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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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03
行比较,以评估其对人类的安全性。
研究不足和改进方向
当前药物遗传毒性研究存在实验设计、实验方 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和规范。
应加强实验数据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数据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应进一步开展人类遗传毒性研究,以更好地评 估药物对人类的安全性。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应加强药物遗传毒性研究的规范化,提高实验设计 、实验方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水平。
应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注册申请、药物安全性评估、新药研 发等过程中涉及到的遗传毒性研究。同时,也适用于对现有 药物的遗传毒性评估及风险管理。
02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概述
定义和分类
1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是指评估药物对人类或动物 遗传物质的潜在损害作用的研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遗传毒性药物可以分类为致癌物和非致癌物。
结论总结
根据实验结果和数据分 析结果,得出结论,并 撰写研究报告或论文。
03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的实验设计
实验目的和要求
明确研究目的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的目的是检测药物对人类或动物的遗传毒性,评估药物在 特定条件下的致突变和致畸作用,为药物安全性评价提供依据。
确定实验要求
根据研究目的,确定实验条件、受试物、实验动物、染毒方式、剂量选择、 采样时间等实验要求。
生物标志物
选择与药物代谢、细胞增殖、DNA修复等相关的 生物标志物进行检测。
生物标志物数据的分析和解读
数据分析
01
采用统计方法对生物标志物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
义的结果。
剂量-反应关系
02
分析不同药物剂量与生物标志物变化之间的关系,以评估药物

(整理)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整理)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毒代动力学研究目的是获知受试物在毒性试验中不同剂量水平下的全身暴露程度和持续时间,预测受试物在人体暴露时的潜在风险(注释1)。

毒代动力学是非临床毒性试验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其研究重点是解释毒性试验结果和预测人体安全性,而不是简单描述受试物的基本动力学参数特征。

毒代动力学研究在安全性评价中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一)阐述毒性试验中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及其与毒性反应的剂量和时间关系;评价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在不同动物种属、性别、年龄、机体状态(如妊娠状态)的毒性反应;评价非临床毒性研究的动物种属选择和用药方案的合理性。

(二)提高动物毒性试验结果对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预测价值。

依据暴露量来评价受试物蓄积引起的靶部位毒性(如肝脏或肾脏毒性),有助于为后续安全性评价提供量化的安全性信息。

(三)综合药效及其暴露量和毒性及其暴露信息来指导人体试验设计,如起始剂量、安全范围评价等,并根据暴露程度来指导临床安全监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生物制品的毒代动力学研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注释2)。

二、基本原则毒代动力学研究需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注释3)。

毒代动力学试验通常伴随毒性试验进行,常被称为伴随毒代动力学试验。

开展研究时可在所有动物或有代表性的亚组或卫星组动物中进行,以获得相应的毒代动力学数据(注释4)。

三、基本内容(一)暴露量评估毒代动力学试验的基本目的是评估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量,常通过适当数量的动物和剂量组来开展研究。

伴随毒代动力学研究所用动物数量应保证能获得足够的毒代动力学数据。

由于毒性试验中通常采用两种性别动物,暴露测定也应包括两种性别的动物。

选择单性别动物时应说明理由(注释5)。

暴露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注释6):血浆蛋白质结合、组织摄取、受体性质和代谢特征的种属差异、代谢物的药理活性、免疫原性和毒理学作用。

在血浆药物浓度相对较低时,特殊的组织或器官也可能会有较高水平的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四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毒理学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研究、生殖毒性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

在检测此类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即可能诱导癌和/或遗传性疾病。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解释致癌性的机制和试验结果。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CH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最新进展介绍

CH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最新进展介绍

CH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最新进展介绍黄芳华王庆利审评二部黄芳华审评四部王庆利ICH的指导原则在药品的研究与开发中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从2006年9月开始,ICH提出对遗传毒性指导原则进行修订改版,ICH专家组对遗传毒性试验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讨论修订,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预期需2年的时间完成该指导原则的修订。

鉴于目前我们起草的指导原则参考的是已有的ICH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及时跟踪国际上,包括ICH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在内的相关领域的进展情况,对我们进行药物的研发和评价有借鉴作用。

因此,本文拟对ICH关于遗传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相关进展进行简介。

针对遗传毒性研究,ICH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发布了两个指导原则,即ICH S2A:Guidance on Specific Aspects of Regulatory Genotoxicity Tests for Pharmaceuticals(药物遗传毒性试验的特殊性指导原则)和ICH S2B:Genotoxicity:a Standard Battery for Genotoxicity Testing of Pharmaceuticals(遗传毒性:药物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

由于遗传毒性试验大部分是短期试验,新技术发展迅速,且对于涉及基因突变过程的不同类型遗传损伤和不同作用方式的性质和相关性的科学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使得对遗传毒性试验有了新的认识。

在这种情况下,ICH于2006年启动了遗传毒性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9月和2007年5月的ICH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最近的会议在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召开。

ICH修订指导原则的起因主要源于两方面:其一是现有遗传毒性试验的进展与原指导原则推荐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年来,一系列的体内和体外遗传毒性试验有了新发展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使得具有加入到原指导原则中的价值,如体外微核试验、体内彗星试验、转基因模型等。

ICH关于遗传毒性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二)

ICH关于遗传毒性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二)

发布日期20080729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ICH关于遗传毒性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标题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二)作者黄芳华部门正文内容审评二部黄芳华前文已介绍了ICH关于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要求,以下介绍ICHS2(R1)Guidance on Genotoxicity Testing and Data Interpretation forPharmaceuticals Intended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中关于体外、体内试验的建议。

一、对体外试验的建议1、试验重复和分析实验结果的重现性是涉及新方法或意外发现的研究的基本组成部分。

但是,用标准的、已广泛应用的遗传毒性试验进行常规试验时往往不需要完全重复。

这些试验都经过很好的充分验证且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对明确的阳性或阴性结果试验通常不需要重复。

理想状态是可明确宣称试验结果是明确的阳性或明确的阴性。

但是,试验结果有时达不到阳性或阴性称谓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因此被定为“可疑”。

统计学方法的应用有助于数据分析;但是,充足的生物学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可疑试验的重复可致(i) 一个明确的阳性结果,因此作为整体阳性结果;(ii) 一个阴性结果,所以结果不需要重复和总体结果为阴性;或(iii)另一个可疑的结果,最后结论仍维持可疑。

2、对细菌突变试验的推荐方案OECE指导原则(1997)和IWGT报告(Gatehouse et al, 1994) 给出了对方案的建议。

2.1 高剂量水平的选择最高剂量水平当不受溶解度或细胞毒性限制时,推荐最高浓度为5000µg/皿。

溶解度的限制对于细菌培养,如果沉淀不干扰评分应对沉淀量进行评分,毒性不限制,最高剂量不超过5000µg/皿。

有证据表明在用细菌遗传毒性试验检测某些受试物时,在不溶解的浓度范围内也能检测出剂量相关性的遗传毒性。

药物的遗传毒性及评价

药物的遗传毒性及评价
药物的遗传毒性及评价

章节目标
2.熟悉
药物引起遗传毒性 的原理、机制
1.掌握
药物遗传毒性的基本 概念、类型
3.了解
遗传毒性的评价与 方法
一、药物致遗传物质损伤的类型突变 大突变
染色体畸变 染色体数目畸变 染色体结构畸变
一、药物致遗传物质损伤的类型
三、药物致遗传损伤的评价及检测方法
(二)染色体畸变检测方法
微核试验 微核可出现在多种细胞中,但在有核细胞中较难与正常核的分叶 及核突出物相区别。由于红细胞在成熟之前最后一次分裂后数小 时可将主核排出,而保留微核于PCE细胞中,通常计数PCE细胞 中的微核,以筛查受试药物是否具有突变性
三、药物致遗传损伤的评价及检测方法
一、药物致遗传物质损伤的类型
(一) 突变的基本概念
染色体畸变 染色体数目畸变 染色体偏离正常数目称为染色体数目畸变,又 分整倍体和非整体改变 染色体结构畸变 由于染色体或染色单体断裂,造成染色体或染 色单体缺失,或引起各种重排,从而出现染色体结构异常的称为 染色体畸变或染色体结构畸变
一、药物致遗传物质损伤的类型
三、药物致遗传损伤的评价及检测方法
(一)基因突变的检测方法
哺乳动物培养细胞基因突变实验 HGPRT和TK可分别使6-硫代鸟嘌呤转移上磷酸核糖,是5-溴脱 氧尿嘧啶核苷磷酰化,它们的代谢产物可渗入DNA引起细胞死亡 。正常细胞在含有这些碱基类似物的培养基中不能生长,在致突 变物作用下,此两个位点发生突变的细胞对这些碱基类似物具有 抗药性,能继续分裂并形成集落,基于突变集落数,计算突变频 率,评价药物的致突变性
烷化剂的致突变作用 烷化剂是指能提供甲基或乙级等烷基与DNA和蛋白质的共价结 合物质,对DNA和蛋白质都有强烈的烷化作用。

FDA《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

FDA《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

FDA《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介绍审评四部王庆利审评二部黄芳华审评五部彭健摘要:FDA于2006年1月正式发布了《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介绍了目前对遗传毒性结果的综合分析方法,尤其是在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出现阳性结果时提出了一些推荐性的建议和意见。

现在原草案翻译稿的基础上,重新翻译整理了该指导原则,以期为药物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性信息。

关键词:遗传毒性;致癌性一、简介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向企业和CDER的审评人员说明,CDER如何看待药物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遗传毒性试验阳性结果。

当遗传毒性试验结果提示药物具有潜在的致癌性或遗传危害时,本指导原则为如何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并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提供建议。

本指导原则中讨论了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临床试验相关的管理决策。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经口、静脉、局部和其他途径给药的药物。

FDA的指导原则,包括本指导原则在内,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而是描述了当前FDA 对某一问题的想法,应该被认为仅是一种建议,除非是援引了特殊的管理性的或法令性的要求。

FDA指导原则中的“应该”一词是指建议的或推荐某些东西,而不是要求某些东西。

二、背景遗传毒性试验的时间安排和如何进行在ICH指导原则M3、S2A和S2B中已有描述。

我们建议参考这些指导原则,而本指导原则可认为是仅作为附件性指导原则。

通常是在啮齿类动物试验中评估致癌性风险,包括周期为2年的试验或采用替代模型而周期较短的试验。

通过ICH程序,企业和管理者接受了遗传毒性核心组合试验方案。

这些试验是用于确定化合物的遗传毒性,包括:■ 一项细菌基因突变试验■ 一项采用哺乳动物细胞进行的体外染色体损伤评估试验,或体外小鼠淋巴瘤tk+/- 试验■ 一项采用啮齿类动物造血细胞进行的体内染色体损伤试验。

以下讨论是根据当前的指导原则文件进行的。

我们建议在进行I期临床试验前完成体外遗传毒性试验。

三、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当遗传毒性结果为阳性结果时,对进入临床试验是否安全,FDA会考虑所有的安全性资料。

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等18项指导原则

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等18项指导原则

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等18项指导原则1.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2.抗病毒药物病毒学研究申报资料要求的指导原则3.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4.药物代谢产物安全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5.预防和/或治疗流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6.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7.治疗2型糖尿病新药的心血管风险评价指导原则8.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9.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临床数据收集技术指导原则10.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11.癫痫治疗药物临床研究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2.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3.抗菌药物非劣效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14.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15.单纯性和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6.治疗脂代谢紊乱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17.肝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8.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附件1:健康成年志愿者首次临床试验药物最大推荐起始剂量的估算指导原则一、概述首次临床试验是创新性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它是第一次在人体中探索新化合物是否可以成药,第一次验证在此之前获得的所有动物数据与人体的相关性。

在物种差异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它是安全性风险最高的一个临床试验。

因而,在试验设计和具体实施上要格外慎重。

首次临床试验一般以单次、递增的方式给药,其目的是探索人体对新化合物的耐受性,以及新化合物在人体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有时,它也可显示新化合物在人体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本指导原则着重介绍了估算新化合物在健康成年志愿者中开展首次临床试验的最大推荐起始剂量(Maximum Recommended Starting Dose,MRSD)的思路、策略和方法,旨在确保受试志愿者的安全。

MRSD的推算方法有多种。

本指导原则参考国外已发布的有关估算首次临床试验MRSD的指导原则、国际上研究者常用的已趋成熟的估算方法,并结合我国新药研发的现状和特点,介绍了以动物毒理学试验的未见明显毒性反应剂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为基础,使用人体等效剂量(Human Equivalent Dose,HED)的推导方式。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物遗传毒性杂质的危害评估、分类、定性和限值制定,以控制药物中遗传毒性杂质潜在的致癌风险。

为药品标准制修订,上市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提供参考。

一、总则遗传毒性(Genotoxcity)是指遗传物质中任何有害变化引起的毒性,而不考虑诱发该变化的机制,又称为基因毒性。

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TIs)是指能引起遗传毒性的杂质,包括致突变性杂质和其它类型的无致突变性杂质。

其主要来源于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如起始原料、反应物、催化剂、试剂、溶剂、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等。

致突变性杂质(Mutagenic Impurities)指在较低水平时也有可能直接引起DNA损伤,导致DNA突变,从而可能引发癌症的遗传毒性杂质。

本指导原则主要关注致突变机制的遗传毒性杂质,非致突变机制的遗传毒性杂质在杂质水平的剂量下,一般可忽略其致癌风险。

药品生产、药品标准提高及上市药品再评价过程中发现杂质后,可按本指导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是否为遗传毒性杂质,尤其是致突变性杂质。

如果一个杂质被鉴定为具有潜在的致癌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限值。

在制订可忽略致癌风险的杂质限值时,应进一步分析生产工艺,兼顾安全性和质量风险管理成本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适的限值。

本指导原则包括危害评估方法、可接受摄入量计算方法和限值制定方法。

本指导原则中描述的对杂质潜在致突变性的评估方法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原料药和制剂:生物/生物技术制品、肽类、寡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产品、中药和动物或植物来源的粗制品。

也不适用于已上市药物中使用的辅料、调味剂、着色剂和香料,以及与药物包材相关的可浸出物。

本指导原则中对杂质潜在致突变性的评估方法不适用于用于晚期癌症适应症的原料药和制剂,以及用于其它适应症但本身在治疗剂量下就具有遗传毒性,且预计可能与癌症风险增加有关的原料药。

在这些情况下,致突变性杂质不会显著增加原料药的致癌风险。

ICH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最新要求--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一)

ICH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最新要求--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一)

发布日期20080729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ICH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最新要求--ICH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标题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介绍(一)作者黄芳华部门正文内容审评二部黄芳华从2006年9月开始,ICH提出对遗传毒性指导原则进行修订改版,ICH 专家组对遗传毒性试验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讨论修订,并起草了S2(R1):Guidance on Genotoxicity Testing and Data Interpretation forPharmaceuticals Intended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于2008年3月6日达到ICH进程的第二阶段。

根据协调进程,该指导原则由ICH委员会向ICH三方的管理部门(欧盟、日本和美国)以征询国内外的意见。

该指导原则将替代ICH原来的遗传毒性研究的两个指导原则(S2A和S2B),这将对药物遗传毒性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

及时了解国际遗传毒性技术要求的进展,对于国内遗传毒性的研究也有重大意义。

该指导原则对遗传毒性试验标准组合、体内外试验的要求及结果分析和评价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下是ICHS2(R1)关于遗传毒性标准试验组合的要求。

一、基本原理药品注册要求对其潜在性遗传毒性进行全面评价。

大量回顾研究表明许多被细菌回复突变(Ames)试验检出是致突变剂的化合物是啮齿类动物致癌剂。

加上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可提高灵敏度和加宽遗传学物质的检测谱,但是同时也降低了预测的特异性,即提高了阳性结果发生率(而该结果与此啮齿类动物致癌性不相关)。

然而,组合方法仍是合理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一试验能检测所有与肿瘤发生相关的遗传毒性机制。

标准试验组合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如下:i.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评价致突变性。

该试验能检出相关的遗传学改变和大部分啮齿类动物和人类的遗传毒性致癌剂。

ii.遗传毒性还应采用与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和/或体内试验进行评价。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物遗传毒性杂质的危害评估、分类、定性和限值制定,以控制药物中遗传毒性杂质潜在的致癌风险。

为药品标准制修订,上市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提供参考。

一、总则遗传毒性(Genotoxcity)是指遗传物质中任何有害变化引起的毒性,而不考虑诱发该变化的机制,又称为基因毒性。

遗传毒性杂质(Genotoxic Impurities,GTIs)是指能引起遗传毒性的杂质,包括致突变性杂质和其它类型的无致突变性杂质。

其主要来源于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如起始原料、反应物、催化剂、试剂、溶剂、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等。

致突变性杂质(Mutagenic Impurities)指在较低水平时也有可能直接引起DNA损伤,导致DNA突变,从而可能引发癌症的遗传毒性杂质。

本指导原则主要关注致突变机制的遗传毒性杂质,非致突变机制的遗传毒性杂质在杂质水平的剂量下,一般可忽略其致癌风险。

药品生产、药品标准提高及上市药品再评价过程中发现杂质后,可按本指导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是否为遗传毒性杂质,尤其是致突变性杂质。

如果一个杂质被鉴定为具有潜在的致癌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限值。

在制订可忽略致癌风险的杂质限值时,应进一步分析生产工艺,兼顾安全性和质量风险管理成本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适的限值。

本指导原则包括危害评估方法、可接受摄入量计算方法和限值制定方法。

本指导原则中描述的对杂质潜在致突变性的评估方法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原料药和制剂:生物/生物技术制品、肽类、寡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产品、中药和动物或植物来源的粗制品。

也不适用于已上市药物中使用的辅料、调味剂、着色剂和香料,以及与药物包材相关的可浸出物。

本指导原则中对杂质潜在致突变性的评估方法不适用于用于晚期癌症适应症的原料药和制剂,以及用于其它适应症但本身在治疗剂量下就具有遗传毒性,且预计可能与癌症风险增加有关的原料药。

在这些情况下,致突变性杂质不会显著增加原料药的致癌风险。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三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生殖毒性研究(Reproductive 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急性毒性、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生殖毒性试验。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生殖毒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动物试验反映受试物对哺乳动物生殖功能和发育过程的影响,预测其可能产生的对生殖细胞、受孕、妊娠、分娩、哺乳等亲代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子代胚胎-胎儿发育、出生后发育的不良影响。

生殖毒性研究在限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范围、降低临床研究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生殖毒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动物生殖毒性试验中动物、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试验方案选择的基本原则,并介绍一些常用的试验方案;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背景。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生殖毒性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适应症和适用人群特点、临床用药方案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综合上述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生殖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总体考虑1、受试物1.1 中药及天然药物生殖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研究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

EMEA《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则》介绍

EMEA《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则》介绍

发布日期 20070820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标题EMEA《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则》介绍作者史继峰部门正文内容审评四部审评七室史继峰摘要:《遗传毒性杂质限度指导原则》对遗传毒性杂质进行了分类,并介绍了相关的遗传毒性杂质限度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遗传毒性杂质毒理学担忧阈值(TTC)1. 介绍在原料药(Q3A)和药物制剂(Q3B)的杂质指导原则中,杂质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各个杂质的生物安全性数据或杂质在某特定含量水平的研究概况。

而对于遗传毒性杂质限度的确定,通常都认为是特别关键的问题,但目前尚无相关的指导原则。

2. 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如何处理新原料药中遗传毒性杂质的一般框架和实际方法。

该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已有原料药的新申请,如果其合成路线、过程控制和杂质研究尚无法确保不会产生新的或更高含量的遗传毒性杂质(与EU目前批准的相同原料药相比)。

该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已上市原料药有关合成方面的补充申请。

除非有特殊原因,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已上市的产品。

3. 毒理学背景根据目前的研究实践,具有(体内)遗传毒性的化合物在任何暴露量下都有可能对DNA产生损伤,而这种损伤可能会引发肿瘤。

因此,对于遗传毒性致癌物质,应谨慎认为不存在明确的阈值,任何暴露量下都存在风险。

然而,对于一些遗传毒性事件,其产生生物学意义的阈值效应的机理正越来越为人所了解。

对于非DNA靶点的化合物和潜在致突变剂更是如此,因为它们在与关键靶点接触前就已经去毒化了。

对于这些化合物,研究的基础可以是确定关键的未观察到影响的剂量(NOEL)和采用不确定因子。

即使对能与DNA分子发生反应的化合物,由于低剂量时有多种有效的保护机制存在,而不能将高剂量下的影响以线性方式外推到很低的(人)暴露水平。

不过,目前要用实验方法证明某诱变剂的遗传毒性阈值仍然非常困难。

所以,在缺乏恰当的证据支持遗传毒性阈值存在的情况下,确定安全剂量很困难,因此非常有必要采用一个可接受风险的暴露水平概念。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四则编号: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毒理学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研究、生殖毒性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重组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一般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发展过程的环节之一(这种遗传学改变仅在复杂的恶性肿瘤发展变化过程中起了部分作用)。

在检测此类损伤的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即可能诱导癌和/或遗传性疾病。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已经确定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有关,所以对可能引起可遗传效应的化合物与可能引起癌症的化合物应引起同样的关注;此外,这些试验的结果可能还有助于解释致癌性的机制和试验结果。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以及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及评价。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

传毒性(致癌性)时,考虑人类与啮齿类动物在代谢上存在差异也是很重要的。

因此,使用来源于人的S9或者使用人的肝细胞进行试验也许是更有效的。

有报道表明,认为具有强致癌作用的苯并芘,在使用人肝脏S9的试验中只表现有弱的遗传毒性,而一部分芳香胺则对人S9表现出很强的反应性。

本次会议上拟报告的内容为,与评价及预测遗传毒性密切相关的代谢活化及遗传毒性研究。

此外,对ICH会议上关于遗传毒性guideline的最新动向及相关焦点进行讲述。

遗传毒理学的若干进展张天宝(第二军医大学毒理学教研室,上海200433)中图分类号:Q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27(2007)04-0279-01关键词:遗传毒性;致突变性;检测评价1 遗传毒理学相关概念的再认识111 遗传毒性与致突变性 广义的遗传毒性(G enetic toxicity 或G enotoxicity)是指由遗传毒物引起生物细胞基因组分子结构特异改变或使遗传信息发生变化的有害效应。

因此,通过DNA 损伤产生突变以及基因组复制(replication of genome)过程误差率增高皆为遗传毒性的表现。

遗传毒性可分为DNA损伤、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改变和染色体数目改变四类。

狭义的遗传毒性是指对DNA或染色体的损伤,与DNA的相互作用。

致突变性(Mutagenicity)对DNA或染色体结构(或数目)的损伤并能传递给子细胞的作用。

致突变损伤的类型包括点突变、缺失、易位、重组、基因转变(转换)、扩增和非整倍性。

致突变物是指可引起宿主遗传序列改变的化学物。

致断裂剂是指可引起染色体正常结构改变的物质。

112 遗传毒性与表观突变(epimutation) 环境化学性及物理性等因素可以通过基因组的可遗传的变异产生潜在的危害,导致可遗传的表型改变,以往认为这是突变的后果。

然而,突变并不是基因组可遗传变异的唯一机制。

环境物质也可直接或间接改变甲基化模式和表遗传状态,导致功能基因表达改变,引起表型的改变。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毒代动力学研究目的是获知受试物在毒性试验中不同剂量水平下的全身暴露程度和持续时间,预测受试物在人体暴露时的潜在风险(注释1)。

毒代动力学是非临床毒性试验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其研究重点是解释毒性试验结果和预测人体安全性,而不是简单描述受试物的基本动力学参数特征。

毒代动力学研究在安全性评价中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一)阐述毒性试验中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及其与毒性反应的剂量和时间关系;评价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在不同动物种属、性别、年龄、机体状态(如妊娠状态)的毒性反应;评价非临床毒性研究的动物种属选择和用药方案的合理性。

(二)提高动物毒性试验结果对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预测价值。

依据暴露量来评价受试物蓄积引起的靶部位毒性(如肝脏或肾脏毒性),有助于为后续安全性评价提供量化的安全性信息。

(三)综合药效及其暴露量和毒性及其暴露信息来指导人体试验设计,如起始剂量、安全范围评价等,并根据暴露程度来指导临床安全监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生物制品的毒代动力学研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注释2)。

二、基本原则毒代动力学研究需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注释3)。

毒代动力学试验通常伴随毒性试验进行,常被称为伴随毒代动力学试验。

开展研究时可在所有动物或有代表性的亚组或卫星组动物中进行,以获得相应的毒代动力学数据(注释4)。

三、基本内容(一)暴露量评估毒代动力学试验的基本目的是评估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量,常通过适当数量的动物和剂量组来开展研究。

伴随毒代动力学研究所用动物数量应保证能获得足够的毒代动力学数据。

由于毒性试验中通常采用两种性别动物,暴露测定也应包括两种性别的动物。

选择单性别动物时应说明理由(注释5)。

暴露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注释6):血浆蛋白质结合、组织摄取、受体性质和代谢特征的种属差异、代谢物的药理活性、免疫原性和毒理学作用。

在血浆药物浓度相对较低时,特殊的组织或器官也可能会有较高水平的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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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生殖毒性等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测出DNA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或重组形式出现的DNA损伤的固定,通常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多阶段发展过程的重要因素(恶性肿瘤发展变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遗传学改变可能仅在其中起部分作用)。

染色体数目的改变也与肿瘤发生有关,并可提示生殖细胞出现非整倍体的可能性。

在遗传毒性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的人类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致突变/遗传毒性化合物的暴露与致癌性之间的相关性,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相关性,因此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具有明确的相关性,所以也应同样重视化合物引起潜在可遗传性效应的风险。

此外,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可能对致癌性试验的结果分析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阐述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评价与追加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已有的药理毒理研究信息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遗传毒性试验应符合毒理学试验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

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在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二)标准试验组合对药物而言,需对潜在的遗传毒性进行全面评价。

遗传毒性试验方法有多种,根据试验检测的遗传终点,可将检测方法分为三大类,即基因突变、染色体畸变、DNA损伤;根据试验系统,可分为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

由于没有任何单一试验方法能检测出所有的与肿瘤发生相关的遗传毒性机制,因此,通常采用体外和体内试验组合的方法,以全面评估受试物的遗传毒性风险。

这些试验相互补充,对结果进行判断时应综合考虑。

1.标准试验组合应具备的特征标准试验组合应反映不同遗传终点,包括体内和体外试验,应包含以下内容:(1)应包含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又称Ames试验)。

该试验已证明能检出相关的遗传学改变和大部分啮齿类动物和人类的遗传毒性致癌剂。

(2)应包含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和/或体内试验。

哺乳动物细胞体外试验中,体外中期相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微核试验、体外小鼠淋巴瘤L5178Y 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简称小鼠淋巴瘤细胞试验,MLA)已经过充分验证并广泛应用,且同样适合于检测染色体损伤。

若实验室对这些方法已进行了充分的验证,当用于标准试验组合中时,这几个试验可互相替换。

体内试验具有考虑到如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的优势,并且可检出体外试验无法检出的某些遗传毒性物质(注释1),因此标准试验组合应至少包含一项体内试验。

可采用啮齿类动物造血细胞染色体损伤试验(包括骨髓或外周血红细胞微核试验、骨髓中期相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其他合适的体内试验。

2.推荐的两种标准试验组合组合一:(1)一项细菌回复突变试验;(2)一项检测染色体损伤的体外细胞遗传学试验(体外中期相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微核试验),或一项体外小鼠淋巴瘤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3)一项体内遗传毒性试验,通常为啮齿类动物造血细胞染色体损伤试验,用于检测微核或中期相细胞染色体畸变。

组合二:(1)一项细菌回复突变试验;(2)采用两种不同组织进行的体内遗传毒性试验,通常为一项啮齿类动物造血细胞微核试验和第二项体内试验。

以上两种试验组合同等适合(注释2),可根据受试物特点自主选择。

体内试验可采用单次给药或重复给药的试验设计。

如果试验设计科学合理,采用重复给药时可将遗传毒性终点指标整合入一般毒性试验中;当在体内评价一项以上的遗传毒性终点指标时,也可将它们整合在一项试验中。

但是,整合的前提条件是试验设计(例如剂量、采样)对于重复给药试验是合适的,并且需要获得充分的支持信息。

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标准试验组合,若试验结果为阴性,通常可提示受试物不具有遗传毒性。

对于标准试验组合结果为阳性的受试物,根据其治疗用途,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标准试验组合不包含为检测非整倍体而设计的特定试验。

但是,检测中期相细胞染色体畸变的体外和体内试验可检测多种类型的染色体完整性方面的改变,微核试验具有检测某些非整倍体诱导剂的能力,小鼠淋巴瘤细胞试验也可检测染色体丢失(可能导致非整倍体)。

建议采用标准试验组合并不意味着其他遗传毒性试验不合适,这些试验可作为标准试验组合以外的供选试验,用于对标准试验组合得到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的进一步研究。

在某些情况下,标准试验组合中的一项或多项试验对于受试物不适合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其他经过验证的试验作为替代试验,但应提供充分的科学合理性及依据。

附录部分简介标准试验组合中常用的几种试验方法,该部分内容只是基本原则,试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设计。

3.标准试验组合的调整标准试验组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适合,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1)当受试物对细菌有高毒性时(如某些抗生素),仍应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因为致突变性可能出现在较低的、毒性较小的浓度。

同时,还应进行一项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即采用标准试验组合一。

(2)标准试验组合通常可检出具有遗传毒性作用警示结构的受试物(注释3),因为大部分“警示结构”被定义为与细菌诱变性有关。

但是,对于具有某些特殊警示结构的化合物,需要对标准组合方案进行调整(注释4)。

附加试验的选择或方案的调整取决于这些具有警示结构受试物的化学性质、已知活性和代谢信息。

(3)某些特殊的受试物,如一些放射影像剂、抗酸铝合剂、一些吸入用药、一些皮肤或其他局部用药,毒代或药代动力学研究提示其不被全身吸收,因此在体内遗传毒性试验中无法到达靶组织(注释5)。

对于这些受试物,体内试验(尤其是骨髓、血液、肝脏)难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在改变给药途径也不能提供足够的靶组织暴露,且对暴露量最高的组织无合适的遗传毒性试验的情况下,仅根据体外试验进行评价可能是合适的。

某些情况下,采用接触部位评价遗传毒性作用可能也是合理的,尽管这些试验尚未广泛应用(注释6)。

4.生殖细胞诱变剂的检测遗传毒性对生殖细胞的影响也极其重要。

标准试验组合中不包含专门检测生殖细胞诱变剂的试验。

但是,比较研究结果显示,从定性的角度,大多数生殖细胞诱变剂能在体细胞试验中检出,因此体内体细胞遗传毒性试验的阴性结果通常可提示受试物对生殖细胞无影响。

体内体细胞试验结果为阳性时,在综合评价及指导用药时应关注受试物对生殖细胞的影响。

(三)体外、体内试验基本要求遗传毒性的体内外试验方法较多,本指导原则仅讨论常用方法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试验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论体外、体内试验,方法学均应经过充分验证。

各实验室应建立历史背景对照数据库(包括阴性和阳性对照数据库)。

1.体外试验基本要求1.1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中采用的菌株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至少应采用5种菌株,包括用于检测组氨酸靶基因中鸟嘌呤-胞嘧啶(G-C)位点碱基置换或移码突变的4种组氨酸营养缺陷型鼠伤寒沙门氏菌(TA98;TA100;TA1535;TA1537/TA97/ TA97a),以及用于检测组氨酸或色氨酸基因中腺嘌呤-胸腺嘧啶(A-T)位点碱基置换与检测交联剂的鼠伤寒沙门氏菌TA102或埃希氏大肠杆菌WP2 uvrA或埃希氏大肠杆菌WP2 uvrA (pKM101)。

1.2 体外试验中最高浓度的确定(注释7)体外试验中受试物的最高浓度主要取决于受试物对细菌/细胞的毒性和溶解度。

1.2.1最高浓度对不受溶解度或细胞毒性限制的受试物,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应达到的最高浓度为5mg/皿(液体受试物为5µl/皿),哺乳动物细胞试验为1mM 或0.5mg/ml(选用较低者)。

1.2.2要求达到的细胞毒性水平在遗传毒性体外试验中,某些遗传毒性致癌剂只有在检测浓度高达可产生一定程度的细胞毒性时才可检出,但毒性过高又会影响对相应的遗传终点进行恰当的评价。

当哺乳动物细胞存活率很低时,一些遗传毒性以外的作用机制如细胞毒性(如与细胞凋亡、溶酶体释放核酸内切酶等有关的结果)会导致遗传毒性假阳性结果,这种情况常发生于受试物浓度达到毒性阈浓度时。

鉴于以上情况,在体外细菌和哺乳动物细胞试验中,目前可接受以下的细胞毒性水平(浓度不应超过1.2.1中的规定):(1)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中,进行评价的浓度应能显示明显的毒性,如回复突变菌落数目减少、背景菌苔减少或消失。

(2)哺乳动物细胞体外遗传学试验中,最高浓度产生的细胞毒性应约为50%。

(3)对于小鼠淋巴瘤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最高浓度产生的细胞毒性应为80%~90%。

1.2.3难溶受试物的检测用细菌和哺乳动物细胞遗传毒性试验检测某些受试物时,在不溶解的浓度范围内也能检测出剂量相关性的遗传毒性。

建议采用以下策略检测相对不溶的受试物:(1)对于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如果沉淀不干扰计数,应对产生沉淀的浓度进行计数,且最高浓度不超过5mg/皿或5µl/皿。

当未观察到细菌毒性时,应以产生沉淀的最低浓度作为计数的最高浓度;当观察到剂量相关的细菌毒性或诱变性时,应按上述细胞毒性的要求来确定最高浓度。

(2)对于哺乳动物细胞试验,若沉淀不干扰计数,最高浓度应是培养液中产生最少可见沉淀的最低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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