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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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班级:姓名:学号: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而证券的发展对经济进步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作为证券市场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证监会、交易所等也在努力构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为减少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股票条例》、《期货条例》、《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在法律法规方面也都在不断地完善着证券市场的市场行为。

今天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这些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中,以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为主。

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影响了市场环境建设,削弱一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能力;从市场效率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削弱了市场信心,加大了市场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崩溃。

因此,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防范,并于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九大区的证管办成立了稽查局。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1、如果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来划分,内幕交易的主体人以个人为主,并以基本内幕人为主;2、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和利润分配为主。

3、其他违规事实与内幕交易相伴随发生。

在发生了其他违规行为中,相同违规事实发生次数比较少。

我国证券市场一部分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一部分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一部分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一、我国历年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事件1:1993年,虚假消息害了“苏三山”股民】1993年,有人假冒正大置业公司向《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特区证券报》发稿,说“正大置业”已收购250.33万股“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的5%。

稿子登出来后,“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事情败露后,股民有1.2亿元资金被套牢。

【事件2:1994年,“四川长虹”红股转出遭停牌】1994年8月21日,“四川长虹”违规将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定为“转配红股上市为违规事件”,即:上交所、主承销商“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事件3:1995年,“泰达股份”配股书有重大出入】1995年6月2日,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但这份公开的配股书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配股书有重大出入,即配股承销商进行了变更———上报证监会的配股承销商是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并被证监会复审通过,但是,6月2日公布的配股承销商却换成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95年泰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广益的证券账户近日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核查发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25%比例解禁期间后,在李广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属于6月4日卖出泰达股份9000股;6月5日,其家属又以李广益证券账户买进泰达股份6000股。

本次买卖获利21000元,此次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司责令李广益将本次买卖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事件4:1996年,“渤海集团”中报严重失实】渤海集团1996年7月27日和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虚报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

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

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
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
目 录
•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概述 • 内幕交易及其处罚 • 操纵市场行为及其处罚 • 虚假陈述与误导性宣传及其处罚 •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及其处罚 • 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01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市 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交易所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04
虚假陈述与误导性宣传及 其处罚
虚假陈述与误导性宣传定义及表现形式
虚假陈述
指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 ,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陈述,致 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 为。
误导性宣传
指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等媒介 ,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诱导投资者进 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 果,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可分为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等类型。
违法行为特点及危害
特点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 性、高收益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点。
危害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 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损害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 的健康稳定发展。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内幕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该信息买卖相关证券,从中牟取 不正当利益。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人员向他人提供买卖证券的建议,而该建议是基于其知悉的内 幕信息,导致他人因此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01
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证券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使其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

2016年,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揭露,引发了投资者集体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 投资者是否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3.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夸大项目进展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因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未能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从而遭受了损失。

3. 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甲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业绩、隐瞒债务等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虚假陈述,构成虚假陈述。

2.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投资者损失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甲公司股票时,是基于甲公司提供的虚假信息,因此,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研究,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

2.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第四章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要点:客体要件内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要点:客观要件内容:(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要点:主体要件内容: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要点:主观要件内容: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案例描述: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小王,是一名品行良好、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

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小王开始逐渐违规从业,最终导致他受到处罚。

案例经过:小王原本拥有出色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备受客户赞赏和信任。

在一段时间内,他开始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寻求个人利益。

小王在疏于尽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经验的客户推销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

小王隐瞒了客户所投资的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导致部分客户在市场波动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王开始利用自己熟悉的客户信息和内幕消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通过私下向特定客户泄露内幕消息,使其在股票、期货等交易中进行操纵,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小王还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设法规避了公司内部的合规监管。

他篡改了一些客户的投资记录,以掩盖一些交易活动的真相,并向公司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违反了廉洁从业的原则。

结果和处罚:该证券公司最终发现了小王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了小王篡改记录的行为以及他违规操纵市场的证据。

公司随即解雇了小王,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了他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王被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列入了证券市场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

小王还面临了可能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因其行为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如果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客户和市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稳定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行业和投资者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_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 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 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 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 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 1、 后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 的财务会计报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 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 生。
▪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 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 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 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全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

D.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财政部门收入【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5.下列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5月真题]A.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B.均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单位均可构成犯罪主体D.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答案】C【解析】A项,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项,集资诈骗罪要求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求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D项,对于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会判处无期徒刑。

6.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擅自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处以无期徒刑B.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D.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财政部门收入【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5.下列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5月真题]A.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B.均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C.单位均可构成犯罪主体D.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答案】C【解析】A项,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知识点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1.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2021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考点)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一)犯罪构成(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发行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4.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1.根据《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1)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行政责任认定1.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市场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稳定运行对于经济的正常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有一些人或机构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违法行为,干扰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规定了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明确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定义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违反法律、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般包括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误导投资者,破坏市场公平性,危害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对于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

2. 行政责任: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进行处理。

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3. 民事责任: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赔偿。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确定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无罪原则:任何人在法律明确规定前不受罚,法律不溯及既往。

这意味着,任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追溯到之前的法律标准。

2. 适用比例原则:法律责任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不可过轻或过重。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应该相应严厉,以起到威慑作用;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以相应较轻。

3. 罚款与赔偿原则:对于证券违法行为,除了适用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赔偿。

罚款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可以迫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经济责任;赔偿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与追究在证券市场中,法律责任和追究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中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并分析其中的几个关键要素。

一、市场操纵与法律责任市场操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人为操纵证券价格、交易量等市场指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制度。

首先,市场操纵被视为违法行为,属于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证券法规定了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追究方式和具体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面临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

其次,在行政管理层面,证券市场相关监管机构也有权对市场操纵进行处罚和追究。

监管机构通常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示、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手段,如发出监管函、暂停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秩序。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人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存在法律责任,还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益。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追究方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内幕交易者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被要求返还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此外,市场监管机构也会对涉及内幕交易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事实情况的严重程度,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市场的公平交易。

三、违规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对信息披露负有重要责任。

不正确、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对于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罚款、撤销上市资格、公司治理处罚等。

中介机构也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此外,投资者受到虚假信息披露的损害,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法法律责任

证券法法律责任

证券法法律责任一、引言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复杂化,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

二、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一些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

比如,伪造、隐瞒、篡改证券市场相关信息,操纵证券价格,诈骗投资者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和有期徒刑等。

三、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还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责任证券法设立了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

例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以保持市场秩序和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五、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在实际案例中,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可能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种责任之间存在衔接关系,互相影响。

比如,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的结果可能又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强化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当前,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给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巨大风险。

因此,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七、结论证券法法律责任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衔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理,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以便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整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整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Ⅰ、知识点讲解:1、《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45种,考生应重点掌握的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标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5、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6.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与救济

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与救济

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与救济证券交易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漏洞或者违反规定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于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处罚和救济措施。

一、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证券交易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主要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信息具有重大影响并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个人或者企业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者机构通过虚假宣传、集中买卖、虚构交易等手段,人为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披露: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追加披露、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以确保市场透明和信息公开。

4.未经授权操纵账户:未经授权操纵账户是指未经证券投资者合法授权,擅自操纵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二、投资者的法律救济途径除了对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法律处罚外,我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投诉举报:投资者可以将发现的证券交易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向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反映。

监管机构将会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法律诉讼: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违规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证券法下的违法行为处罚

证券法下的违法行为处罚

证券法下的违法行为处罚证券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明确了证券承销、发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证券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一、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之一。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之前,凭借关系人身份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向公众披露的与证券价格、交易量等有关的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内幕交易者的处罚一般包括罚款、撤销交易、停止交易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操纵市场是违法行为之二。

操纵市场是指借助人为操作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具有欺诈性和破坏性,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对于操纵市场者的处罚一般包括罚款、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不法证券活动是违法行为之三。

不法证券活动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证券交易,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不法证券活动包括非法证券发行、非法证券承销等。

对于不法证券活动者的处罚一般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证券经营资格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法定主义,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罚其所需,即依法对违法行为者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这种处罚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除了处罚,证券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市场禁入、信息披露要求等,以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

监管措施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实施,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总之,证券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违规增持现象愈演愈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生效后,有关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行政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规制违规增持行为的渠道几乎被行政责任所占据。

因此,正确分析证券投资者违规持股行为的法律效力,辨析此类行为的行为特征,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对比,并提出完善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违规增持行为;信息披露;限期转让;民事责任一、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与评价(一)违规增持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学者陈洁认为:“当违规超比例增持时,该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是一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严重影响证券的价格,进而获得违法收益的行为。

[2]其本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了还没有公之于众的信息,来从事证券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3]违规增持与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主体和行为要件上有重叠的部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违规增持可以认定为内幕交易,二者虽然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并不代表着是绝对等同的。

(二)违规增持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学者梁上上认为违规增持股份与操纵市场存在“亲缘关系”。

[4]在违规增持行为构成要件中,一方面,投资者存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特别是利用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存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所以,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完全符合该条款所描述的行为特征,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三)违规增持构成虚假陈述学者莫壮弥认为违规增持行为中的违反“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类似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5]虚假陈述可以存在于证券发行的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后续的权益披露过程中。

但是违规增持只能是发生在后续的权益披露过程中,不会存在于证券发行的阶段。

所以,只能在发行后的阶段来探讨二者的关系。

违规增持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但是二者并不是直接等同的,虚假陈述是需要违规人去积极作为才可达成目标的,而违规增持主要依靠的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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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大纲内容要求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熟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了解【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罚款。

A.1%以上5%以下B.5%以上10%以下C.1%以上10%以下D.1%以上15%以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构成相关内容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例题·多选题】《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C.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D.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构成相关内容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观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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