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在近年来的金融创新浪潮中,股权众筹平台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了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
然而,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也成为了该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进行分析,并探讨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重要性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居间平台,连接创业者与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
监管政策的出台与执行,能够有效规范平台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1. 平台准入要求:监管机构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形式、经营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平台予以准入。
同时,平台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要求,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信息披露规范:平台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项目的风险提示、收益预期、项目方背景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3. 投资者准入要求:监管机构会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进行设定,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免遭风险。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金融资质或资产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
4. 资金监管规定:监管机构会要求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对众筹所得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透明。
此外,平台还应建立风险准备金或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应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要求除了监管政策的要求外,股权众筹平台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合规要求,以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 合规风控体系:平台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风控体系,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筛选项目,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平台还应加强对项目方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方的诚信和可行性。
2. 合规合同设计:平台需要设计合规的众筹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和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的定义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公益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者分散:众筹的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人数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2. 融资成本低: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成本较低,且手续简便。
3. 项目透明度高:众筹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项目进展。
4. 门槛低:众筹项目门槛较低,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二、众筹法律规定(一)我国众筹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 行政法规层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众筹平台运营管理规范》等。
(二)众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众筹主体资格: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众筹项目审核: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合法、合规。
3. 众筹资金管理:众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众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众筹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5. 众筹收益分配:众筹项目成功后,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6. 众筹风险防范: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三、众筹风险防范(一)项目风险1. 项目虚假:项目发起人可能虚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2. 项目失败: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失败,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
3. 项目违规:项目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
(二)平台风险1. 平台倒闭:众筹平台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2. 平台违规:众筹平台可能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解读.doc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法律解读齐精智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是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其不同于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也不是P2P模式的债权融资。
融资人债权融资需要到期偿还债务,股权融资是投资人出资换取企业股权,而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其法律本质是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在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金融法律服务。
当然必须符合《证券法》因为是非公开发行性质,有关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也必须符合《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私募股权众筹应当属于募集设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权众筹只是企业融资的形式不能突破《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限制。
否则就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齐精智律师解读:不同于股民认购上市公司股票,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私募股权众筹中,融资人的这种披露义务要远远低于上市公司,也要低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等。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作者:刘云龙公布时刻:14-06-12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进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不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进展过程中倍受争议。
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立即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要紧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关心。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伙儿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一般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以后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讲,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不,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要紧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差不多上差不多上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同意。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要紧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发布时间:2014-11-20 17:37:37 作者:吕小标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
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
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与监管建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股权众筹平台在过去十年中迅速发展。
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为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建立合规的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提出合规与监管建议,以确保股权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并维护市场秩序。
一、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信息披露是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来说,充分了解项目信息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基础。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该要求项目发起方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并确保这些信息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公开。
另外,平台应该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
二、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
平台应该制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平台应当设置相应的投资门槛,以减少投资者的潜在损失。
三、资金管理与交易结算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的资金被安全、专款专用地保管。
平台应当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可靠。
另外,平台应当制定合理的交易结算机制,保证投资者的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四、平台披露与合约规范为维护市场秩序,股权众筹平台应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并及时披露所需信息。
平台应当明确规定与项目发起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建立合同文本并确保合约规范化执行。
平台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并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纠纷与投诉。
五、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合作股权众筹平台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建立合规培训机制,提升平台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同时,自律组织可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自律监管。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投资者审核2、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要求
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与合规管理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要求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要求,并探讨其对投资者和平台的影响。
一、监管政策1. 政府监管股权众筹是一种涉及投资者资金的活动,所以政府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政府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政府通过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并对平台进行审查和监督。
2. 证监会监管证监会是负责监管股权众筹的部门之一。
他们制定了相关规范和政策,对平台的注册、运营和交易进行监管。
证监会监管的重点是确保平台公平透明地运营,防范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
3. 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也在股权众筹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致力于防范资金风险和金融诈骗,确保平台遵守风险管理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二、合规管理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前,需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这意味着平台需要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参与该类型的投资。
2. 信息披露要求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和预期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能够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情况,并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3. 风险控制要求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溢价等。
平台应设立风险备付金以应对可能的亏损,并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
4. 出借人资金管理平台需对出借的人民币进行资金管理。
这包括出借款项的划拨、监管和归还。
平台应确保出借人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挪用、洗钱和欺诈行为。
5. 审计和报告要求平台需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报告,确保平台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平台的运营情况,并增强对平台的信任。
6. 退出机制平台应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下退出投资。
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其⼀部分股权来引进资⾦,⽽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如股权⽽进⾏投资。
这就是股权众筹。
国家对股权众筹融资有⼀定的规定。
那么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股权众筹融资有哪些法律法规1、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变相公开⽅式发⾏,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的融资企业的股东⼈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条件。
应当在明显位置公⽰警⽰风险底线,充分揭⽰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书。
3、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建⽴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约定的融资项⽬信息,不得出现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披露。
⼆、众筹出资⼈有哪些法律上的保护⽬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的状况看,尽管筹资⼈和出资⼈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与出资⼈之间,出资⼈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众筹平台⼀般会承诺在筹资⼈筹资失败后,确保资⾦返还给出资⼈,这⼀承诺是建⽴在第三⽅银⾏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
但众筹平台⼀般都不会规定筹资⼈筹资成功但⽆法兑现对出资⼈承诺时,对出资⼈是否返还出资。
当筹资⼈筹资成功⽽却⽆法兑现对出资⼈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否则⼜变成了“明股实债”。
但筹资⼈⾄少应当在项⽬融资相关资料中向出资⼈揭⽰预期收益。
⼀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中⼜会形成⼀定的纠纷。
出资⼈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所筹资⾦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虽然⾏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运⽤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泛性以及众筹平台⾃⾝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未按承诺⽤途运⽤资⾦,也⽆法有效对其进⾏有效制⽌和风险防范。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一、法律监管不完善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监管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股权众筹有所涉及,但并没有明确的针对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专门法规。
这样一来,就给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可能存在各种合规风险。
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活动时,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合规问题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权益保护、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股权众筹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
监管不完善也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时存在模糊的法律边界。
这就给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互联网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时无法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出现违规行为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风险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而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风险。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融资方需要向投资方披露大量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前景展望等。
如果这些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很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会给互联网平台和融资方带来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的保密性风险。
在股权众筹过程中,融资方可能会向投资者披露一些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等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可能会对融资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对整个股权众筹过程带来负面影响。
三、风险投资人退出机制在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退出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风险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中的退出机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个新兴的融资模式,其退出机制可能并不完善,投资人在退出时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商业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大量个人投资者通过小额投资,为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众筹的界定是指准确划定商业众筹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商业众筹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区别。
商业众筹通常包括股权众筹、消费众筹和慈善众筹等类型。
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众筹项目的股权份额,并成为众筹项目的股东。
消费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预购众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慈善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捐赠资金支持慈善项目或公益事业。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是指对商业众筹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众筹需要遵守证券法、融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需要符合相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如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信息披露等。
在进行消费众筹时,需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交付时间。
在进行慈善众筹时,需要保证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监管通常包括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商业众筹平台,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备案,加强对项目方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兼顾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保护需求,平衡公司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关系。
对创业项目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能够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并借助众筹平台的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影响力。
对投资者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参与创业的机会,能够享受项目成功带来的回报。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维护创业项目和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商业众筹的发展。
也需要防范商业众筹中的风险,如投机炒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有关法律法规大全(干货,推荐)
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一、众筹的定义和特点“众筹”一次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众包)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两次的融合。
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是指以自主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说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众筹的专项立法,涉及众筹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见上图。
国家对于众筹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众筹本身很难与非法集资完全脱离关系,目前属于打擦边球的阶段。
三、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众筹标的为特定权益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时,须注意避免相关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在众筹时,尽量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
三、相关的民商事案例&法院观点司法案例:“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众筹融资案”1. 背景: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
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
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 法院观点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201412-《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业协会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要求和机制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集中募集资金,并向投资者提供股权份额的融资模式。
在股权众筹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及其法律要求和机制展开探讨。
一、法律要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法律要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提供充分且准确的信息,包括项目背景、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2.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应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减少不专业投资者的参与,防范投资风险。
3.合同约定:平台应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必要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4.投资者权益保护:平台应保护投资者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禁止乱摘帽子、变相违约等行为。
5.监管要求:政府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防范投资者权益被侵害。
二、机制保证为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机制得以确立:1.平台责任: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承担着重要责任。
平台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项目真实性与可行性,并全程监督和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
2.第三方托管:资金安全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监督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3.风险警示:平台应在项目页面明显位置提醒投资者有关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投资者教育:平台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板块,向投资者传授基本的理财知识和风险管理技巧,提升其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5.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受到众筹项目违约或其他损失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和救济。
三、案例分析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某股权众筹平台为例,其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制定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标准。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互联网金融的诞生顺应了网络销售、网络消费的大趋势,对此不能“赌”而只能“迎”。
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
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
但是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特别是股权众筹。
一、众筹(一)概念及特点众筹的兴起与缘起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
也可以来源于普通大众。
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已经为小企业通过公众小额集资模式获得股权资本扫清了法律障碍。
众筹译于英文crowdfunding,是指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是近几年国内外最热门的创业方向之一。
众筹的商业融资模式如下图所示:(众筹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为开放,具有如下特点:(1)低门槛。
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都可以发起项目;(2)多样性。
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3)大众力量。
众筹的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者风险投资人;(4)注重创意。
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而不单单只是一个点子;(5)市场性。
资金直接来自消费者,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产品将来大范围投放市场的结果;(6)营销性。
众筹平台本身就是一个不错的广告平台。
(二)基本类型众筹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捐赠众筹(donation-based)、奖励众筹(reward-based or Pre-sales)、股权众筹(equity-based)、债权众筹(lending or debt-based)。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众筹平台何去何从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众筹平台何去何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这短短的34个字,应该让国内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们惊出了一身冷汗。
一方面,当前各大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股权众筹项目没有一个是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面临违规风险;另一方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预示着国内股权众筹未来的监管方向可能会走向审批制或许可制,超出此前预期。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部署启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伴随着证监会启动对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全面摸查,预计正式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将会很快面世,不过,令人担忧的是,当前为数众多打着股权众筹名义或旗号的众筹平台,最终会走向何方?监管思路生变:股权众筹范围收窄至特定公募?众所周知,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一度被视为国内股权众筹首个监管政策。
与此同时,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平安集团、中信证券、人人投、36氪等在内的众多股权众筹平台均参照此规则,设计并发布了各自的股权众筹平台。
而从监管角度来看,国务院在多次常务会议和文件中均提及“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而在证监会层面,除去本次专项检查行动,自2014年5月起,证监会至少在七次每周例行发布会谈及“股权众筹融资”。
由此可见,“股权众筹”意义重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范围的表态似乎从“宽泛化”走向了“特定化”。
此前,在谈及《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时,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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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法律上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与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知识拓展: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
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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