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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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旅监管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条例》和《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直辖市的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的行政范围,适用于自治州、盟、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行署的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由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三、《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适用于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的情形,具体办理方式参照该条规定;旅行社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所指的购物活动,是指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内容的活动。

景区点内的购物摊点和商店,如果不是旅行社和导游专门安排,旅行社和导游也不要求旅游者必须前往购物的,不包括在内。

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包括由于发生非旅行社原因的客观情况而确有必要对行程安排的次序作出调整的情形,但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就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行程调整的必要性,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7
•【文号】旅办发〔2017〕329号
•【施行日期】2017.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的通知
旅办发〔2017〕329号各司室、直属单位,旅游专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制定了《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将进行动态管理,执行过程中相关内容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附件
国家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旅办发[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

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5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5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1995.07.01【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海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全面受理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质监所案件管辖范围如下:(一)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条例(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管辖范围:(三)地、州、市质监所经省级旅游局授权,受理本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质监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

(五)上级质监所指导和监督下级质监所的工作。

下级质监所对其管辖的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决定。

第三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各级质监所在审理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侵害事实发生后,责任旅行社应主动积极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无力赔偿时,旅游者可向质监所请求用责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0%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1%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万元!人民币&下同#’!(#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万元+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第七条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2年11号——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情况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2年11号——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情况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2年11号——关于旅行社质量保
证金存储业务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2年1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2年11号)
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情况的公告
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现将截至2012年6月30日,我局指定的11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存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业务(以下称存储业务)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指定银行存储业务覆盖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专户28412家,比2011年12月31日前增加473家;存储(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55.47亿元,比2011年12月31日前增加人民币1.78亿元。

其中,中国银行为26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75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为40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64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为52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935.7万元,中信银行为1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47万元。

特此公告。

附件:
1、指定银行存储专户排序表
2、指定银行存储金额排序表附件1
附件2。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8•【文号】旅财发[1995]120号•【施行日期】1995.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6月28日旅财发〔199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

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费的提取、清算等工作。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等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3.06
•【文号】财会字[1995]13号
•【施行日期】1995.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5年3月6日财会字〔1995〕13号)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
并在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旅监管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

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

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6.01•【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8日)废止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中央各一类旅行社(公司):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三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针对当前旅行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本着支持骨干旅行社的进一步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办的旅行社的精神,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该办法曾由国务院法制局修改,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旅行签证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将另作具体部署。

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为了贯彻《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第一条申请开办第一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二)经营第二类旅行社业务满三年;(三)年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少于一万五千人次和旅行社业务创汇总额不少于五百万美元;(四)总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三年,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国地方语的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

在编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六)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七)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八)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四部,其中一部为接受游客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旅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办发[2009]159号)各有关旅行社: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2日开始清退由我局管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向国家旅游局缴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ZY打头)二、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一次性全额清退在我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我局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一)退还原交款单位(以原交款发票上注明的交款单位为准)。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新的旅行社章程和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旅行社须准备下列材料办理清退手续(一)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在首页下载)(二)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三)已经申请过暂退部分保证金的旅行社需提供已退款收据复印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旅行社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售卖旅游套餐不能履约、发行旅游单用途预付卡不能履约”等情况引发的旅游投诉和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为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明确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用于旅行社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

当前,部分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旅游套餐产品的行为,存在履约期限过长、游客预交费用数额过大等问题,极易产生资金风险,旅行社所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可能造成的游客损失。

为防范旅行社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即两个及以上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费用。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产品问题,防范旅行社资金链断裂、游客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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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旅办发[2012]197号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

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
(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者《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二)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支取应退还资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担保银行办理降低担保数额手续,并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担保协议;
(三)依据《条例》将变更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或者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
如下:
(一)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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