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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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篇一:生命健康权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是经人介绍到“****”小区建筑工地干活老板是本案第三被告包工头***,因此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由其将施工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公司,在施工的项目发包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对工地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郑州****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6日篇二: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 村x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县xx 镇xx村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一期医疗费1302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180元、一期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鉴定费1900元、物损费1988元、伤残赔偿金13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xx元,合计:xxxxxx元人民币。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乙,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住x市x区x街道xx号。

原告甲诉答辩人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的诉求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对原告的受伤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答辩人无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在带球时,不是因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积极的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也不是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预见损害后果以致后果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因此,原告因答辩人身体接触受伤,并非因答辩人主观故意伤害造成,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答辩人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故答辩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在激烈的对抗性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答辩人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足球比赛作为一种竞技比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

其宗旨在于鼓励参加比赛的各方为获取胜利而发挥拼搏进取的体育竞赛精神,允许比赛中一定程度的合理冲撞,因此规则内的犯规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在法律上都是免责的,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且答辩人并无犯规情形,仅是单纯的身体接触。

答辩人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在足球比赛中,原告和答辩人身体发生接触时,答辩人是在无意中和原告发生接触,该接触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在足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并不属于足球运动参与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篮球比赛中的行为存在非常规性身体接触的伤害行为。

因此,被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本案在足球比赛中发生,原告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应当承担正当危险后果。

足球比赛参加人员较多,速度快,对抗性强,导致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场上运动员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大牛与李母、陈姐、陈弟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案号:(2017)粤0183民初xxx号答辩人:大牛,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湖南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大牛与原告李母、陈姐、陈弟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李母、陈姐、陈弟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导致死者陈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病发后,其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拒绝配合医院实施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进行抢救,才使得死者陈父病发后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抢救治疗,最终因未经必要治疗而脑干功能衰竭死亡,故,死者陈父的死亡责任依法应由其家属自行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死者陈父病发后,被立即送往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xx分院进行治疗,此时,死者陈父的病情仅属于病重,而非病危,且其家属李母(本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上午9时签署了《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xx分院病情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勾选的是“病重”,而非“病危”,即经过正当医疗抢救是完全可以脱离危险治愈的。

随后,死者陈父被转至增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头颅CT检查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室系统内积血”,增城市人民医院在《死亡小结》中明确注明在对死者陈父完善相关检查后,密切观察病情,并建议“若家属同意可行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但是,根据增城市人民医院的《死亡小结》中住院情况记载:,即死者陈父的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拒绝配合医院对死者陈父进行手术抢救治疗。

由此可知,死者陈父的真正死因是其病发后,其家属李母等人拒绝配合增城市人民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实施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对其进行抢救,即死者陈父病发后根本未进行相关必要的抢救治疗,才使得其最终因未经必要治疗而脑干功能衰竭死亡,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死者陈父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对死者陈父的死亡承担责任。

答辩状(学校方)

答辩状(学校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学校,详细地址:,组织机构代
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次事故是意外事故,作为校方,在课程安排方面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并且老师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也清楚说明了注意事项。

二、学校准备的相关设施、设备也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三、被答辩人对的周围环境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是因为被答辩人未能注意周边情况,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的。

综上所述,事故完全是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注意观察周边的情况才导致的,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
答辩人:
20xx年x月xx日。

诉讼第三人以及身体权答辩状范本两篇

诉讼第三人以及身体权答辩状范本两篇

诉讼第三人以及身体权辩论状范本两篇地址: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辩论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辩论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辩论,辩论时在辩论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被辩论人诉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辩论人第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辩论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辩论如下:辩论事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制作民事辩论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辩论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

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辩论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成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从而到达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被辩论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辩论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________,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辩论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二、被辩论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辩论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辩论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周某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

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xx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

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

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

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生命权纠纷答辩状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手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健康全权想必发运进行申诉,同时我们需要生命健康权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生命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答辩人:王因被答辩人王诉答辩人马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

此事有证人李为证。

因此,作为公寓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

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

死亡诉讼答辩状

死亡诉讼答辩状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韩某,男姓,汉族,40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省XX县XX乡人,户籍地址:XX省XX市X 县XX乡XX村XX队XX号,现住址:XX省XX市X县XX乡XX村XX队XX号,电话:XXXXXXXXXXXX。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最新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最新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最新尊敬的法官:本案涉及我作为原告的身体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在此,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贵庭提出答辩状,呈上以下观点和证据,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

一、事实和案情回顾根据调查和证据收集,以下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案情:1. 原告(姓名)声称他的身体权益受到侵害,并指控被告(姓名)与此案有关。

2. 原告声称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被告采取了某些行为或措施,导致原告身体权益受到了损害。

3. 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用于支持他的主张。

为了就本案进行更深入的辩论,我将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证据进行回应。

二、答辩观点和证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提出以下答辩观点和证据:1. 无过错辩护我将主张被告无过错,即被告没有故意或过失地导致原告身体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我将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以及任何其他关于被告无过错的证据。

2. 反驳原告证据我将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医疗记录和证人证言,我发现存在一些重要信息被忽略,或者证据不够可靠。

我将逐一分析这些证据,并提出相关的辩护观点。

3. 提出新证据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我还将提出一些新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无过错或证明原告指控的不准确性。

这些新的证据可能包括专家意见、调查报告、录音录像等。

三、请求与陈述在总结辩护观点和证据后,我针对本案提出以下请求与陈述:1.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上述辩护观点和证据,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无过错。

2. 保护被告的权益作为辩护人,我要求贵庭能够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

3. 呼吁公正判决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够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审理本案,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即是本案的答辩状,我相信以贵庭的公正和专业精神,定能对案件做出恰当的裁判。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和合作。

谨上(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联系方式)。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篇)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篇)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_____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原告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理论。

当时答辩人站在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原告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却碰巧砸到原告。

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____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

故本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

另外,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___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导师:我是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拟于2023年参加身体权答辩。

在此,特向各位评委和导师提交本合同书,以明确我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合规完成身体权答辩。

一、身体权背景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身身体的控制权和决定权。

身体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尊严、隐私权等紧密相关。

在此次身体权答辩中,我将对自己的身体权进行论证和辩护,以展示对自身身体的充分认知和决策能力。

答辩状侵权责任纠纷

答辩状侵权责任纠纷

答辩状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答辩⼈: 基本情况详见起诉状。

答辩⼈就被答辩⼈起诉⽣命权纠纷⼀案,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特作出以下答辩意见:⼀、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漏列,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有死者的⽗亲及答辩⼈,⽽没有死者的母亲参与诉讼,显然,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漏列,还应当包括死者的母亲作为原告主体参与诉讼,其程序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答辩⼈不存在任何侵权⾏为,不应当对死者的亲属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1、被答辩⼈向⼈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没有列明具体案由,⼈民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命权纠纷,⽣命权实质属于⼈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是将⽣命权与健康权进⾏的并列,那么从侵权责任法的⾓度上来讲,每个侵权⾏为都是⽤单独民事诉讼案由来进⾏区分,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为,以及具体的责任过错和是否应当承担具体的侵权后果,就本案的被答辩⼈的起诉书的内容来看,是⽆法确定答辩⼈有侵权⾏为的存在,显然,被答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答辩⼈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根据庭审予以审查核实,并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具体的民事侵权⾏为。

2、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法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没有法医对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来证实,不能因为发现⼫体在鱼塘就定性为溺⽔死亡,⽆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的存在。

3、被答辩⼈诉称内容部分不真实,存在诸多虚假之说。

其主要⽬的试图想达到⾃⼰的诉讼⽬的,但答辩⼈认为,通过下列事实均可以证实,答辩⼈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①、该鱼塘不存在改建,该鱼塘是在2005年进⾏修建的,修建该鱼塘时死者还没有出⽣。

从的年龄和该鱼塘修建的时间来看,已经在该鱼塘周边⽣活⼗⼆年多之久,对其周围环境都是⼗分熟悉和了解。

②、被答辩⼈称“因天⿊路滑不慎掉⼊⼆被告的鱼塘溺⽔死亡。

”⾸先,该鱼塘旁边的公路上按有路灯,已安装了长达两年多之久,不存在天⿊路滑之说。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______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

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______镇,途经______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

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

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

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

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

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

生命权二审答辩状

生命权二审答辩状

生命权二审答辩状生命权二审答辩状生命权二审答辩状范文一: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北京R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X被答辩人:P市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

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试试,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之间的运费是每顿15元。

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

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给原告的证据。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北京R公司xx年8月29日范文二: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因此,被答辩人起诉龙某、龙某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

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龙某运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

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

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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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纠纷答辩状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手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健康全权想必发运进行申诉,同时我们需要生命健康权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生命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答辩人:王因被答辩人王诉答辩人马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

此事有证人李为证。

因此,作为公寓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

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

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辩人只是脚部冻伤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冻伤,这是令人不解的。

庭审笔录显示被答辩人出走时天气不冷,同时其自己可以住双拐走,并且到了转盘处,往回走,不可能走四五个小时,被答辩人前后说法不一致,值得推敲。

三、我在被答辩人外出之前进行的劝告和其发生冻伤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我正是出于保护被答辩人王的身体健康才对其进行好言相劝,而其无视我的好言劝阻不顾身体状况和天气条件仍执意外出,发生体力不支走不动,并摔倒于外面马路,从而发生拐杖损坏,棉鞋丢失,脚部暴露于外面,才导致其冻伤这一后果,该损害后果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能把此损害责任盲目推加给答辩人,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与原则。

因此,我作为公寓老板对于住户的相关注意义务已经履行,并未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四、我说明一下在案件事实上有许多值得推敲的部分。

1、被答辩人在其所谓于1月10日受冻伤后的43天后(即2月23日)才住院,不符合常理。

若果真因为10日冻伤,被答辩人会立即去医院治疗,怎么可能等到43天以后才去医院治疗?换言之,这43天内被答辩人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受伤住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时刚刚发生损伤时是完全可以以较小代价将损害弥补,而被答辩人却耽误最佳救治时间,实属恶意扩大病情,希望法官秉持公平正义之理念,辨明是非真伪,作出正确裁判。

2、根据王的父亲所说,其在路上曾遇到其子王,明知其子有残疾,却未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将其安全送回。

我公寓在被答辩人外出后曾打电话告知其父,其父理应保障其子王安全顺利返回公寓,反而却不顾父子情意,对其置之不理,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他父亲见到他后,未管被答辩人,也说明被答辩人当时思维意识行为都很正常,且此后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去过烧烤店,在那里是否饮酒值得怀疑。

3、我公寓接受的住户是生活能够自理的人,公寓负责住户的吃饭和洗衣服,对于神志清楚、意志自由的被答辩人的外出公寓无权干涉,在已经明确进行劝阻未果之下,其仍坚持外出,并且在马路摔倒后不能行动,从而使自己脚部受伤,公寓不应负责。

4、如果被答辩人真的无法进屋,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打电话或向公寓对面的超市求救,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乃至扩大,因此,可以断定,被答辩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马20 年月日生命权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青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

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

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

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

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

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

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

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

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

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

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建始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本状副本一份。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3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

电话:****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2011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

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

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

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

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肖维才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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