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融信托-工行-财产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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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财产】收益权信托

投资协议

目录

1 协议前提

2 投资标的及投资款划付

3 信托利益

4 信托成本

5 保证与承诺

6 费用

7 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9 保密义务

10 通知

11 报告

12 争议的解决

13 协议变更与解除

14 协议生效与终止

15 其他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或“工商银行”)或“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住址:【】

乙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中融信托”或“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刘洋

法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第一节协议前提

鉴于下列前提条件,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对投资本信托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依法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基于其发行的银行理财计划合法募集的资

金投资于“【】收益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受益权,代理理财计划成为本信托的投资人,同时根据本协议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甲方已阅读编号为【】的《【】收益权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

险申明书,自愿接受投资风险。

1.2乙方系拥有合法资质的信托公司,已根据信托合同设立本信托,代表本信托

接受甲方的投资。

1.3乙方认可甲方作为本信托的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因

合并、分立或被解散、破产及其它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而发生变更时,乙方承认甲方承继人为本信托投资人,承继甲方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本信托合法拥有信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收益权。

1.5双方已根据各自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得各自公司同意签署本协议

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节投资标的及投资款划付

2.1本协议项下投资标的为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收益权

预计价值(大写)】(小写:【收益权预计价值(小写)】元)。甲方支付投资款项为【投资规模(大写)】(小写:【投资规模(小写)】元)。实际投资款项以甲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为准。

2.2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于【】年【】月【】日【注:

信托成立日】将投资款从其理财计划专户划入下列信托专用账户(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受托人信托专户银行银行账号】

开户行:【受托人信托专户银行名称】

(1)甲方已获得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同意、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内部授权文件;

(2)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了本协议;

(3)乙方已获得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所需的全部批准、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内部授权文件。

(4)委托人与受托人已签署《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相关登记和保险手续已办理完毕。

【注:划款前提请根据项目公司相应补充调整】

2.3本协议生效后,自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投资

资金起,甲方即成为本信托的投资人,持有本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亦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2.4在信托存续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不得变更、撤销。甲方

信托利益分配帐户为:

账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账号:【】

开户行:【】

第三节信托利益

3.1信托收入,指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运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利)产生的现金流入、投资收益、违约金、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信托收入的具体范围以信托合同中约定为准,即:信托收入共分为【】期支付,各期信托收入和支付时间计算如下:

K /360K n R =⨯⨯∑预计委托人第期应支付信托收入本期投资余额(每期存续时间)+委托人第期应归还的投资本金金额

(预计各期信托收入详见附件三)

● 投资余额:是当期投资人(受益人)的投资余额。

● n R :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上浮 后的值。本期信托计划开始时,n R 的初始值为1R ,1=R %;n R 按照人民银行的调整,采取 调整的方式,调整日为投资起始日的对应日。

● K :为各期信托收入的序列号,K= 1到 。首期信托收入的K 值为1,最后一期信托收入的K 值为 。

●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日)至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信托存续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 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期信托存续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月 日(包括该日)至信托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

3.2 信托收入支付时间:最后一期信托收入支付日为信托终止日,其余各期信托

收入支付日为信托存续期间的每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信托收入支付日顺延,至非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日。

3.3 信托利益,指信托收入扣减全部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向受

益人分配的现金。乙方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计算方式及分配原则,于信托利益分配日或信托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向甲方分配信托利益。

各期信托利益(预期)=各期信托收入-当期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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