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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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监护人是指在法律范围内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照管、抚育和教育的责任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法定代理人以及承担监护职责的其他人。

监护人的要求及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护人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率作用。

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导者和榜样,监护人应具备良好的品质,如诚实、正直、守法、勤奋、宽容等,以及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监护人的言行举止和行为模式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及努力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榜样。

其次,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基本人权,监护人必须保障其在物质、精神、教育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教育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和成长。

监护人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个性,积极引导他们认识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

第三,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责任。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者,他们应该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目标,为孩子提供全面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学术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等。

监护人应该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和个人兴趣,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校和课外活动,培养他们的学习和创新能力。

第四,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监护人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状况,确保他们的生活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意外伤害和危险事件的发生。

监护人还应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及时解决孩子在健康方面的问题。

此外,监护人还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各种侵害和欺凌。

最后,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亲密的关系。

监护人应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个人空间,关注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支持。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平等和真诚的,能够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作为法定监护人,担负着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被任命或确定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病残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力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法定监护人也要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养。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教育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他们应该关注被监护人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 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法律事务。法定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被监护人处理一些法律事务。例如,签署合同、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在被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及时予以纠正和教育。
7. 与相关机构合作和协调。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与社会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合作和协调,共同为被监护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和照顾。他们应当及时了解被监护人在各个方面的情况,并与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和执行保护措施。
4. 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他们应当尽量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或欺凌。
5. 协助被监护人行使权利。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被监护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帮助未成年人行使其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同时,法定监护人也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尽量满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理的需求。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一、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

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导读: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一、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可以变更吗?监护人可以变更。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应该监护人照顾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健康。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未成年⼈和⽼⼈来说⼀般都是有监护⼈的,监护⼈是要承担⼀定的责任的。

但是也有的时候进⾏委托监护⼈,也就是委托他⼈担任监护。

那么委托监护责任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监护⼈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称监护委托。

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这是⼀个⾮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的贯彻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的制度,中⼼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基于受监护⼈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

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有:第⼆⼗七条⽗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法定监护⼈的职责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的⼈⾝。

监护⼈担负有维护未成年⼈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于各⽅⾯的对未成年⼈的⼈⾝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也负有对未成年⼈进⾏德、智、体、美、劳等⽅⾯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

监护⼈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维护未成年⼈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应制⽌和排除他⼈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所为的与其⾏为能⼒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为,并对不当得利⼈进⾏追索,以保护未成年⼈的财产权益。

小孩起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祖父母能否成为其法定代理人?

小孩起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祖父母能否成为其法定代理人?

小孩起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祖父母能否成为其法定代理人?作者:于美玉基本案情:周某(女)与李某(男)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周某家,于2013年生育一子周小某。

2014年10月周某去世,同年11月,李某离开周某家返回原籍居住。

周小某一直跟随周某的父母(周大某、夏某)生活并由其抚养。

2019年12月9日,原告周小某一纸诉状将其父李某诉至法院,同时诉状上把周大某、夏某列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周大某、夏某能否作为周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大某、夏某不能作为本案的法理代理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案中,从实体权利上分析,周小某系未成年人,李某是其当然法定代理人,周小某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李某代为行使。

既然法律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一规定就不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更改。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大某、夏某应先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资格,方能参与诉讼。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在本案中,李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对周小某不闻不问,未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这已严重损害周小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李某不适宜原告法定代理人资格。

周大某、夏某可以作为周小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当中,同时要求周大某、夏某到当地村委会开具关于周小某一直跟随周大某、夏某生活的证明。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第一种意见,李某既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为本案的被告,这违背监护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设置的本意,更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对峙、抗衡的基本逻辑。

从第二种观点上分析,周大某、夏某需提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

法定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理⼈包括哪些⼈
在法律诉讼中找专业的⼈⼠来帮助⾃⼰代理,才能够更加轻松或是简单的处理好这起诉讼,⾃⼰也能够在法律诉讼中获得更⼤的主动权。

很多⼈都以为法定代理⼈⼀定是律师,其实它不仅仅是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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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条【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
(⼀)祖⽗母、外祖⽗母;
(⼆)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
(⼀)配偶;
(⼆)⽗母、⼦⼥;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的⽗母担任监护⼈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法定代理⼈除了律师外还可以是其他的⼈,具体是哪些则可以由专业的⼈⼠来为你好好的介绍,只要找专业法律⼈⼠咨询即可。

法定代理⼈的类型或是想要当法定代理⼈该怎么做的时候,遇到此问题要解决建议你来店铺找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是现代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未成年人是法定福利对象,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予以抚养和教育。

但是,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父母起诉索要抚养费。

不过,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在未成年人在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两种。

监护人是指被法院、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指定的负责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教育和保护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和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的人员。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是指监护人。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适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得到尊重。

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3. 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

4. 监护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利益、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未成年人起草起诉书。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处理法律事务,因此需要监护人的协助。

2. 出庭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出庭进行诉讼,需要监护人代理。

3. 监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监护人应当监督父母按时足额地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到底由谁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吗

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吗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为能⼒上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民事⾏为能⼒⼈由于对世界的认知还有限,需要有监护⼈来看护,那么⽆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是监护⼈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母、祖⽗母、外祖⽗母、兄、姐可以成为监护⼈。

⽆民事⾏为能⼒⼈的配偶、⽗母、⼦⼥和其他近亲属可以成为监护⼈。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未成年⼈和⽆民事⾏为能⼒⼈的监护⼈。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或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条【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的,监护⼈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什么情形下撤销监护⼈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2、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民法典(第23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23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时,被告邓甲作为 原告邓某的监护人,具有作为邓某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其代理 邓某实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的民事法律 行为,不需要经过赵某的同意,且在没有证据显示邓甲、河东 房地产公司及案外人黄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的情况下,亦无 法以此为由否定“退房协议”的效力。
法定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直接相关。法律行为能力制 度的直接目的在于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 如何, 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不完全,那么其所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效力评价上即可能出现瑕疵。
在无法将行为能力欠缺者完全排除在市场交易大门之外的前提 下,必须通过某种制度设计,避免一般性地承认此种交易的效 力,因后者会由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自身无法履行而危及交易安 全和交易效率。
案例解读
邓某与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情:邓甲与赵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邓某由邓甲抚养。邓 甲作为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 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之后,邓甲作为邓某监护人与开 发商协议退房,办理预售登记注销事宜。其后,赵某向本院提起 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原告邓某一审诉称:邓甲与河东房地产公司在未经赵某同意的 情况下擅自签订了退房协议并办理注销登记,侵害了邓某的合 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邓某在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 协议”时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制度的意义正在于此,其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能 力欠缺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允许其实施特定的行为, 一方面使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够参与交易、融入社会生活; 另一方面也可确保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致由此而遭受损害或导致 他人因此受损。

监护人证明书

监护人证明书

监护人证明书一、背景介绍监护人证明书是为了证明某人具备监护他人的资格和能力而发出的一种文件。

监护人通常是指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负责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证明书的发出可以用于多种情况,如办理未成年人出国手续、办理学生签证、办理医疗事务等。

二、监护人证明书的内容和要求1. 证明人信息:包括证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被监护人信息:包括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3. 监护关系说明:详细描述证明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女关系等。

4. 监护能力证明:陈述证明人具备监护他人的能力和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经济能力:证明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b. 居住条件:证明人的居住环境是否适合被监护人的居住和成长。

c. 教育背景:证明人的教育背景、文化素养等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d. 健康状况:证明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承担监护责任。

e. 人格特质:证明人的人品、品行等是否适合承担监护责任。

5. 法律声明:证明人声明自己在承担监护责任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力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6. 日期和签名:证明人在证明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三、示例证明人信息:姓名:张三性别:男年龄:40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监护人信息:姓名:李四性别:男年龄:15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监护关系说明:我,张三,是李四的父亲,与李四之间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监护能力证明:a. 经济能力:我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李四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并能够提供他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b. 居住条件:我拥有一套宽敞舒适的住房,环境安全、卫生,并且适合李四的居住和成长。

c. 教育背景:我拥有本科学历,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文化素养,能够为李四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

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The so-called fate actually depends on one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在一些家庭纠纷案件中,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需要监护人照顾。

所以,在监护人分配上常常出现很大矛盾,那么,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又如何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呢?在下文中将为大家详细解释。

一、法院认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范围如下: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怎么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一般多个监护人如何确定法定代理人1、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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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家庭教育法》
02
规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行为,明确其在未成年人成长过
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
03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确保未成年人
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支持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监护人失职表现
包括疏于照顾、教育不当、虐待、遗弃等,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损或陷入危险境 地。
处理措施
一是及时发现并报告失职行为;二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 正等处理;三是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跨部门协作难题解决
协作难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各部门间存在职责不清、沟 通不畅等问题,影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护类型及转换
01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当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
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02 03
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包括《民 法典》、《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未 成年人法定代理与监护制度。
监护职责进一步明确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包括抚养、教育、保护 等,同时规定了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和职 责。

工厂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工厂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工厂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工厂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被监护人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相对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和破坏。

在这方面,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使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义务,使其得到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被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被监护⼈是什么意思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侵权诉讼属于其中较为特殊⼀种,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但其侵权⾏为的赔偿责任却⼀般由监护⼈承担。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是被监护⼈,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被监护⼈是什么意思被监护⼈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侵权诉讼是其中较为特殊的⼀类,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但其侵权⾏为的赔偿责任却⼀般由监护⼈承担。

监护⼈,是对⽆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如未成年⼈或精神病⼈)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

第⼗⼆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什么是被监护⼈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监护⼈必须具有完全⾏为能⼒,并依法律规定产⽣。

⽽被监护⼈就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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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焦志军
【期刊名称】《前线》
【年(卷),期】1986(000)012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依此规定了三种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代替他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情况。

这种代替别人参与、处理一些民事法律事务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代理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这种民事活动的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
【总页数】1页(P40-40)
【作者】焦志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房产公证分析 [J], 张新义
2.浅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问题 [J], 陈海艳
3.使留守学生监护人成为合格监护人的研究 [J], 董瑞锋;
4.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立法用语的冲突与协调 [J], 胡振玲
5.浅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问题 [J], 陈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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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不同
时间:2007年01月15日01时20分作者:石献智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

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
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

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
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

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

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

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

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

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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