保部门依法环评批复并明确原料可以使用省外危险废物的企业。
2、2016年5月20日-2017年10月23日期间,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6〕12号)等规定,依法环评批复的新建、扩建项目中利用废弃的CRT锥玻璃(900-044-49)、废电路板(900-045-49)、含有或沾染油漆的废弃包装物和过滤吸附介质(900-041-49)、废弃的镍催化剂(900-037-46)、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772-007-50)等类别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关于废矿物油跨省转入利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194号)中允许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企业。
(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管理注意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 1、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时,要携带合 同的复印件、许可证的复印件(最好各两 份,区县局留存一份,市局留存一份)。 • 2、转移申请办理程序:先到所在区县环保 局审核盖章,再到市局办理审核盖章并领 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在市局盖过章 的一份转移申请书交回所在区县环保局。
九、申请许可证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联单管理 注意事项
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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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审批管理 申请单位处理合同是否是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 的、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加盖了企业合 同章或企业公章。 转移申请书填写是否与所签处理合同内容(品 种、数量)相符,转移申请书封面填写内容是 否齐全、是否加盖了企业公章。 区县环保局办理转移审批后是否登记、建档。 (不交回转移申请书的情况——登记就可以发 现并解决这个问题)
五、处理合同的签订
• 4、在签合同之前,要认真核对处置企业许 可证所允许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不允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范围处置危险废物。 • 5、外资企业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要有中外 文对照文本。(不能只有外文) • 6、在为产生单位提供的许可证复印件上要 注明使用此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的名称。
六、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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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环保局应进行转移审批后的检查。 检查重点: 处理合同——转移申请——转移联单 检查形式: 书面检查——由产生单位将运行过的转移 联单复印,汇总后上报区、县环保局。 现场检查——检查使用后的转移联单,现 场汇总,并与转移申请比对进行检查。
• 注: • 每个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所领取的转移联单 号段,在市固废管理中心都进行了登记, 登记情况可以拷给各区、县局。在检查中 如发现企业的转移联单的号码不在已掌握 的号段,应详细记录下来并取证,并与固 废管理中心联系,查清具体来历,再进行 下一步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操作规程
危险废物转移操作规程1. 引言危险废物转移操作规程用于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操作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本规程适用于危险废物转移的所有环节和参与方,包括发货单位、接收单位以及转移操作人员。
合理的危险废物转移操作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潜在的风险和危害,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2. 规程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包装式、散装式、罐装式等不同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操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的打包、标识、贮存和装运;•危险废物转移操作的流程和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应急处理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操作的监管和记录要求。
3. 术语和定义•危险废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等特性,且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发货单位:指产生、储存或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危险废物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指接收、贮存、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转移操作人员: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从业人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操作的执行;•打包:将危险废物装入特定容器,并进行密封和标识的过程;•标识:按照国家标准,使用统一的符号和文字标识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件。
4. 危险废物转移操作流程4.1 发货单位操作流程1.做好危险废物的分类和鉴别工作,确保正确识别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性。
2.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打包,并正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容器。
3.准备转移操作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国内危险货物运输托运单等。
4.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转移操作人员进行转移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操作的现场监督和管理,确保操作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4.2 接收单位操作流程1.接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安全接收和处理危险废物。
2.接收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方式和设备,并进行相应的试验和检测。
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
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从外省转移至我省或者从我省转移至外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其证明材料,包括:1。
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成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和时间;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贮存、利用或处置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需说明途径的主要公路及设区市的名称);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四)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转移计划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第二章危险废物移出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到现场核查。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向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发商请函,并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复意见后,省环境保护厅将最终转移意见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第七条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5日内报告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设区市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牌号和车型,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系人、运输单位联系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环境保护厅和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网上办理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网上办理程序一、程序简图二、程序说明1、注册用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持《大连市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年度计划备案表》(下载)和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到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备案,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需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表》(下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时的各种材料复印件,到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备案,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2、申请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入大连市环保局网站,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申请联单。
3、审批联单固体废物管理处审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出的申请。
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发放联单编号;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4、查询、打印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查询联单是否获得批准。
获得批准的,打印联单,转移危险废物;未获批准的,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重新申请。
5、运行联单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运行和保存联单。
6、接受联单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收危险废物和随行联单,决定是否接收。
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使用说明》进行相关操作,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运行和保存联单。
7、联单办结固体废物管理处对联单办理、运行、接受情况进行确认,有关数据存入数据库。
8、处置信息反馈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处置完成后,登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将处置情况反馈至固体废物管理处。
三、其它1、联单办理单位大连市固体废物管理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6号电话:8247595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系统网址大连市环保局网站:/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3篇)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生成和处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特殊的管理和监督措施来确保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审批和许可的制度。
下面将从背景介绍、目的及原则、申请程序和审批条件等方面,详细阐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背景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含有有毒、有害或者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危险废物的产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同时,国际上也越来越关注危险废物的跨国转移和非法倾倒现象,这给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建立和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是保护环境、确保公众安全的必要措施。
目的及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和公共安全问题,实现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之间的有序转移,并减少非法倾倒和环境污染的风险。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的原则包括: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可追溯和可监督,以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申请程序: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的申请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2. 审查评估: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安全性、处置企业的能力和设备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转移审批许可条件。
3. 公示公告:政府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天,以便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和意见。
4. 决策审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社会公众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决策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知申请人。
5. 许可证颁发:对于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政府部门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包含危险废物的数量、类别、转移路径和处置企业等详细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模版(3篇)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危险废物的转移与处置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制定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和个人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合理处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等。
三、审批许可的规定与程序1. 审批许可的规定(1)危险废物转移单位需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条件和设施,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置。
(2)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应遵守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要求,确保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安全风险。
(4)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2. 审批许可的程序(1)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申请审批许可,并提供相关资料。
(2)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4)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收到批准通知后,必须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1. 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查。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安全和合规。
2. 处罚措施(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2)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危险废物申报审批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申报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申报审批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申报审批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第六条产废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申报表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七条危险废物申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危险废物基本信息;(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四)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产废单位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申报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废物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产废单位;(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表,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产废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产废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申报审批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产废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产废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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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
向市环保部门提交转运申请。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1、道路运输许可证(需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信息、驾驶员押运员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针对本次转运路线制定)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自治区内转移的,报旗县环保部门初审,盟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的,报盟市环保部门初审,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二)产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出后,将函告移入地环保部门,并征求意见。
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三)移入地环保部门同意转入后,将函复移出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完成。
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并在完成转移后,第一时间将联单交由有关各方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移出地环保部门提供,填写《联单申领表》。
参照: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2008年4月22日出自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