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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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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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包含了两部分内容: 一是清查(第二条) 二是核实(第三条)
清查: 因组织形式不同,主要分为三种: 政府组织的清查(本次) 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 单位自行组织的清查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怎么查 查什么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按此办法制定。
核实:
坏账损失核实: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
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 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认定为损失;
存货损失核实: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
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 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 2016年4月8日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2007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 )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
各类资产均易于产生损失
资产损失核实:
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 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 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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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
A. 各类行政单位B. 社会团体C. 企业化管理单位D. 各类事业单位2.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A. 人员机构B. 组织机构C. 协调机构D. 工作机构3. 现金的清查截止()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
A. 2015 年12 月31 日B. 2014 年12 月31 日C. 2016年3月1日D. 2016年1月1日ri A r B(J D4.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 弄虚作假.责令其改正,并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C.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5.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 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金额()入账。
A. 100 元B. 1000 元C. 1元D. 10 元广 A 「 B 金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10小题,每小题4分, 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 1.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有(A.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B.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6. 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
A.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 B. C. D.7.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A.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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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完善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二)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 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工作方案: (三)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 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统计口径时指的是“净资产额” (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但当其作为管理的对象时则必须落实 到具体的财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仅是权益上的数量概念,而且必 须落实到具体的财产,对其的监管,需要通过对各项资产的具体监 管来实现。
3、“财产”和“资产”的内涵基本一致,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财产”是侧重强调所有权的一种表述,从宏观管理角度和财务会 计管理角度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概念使用得更为普遍。
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 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 和财务状况 。
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 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 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 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 须根据相应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工作方案:(四)工作原则与方法(1)
工作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 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 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 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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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流程优化
01
制定详细的资产清查计划,明确 清查范围、时间、人员和责任分 工。
02
建立资产清查数据库,实现资产 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实时监控。
加பைடு நூலகம்资产清查的监督检查,确保 清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准确性。
03
完善清查结果的处理机制,对清 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等资产
进行及时处理。
04
管理方法创新
01 02 03 04
考核机制
制定考核标准
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
实施考核
按照考核标准对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进行考核,确保考核过程公平、 公正、公开。
考核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资产管 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与单位评 先评优、责任追究等挂钩。
奖惩机制
奖励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 的工作状态。
惩戒机制
对在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问责和惩戒,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
对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疏 漏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06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改进与 优化
03
对于不一致的情况,需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
抽样分析法
01 对部分资产进行抽查,通过样本推断整体情况。 02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03 对于异常情况,需进一步深入调查,防止出现遗
漏或错误。
技术鉴定法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特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适用于价值较高、技术含量较大的资产。 根据鉴定结果,对资产价值、性能等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价值得到 准确反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6bb66ea98271fe910ef962.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1b0426a26925c52dc5bf05.png)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02dd4f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b.png)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仔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细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牢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仔细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详细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办〔2023〕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托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供应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6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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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行政机关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需要建立一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制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属于本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其内部规则适用于本行政机关资产的入、转、消、退等管理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登记、核实、清查、管理等事项。
二、资产清查1、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该单位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财务凭证等进行清查;2、资产清查时间:对资产进行清查的时间一般每年一次,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3、资产清查方式:应当采取财务比对、登记账簿核对、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对未做到清查的资产应当及时补录;4、资产清查范围: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清查台账,并采取实物和台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确保资产数量、品种、用途和价值的准确;5、资产清查报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将清查工作情况制成报告,以便进行后续管理。
三、资产移交1、资产移交程序:项目经办或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并对移交后的资产进行登记并制订相关资产移交协议;2、资产移交审批:资产移交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授权人的审批才可进行;3、资产移交检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授权人要对资产移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需要加强管理的资产进行改善。
四、资产监督1、资产夹带:严格禁止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资产私人利益;2、资产管理: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进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磨损、丢失、错用等情况造成损失;3、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再使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的处置,防止造成财产浪费。
五、处罚制度对于超时未进行资产清查、存在夹带资产私人利益、隐瞒资产情况等行为,应当进行严厉的处罚制度,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护,有效提高了机构启动、运行和维护的管理效率。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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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暂付款的清查由()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A.资产部门B.财务部门C.相关部门D.主管部门A B C D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
A.财资[2016]1号B.财资[2016]2号C.财资[2016]3号D.财资[2016]4号A B C D3.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
A.各类行政单位B.社会团体C.企业化管理单位D.各类事业单位A B C D4。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A.2016年1月1日B.2016年2月1日C.2016年3月1日D.2016年4月1日A B C D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 )。
A.人员机构B.组织机构C.协调机构D.工作机构A B C D6。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A.2016年1月1日B.2016年1月10日C.2016年1月20日D.2016年1月30日A B C D7。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A B C D8。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 )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A B C D9。
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B.3C.4D.5A B C D10.冲账是把以前错误的记录,用()冲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51b1e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c7.png)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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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2)201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第四章资产盘盈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事业资产清查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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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清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产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清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全面系统。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涵盖所有类型、所有形式、所有来源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等。
(三)规范操作。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权责一致。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资产清查内容(一)固定资产清查。
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核查和评估。
(二)流动资产清查。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盘点和核查。
(三)无形资产清查。
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核实和价值评估。
(四)对外投资清查。
包括股权、债权等对外投资的权属核实和收益情况核查。
(五)其他资产清查。
包括各项基金、捐赠资产、专项物资等其他资产的盘点和核查。
第五条资产清查程序(一)制定清查方案。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资产清查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对象、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成立清查小组。
单位应当成立资产清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清查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开展资产清查。
清查小组按照方案要求,对各类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核查和评估,确保资产数据真实、准确。
(四)提交清查报告。
清查小组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资产清查结果,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批清查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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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产清查,是指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对其所有资产进行登记、清点、计量、核实和记录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实,是指对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存放地点等进行实物核实,以确认财产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三、资产登记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财产物品的型号、编号、数量、使用年限等内容。
2.记时必须采用防伪技术,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可靠。
3.记的资产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存放在相应的位置。
四、资产清查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清查,确保资产数量、质量符合存放管理规定。
2.查时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性。
3.查时必须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清查标准,加强清查的细节把控。
五、资产核实1.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核实,确保其存在的真实性及时性。
2.于特殊资产,必须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有效性。
3.实时必须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核实标准,加强核实的细节把控。
六、资产管理1.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清查核实的结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统一管理,妥善安置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及时更新资产登记,加强对资产的统一管理。
七、安全防范1.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资产丢失或被盗窃。
2.于特殊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资产的安全。
3.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安全防范意识,坚持“灭火”原则,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资产安全风险,以防止资产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资产清查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a7a4502ee06eff9aef807f4.png)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1)
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总结阶段(2007年7月)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2)
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 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 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 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 查工作 。
工作方案: (七)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 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 付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工作方案: (八)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 班子,落实到责任人,分级负责。
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 ,并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 。
工作方案:(五)工作内容和步骤(3)
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 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 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 送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 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 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13bcc4866fb84ae55c8d3c.png)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A)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A B C D2.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A)开展。
A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D •信息资产管理系统A B C D3.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A )。
A .财资[2016]1 号B.财资[2016]2号C.财资[2016]3号D .财资[2016]4号A B C D4.社)签字。
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经( DA •中级会计师B.助理会计师C.注册审计师D •注册会计师A B C D清查工作5.暂付款的清查由(B)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 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A •资产部门B.财务部门C.相关部门D.主管部门A .各类行政单位B.社会团体C.企业化管理单位D .各类事业单位A B C DO7•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D )。
A .人员机构B.组织机构C.协调机构D .工作机构A B C D8.逾期(B)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
A. 2B. 3C.49.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A )的原则组织实施。
A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B.统一政策.各级管理C.统一原则•分级管理D •统一原则•各级管理10.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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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
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
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盘盈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章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