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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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保密_工作制度

艾滋保密_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权益,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条信息保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 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同意,不得将其感染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病情信息仅限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需要知晓时使用,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条文件和资料保密1. 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2. 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3. 定期对保密文件和资料进行清理,确保不再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泄露。

第五条工作场所保密1. 咨询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

2.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3. 未经求询者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 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第六条保密工作培训和监督1.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2. 设立保密工作监督机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艾滋病监督执法系列专项行动方案

艾滋病监督执法系列专项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 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本次艾滋病防治卫生监 督系列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 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艾滋病防治卫生 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 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执法行动领导机构要组织 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执法行动开 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执 法行动指挥中心将不定期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 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医疗、采供血机构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 专项行动,督促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 职责,落实艾滋病防治咨询、宣传、检测、报告、治疗措施; (二)通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 专项行动,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 艾滋病防治领域中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通过开展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 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认真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落实公共场 所各项艾滋病防治控制措施; (四)通过开展学校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进 一步督促学校规范落实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这一系列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查处 违反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艾滋 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4、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组织开展艾滋病防 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 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重点检查:人员培训记录、实验 室防护用品的配置和健康检查。 5、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在吸毒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美沙酮等口服 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重点检查美沙酮门诊。 6、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严格按要求处置阳 性血标本。重点检查实验室。 7、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为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 服务。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及分工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及分工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及分工【摘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涉及社会较多部门,本文旨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分工,各部门的职责落实程度会相互关联影响,提示只有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职责,才能把整个防控工作的成效提上去。

政府应有意识加大整体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关键词】艾滋病;部门职责;社会协调【中图分类号】r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6-0004-01广西防城港市交通便利,有天然深水港口与世界各国往来,有两个国家级开放口岸和一个中越边贸互市口岸。

1986年仅报告3例性病,此后每年以10%~37%的速度递增,因此市内老城区防城区成为国家级性病监测哨点。

2000年初防城区启动了世界银行第九个卫生贷款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子项目(以下简称卫九项目),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增强艾滋病/性病的防控能力。

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协作,而并非仅局限于卫生部门[1,2]。

本文旨在明确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及分工。

1 材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为了进一步加强防城区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2000年初防城区启动了世界银行第九个卫生贷款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子项目(以下简称卫九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同时进行文献归纳,界定了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疾控)工作的工作内容,以及涉及到的职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1.2 方法防城区卫九项目是防城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贷款卫生项目,我们对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及分工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与分析,同时对部门职责的工作内容及相关性进行了研究,然后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 结果与分析2.1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2.1.1防城区人民政府:对艾滋病/性病的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研讨,给予政策支持;提高各部门和部门领导对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认识;促进现有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的宽松社会环境。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二条艾滋病患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教育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艾滋病歧视或限制艾滋病患者的就业和教育。

第三条艾滋病患者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

各级应设立艾滋病医疗机构,提供免费的艾滋病防治服务。

第四条艾滋病患者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艾滋病患者享有社会支持和心理援助的权利。

各级应建立艾滋病患者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

第三章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六条各级应加强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第七条各级应加强艾滋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艾滋病的疫情和传播动态。

第八条各级应建立艾滋病防治体系,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九条各级应加强艾滋病的病例管理,确保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附件: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艾滋病:由人体免疫缺陷(HIV)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

2-艾滋病患者:指感染人体免疫缺陷(HIV)并经诊断确诊的患者。

3-预防和控制:指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健康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

4-监测和报告:指对艾滋病病例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掌握艾滋病的疫情和传播动态。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制订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职能包括: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不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除卫生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疫情信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未公布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向外泄露(包括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培训教学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

3、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4、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5、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本单位领导,不迟报、谎报或瞒报。

6、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当行为造成的泄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艾防工作制度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制订年度防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5、做好自查和辖区督导工作,了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各村屯(社区)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6、定期对村医开展培训,指导村级做好艾防知识宣教工作。

7、与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艾滋病防控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8、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桂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该委员会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成员: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黎明智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黄济健自治区民委纪检组组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李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席鸿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冯振年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朱家枢自治区建设厅纪检组组长陈富芳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组组长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格训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王勇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颜发德自治区司法厅巡视员韩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朱树华自治区外办纪检组组长苏新生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岑汉康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王世光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杨永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康天保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王凯志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唐琮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副总经理李依谦南宁海关副关长张祖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景东平南宁铁路局总经济师郑作广自治区党校副校长吴文贾广西日报社副总编辑林泽乾武警广西总队后勤部副部长陈新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罗日新团区委副书记边疆自治区妇联副主席方南亭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肖莺子南宁市副市长文和群柳州市副市长陈建军桂林市副市长关远芳梧州市副市长陈玉玉北海市副市长朱海燕防城港市副市长白志繁钦州市副市长李鸣贵港市副市长伍科雄玉林市副市长韦纯良百色市副市长刘雪萍贺州市副市长徐贵河池市副市长杨静华来宾市副市长冯学军崇左市副市长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桂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总结我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做法,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围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

到2027年,全区公共卫生领域短板漏洞基本补齐,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明显提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桂政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0日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全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初步形成,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区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位居西部前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广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全面普及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能力。

建设跨部门、全领域的健康科普专家库,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

鼓励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流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不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除卫生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疫情信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未公布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向外泄露(包括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培训教学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

3、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4、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5、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本单位领导,不迟报、谎报或瞒报。

6、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当行为造成的泄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艾防工作制度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制订年度防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5、做好自查和辖区督导工作,了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各村屯(社区)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6、定期对村医开展培训,指导村级做好艾防知识宣教工作。

7、与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艾滋病防控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2021—2025年)实施方案》和《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点》要求,进一步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定期会商制度,加强对辖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完善由校领导牵头,教务、学工、共青团、校医院、学生社团等相关部门和学生组成的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对照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相关要求逐项抓好落实。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念和正确的性观念。

各地各校要将婚恋教育纳入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内容,同时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特点,在现有的健康教育相关课程中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切实保障初中阶段6课时,高中阶段4课时、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

各地各校可充分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艾委办开发的预防艾滋病宣传科普课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课件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上的下载专区,搜索广西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课件进行下载,下载专区网址:/xzzq_49683/)。

该课件按学段分为初中、高中、大学3类,按内容分为教师配音版和纯课件版2个版本,两版均附有讲义。

关于征求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征求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征求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摘要:一、引言二、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现状三、行动计划的目标和原则四、具体措施1.健康教育与宣传2.加强孕期检测3.提高服务质量4.完善转诊网络5.保障母婴安全五、组织实施与监督六、预期效果与评估七、结论与建议正文:关于征求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近日,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征求《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行动计划旨在保障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降低母婴传播风险,推动实现消除目标。

广西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现状广西作为我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母婴传播问题尤为突出。

尽管近年来政府和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母婴传播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消除母婴传播的任务仍然艰巨。

行动计划的目标和原则为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目标,广西制定了以下行动计划:1.全面提高孕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覆盖率,确保检测率达到95%以上。

2.提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妇的抗病毒治疗覆盖率,确保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实现消除目标。

具体措施为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广西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健康教育与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重点人群,如孕妇、婚前青年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

2.加强孕期检测:建立健全孕期检测服务网络,为孕妇提供免费、自愿、保密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

对检测结果阳性的孕妇,及时开展抗病毒治疗。

3.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孕期检测、抗病毒治疗、分娩管理等服务的质量。

确保孕妇得到及时、规范的诊疗服务。

4.完善转诊网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转诊机制,确保阳性孕妇得到及时的救治。

广西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doc

广西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性病诊疗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控制性病流行,减少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实现《广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的工作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登记性病诊疗科目,方能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二)医务人员的配备性病门诊医务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至少4名;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至少3名。

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和疫情管理兼职人员等。

实验室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2~3名,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至少1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2名。

兼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医务人员培训上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卫生厅指定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定期(每3年至少培训1次)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

(四)诊疗场所1.医师与患者有一对一的诊室;2.有检查室(可与诊室套设)、治疗室、注射室(可合并设立)、实验室(可与检验科共设)和候诊区;3.诊断、治疗、化验服务相对集中;4.诊疗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

(五)各室(区)基本设施设备要求1.诊室:有屏风遮挡和一对一的诊疗空间,能做到保护就诊者隐私。

备有性伴通知登记本或联系卡,健康教育处方、有关安全套促进信息、性病服务(干预包发放登记本等)、转诊记录本等,并做到妥善保管。

2.检查室:有检查病人必备的物品及安置排风扇和流水洗手设备。

3.实验室: (见实验室管理相应内容)。

4.治疗室:有急救病人必备的物品、药品及安置排风扇和流水洗手设施。

5.注射室: 有注射床或椅,无菌物品存放柜,操作台,注射用物(消毒液、止血带、溶媒等),急救箱,给氧设备,消毒液、污物桶(袋),紫外线灯及流水洗手设施。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6、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宜州市石别镇中心卫生院 2015年1月5日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

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复筛后阴性者及时向医院反馈结果,阳性者上报宜州市疾控中心确认。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准确向市防疫站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

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

(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

(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宜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

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区的性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开设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范。

第二章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性病流行强度、性病诊疗需求以及医疗机构分布现状,合理设置性病门诊。

第四条设置的性病门诊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性病诊疗执业标准》)的要求。

《性病诊疗执业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制订。

第五条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门诊或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门诊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性病诊疗执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性病诊疗合格证》,准予执业;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执业注册,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性病专科医院以及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所设的性病门诊每3年考核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同期进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管理职权:(一)按照本规范第五、六、七条的规定,负责性病诊疗资格的评审、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考核校验;(二)对性病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三)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管辖权限给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并组织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或者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章监测与疫情报告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综合监测和信息报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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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青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科普活动,普及预防艾滋病科学知识。
第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关押或者收容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监测及防治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不得阻止、干扰疫情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通报或者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传播趋势,在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及其专项宣传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的药品储备点。
第四十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原则、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会同同级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将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及时列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E生人员和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检验的工作人员,可视财力给予一定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致病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预防控制艾滋病信息,并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工具等场所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文滋病监测工作。
有关部门在城镇的主要道路设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或者专栏的,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刑满释放或者假释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娱乐场、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组织进行健康体检。
上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诊疗、护理以及建立关爱场所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捐资捐物活动,并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公安、司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本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对艾滋病防治机构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娱乐场、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专栏,并配合做好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工作。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其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工作。
预防艾滋病安全套发放和设置发售设施的具体管理措施,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或者自毁性注射器,并按规定进行毁型、消毒和回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监测和监督工作日常经费及其基本设施的投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疫情传播情况,确定全区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地区实施重大艾滋病防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实行属地治疗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诊断标准与治疗技术规范,开展艾滋病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抗病毒治疗、阻断母婴传播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语或者拒绝接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消毒合格后使用,防止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的孕妇实行免费检测,并对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学服务。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或者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被羁押或者被监管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提高大众媒体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报刊、互联网站和新闻媒介等单位应当设置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定期发布或者刊登艾滋病防治信息及其相关知识,并按规定无偿刊登或者播放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预防艾滋病、毒品危害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教程,并加强督查。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传播严重的贫困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及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吸毒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美沙酮等口服药物维持治疗,并接受同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和供应工作。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并按规定保证课时。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评估和督查工作机制,并定期对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救治网络,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畴,满足艾滋病病人的救治需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负责和职责分工,落实艾滋病诊断、治疗、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禁止采集、生产和使用艾滋病血清学检测呈阳性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六条 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应当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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