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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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法律适用法一般侵权(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探讨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2)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3)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适用法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适用1. 适用原则(1)全面适用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法律优先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

2. 适用范围(1)一般侵权行为: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 适用方法(1)查明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

(2)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法律:根据确定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四、一般侵权案件中法律适用法的具体应用1. 违法行为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 损害事实在处理一般侵权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债权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适用于我国民事侵权行为。

该法律明确了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

根据该法,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各类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不能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

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商标、侵犯他人的隐私等。

过失行为指的是因为疏忽、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包括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包括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

这些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对所有人提出了警示,要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试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及构建

试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及构建

进 入 2 世纪 , l 法哲 学层面 的全 球化浪 潮进 入 新的发展 阶 段, 两 大法 系在 法律 的私法 层面 相互 借鉴 , 同一法 系 内部也在 不断 同
化 。欧洲 统一 私法 运动 蓬勃 发 展 , 国 、 国 的侵权 责任 法在 融 式 , 学理 上 , 以概 括 为违法 性 三段 论 。 法 德 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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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侵 权 纤 法 一般 条 歉及 构 建
苗 春 刚
摘 要 本文从分析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制定时的哲学思潮入手, 出立法应结合 国情。文中通过比较法的研 究, 提 结合侵 权 责任 法 第三 次 审议 稿 草案 , 出应 确立 过错 责任 和无 过错 责任 的一般 条款 , 保 护对 象的 制度设 计 上 , 既保护 权 利 , 提 在 应 也
从 自然法 学 派所建 立 的基 本前 提进 行推理 , 们就 能够取 得一种 学 派代表 耶林 提 出利益 说 , 人 而萨 维尼坚 持 权力 支 配说 , 其论 战直
可 以满 足新 社会 和 新政 府所 需要 的法律 制 度 。 这 种 哲学 思想使 接影 响一 股条 款 的制定 。 为严谨 的潘 德 克顿 法学 的产 物 , 国 。 作 德 统 得 法 国民法 典 的制 定具 有强 烈的浪 漫主 义色彩 , 要制 定一个 涵盖 法学 家强 调立法 机关 能更有 效 的解决 法律适 用 中的稳 定性 、 一 故 力 现 在和 可预 知 未来 的一 般条 款, 这一 立法 理念 出发, 从 侵权 责任 性 问题 , 采用三 段论 的方 式 , 图 明确侵权 法保 护对 象 的差异 ,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议一议
• 你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 你是如何解决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 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 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思考: 1)甲服装公司缴纳的30万元罚款属于承担什么责任? 2)商标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否用来清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优先保障原则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保障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1)游客缴纳的旅行费用可否退还?为什么? 2)游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请求权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侵权法律关系 发生后,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沈某的什么权
利受到了侵害?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说明理由。
【 任务二】
侵权责任请求权
导学 引思
日升旅行社为更多吸引游客推出了“日韩7日游”的旅行套餐,并征 集了20名游客。为节约成本,日升旅行社随便指派了一名游客作为领 队。旅游途中,发现其中一名游客患有乙肝,其他19名乘客备感不安, 后这名患乙肝的游客在返程时死亡,更让这19名游客惊慌恐惧,他们 认为日升旅行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行,要求旅行 社退还出发时所缴纳的旅行费用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实质正义论文: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中文摘要】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核心条款,各国民法学理论对其设立模式和实际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研究。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其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立,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此外,正义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之一,而实质正义更可谓是法律的最终追求。

本文便是在此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背景下,由实质正义视角为切入点,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立模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功能以及适用范围逐一分析,对实质正义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给予客观的评价。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优势和不足双方面的剖析,充分肯定其合理性和应用性,同时也对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明确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明确划分侵权行为类型的建议,意在从法律正义追求的角度,探索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新内涵。

【英文摘要】The general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are the core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there are relevant research in the mode of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in every country’s Civil Law theory. The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RC was issued in 2009.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eneral clauses of Tort Liability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great meaning in the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TortLiability Law. Moreover, the theory of justice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points in the resear...【关键词】实质正义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英文关键词】substantial justice Tort Liability Law general clauses【目录】论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摘要3-4Abstract4引言6-8一、选题背景及意义6二、研究现状分析6-7三、写作方法及思路7-8第一章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含义及立法模式8-13 1.1 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含义8-10 1.2 实质正义视角下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10-13第二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13-18 2.1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归责原则13-15 2.2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15-18第三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功能及适用范围18-21 3.1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功能18-19 3.2 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19-21第四章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评价21-26 4.1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优势21-23 4.2实质正义视角下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不足23-26结语26-28参考文献28-30致谢30。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白飞鹏)

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白飞鹏)

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白飞鹏清华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7-11关键词: 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法益/ 保护方式内容提要: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 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 作为所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侵权法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方式, 可以分为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两种。

其中前者为大陆法系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 而后者则是德国法所特有的规定。

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 后者更为有利。

我国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加以完善。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 是指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 作为所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是我国侵权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法一般条款是所有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侵权法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一般条款直接或间接实现的, 因此侵权法的保护也可以认为是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

以一般条款对民事权益中的法益保护为切入点, 对大陆法系一般条款各种立法模式的得失加以探讨, 将会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制订有所裨益。

从民法典的结构上看, 侵权法一般条款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侵权法的各个部分都是围绕着这个条文展开的。

从历史上看, 侵权法一般条款是成文法法典化的产物, 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产生后才出现的。

英美法系的侵权法在历史上主要由各种令状发展而来。

目前种类繁多, 且多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 并不存在大陆法意义上的一般条款。

[ 1 ]可以说, 侵权法一般条款问题只存在于以法典法为标志的大陆法系国家, 而与英美法系无关。

因此, 本文对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的考察只限于大陆法系国家。

一、侵权法一般条款与法益保护侵权法一般条款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益。

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

论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从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考察

的 , 当承担 民事责任 。没有过 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 应 但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就 是 我 国 侵 应 ” 权 法 的一 般 条 款 。 侵 权 法 一 般 条 款 是 所 有 侵 权 责 任 的 请 求 权 基 础 , 权 法 对 民 事 权 益 的 保 护 主 要 是 通 侵
作 者 简 介 : 飞鹏 (9 3 , . 日 1 7 一) 男 河南 郑 州^ , 华 大学 法学 院博 士 生 , 清 主要 从事 民商 法 研究
侵 权 法 的 一般 条 款 , 指 在 侵 权 洼 中 居 于 核 心 是
史上主要 由各种夸 状发 展而来 。 目前 种 类 繁 多 , 多 且 以 判 例 法 的 形 式 存 在 + 不 存 在 大 陆 法 意 义 上 的 一 并 般 条 款 l 以 说 . 权 法 一 般 条 款 问 题 只 存 在 于 以 _可 - 侵
普遍现象 . m后 者 则 是 德 国法 所 特 有 的 规 定 。从保 护法 益 的 角度 看 , 者更 为 有 利 。我 国 侵 权 法 的一 般 条 款 应 该 借 后 鉴 国 外 立 法 的有 益 经验 加 以完 善 。 关 毽 词 : 权 法 一 般 条 款 ;立 法 模式 ;法 盏 ; 护 方 式 侵 保 中 图分 类 号 I9 3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0 2 5 ( 0 2 0 - 0 4 0 】 0 3 9 2 0 ) 10 4 4

要 : 权法的一般磬款 , 侵 是指 在 成 文 法 中居 于 核 心 地 位 的 . 为 所 有 侵 权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之 基 础 的 法 律规 范 。 作
侵 枉 法 ~ 般 条 款 对 法 益 的 保护 方式 , 以 分 为 间 接保 护 和 直 接 保 护 两 种 .其 中前 者 为 大 陆 法 系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可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法

——2000年的二中院二审的案件,在《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2007年版中又按04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新解释了-即
不属于直接结合。
按《侵权责任法》:1、被告彭某、被告某小学、被告赵某属于 “分别实施”——按份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评:谁的健康权?(健康不等于愉悦)-不能乱创造一 个“夫妻性生活权利”这项权利,此案对妻子来说, 就是单纯的精神痛苦——没有权利受侵害,但有痛苦。
亲吻权—”侵害与损害”
2001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 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 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 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更 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 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 “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 愧疚。
二、《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2、与《物权法》的关联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析 4、侵害与损害的责任区别——上海二中
院一案例
1、与《民法通则》的关联
联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 侵害;(二)排除妨碍;……”,可知:判决 “停止侵害”等措施也需要行为人由过错,此 为《民法通则》之不足。

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有自己的独特风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明晰,权力和利益如何区分以及应否扩大保护的客体等都需要进一步说明与完善。

关键词:违法性;权利与利益;绝对权与相对权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17-02我国学者对于侵权行为法广泛认同“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然而对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界定及构建,学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正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以一般条款作为基础将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体系逐步展开。

在该条文的理解上,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1)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

(2)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怎样区分?是否应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3)民事权益的范围基本限定在绝对权,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权或其他财产利益是否给予保护。

本文拟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对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讨论以期对这个学术问题有所裨益。

一、各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之立法1.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完成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进程。

从第1382条规定和第1083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或者疏忽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这两个条文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高度抽象和具体概括,被看作是法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2.德国《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同时,对特殊侵权行为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德国采用将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可以看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人身、所有权、自由等或者虽并无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之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之一般条款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墨雹懋圈匿i.竺塑墅!f叁堕!圭塾金侵权;彳为结乏一般条款史红莹摘要本文从分析各国侵权立法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规定入手,结合侵权行为的发展与各国的立法背景,提出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作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传统的过错侵权,并且包括无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立法实践,建议采取德国式的递进列举请求权模式作为我们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0.02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侵权行为责任法独立成编,脱离了《民法通则》中的“大民事责任”立法体系,突出了侵权行为法的地位。

由于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与常见,一直是我国民法学者讨论的热点领域。

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讨论,就作者看来始于张新宝老师,并且至张老师提出以来,由于“一般条款”概念本身的含混不清,导致国内学者对于何为一般条款,意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以张新宝老师为代表,认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至于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主要应当采取列举方式,不宜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进行抽象概括。

由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关涉侵权行为法编的体系设计以及侵权法的功能实现。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围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而展开,而侵权行为法之一般条款的没定正在于明确划定侵权责任之界线,负有同时考量被害人法律保护与一般人活动之自由的重任。

笔者从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立法的分析入手,结合各国的立法发展与背景,探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1993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一部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重要内容。

下面分别进行具体阐述:一、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损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刑法规定的罪行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后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规定了一种损害赔偿的方式,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人应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二)消除侵害的责任。

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三)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的后果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规定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上传时间:2002-9-23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及比较(一)法国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一般条款由法国民法典而始,后来为欧洲各国民法典所继承和演变。

法国的一般条款规定在第1082条、1083条、1084条第一款。

第10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是对1382条的补充,所针对的是疏忽(不作为):“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的是准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一款这样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这是法国民法典关于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定。

虽然法国的一般条款并没有浓缩到一个条文之中,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高度概括的规定。

(二)德国的有关规定德国是继受罗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类型。

它创设的所谓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其理由有三点:(1)就思想背景而言,在19世纪末叶以后,自然法理念已趋式微,代之而起的式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倡导的历史法学派。

(2)一般条款隐藏了法律解释适用的困难,广泛授权于法官,不合当时德国人对司法功能的认知。

(3)立法理由书特别指出,若无较为明确的规则德国法院必将造成和法国法院实务上的矛盾和混乱。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款,2款以及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类型。

第823条第一款是最基本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所有权等五种“绝对权利”,并留下“或者其他权利”的伏笔,后来又发展了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该条中的“不法”,有学者认为,明确使用“不法”对加害行为的界定,将过错(故意和过失)于不法区别开来。

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既然加害行为已侵害了绝对权利,这种权利又是法定的,那么“不法”两字是不是多余呢?难道权利还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吗?实际上823条第一款中的“不法”已无实际内容,只是在理论上对过错和违法性作出了划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在线公证:https://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在线公证:https://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是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了,因而,法律法规也相对完善起来,民事活动中,侵权的行为有许多,具体也有法律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责编

民法典-侵责编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部分高频考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紧急自卫权及其限制】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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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对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某一类或多个类型侵权的内容进行抽象规定,以作为相关类型侵权法具体规定展开基础的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法国法之规定各有优劣,但德国侵权法通过对绝对权的列举明晰了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权益范围兼具开放性的特点,而且还将保护范围扩张至其他法益,因此更具备借鉴意义。

我国侵权法制定过程中,围绕着是否通过一般条款确立权益保护范围,存在很大争议。

我认为,采取一般条款模式是必要的。

对于是否应当列举其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应当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坚持已有的成熟作法,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

我不赞成通过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其理由是:第一,从立法技术层面上看,单以损害的概念加以限定,会使这类请求权失去一般条款的基础。

而且在一般条款中,如果只是单纯规定损害,而没有规定造成损害的各种前提――权利和利益,可能与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发生矛盾。

第二,从体系构建的角度看,损害对权利损害所产生的后果,首先应当规定权利的类型,才能具体界定损害的范围。

第三,随着侵权法的发展,一些特殊侵权和损害不是“损害”概念能够概括的。

第四,关于损害类型的抽象规定,不能
涵盖所有损害类型。

有鉴于此,我认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可以表述为:“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违背善良风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法学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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