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规范条例解析文件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那 么 .为 什 么 又会 有 不 少 的 中 国 文 化 人 抱 有 多党 竞 选 的 民 主 观 呢 ? 原 因 主
要 有 三 个 , 是 崇 洋媚 外 和 食 洋 不 化 ; 一 二
性 努 力 的 制 度 性 增 长 ,将 面 临 不 利 于 其 固有 的 法 洽 社 会 下 经 济 发 展 的 势头 。 当 今 的 中 国 当然 还 须 进 一 步 发 展 政 治 和 加 强 法 制 ,但 西 方 舆 论 所 认 为 的 中
溯 到 农 业 协 作 型 和 渔 猎 自 主 型 的 不 同 生
界 的 一 切 不 同都 成 为 其 内 心 的痛 苦 而 欲
变 之而 后快 。
不 能用玻璃杯的议院 ) 。当今香港所盲 目
热 衷 的 竞 选 民 主 ,由 于 可 能 导 致 的 分 配
态 环 境 。尽 管 其 中 有 程 度 的 问 题 和 融 合
维普资讯
证券公 司风 险处 置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当 会 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国务 院 财 政 部 门 、 国 现 证 券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 以 派 出 风 可 险 监 控 现 场 工 作 组 对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专 项 检
为 了控制 和化解 证券 公司 风
务院公安部门 、 国务院其 他金 融监督管理机
构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处 置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的 协 调 配合 与快 速 反 应机 制 。
险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查. 对证券公司划拨 资金 、 处置资产 、 配人 调 员、 使用印章 、 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 营 、 订 管 理 活动进行监控 , 并及 时向有关地方人 民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详解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详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指证券公司为了规范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该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风险识别和量化: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量化体系,通过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指标等工具,及时发现、评估和量化风险。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
2. 预防措施:证券公司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风险管理工作。
包括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管理手册、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等。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和预测,制定相应的风险策略和处置措施。
3. 风险应对策略:证券公司在面对风险时,应根据风险的性质、程度和影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比如,对于潜在的市场风险,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改变持仓结构等措施;对于资金风险,可以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杠杆比例等。
4. 处置措施:一旦出现风险事件,证券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暂停交易、申请停牌、清算仓位、调整交易策略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按照合规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风险状况和处置进展,保障信息透明度。
5. 风险管理监督:监管部门应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风险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通过明确风险识别和量化、预防措施、应对策略、处置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风险是市场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
因此,制定风险处置条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09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均存在恢复正常经营和不再存续两种可能,撤销则肯定导致不再存续。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四种措施可并列使用,但总体上问题从轻到重。
停业整顿是公司自己整顿;托管是公司自己和托管方一起整顿,托管方不取代法人职权,只负责保持托管业务的正常运行;接管是监管部门组织整顿,行使法人职权,对人、财、物和业务等各方面进行管理;行政重组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由股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注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实施:2008-04-23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课件讲解24页PPT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课件讲解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7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 停业整顿
✓ 适用情形:
• 证券公司风险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 主要影响:
• 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证券经济业务委托给其 他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 证券公司
• 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案例分析 1
请思考: 案例中涉及到了哪几种处理方法?分别是 什么?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什么?
4 撤销
➢ 适用情形 ➢ 主要影响
(1) 适用情形
情形
1 违法情节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
4 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
组仍没有达到正常经营条件
√
• 当同时出现前三种或后三种情形时,会造成
(2) 主要影响
五 监督协调和法律责任
➢ 监督协调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地方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公安机关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委员会 ✓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
➢ 法律责任
讨论
相关案例中,对于相关的人员是如何处 理的?为什么?
谢谢聆听!
组织破产清算
案例分析 2
鞍山证券从2019年到2000年,每个营业部都挪用了客户的保证金 ,违规操作太严重,由于挽救鞍山证券成本太大,2019年3月,央 行决定,要求当月底以前,鞍山证券的所有“外围资产”须就近并 入直属的营业部。1988年成立的鞍山证券,就此成为中国第一家 被撤消的证券公司。
鉴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 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自12月5日起撤销新华证券。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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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3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差不多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操纵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治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均存在恢复正常经营和不再存续两种可能,撤销则确信导致不再存续。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四种措施可并列使用,但总体上问题从轻到重。
停业整顿是公司自己整顿;托管是公司自己和托管方一起整顿,托管方不取代法人职权,只负责保持托管业务的正常运行;接管是监管部门组织整顿,行使法人职权,对人、财、物和业务等各方面进行治理;行政重组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由股东、有关部门或地点政府通过注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发觉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能够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治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点
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操纵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 停业整顿是对有可能通过自我整顿解决问题的证券公司采取的一种处置措施。
托管和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
]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够将其证券经纪业务托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治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托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峻的,能够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治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同时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
额较大;
(四)风险操纵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 此点要和第七条的第一句比较。
]
(五)其他可能阻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 托管、接管属于无自我整顿可能、需通过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处置措施。
]
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治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确需接着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
营运费用。
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
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治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治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操纵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操纵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确需接着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打算。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能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讲明理由。
[ 行政重组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重组,其特点一是政府支持,二是可申请司法爱护。
]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能够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能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
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能够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
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撤销
[ 撤销是使公司不再存续的一种风险处置措施。
条例规定两种情形下的撤销措施,一是直接予以撤销;二是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后,撤销该公司。
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或托付有关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行政清理完成后,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或其托付的行政清理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能够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不严峻、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爱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