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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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 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 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 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 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 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 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 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 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 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 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 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 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 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 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 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 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 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 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 制,强行驱散等。
• 2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以为的义务主 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 行措施。 • 执行罚的特点:第一,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 和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第二,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 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第三,数额 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 复适用。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直接强制 • 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以 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1)人身强制 • (2)财产强制
直接强制适用条件
• 一是何类行政机关可采取何种直接强制执行权, 应由法律明确授权;否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二是必须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明确的 限制。 • 三是只有在难以采用执行或执行罚、或者采用 此种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方可采用直接强制。 • 四是必须严格贯彻直接强制适度原则,不能超 过义务人承担的义务范围。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
• • • • • • (一)对财产 1.滞纳金 2.查封、扣押、冻结 3.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缴 4.强制收购、限制出售、强制收税 5.强制拆除、强行退还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
• • • • • (二)对行为 1.滞报金 2.强制服兵役 3.强制检定 4.强制许可
• 划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意 义,主要在于法律救济上的区别。在“行政强制措施” 中,由于“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那么, “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当然是作为一个整体适 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救济,而且复议机关与司法机 关在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中,当然也得整体审查。而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由于“基础行为”与“执行 行为”分离,而且“基础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当事人自然只能针对“执行行为”申请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机关也只能审查“执行行为”而不是“基础 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 调查 • 审查 通知告诫 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 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 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 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 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 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 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 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 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 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 人员实施等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
• (三)对人身 • 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履行、 遣送出境、强制隔离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 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 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 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 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 划分“执行行为”与狭义的“行政强制执行” 的法律意义在于,虽然由于“先行执行”依然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法律救济上依 然适用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程序与标准, 但法律将为,也必须为,“先行执行”的实施 设置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更严格的条件, 如若不先行执行会给国家管理秩序造成无法挽 回的损害。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 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 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 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 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 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 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 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 列宁曾精辟地指出:“国家,这是实行强制的 领域。只有疯子才会放弃强制,特别是在无产 阶级专政时在一切社会里,强制都是必不可少 的。”
行 政 强 制 概 念
•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 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 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原则
• • • • • • • (1)依法执行; (2)说服教育和强制结合; (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 (4)执行标的有限; (5)强制与预防结合;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7)协助执行。
卫 生 行 政 强 制
鹤壁市卫生监督中心 副主任医师
刘 智 勇
Tel:13839222580 E-mail:liuzhiyong9@126.com
行 政 强 制
• 尽管人们有理由寄希望于理性说服在实行社会 控制以及实现政治目标时所起的作用,但是基 于最起码的经验判断,人们还不能完全绝对地 妥善处理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也不能自始至终 正确地履行个人在社会中的义务。因此就不能 不承认强制在现实社会中的必要性。
• 申请 审查立案 准备与实施 决定与通知 收取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
•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 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 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 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 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 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 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 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 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 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 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 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 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 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 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 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 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 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
• 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 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 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 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完全由 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中行政机 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会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一定 的困难;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既要符合法治 的要求,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现行行 政处罚的设定模式,采取以法律设定为主,以法规设 定为辅的方式,逐步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全部由法律 加以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间接强制 • ( 1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 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 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 代执行的实施前提是,必须是合法的行政 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 立的义务。 • 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行政强制分类
• 一、行政强制执行 •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 措施的区别和边界
• 二者区分的关健在于“基础行为” 与“执行行为”是否分离 • 基础行为 • 执行行为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划分标准, 首先在于看“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合一的, 还是分离的:如果“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合 一而无法分开,该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相反, 如果“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分离的,那末, 该执行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当“基础 行为”与“执行行为”分离时,还得视该“基础行为” 是否已经“生效”:如果所执行的“基础行为”已经 “生效”,对它的执行,就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执 行”;如果所执行的“基础行为”尚未“生效”,对 它的执行便是“先行执行”。“先行执行”是“行政 强制执行”的一种例外。它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 在于在它身上,“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已经分 离,而前者是合一的;与“行政强制执行”比较,它 所执行的“基础行为”尚未“生效”,而前者以“基 础行为”的“生效”为特征。由于“先行执行”只是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例外,所以从广义上讲,它 便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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