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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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

工大教发[2009] 001号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技竞赛、实践创新等活动,北京工业大学于2007级开始实施创新学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创新学分认定程序,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工大教发[2007]0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创新活动学分

1.1 定义与内涵

创新活动学分是指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的学分:

(1)参加校级(含)以上科技竞赛;

(2)发表学术论文;

(3)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承担学校“星火基金”项目(或“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同类项目)并按计划结题;

(5)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教师为本科生拟定的科研训练项目;

(6)参与企事业研发项目或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及教研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7)作学术报告或听学术报告;

(8)参观科研实验室。

1.2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

各学院必须为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学生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该教师由学生所在自然班的班主任教师担任。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前,根据学校及学院的通知,组织本班学生提交《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各类创新活动成果证明材料;

(2)根据学校的管理文件,对学生的各类创新活动成果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给予相应的创新活动学分;

(3)汇总学生当次所获得的创新活动学分,计算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创新学分总和,填写《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附件2)。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的工作量认定: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视同完成一门2学分创新实践课程的工作量,认定4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1.3 创新学分认定程序

(1)坚持“自主学习,自主管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负责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2)根据学校和学院的通知,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查前将《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上交本班的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

(3)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负责审核《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认定相应的创新学分,填写《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

(4)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将《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送交所在学院的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将《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1.4 相关创新活动

1.4.1 科技竞赛

1.4.1.1 认定范围

《北京工业大学认定的本科生科技竞赛项目名单》中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项目。

1.4.1.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科技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2)如果没有获奖,需要提供完整参赛证明复印件;完整参赛证明由各竞赛的校内承办单位提供,由竞赛责任人签字及承办单位所在学院盖章;

(3)同一竞赛项目在一次赛事中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认定创新活动学分。

1.4.1.3 注意事项

(1)完整参赛的定义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和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校内的各竞赛承办单位要注意保存好学生参加竞赛的过程文档,在竞赛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获奖及完整参赛学生名单。

1.4.2 发表学术论文

1.4.

2.1 认定范围

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1.4.

2.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包括当期期刊或出版物的封面和目录等)。

1.4.

2.3 注意事项

(1)“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2)“正式出版物”需有出版号;

(3)仅出示论文的录用通知不予认定。

1.4.3 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4.3.1 认定范围

得到申请号或获得授权证书,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1.4.3.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2)如果尚未获得授权证书,只是得到申请号或者发明专利初审通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4.3.3 注意事项

同一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可在获得申请号或者发明专利初审通过后申请认定,也可在获得授权证书后申请认定,但只能申请认定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1.4.4 科研活动

1.4.4.1 星火基金

1.4.4.1.1 认定范围

(1)承担学校“星火基金”(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并且按计划结题;(2)承担“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等相关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的,视同“星火基金”重点项目。

1.4.4.1.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学校主管部门为项目成员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的复印件。

1.4.4.1.3 注意事项

(1)项目按计划结题并经验收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为项目成员发放项目结题证明,有关部门要注意保存好学生参加项目的过程文档并做好存档备案;(2)申请创新学分的“星火基金”项目或“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等项目不得与1.4.4.2的项目内容重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认定一次。

1.4.4.2 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教师为本科生拟定的科研训练项目

1.4.4.

2.1 具体操作流程

(1)本校教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本科生拟定科研训练项目;

(2)教务处通过“教育在线”不定期发布教师提出的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3)学生根据“教育在线”上发布的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信息,主动联系相关的指导教师,经过师生双向选择后,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训练项目。所涉及的场地和经费等问题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4)学生按计划完成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训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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