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沪卫医政[2011]094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094号)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本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试点工作只针对第一执业地点和申请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皆为本市医疗机构的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国际医学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2024年上海医疗收费调价目录
2024年上海医疗收费调价目录已经发布,下面是该目录的详细内容。
目录主要分为医院服务、门诊技术服务、住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医院服务1.门诊挂号费调整为10元,原来为5元;2.急诊科诊疗费调整为20元,原来为15元;3.住院日间护理费调整为80元,原来为50元;4.住院普通护理费调整为180元,原来为150元;5.住院重症护理费调整为280元,原来为250元;6.住院次级护理费调整为480元,原来为450元;7.手术室手术及相关诊疗费调整为100元,原来为80元;8.麻醉科麻醉及相关诊疗费调整为200元,原来为180元;9.特需门诊挂号费调整为20元,原来为15元;10.特需门诊诊疗费调整为50元,原来为40元。
二、门诊技术服务1.大型设备使用费(CT、MRI等)调整为300元,原来为250元;2.放射介入治疗费调整为600元,原来为500元;3.腔镜手术费调整为500元,原来为400元;4.心电图检查费调整为40元,原来为30元;5.超声检查费调整为60元,原来为50元。
三、住院技术服务1.手术费调整为500元,原来为400元;2.麻醉费调整为300元,原来为250元;3.抢救费调整为200元,原来为150元;4.电生理检查费调整为400元,原来为350元;5.病理切片检查费调整为200元,原来为150元。
四、其他服务1.出院小车交通费调整为10元,原来为5元;2.图像学检查费调整为200元,原来为150元;3.医学检验费调整为80元,原来为60元;4.康复理疗费调整为100元,原来为80元。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将“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等48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支付办法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新项目按照医保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部分诊疗项目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关事项(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新项目分类自负政策(三)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
做好项目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12日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序号项目编码支付类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自负比例限定支付范围 1 N20000028 甲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侧108 2 N20000033 甲降钙素原测定(免疫荧光法)次80 3 N20000034 甲中医舌脉面信息采集体质辨识技术次60 4 N20000040 甲EB病毒Rta蛋白IgG检测次72 5 N20000045 甲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次54 6 N20000052 甲高频超声周围神经形态功能评估次200 7 N20000069 甲半乳甘露聚糖检测(ELISA)法次135 8 N20000071 甲婴幼儿经皮肢体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测定日150 9 N30000006 甲尖锐湿疣局部细胞毒疗法次20 10 N30000040 甲虚拟CT导航手术系统次400 11 N30000044 甲心肌缺血体外冲击波治疗术次1500 12 N30000045 甲头颈部神经术中监测次128 13 N30000049 甲药物溶甲术每甲150 14 N30000050 甲病甲磨削术每甲120 15 N30000057 甲耳石诊治术(转椅辅助)次800 16 N30000061 甲内镜色素检查次320 17 H20000001 甲Xpert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次450 18 H20000003 甲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检测次35 19 H20000005 甲真菌荧光染色检测次48 20 H20000027 甲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测定次64 21 H30000005 甲经皮颈(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2000 22 H30000006 甲经皮硬脑膜动静脉瘘栓塞术次2000 23 H30000008 甲经皮颅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180024H30000010甲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技术病例120025 H30000015 甲热牙胶根管充填术根管290 26 N20000015 乙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次110 10% 27 N20000051 乙区域热循环灌注热疗次1200 20% 28 N20000061 乙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蛋白2(ST2)检测次180 20% 29 N20000064 乙粪便钙卫蛋白定量检测次75 20% 30 N20000065 乙Septin9基因甲基化检测次780 20% 限大肠、结直肠癌31 N20000066 乙抗缪勒管激素(AMH)检测次182 20% 32 N20000073 乙唾液酸化糖链抗原(KL-6)检测(化学发光法)次144 20% 33 N20000074 乙艰难梭菌抗原(GDH)及毒素A/B检测(免疫层析法)次144 20% 34 N20000075 乙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测定次180 10% 35 N30000004 乙结扎速血管切割闭合系统次1350 20% 36 N30000012 乙内镜粘膜下剥离术次500 10% 37 N30000024 乙机器人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射波刀)次首次12800,以后每次8000,一个疗程不超过40000元20% 限神经系统疾病38 N30000033 乙LED窄谱红光治疗次120 20% 39 N30000035 乙富血小板血浆疗法次500 20% 40 N30000059 乙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脑卒中次88 20% 41 H20000004 乙抗磷脂酶A2受体抗体(PLA2R)测定(ELISA法)次160 20% 42 H20000016 乙肝素结合蛋白测定(荧光免疫法)次180 20% 43 H20000019 乙自身免疫性肌炎抗体谱测定(免疫印迹法)次380 20% 44 H30000001 乙超选择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次5100 10% 45H30000009乙经皮颅内动脉血流导向装置植入术次200010%46 H30000011 乙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辅助技术次800 10% 47 H30000012 乙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次5200 10% 48 H30000016 乙分娩镇痛(椎管内阻滞或静脉镇痛)次18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00元,最高不超过2600元20% ——结束——。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责任,依职责对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自我管理责任,按照要求设立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和职责。
要将价格管理与医保、医政、信息、后勤管理、行风建设及医院内部考核等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完善内部监管流程,明晰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医疗机构要把完善后的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名单书面上报送至上级办医主体。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卫研究〔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本年度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难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自选类政策研究课题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46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
各课题组要按照课题管理要求和课题计划任务书抓紧开展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依托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匹配相应经费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附件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二)医疗机构月报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0至1-11表)分别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驻沪部队医院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由公立医疗机构填报(四)医疗机构实时报(沪卫统2至3表)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由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类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填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增加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增加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增加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通知《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05号)等文件已执行。
根据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作进一步完善,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和增加的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修订和增加的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三、《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13729、14228、15212、15245、15246项目暂时保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医〔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优化资源供给布局、强化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抓好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工作要点如下: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促进优质资源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1.推进创建国家医疗中心,新建一批临床重点专科。
创建1-2家国家医学中心,加强现有国家医学中心能力建设,带动全市医学科学发展与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市级医院和区级医院新建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启动新一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规划研究论证。
2.加快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深化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探索医疗、人员、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推动门诊号源、检查检验、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分级诊疗。
强化区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提升区域性医疗中心胸痛、卒中等急症、重症服务能力,打造成为辖区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互联网医院等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医联体中的牵头核心功能定位。
沪46项医疗服务价格下周五起调整!静脉注射每次最高5元
沪46项医疗服务价格下周五起调整!静脉注射每次最高5元
市发改委今天发布,12月25日起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包括特级护理、新生儿护理、静脉注射、心内注射、清创缝合、换药、人体残伤测定、康复评定等项目。
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详见下表。
PS: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一、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二、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低于附件价格标准的,按照附件价格标准执行。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0.10.27•【字号】沪卫后[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后[2000]23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处,各医学院校,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现将《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的精神,结合上海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是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理顺职能,创新机制,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后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上海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协调,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保障需要相符合的后勤管理新体制和后勤服务社会化运作新机制。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后勤管理职能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
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规范后勤管理和后勤服务,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职责及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二)提高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通过组建后勤服务专业化实体或集团,改变“小而全”、“医院办社会”的传统模式,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整合后勤服务资源,转变运行机制,走社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道路。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工作的底线。
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是确保医疗服务整体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就没有相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以对人民、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链每一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要明确医疗机构内部行政管理、药学、设备、临床医学、护理等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要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健康权益。
二、加强监管,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对特殊药品、高危药品(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性药物等)、血液制品等相关药品以及植入性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即从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发放和使用等临床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的可追溯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沪卫规财[2012]02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规财〔2012〕022号)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于2002年联合制定印发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主要形式、基本条件、申报审批形式、定价原则和管理形式等做了明确和规范,在指导医疗机构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有序开展,根据《试行办法》和试行情况,现就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住院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经批准开设的特需门诊(特诊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项目可按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和称号医务人员分档计价,具体分档项目名称见附件。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
特需病房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病房床位费”(编码“T1”)、“特需病房住院诊查费”(编码“T2”)和“特需病房护理费”(编码“T3”);特需门诊(特诊部)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门诊诊查费”(编码“T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卫药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医疗机构延伸处方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延伸处方工作,切实满足签约居民日常慢病用药需求,提供便捷配药服务,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保障药品供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药品配备保障,发挥药品供应主渠道作用。
每半年对区域内签约居民的用药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并将延伸处方药品作为社区常规药品配备供应的有益补充,保障签约居民日常用药。
二、优化服务流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延伸处方药品配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零售药店,在确保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对需重点照顾人群,经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提供送药到家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延伸处方药品配送合作模式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用药安全和全程可追溯。
三、推进合理用药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在首诊时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视病情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集中议价药品。
充分发挥医联体内市级医疗机构或区域性医疗中心引领作用,通过专科共建、临床带教、教学查房、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家庭医生业务水平,重点提升家庭医生慢性病诊疗能力。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0.15
•【字号】沪医保办[2012]71号
•【施行日期】201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申请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71号)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
你院《关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申请医保结算的请示》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纳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宝山区陆翔路108号),医保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希望你单位认真遵守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上海已在4家医院探索医药分开模式
上海已在4 家医院探索医药分开模式
作为上海公立医院改革的试验田,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市六医院东院等4 家郊区新建三级医院投入运行已届半年。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昨日介绍,4 家医院医药分开市区两级财政支持等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相关成效作出评估后将适时在全市推广。
据了解,上海已在4 家医院探索的公立医院改革主要包括实施医药分开、创新药品供应管理模式、改革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医院发展等几个方面。
目前4 家新医院已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适当提高门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共计31 个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普通门诊诊察费从14 元提高到26 元,医保支付20 元、个人现金支付仍为6 元;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分别从17 元、20 元提高到50 元、75 元,医保支付20 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住院床位费调整后,医保相应提高支付标准,个人自负水平不变;其余住院服务项目收费调整后,根据不同对象仍按现行分担比例,由医保和个人分担。
此举的目的,是希望在理顺医院补偿机制的同时,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4 家新医院还联手国内技术领先的医药经营企业,率先探索医院药品供应链服务外包和药房物流管理新模式,实现医院药房零库存,药品供应链集约、整合、信息化,大幅提高了药品物流供应效率。
这4 家新医院的工资总额以岗位工作量为基础,切断医院收入分配与经济收入的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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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3]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
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3〕002号)
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各郊区县卫生局:
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保障本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发展,经研究,此次对部
分医疗服务项目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及标准的调整按照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门诊、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8元/次提高到20元/次,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合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不增加参合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具体标准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相应地从40元/日提高到45元/日,超出可报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其他项目
沪发改价费〔2012〕9号文件中其他属于新农合政策可报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也纳入可报范围。
四、工作要求
改革试点医院和郊区县卫生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紧落实新农合实时结算,并做好参合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1月4日起执行。
附表: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