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出国补贴标准
出国补贴标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或旅游。
而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来说,为了吸引人才或促进交流,他们可能会提供一定的出国补贴。
出国补贴是指在个人出国期间,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一定资金支持,旨在减轻个人在国外生活和学习的经济压力。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国补贴标准会有所不同,下面将就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国补贴标准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以中国为例。
中国政府对于出国留学的学生,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通常包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全额支持,而部分奖学金则是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
此外,一些中国政府部门或单位也会针对特定项目或领域提供出国补贴,以鼓励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次,以美国为例。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对于人才的吸引力较强。
一些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会提供给国际学生或学者一定的奖学金或助研金,以资助他们在美国的学习和研究。
此外,一些美国政府部门也会对于特定项目或领域提供出国补贴,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再次,以欧洲为例。
欧洲各国对于出国补贴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些欧洲国家会提供给国际学生一定的学习补贴或生活补贴,以减轻他们在欧洲的生活费用。
而一些欧洲科研机构也会为国际学者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以支持他们在欧洲的科研工作。
总的来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国补贴标准会有所不同,但都旨在为个人的出国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有意出国的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目的选择合适的国家或地区,并了解其出国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政策。
希望本文对于有关出国补贴的人士有所帮助。
出国补贴标准
出国补贴标准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或工作。
为了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出国经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出国补贴标准。
本文将就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出国补贴标准进行介绍和比较。
首先,就中国而言,国家对于出国留学的学生和出国工作的人员都有相应的补贴政策。
对于留学生来说,国家将根据学生的目的地和学习专业等因素来确定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和机票补贴。
而对于出国工作的人员,国家也会根据工作地点、行业领域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费、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等。
其次,就美国而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吸引人才的国家之一,也制定了相应的出国补贴标准。
对于留学生来说,美国的大学和学院通常会提供丰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覆盖学费和生活费等方面。
而对于在美国工作的人员,薪资水平一般较高,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福利和补贴,如住房津贴、医疗保险等。
再次,就欧洲而言,欧洲各国也都有不同的出国补贴标准。
一些欧洲国家对于留学生提供免学费或者半免学费的政策,同时还会提供生活费补贴和奖学金。
对于在欧洲工作的人员,薪资水平相对较高,同时也会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和补贴,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最后,就亚洲而言,一些亚洲国家也制定了出国补贴标准。
例如,日本对于留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奖学金和生活费补贴,同时也鼓励留学生在日本就业。
韩国也对留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奖学金和生活费补贴,同时也鼓励人才在韩国就业。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出国补贴标准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无论是留学生还是在外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目的地,并了解相应的补贴标准,以便更好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出国经历。
希望本文的介绍和比较能够对有出国计划的人员有所帮助。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24•【文号】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2.19•【文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1987年2月19日)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对一些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自费出国留学部分和公安部、国家教委一九八七年二月《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机关对于持有入学许可证件、获得正当可靠经济担保,并能按照规定提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的申请,都应当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审批。
自费留学人员(不含原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探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申请自费探望公派留学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公派单位或公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审批。
二、党员、军队人员、公安干警和科技骨干等因私出境党员、军队人员(含现役军人、军队职工和随军家属)公安干警因私出境,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先行办理党内、军内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科技业务骨干(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的业务骨干,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出境定居,应在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机关再受理申请,依法审批。
掌握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后,要求因私出境的,如复员、转业到地方不足五年,须征求原所在部队的意见。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一、前言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留基委”)是我国政府专门设立的面向海外留学人员的资助机构,致力于支持我国优秀青年学子赴海外知名高校学习深造。
留基委出国留学人员须知是出国留学前必须了解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内容涵盖留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受资助留学人员的专业要求等。
二、留学基本信息1. 留学资助类型留基委资助类型主要包括自费留学和公派留学。
自费留学是指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前往海外学习;公派留学是指留基委根据一定选拔程序,对优秀学子提供资助,包括经济资助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2. 留学申请条件留学申请人需符合留基委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业成绩优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
留学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知识。
3. 留学期限留基委对留学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为2-5年不等,具体根据申请人的留学专业和学位计划确定。
在留学期间,留学生需要遵守留学协议中关于学业计划和学术要求的规定。
三、留学费用1. 学费和生活费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需要承担学费和生活费用。
留基委公派留学项目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来缓解留学生的经济压力,但仍需留学生自行解决一部分费用。
2. 资助金管理留基委对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留学生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使用资助金,并需要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
四、留学生权益1. 学术自由留基委支持和鼓励留学生在海外学术研究和学习中保持学术独立性和思想自由,不受到任何不正当干涉。
2. 安全保障留基委要求留学生在海外期间保持安全,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
五、回国服务需求1. 返乡服务留基委提倡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回国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对于公派留学生,返乡服务是其留学期间和之后的一项重要义务。
2. 返乡服务计划留基委会根据留学生的专业和学业成果制定相应的返乡服务计划,并要求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乡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指的是个人利用自己的资金负担全部留学费用,并选择
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留学申请和服务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自费出国留学中
介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收
取规定、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包括留学申请指导、院校选择、材料
准备、签证办理、预备入学培训等内容。
留学申请指导包括帮助申请者选
定留学目标和确定申请策略;院校选择则是根据申请者的条件和需求,提
供合适的院校选择建议;材料准备是指帮助申请者准备好申请所需的各类
材料;签证办理包括指导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签证材料和面试准备
等方面;预备入学培训则是为申请者提供一定的语言培训或文化适应培训,以便顺利适应学习生活。
第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该公开、透明和合理。
中介机
构可以按照服务的不同阶段收取费用,但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政策,并承诺不携带虚假
信息和误导申请者。
最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
信息公
示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应在官方网站上
公示,以便申请者和监管部门了解。
监督机制则需要由相关部门对中介机
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总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保障留学申请者权益的重要
制度。
只有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和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才能帮助留学申
请者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留学梦想。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家想知道如何才能去国外留学吗,申请去国外留学需要多少钱呢,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和我一起来看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自费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申请自费留学,一般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1、有一定标准的外语水平2、有一定自理能力3、有充足的经济来源4、身体健康二、国外院校对留学申请人的外语条件有什么要求?国外学校对留学申请者都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要求,只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标准。
赴美、英、澳、加、新等通用英语的国家学习,需通过英语熟练程度考试,如TOFEL、GRE、ESE、GMAT、MELAB、IELTS 等。
以IELTS为例,中国大陆学生申请赴英、澳、新留学,研究生须6.5分以上。
三、到国外留学需要经济担保吗?申请自费,必须有足够的在国外就学的学习、生活经费来源。
尤其是申请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留学,申请留学者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能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
经济来源方式有自筹资金、亲友资助、朋友担保、获取奖学金或助学金、半工半读等方式。
其中,足够的经济担保是各国普遍的要求,许多国家均对经济担保人的资格、担保金额做出规定。
当然,如果能够获得国外院校较高的奖学金、助学金,可以不要经济担保。
如果到发展中国家留学,大多不要求提供经济担保。
四、外国对留学申请者身体健康条件有何要求?申请必须身体健康,尤其不能有传染病、精神病。
许多国家对申请者体检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者的年龄一般应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五、我国指导留学的总方针是什么?我国目前指导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六、国家现在执行的主要留学政策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对留学工作许多重大政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
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
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探亲及旅游,是许多年轻人和家庭的重要选择。
出国留学可以帮助学生拓宽眼界、丰富经验,增加跨文化交流和领导力,同时还可能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学习和职业发展。
出境留学、探亲和旅游的申请过程并不简单,需要学生和家长提前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以便顺利办理手续。
以下是关于学生办理自费出境留学探亲旅游手续的规定。
一、出国留学手续1. 自愿报名,接受备案:学生的出国留学应当是自愿的,其申请需要提供具体出国计划、所选国家和学校信息,以及个人和家庭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提交申请之后,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核,以确保学生出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办理签证手续:在备案通过后,学生应当就签证事宜向所在国家驻外使领馆(例如中国驻外大使馆)提交详细的签证材料和照片等相关资料,以获取出入境有效证件。
签证手续的具体办理时间和费用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学生要提前查询并了解相关规定。
3. 获取学位证书认证:如果学生计划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学位证书,他们需要完成相关的学位认证手续。
国内的学位证书要在教育部学位认证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才能在海外被认可。
二、探亲和旅游手续1. 登记和报备:办理探亲和旅游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国家有关网站上进行登记和报备,以获取探亲和旅游的合法许可证。
探亲和旅游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都受到严格监管,需要学生和家长予以重视。
2. 购买旅游保险:为防止意外事故,学生和家长应当在海外旅游期间购买旅游保险,以能够在需求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服务。
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类型和金额不同,需要学生和家长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3. 查询相应法规:在海外旅游和探亲期间,学生和家长需要遵守与纳税、海关、移民和安全等方面有关的各项法规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总之,学生出国留学、探亲和旅游的手续需要时间和精力,需要提前规划和办理。
在办理手续时要注意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以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出入境和旅行安全。
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一)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5月30日。
(三)凡拟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应按审批表要求到有关部门交清所有欠费,偿还所有贷款,归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
学生本人持学校审批表、缴款单,可办理再读证明、户口证明、学生成绩证明单等。
(四)已被国外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担保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附正式的汉译文本),经所在学院审查、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到XX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手续,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转回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
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五)凡一年内未成行并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注销《XX大学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等原件,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条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一)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正常教学期间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大学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家长担保,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
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87公发12号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通知(87公发12号1987年2月28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文件),严格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规定与法律的关系,现将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部门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在学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当事先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即:职工、干部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在学研究生要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
个别特殊情况,需自费出国留学的,要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二、按照中央[1986]11号和国务院[1986]107号文件规定,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
对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单位不能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三、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尽量纳入公派范围。
如个别需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关于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关于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按规定偿还了培养费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四年级学生至少需在毕业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不再列入毕业分配计划,并按退学处理,为简化手续,结合我校情况,现作如下几点规定:
一、毕业班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至少需在毕业前四个月即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不再列入分配计划,其它在校生申请时间不做硬性规定。
二、偿还培养费的收取,按电子部当年生均拨款标准计算,毕业班作为毕业的一种去向,由毕分办办理,其它年级由人事处办理。
所收培养费均须上交学校,并由计财处开具正式收据。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按教委有关规定,学校发给相应学业证书,并为申请者办理有关手续。
未完成学业者,可保留学籍一年,办离校手续时,用休学证明代替,一年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如获省教委批准,学生先办完离校手续,其学业证书,由教务处发给,保护处、总务处协助办理户粮迁转手续,系和学生处在毕业分配计划上予以减去。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7.16•【文号】国发(1982)101号•【施行日期】198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4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6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101号1982年7月16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有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或国内亲属提供全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通过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取得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资助或奖学金的),办好入学许可证件,到国外上大学本科、大专(含入大学前的外语补习学校)或者当研究生以及到国外进修的,才能申请,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呈报国外定居亲友经过公证和认证或国内亲属经过公证的全部经费保证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国外上大学或者当研究生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到国外进修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并应选学国家建设需要的专业。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持有高中、大学毕业证书,或经学校出具的同等学力证件。
如需要向所去国家提供成绩单、体格检查表的,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五、为保证国家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学校(含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两年后,经组织批准,才能对外联系自费出国留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分析陈 霓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留学工作方针指导下,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
尤其在世纪之交,一些新政策出台,如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4月和8月分别颁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些老政策如原国家教委的《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被废止;还有一些相关法规和政策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目前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迅猛增长,对自费出国留学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政策制定部门对现行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从而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出国留学现象进行理性的规范和引导。
一、自费出国留学政策的调整背景考察教育政策问题的社会背景的变化、社会变化和教育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涉及的主要利益群体,可以帮助政策机构把握复杂的问题情境,并从中分离出问题的范围与结构。
[1]以下主要从经济、社会观念和社会心理、国内教育状况和境外教育机构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政策的社会背景。
(一)经济水平增长及“二元”结构差异的存在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增长很快,1978年国内人均生产总值仅为381元,1990年为1644元,2005年为14040元。
从人均GDP来看,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我国200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740美元,已经远远超出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580美元,并接近中等收入国家中的下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的1918美元。
在人均GDP水平增长的同时,地区间存在二元结构的差异。
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差异:来自Gini 系数和Theil 系数的实证》的研究结果,从绝对差异来看,我国县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即东西部差异性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域集中于东部沿海、沿江地带,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域集中于中西部地区;东部沿海等发达省区内部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欠发达县域,而中西部省区也有一些县域发展水平较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有关手续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有关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1987.12.09•【文号】[87]秘字第074号•【施行日期】198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留学管理正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有关手续的通知(〔87〕秘字第074号)现随函送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87)侨教字第08号《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高等教育局(87)京侨会字第007号《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复印件。
对户口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归侨、侨眷办理出国自费留学证明手续:应由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87)京侨会字第007号文件有关要求,径报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复审手续并出具身份证明。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附: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高等教育局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87〕京侨会字第007号)现将国务院侨务院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87)侨教字第08号《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留学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留学通知》第一项“对象问题”中的“眷属”范围除《留学通知》明文规定,还包括归侨、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姐妹的配偶。
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凡《留学通知》中规定的对象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一律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将申请经济担保书、入学许可证及其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相当区、县、局级)侨务部门或主管侨务工作的人事、组织等部门开具的归侨或眷属身份证明一并送所在院、校审核无误后,由院校正式函报市侨办。
函中应说明该生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所以系、专业及年级,申请就读的国家、院校及专业,经济担保人的姓名、侨居地、职业、经济情况及与该生的关系等,以及院、校是否同意该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意见。
我国自费留学政策暂行规定
我国⾃费留学政策暂⾏规定 店铺是近⼏年的热门话题,但是每个学校的留学名额有限,对于⾃费店铺的同学,我国有⼀些什么样的政策呢,店铺⼩编来向⼤家介绍⼀下我国⾃费留学政策暂⾏规定。
⾃费店铺是培养⼈才的⼀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的⼀个⽅⾯。
国家对⾃费店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店铺⼈员⼀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持和关⼼⾃费店铺⼈员,⿎励他们早⽇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 ⼀、凡我国公民个⼈通过正当和合法⼿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办好⼊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费到国外上⼤学(专科、本科)、作研究⽣或进修。
⼆、⾼等院校在校的专科⽣、本科⽣和在学的研究⽣,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费店铺,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
应届毕业专科⽣、本科⽣和研究⽣,凡属国家统⼀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费店铺。
三、⾃费店铺⼈员的审批⼯作,除本规定第⼗⼆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
属在校学⽣或在职职⼯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费店铺⼈员的⼀切费⽤,包括⽣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理。
如需⽤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境签证,⾃备⼈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费到国外留学的,⼀般可停薪留职,本⼈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个⽉开始停发⼯资。
出国进修⼈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作的,可连续计算⼯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作的,按出国前⼯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作的时间合并计算⼯龄。
六、取得硕⼠、博⼠学位的⾃费店铺⼈员(包括由⾃费转为⾃费公派留学⼈员),回国参加⼯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费店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由,费⽤⾃理。
⾃费店铺⼈员的配偶、⼦⼥要求出国探望本⼈,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正文:----------------------------------------------------------------------------------------------------------------------------------------------------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2001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条为方便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完善对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售付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系指赴国(境)外正规大学直接攻读预科以上学位(包括预科)的自费留学人员及根据国(境)外正规大学要求需要交付一定保证金或进行一段时间语言学习后、再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位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第三条已取得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入学通知及所赴国家或地区签证或签注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兑换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需预交一定数额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的规定,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和购汇事宜(扣除奖学金部分)。
第四条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应当按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按学年度兑换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为1000美元)的外汇。
第五条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一)购汇申请书;(二)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三)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五)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适应加快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进一步完善政策,国家教委对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作了某些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8月10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1、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没有服务年限限制,中学毕业生可直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留学手续;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经省、市、自治区教委或高教局自费留学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后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留学手续。
2、大专以上在校公费学生和公费培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3、各类人员的服务年限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五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三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二年。
4、一九九三年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标准如下:
专科生每学年1500元,本科生每学年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6000元。
5、为鼓励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6、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收费办法是:用一学年培养费收取标准乘以学习年限,再除以应服务的年限,得出每年应偿还的金额,毕业后每服务一年免交一年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具体计算办法为:
学制四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培养费的总额为一万元【2500×4(年)】,服务年限五年。
毕业服务一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免交培养费二千元《2500(元)×4(年)】-5(年)》,实际偿还八千元(10000元-2000元)。
学制三年的硕士研究生,本科学习阶段(四年制)和硕士学习阶段的培养费累计为二万二千元
《2500×4(年)-4000元×3》,服务年限三年,毕业后如已服务一年,免交培养费七千四百元《【2500元×4(年)-4000元×3(年)】-3(年)》,实际偿还一万四千六百元(22000元-7400元)。
其余依此类推。
7、在校公费生或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大学本,专科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培养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8、大专以上的在校公费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收取。
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考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
自费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9、在校大专以上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境前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一年。
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是否保留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10、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在偿还高等教育费自费出国留学后,按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对待,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11、1990年2月10日至1993年8月9日期间出国的自费留学人员,如八年内回国工作的,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仍按原规定凭回国工作后的落户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具体以当地有关规定为谁)退还本人。
12、国家鼓励自费出国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用人单位对自费留学应与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同样对待,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