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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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罪名包括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故意杀人罪:当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违规操作等因素有关,则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死亡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

此罪名适用于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法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5.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

6. 突破交通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构成突破交通管理罪。

此罪名主要适用于非法运输、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必要且严正的强制,威胁、恐吓,或利用职务之便,迫使他人冒险作业或强迫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罪、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质罪、突破交通管理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课堂笔记-第九讲-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课堂笔记-第九讲-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课堂笔记-第九讲: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大纲要求:体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与2004年大纲要求相同考试内容: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更改:2004年大纲“1.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改为2005年大纲“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增加:2005年大纲“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删除:2004年大纲“5.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7.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4、更改:2004年大纲“1.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更改为2005年大纲“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

在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产生的两害问题的刑罚,分别是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九号《关于审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号《关于审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这有助于明确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明确的罪名和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这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可以避免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执法,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从严。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惩罚。

这有助于形成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

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求从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责任的全面。

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追责难题,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总之,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定性和定罪标准,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追责机制的加强。

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指对于那些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的法律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对象: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是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

这些行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从业人员;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建筑工人等。

不同的犯罪对象根据其实施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程度和后果,将面临不同的罪名和刑罚。

2.犯罪主体: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主体的判断主要依据其是否具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即明知危险而进行违法操作或者明知可能发生危险而不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主体。

3.犯罪构成: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构成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构成。

4.犯罪后果: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后果的评估主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如果危害安全生产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那么可以对其加重处罚并将其定性为犯罪。

总之,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只有对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定性和定罪,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秩序的维护和全社会的安全稳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权益。

其中,安全生产也是刑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者和公众的安全。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和惩处。

刑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法律界定和相应的刑罚制度。

比如,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都是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罪名,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依法进行了量刑。

其次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和追究制度的建立。

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罚则,包括对企业法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追究,将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为犯罪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刑罚。

这也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再次是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刑法规定了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明确了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于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最后是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具体情况对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刑罚。

同时,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并对于赔偿责任的履行予以法律保护。

总之,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利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行为的追究。

这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时刻关注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环境,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安全条件、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后果严重等。

首先,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例如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安全评估等。

其次,破坏安全条件也是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

破坏安全条件是指企业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落实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不配备安全设施、不进行安全维护等。

再次,发生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安全事故可以是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坍塌等。

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企业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而造成。

最后,后果严重是安全生产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安全事故的后果严重主要体现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后果严重是指因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的死亡,或者10人以上的重伤,或者30人以上的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

总之,安全生产罪名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环境,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只有当满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安全条件、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1、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责知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道任。

依法回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答《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点击安全生产相关罪名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 对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消费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 有直接责任的消费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平安消费设施或者平安 消费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但当违法行 为严重程度到达刑法的入罪标准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分 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分的必须给予刑事处分,不得以行政处分 代替刑事处分,已经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刑事处分时,在罚金 和刑期方面应当折抵,即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要别离。
二、平安事故相关刑法罪名
费、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 (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指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 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消费、作业中违背有关平安 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

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有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并防止事故发生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而安全生产相关罪名是指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处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相关罪名:1.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违规使用劣质材料或擅自减少支撑措施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使工人死亡。

2. 重伤害罪: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例如,厂矿企业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人被机械设备夹伤或高空坠落,造成严重的身体损伤。

3.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导致行人被工地掉下的物体砸中而死亡。

4.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

例如,在餐馆厨房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明火,导致工作人员被火焰烧伤严重。

5. 过失失火罪: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火灾的行为。

例如,在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储存危险物品,导致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在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后,故意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

7.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

总之,安全生产相关罪名主要涉及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对于这些罪名的严厉打击和法律追究,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比较新近出现的一类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公共安全。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致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意外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

第二,犯罪过失。

刑法安全生产罪属于犯罪过失范畴,即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第三,严重后果。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这是区分普通事故和刑法安全生产罪的重要标准,只有满足了严重后果的要求才能构成该罪。

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给个体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量刑标准严格。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也可以适用附加刑、没收违法所得等。

总之,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在法律的制裁下严厉打击。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企业和个体的安全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安全生产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区分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区分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种,即: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有四种,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关闭)3、公安机关。

(实施拘留)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专项监管部门)行政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形式一、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m民事责任形式经济补偿一、事故损害赔偿二、连带赔偿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生产经营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其他:妨碍公务罪、不报谎报事故罪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

安全生产的案件罪名在安全生产领域,涉及到的案件罪名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罪名。

这种违法行为通常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山、工厂、建筑施工等。

2. 过失致灾罪:指的是因疏忽大意、过失犯下的安全事故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或者操作人员未能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滥用职权罪:指的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以不当手段或者不当理由,违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通常会追究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

4.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的是在安全生产中,因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因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安全规定、操作标准等,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种罪行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常严重。

5.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通过破坏安全设备,故意制造危险环境,或者有意破坏安全设施,妨碍施工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罪行。

这种罪行通常涉及到公共场所,如交通运输、旅游景区等。

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行为。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非常大,通常会造成社会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对追求安全生产的目标形成阻碍。

7.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指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未获取相关资质或证照,擅自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危害性非常大。

这些案件罪名的存在,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那些违规生产经营、不负责任的行为,鼓励大家在安全生产中遵守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刑法条文关于单位犯罪

123456789101112131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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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其目的是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各个犯罪行为各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

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5.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

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二)安全生产犯罪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

(四)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过失。

(五)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教育教学的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未预见到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轻信能够避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0消防责任事故罪(六)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公私财产;犯罪主体是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过失。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航空人员,包括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铁路运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

(九)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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