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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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处置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第三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发生自然灾害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事故危害范围跨乡级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事故处理涉及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4)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面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事故伤害人数多人或出现死亡的;

(7)上级领导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

第四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第五条对符合本预案规定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县食药局应当立即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并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并及时汇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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