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程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程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该规程旨在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
该规程实行的管理机构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节安全责任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通航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标准。

同时,对通航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节管理措施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制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对通航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检查通航人员资格和办理手续,确保其具备从事通航活动的能力;
3. 对通航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4. 组织开展通航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保持通航领域的高度警觉;
5.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协作,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处罚措施
违反该规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措施,具体措施由水上水下活动通航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该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

以上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程》的内容,具体实施中需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和监督,避免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适用范围包括水上及水下的交通工具、设备、人员以及相关服务等。

3. 通航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 通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工作程序、安全监督等内容。

5. 通航单位应当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良好状态,保障通航安全。

6. 通航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通航单位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航线,遵守海洋环保法规,减少船舶污染。

8. 通航单位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配合相关监督检查,遵守通航规定,保障通航秩序。

9. 通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报告航行事故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10.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通航单位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性文件,通航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确保通航安全。

11. 通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也包括了对于航行人员的管理,通航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身体健康和技能培训的全面审核,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各种突发状况的处理。

13. 通航单位应当加强对通航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通航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旦发现设备问题,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航行安全。

14. 在通航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报告程序,定期对航行设备、人员、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15. 通航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及时更新各种必要的通航证照,包括航行许可证、营运证照等,确保通航合法合规。

16. 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也包括了对于环境的保护要求,通航单位应当制定环保方案,减少废气、废水和噪音排放,保护水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通 航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的其 他 行 为
第= 条 水 水 下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嵌 伞 第 … 、预 防 为 手 、 方 便 群 众 、 法 管理 的原 则 。 依 第 四 条 国 务 院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主管 全 冈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工 作 闷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交 通 运输 : 部门的领导下 , 管 负责 全 同水 上 水 卜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作 。
( 一 项 至 第 ( ) 的 水 卜水 F活 动 的 ) 九 项
{ 士没单 何 、 办 单 位 或 者 对 工 程 总 负 责 主
的 施 工 作 耆 , 当 按 照 《 华 人 民 共 应 中 和 闻海 事 i 政 许 可 条 件 规 定 》 彳 明确 的 柏
心 条 件 向 活 动 地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请 歼 报送 _] 的 材 料 。 取 得 海事 管 卡应 } 在 理 机构 颁 发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上 水 F活动 许 可让 》 以下 简 称 许 町证 ) , ( 后 方 一 进 行 相 应 的水 L水 下 活 动 。 J ‘
可决 定 的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于续 。 在 变 更 手 续 未 办 妥 前 , 更 的船 舶 不 得 变
从 事 相 应 的 水 J水 下 活 动 。
( 举 仃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 育 比 七) 体
赛; ( ) 捞沉船 、 物 ; 八 打 沉 ( ) 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洲查 、 几 存

栏 目编 辑 : 张 弛
hor y i u Aut t ss ed
iI _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C221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环境治理体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治理规定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版本状态:B/0操纵状态:受控发放号码:总字公布日期:生效日期:(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阻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它阻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阻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公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第六条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1/3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2/3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是指在水面或水下进行的各类工程施工作业。

为了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通航安全,保护水上航行器和水下设施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施工筹备阶段1.施工组织:•任命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施工工艺等;•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

2.通航安全检查:•对施工区域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周边通航情况和航道状况;•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制定通航安全保障预案,包括应急预案和危险物品管理预案。

三、施工阶段1.通航安全标志:•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设置通航安全标志,包括禁止通航标志、限制通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通航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2.施工环境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洁,并设置合适的道路、过桥通道等,方便通航;•控制施工现场的噪音、震动等对航行器和水下设施的影响。

3.施工作业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防腐防锈措施,确保水下设施的稳固;•施工期间,严禁向水中排放污染物,保护水体环境。

四、施工验收阶段1.通航安全检查:•按照预案要求,对通航安全标志的设置和施工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结束后的通航安全;•针对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调整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2.施工记录:•记录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处理措施;•总结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为下一次施工提供参考。

五、附则1.相关条例:•按照《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处罚措施:•违反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施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通航安全。

(现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最全版

(现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最全版

(现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壹九九九年十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壹)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壹)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壹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壹类型和某壹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 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 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 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 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 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 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 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 、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 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 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企业标准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版本状态:B/0控制状态:受控发放号码:总字发布日期:2003-05-01生效日期:2003-06-01编辑:审核:批准: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编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要求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要求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要求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要求,保障相关活动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该管理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1. 所有参与水上水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资质和潜水证书。

2.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水上交通管理法和潜水安全管理条例。

3. 活动参与者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活动规则、应急措施和个人防护知识。

4. 活动参与者应穿戴合适的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潜水装备和氧气瓶等,根据活动类型和环境合理选择。

5. 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等信息,并按照计划进行活动。

6. 活动组织者应确保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三、通航安全管理措施1. 活动参与者应在活动开始前进行安全示意和计划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地点、行进路线、预期时间等。

2. 活动中应配置足够的安全人员和救援设备,保障活动的安全进行。

3. 活动组织者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活动组织者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天气和水域状况,对不安全的天气和水域禁止活动进行。

5. 活动中禁止饮酒和使用药物,以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和判断能力。

6. 活动组织者应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记录,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与执法1.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2. 活动组织者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应的活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总结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是保障活动参与者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档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可作为机构和个人开展活动时的参考,希望能为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水上水下活动的失误可能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人身、船只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对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主要内容1.安全管理规定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和责任簿,明确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制度。

落实人、机、料、法、环各方面方针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管理,进一步优化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

2.水上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活动包括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游览、交通等。

在水上活动中,应注意以下规定:(1)游泳安全管理规定1.未成年人必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参加游泳活动,不得单独进行游泳活动;2.游泳者应该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游泳活动,不得在禁止游泳的区域内游泳;3.游泳过程中,不得用手机、带有音乐功能的耳机等影响安全的物品;4.在游泳时要注意身体状况,如果身体不适,应及时退出水域。

(2)垂钓安全管理规定1.在垂钓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不要在酗酒或者吸烟的状态下进行垂钓;2.垂钓过程中,应保持自己的安全,不要垂钓在拥挤的区域或者危险地带;3.在垂钓前应检查钓具是否完好,是否有过期的鱼饵以及是否有其他安全隐患。

(3)水上运动安全管理规定1.在进行水上运动之前,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2.进行水上运动时应该戴上救生衣等相应装备,以保障自己的安全;3.在进行远程游泳等比较危险的项目时,应该由专业的教练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
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2
【摘要】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5页(P54-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J],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第六条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

按本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
(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施二仁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八)发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

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第九条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港临时。

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港机机关提出,或向港监
局指定的港监提出。

第三章许可证
第十条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

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上水下施二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二:—);不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

港监自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

符合的,在核发《许可证》的同时准予办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

不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应要求施二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的施工作业,可免办《许可证》。

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作业者应于24小时内将施工作业完成情况报告当地港监。

第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作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

《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时,持证人可于《许可证》有
效期期满之日7日。

前到港监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施二工作业审核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见附件三)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港监准于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和延期天数由港监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
(三)对于施工作业期超过二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接受港监审核一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港监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港监在原证上签注审核日期并加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者取得《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或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水域的通航安全由受理该施工作业申请并核发《许可证》的港监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门从事水文测量、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者,应按季将测量、建设、养护工程以及施工船舶的安排训—划,书面报送港监备案。

内河航道养护的施工作业,由航道管理部门根据航道维护计划和航道变化情况组织实施,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申请和许可证等制度。

第十七条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

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施工作业者设置警示标志或配备警戒船进行观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港监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者确·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第二十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划定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港监局或当地港监核准、公告;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

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结束后,除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外,施工作业者应及时向港监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

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备季度作业计划的;
(八)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九)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件,港监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可责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即改正,并处以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按规定申请验收,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工程存在着危害通航安全的缺陷,限期改正而不加以纠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港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由港监局统—制作。

《申请书》《专用章》由港监局统一制式。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