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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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加装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加装电梯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市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主观意愿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出行方便已经成为了群众关注的重点,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自然就成为改变出行方式的重大民生举措,但是随着近年来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数量越来越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电梯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承担、事故后续处置兜底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的难点。

一、存在问题一是电梯安全管理员履职能力不足。

经调查,目前,我区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在建成投用后,注册登记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为业主或外聘持证人员。

这部分人群往往会由于其住所迁移、工作调动或其他生活、工作的问题,无法正常开展隐患排查、培训演练、记录运行情况等日常安全管理。

有的业主虽然经过培训,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因技能缺乏,无法履职。

有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甚至不知道或忘记自己还是承担着某个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更谈不上认真履职。

二是电梯安全相关责任追究困难。

经查询,我区大部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后,注册登记时,使用单位均登记为电梯所在楼栋的其中一位业主或者是业主委员会,此种情况虽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造成了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

例如:我区万有广场小区加装了5台电梯,因未取得规划许可,无法完善电梯使用手续,但是电梯又在使用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面临上述问题,我局很难对涉事业主进行行政处罚,也不能贸然封梯、停梯,一旦发生了伤人、亡人事故,承担使用管理责任的业主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是电梯维修经费保障力度欠缺。

据了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均是由业主自行集资建设,检验、维护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牵头人向各业主收取,再行支付。

这期间,往往会由于不同业主的认知水平、经济能力等因素而影响电梯故障维修进度及质量。

按照《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817号)文件精神,电梯的部分重大安全部件可以使用业主大修基金进行紧急维修,但是部分老旧住宅小区因历史原因未缴纳大修基金,无法使用电梯紧急维修流程,导致部分电梯带病运行偶有发生。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黄政办函〔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黄政办函〔2017〕4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范围(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商品房。

(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

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群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

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

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办发[2004]16号【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17【实施日期】200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发[2004]1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主干道的雨、污排水管道;大中型市政桥梁、隧道;市级广场、公园、绿地;市级及市级以上燃气、供水、排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每年予以更新。

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提取,由市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条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重点办)是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机构,城建重点办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章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建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1、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定;3、委托规划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4、申办拆迁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5、进行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10月23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协助、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3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3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3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7日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力、提高城市品位,全面提升黄石老城区(黄石港、西塞山、下陆、铁山所辖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和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决定”的精神,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简称“城市双修”),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3年时间实施六大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实现五大目标:一是通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和停车设施补缺工程,实现城市骨干路网和微循环的有机结合,基本解决老城区“三难”(行车难、停车难、行路难)问题;二是通过实施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配套工程,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基本要求,提高老城区防洪减灾能力;三是通过实施公共绿地与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工程,实现城区居民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基本满足居民的生活与休闲需要;四是通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工程,实现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布局合理、配套齐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五是通过实施居住环境改造提升工程,完善配套设施,解决老城区“脏、乱、差”问题,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居民生活方便、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实现“幸福黄石”。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黄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1件)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一)计划项目2件1.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二)调研项目2件1.黄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三、立法项目实施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立法工作政治站位。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第三方起草、立法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效。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黄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6日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有关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建的范围和方式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按比例配建保障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

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黄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条例》宣传培训5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广泛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

将第二季度确定为《条例》培训季,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培训物业企业、鉴定机构等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内容,并贯彻落实到管理或从业活动中。

要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栏、手册资料等方式,宣传条例基本内容,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意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二、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各级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城区、开发区要明确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各级要建立由房产、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黄石市危房监管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房产局](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建委、市房产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垮塌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全省的统一安排,我市定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排查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全覆盖、无遗漏、建账册、严督导、立整治”的总要求,通过城区老楼危楼安全大排查,强化房屋安全跟踪管理意识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迅速、全面、彻底,不漏一栋,不漏一户,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权属性质的房屋,含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养失修严重、违章建设的房屋,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房屋。

(三)2000年以后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各类房屋。

三、排查内容(一)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有危险点、局部危险和整体危险的房屋,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四、职责划分和要求根据“谁所有、谁负责、属地管理、属地检查”的原则,本次排查采取辖区负责,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黄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探索具有黄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黄石人”的住房问题,服务长江经济带和鄂东区域性大城市建设,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精神和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三个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通过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进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着力打造政策性租赁住房样本,全力破解住房保障领域的难题和瓶颈。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主体多元。

“三个一”保障房源筹集(建设、收购、改造、长期租赁)、装修和配套资金从地方财政统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安排。

优先利用和盘活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的存量住房。

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定向建设、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国有平台公司提供质高价廉的房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性住房。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黄政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07〕3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一手抓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结构、户均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最低收入家庭指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

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5日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

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为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一)配合部、省开展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在县(市、区)政府切实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月21日黄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计划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实现如下目标:1.65%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面积达 144万平方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231 万平方米。

3.新增绿色建筑 20 万平方米,3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 20.4 万平方米。

5.10 栋公共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

二、工作重点(一)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责任部门:大冶市、阳新县、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市发改委)(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发展。

自 2014 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1万平方米的机场、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黄石市区、大冶市城区、阳新县城区面积达到 10 万平方米的建筑,从规划许可入手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黄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9〕1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办)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1.落实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电梯制造企业应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维保,并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的电梯进行主动召回。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黄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精神,规范安置住房代筹行为,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加快棚户区居民还建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房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以优惠价格征集存量商品住房,供在棚改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

第三条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中,要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加快征收拆迁进度。

第四条在棚户区改造中,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可以按照众邦房投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价格,购买代筹商品房。

第五条代筹商品房遵循“公开运作、封闭运行、随行就市、让利于民”的原则。

代筹商品房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做到程序公开、价格公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黄政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43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黄石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排查范围为全市所有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到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市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组织推进。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5月,黄石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为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老人受益与资本盈利相结合,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以建设“康养黄石”为目标,完成12个试点任务,培育5家以上规模化的养老服务品牌,建成50家以上社会化运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创建50个以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2家以上养老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养老服务直接和间接补贴惠及10万老人,形成包含各类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领导,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场积极参与的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成立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第一家为牵头部门,下同)、其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培育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形成居家与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

继续引进和支持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组织参与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服务供给体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黄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21〕13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评定分离”改革(一)改进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方式评审。

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定性方式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

“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投标竞争下浮率”,科学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二)完善定标方法。

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并出具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黄政办函[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5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我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防止类似浙江奉化“4.4民居坍塌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大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无遗漏、建账册、严督导、立整治”的总要求,通过对全市老楼危楼安全大排查,进一步夯实我市房屋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强化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加大房屋日常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健全老旧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各类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大冶市、阳新县按照排查的总体要求,自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包括乡、镇)内的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全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各类权属性质的居民住宅,以及所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排查内容(一)老楼危楼居民住宅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已确认或鉴定为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有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增加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排危或恢复原状等措施。

(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三)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对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标准执行和认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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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63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6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无电梯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意见。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安全第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应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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