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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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06]147号)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第7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重规发[1998]126号)。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建设中,城市道路设计和管线工程都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就必须对城市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下文是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94 号《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三月一日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件核实办事指南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件核实办事指南
设计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一、项目性质与申请事项(打“√”选择)
1、项目性质□新建工程□扩建、改建工程
2、申请事项□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绿化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架空线路□埋地管线□其它)
二、项目情况摘要
1、建筑工程
项目名称
建筑物功能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工程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册建筑师(盖章)工程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验档案意见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请用电脑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3、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渝规发[2011]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1.06.08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1〕77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4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下敷设的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

【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办法】重庆市梁平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市政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市总体规划(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许可及相关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建设、质量、安全等管理活动由各职能部门依责履职。

各乡镇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通达城市的各区域,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对外交通的道路。

也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快速干道及物流通道。

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开发项目地块和公建项目地块。

本办法所称市政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油料等各类地上地下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以及地上地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的建设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城市道路及其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道路管网工程进行竣工核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渝规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10〕120号)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全文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全文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全文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管线(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规划、市政、文化、质监、安监、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城市管线规划第七条(管线总体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渝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发生了暴雨内涝、管道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努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统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在各层次城市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廊道进行综合布局,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为各类地下管线预留通道,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农村居民住宅、临时建筑除外)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第五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部署、使用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线系统”)包含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形成的地下管线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地理框架要素数据等内容。

管线系统按管理的管线类型及用途分为综合管线系统和专业管线系统。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系统部署、使用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系统的部署、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地下管线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管线系统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线系统按使用对象、类别、属性、目的和范围的不同提供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等使用单位可申请部署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综合或专业管线系统。

第六条需要部署管线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成果保管单位办理部署手续。

第七条管线系统部署由使用单位直接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二)申请的管线系统,其数据范围、种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巴南府办发〔2015〕149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3号)精神,规范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镇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全面加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为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镇地下老旧管线改造;用8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区规划分局要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在城市和镇规划基础上,在2015年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廊道进行综合布局,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为各类地下管线预留通道,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

城市和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南川区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政府决定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建立区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

开展城市市政地下管线以及跨区县长输管线的基础信息普查,获取管线的地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开展隐患排查;在管线普查与更新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主城区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办[2005]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搞好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的作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主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本次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主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副市长赵公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规划局局长蒋勇任副组长,有关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建委、市市政委、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管线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策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计划和经费安排,协调解决地下管线普查的有关矛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由市规划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技术指导及成果质量验收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通过地下管线普查,了解掌握我市主城区现有各类地下管线的情况,建立数据更新和动态管理机制,创建地下管线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库,提高我市地下管线管理水平。

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工作于2005年全面启动,2006年底完成,2007年完成综合地下管线图的编制和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立。

具体任务为:(一)完成主城区城市道路上的管线和地下设施的普查。

(二)对城市道路以外的小区地块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线和地下设施进行普查:给水管线:管径≥φ100mm;排水管线:圆沟≥φ300mm,方沟断面≥300mm×300mm;燃气管线:管径≥φ89mm;电力电缆、通讯电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1日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的需要,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按照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市政管线和跨区县、跨乡镇长输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等管道(沟、廊)和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线涉及的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要素信息。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负责市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与成果分发;负责主城区市政管线和跨区县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予以配合。

重庆市主城规划区地下管线普查工程技术设计书

重庆市主城规划区地下管线普查工程技术设计书

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份,是现代化城市高效、高速运转的基本保证。

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敷设现状的基础资料普查工作,准确摸清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直辖以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地下管线设施埋设也越来越多,现状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准确掌握重庆市的地下管线现状,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地下空间,受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委托,国家测绘局地下管线勘测工程院承接了重庆市主城规划区渝中区(右)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一、作业依据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下称《规程》);2、《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下称《规范》);3、《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下称《图式》);4、《重庆市主城规划区地下管线普查技术纲要》(下称《纲要》);5、《重庆市主城规划区地下管线普查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7、《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8、《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9、《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10、经批准的《重庆市主城规划区地下线普查渝中区(右)技术设计书》(下称《设计书》)。

二、工程概况1、工程目的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重庆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国家测绘局地下管线勘测工程院受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委托,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右)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

2、测区概况重庆市以主城规划区为范围,以典型的山城都市风貌为特征,座落在长江、嘉陵江汇合处,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温暖湿润,建筑密度大,交通方便,但车流量大,坡度变化大,夏季高温,野外作业要注意预防中暑。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重庆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局第八次法规建设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35-4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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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4.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J], ;
5.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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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撤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讲明等。

二、〔放线比立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立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比立,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立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操纵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操纵线的距离正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根底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根底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根底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讲明等。

五、〔根底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根底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根底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许可情况进行比立分析。

六、〔根底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根底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根底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操纵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托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

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刻、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不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许可数据进行比立,并注明其差值。

九、〔现状地形管线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管线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标准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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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信息,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

为加强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市规划局研究制定《重庆市地下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34号),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我市地下管线的种类及权属情况
我市地下管线的业主权属单位较多,主要包括重庆水务集团、重庆水投集团、中法水务公司、重庆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凯源燃气、重庆气矿、重庆电信、移动、联通、网通、有线、铁通、驻渝部队、公安交管局,另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社会单位已有管线,管线业主单位众多。

四、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的基本程序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分为放线、验线、发证、跟踪测量和竣工核实等环节,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放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和《管线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二)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验核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是否一致。

(三)发证:经验核确定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施工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跟踪测量:测绘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测量,编制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五)竣工核实:经验核确定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若发现建设活动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管线走向、坐标、标高、埋深)并影响城乡规划的,应报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地下管线规划核实中地形图的相关要求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附图原则上应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确定规划路径,对于长距离地下管线工程不能提供1:500地形图的
管线项目(线路较长的管线项目),可由报建单位在小比例图(1:10000或1:2000等比例)上画出拟建管线的走向,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再确定其申请规划选址附图的比例。

对报建单位报建地形图中无实测现状管线的管线项目,应要求先补测现状管线。

(二)地下管线规划核实中的测绘标准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技术标准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主城区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重庆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其他地区采用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三)地下市政管线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可否公开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存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地下市政管线动态地理信息数据库,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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