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
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
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
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
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
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
请材料:
(一) 债券登记申请;
(二) 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 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
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国债在
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14
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深证会[2020]426号发布日期 : 2020.08.07实施日期 : 2020.08.10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20〕4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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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结算银行资格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信设施等;(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第三章清算交收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
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编号:HT-ZZtAGGoxG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适用于一般结算参与人)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邮政编码:100032乙方:住所:邮政编码: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并依法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
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结算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四)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四)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小题1分,共50分。
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通过风险管理降低和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人们提供较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是风险 [单选题] *管理的()A.损失前目标(正确答案)B.损失后目标C.成本目标D.效益目标2.优先股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限制。
[单选题] *A.转让权B.查阅权C.表决权(正确答案)D.分配权3.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在连续竞价时,对于新进入的一个有效买入委托,下列说法错误的 [单选题] *是()。
A.若成交,则意味着买入限价有可能高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B.若成交,则意味着买入限价有可能等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C.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入委托队列等待成交D.若成交,则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卖方平均价格(正确答案)4.下列关于证券交易竞价原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较低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买入申报(正确答案)B.不同价位申报,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C.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D.不同价位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5.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
[单选题] *A.商品证券B.货币证券C.资本证券(正确答案)D.商业证券6.上市公司配股一般采取(业)的方式 [单选题] *A.网上定价发行(正确答案)B.网上网下同时定价发行C.网下询价发行D.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下询价配售相结合7.股票发行制度不包括( [单选题] *A.发行主体(正确答案)B.发行监管制度C.发行方式D.发行定价8.()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单选题] *A.中国银行业协会C.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确答案)D.商务部9.()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单选题] *A.中国证监会(正确答案)B.国务院C.财政部D.中国银行业协会10.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净资产不少于()万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do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为,规范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请在办理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指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引》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行为,规范基金销售的交易处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参与、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受管理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业务指南,提供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等服务。
基金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服务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受托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适用本业务指南。
本公司受托的采用类似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交易方式运作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其它理财产品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指南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系统”),实行基金的无纸化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
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为配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全面推进,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休眠账户是指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且最近连续3年以上无交易的投资者A股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以下分别简称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
对休眠账户实行另库存放,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实施单独存放管理。
休眠账户原则上以2007年7月31日为截止时点进行统计,各证券公司可结合各自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管理投资者账户中的休眠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报送,实施另库存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按统一时点对全市场休眠账户实施另库存放。
具体安排如下:1、各证券公司应制订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业务的实施程序、具体方式、时间安排以及休眠账户激活和恢复使用的业务流程等,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各证券公司应按照休眠账户标准,自行筛选出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28日前完成柜面交易系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单独管理工作。
要按照证监会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将休眠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下。
3、各证券公司已在其柜面交易系统作另库存放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明细数据,应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本公司;同时,各证券公司还需向本公司报送证券账户余额为0、但对应资金账户余额大于100元的深市A股账户明细数据。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Ⅰ、ⅤB.Ⅱ、ⅤC.Ⅲ、ⅣD.Ⅰ、Ⅱ、ⅤE.Ⅱ、Ⅲ、Ⅳ【答案】 D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Ⅲ、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B3、A公司拟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列关于注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董事会批准B.自注册申请之日起,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C.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D.上交所参与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有利益往来,不得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进行接触,切实防范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E.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证监会指定【答案】 D4、以下哪些期权是风险有限收益有限的?()A.Ⅱ、ⅣB.Ⅰ、ⅢC.Ⅲ、ⅣD.Ⅰ、ⅣE.Ⅱ、Ⅲ【答案】 A5、下列金融资产中,不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是()。
A.Ⅰ、ⅡB.Ⅱ、Ⅲ、ⅣC.Ⅰ、ⅢD.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B6、甲公司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8月进行公开增发,以下事项中将导致其不符合公开增发条件的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编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适用于一般结算参与人)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3楼邮政编码:100032乙方:[/h]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的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h/】第一条甲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并依法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h/】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署业务备忘录,并向甲方公司总部报告商业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商业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h/】第二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相关结算业务规章制度【/h/】第三条乙方在参与甲方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和办理结算业务前,应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办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办理办法》)的现行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交割准备金)。
【/h/】第四条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的结算,并承担最终结算责任乙方与乙方客户之间的结算事宜,按照乙方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办理【/h/】第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结算账户等结算账户,办理与乙方证券交易和非交易相关的结算业务。
【/h/】乙方同时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证券结算账户、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证券结算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自营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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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
用于结算银行)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证券交易资金的划拨效率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本协议双方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根据甲方《结算银行管理办法》取得结算银行资格,为甲方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银行。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的及将来发布或修订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结算银行的、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规定。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票据、结算及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双方一致承诺:双方均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共同为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服务。
第四条
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营业机构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享有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
甲方的营业机构特指其上海、深圳分公司。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授权营业机构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
该等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仅适用于签订该业务备忘录的双方营业机构。
第五条
乙方应指定一名结算银行代表。
结算银行代表是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由乙方总行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乙方上海、深圳分行均应指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与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与甲方上海、深圳分公司进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联系。
乙方结算银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均应熟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乙方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报甲方备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分别报甲方上海、深圳分公司备案。
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及上海、深圳分公司。
根据甲方申请,为满足证券资金结算系统的流动性等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为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以及其他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
乙方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并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后启用。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八条
甲方变更或注销其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在有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后变更或注销。
第九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脑联网或电话查询等方式,使甲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随时查询其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十条
乙方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甲方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确保甲方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计息要素等事项的准确性,并按照双方协商议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甲方支付利息。
乙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下一计息期对甲方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拟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最迟于结息日前
五个工作日议定下一计息期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乙方拟调整新股网上发行验资专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在下一计息期拟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时,应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协商议定,最迟于结息日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管理其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头寸,并确保日终不出现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交换。
如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双方应积极配合尽快排除故障和明确责任,必要时采取人工处理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甲方账户的收款业务,乙方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甲方账户,并实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收款信息通知甲方。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资金入账,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在甲方交收时点以后到账的款项,乙方应于当日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对划入甲方账户的款项,乙方应保证根据原始凭证向甲方完整提供汇款人填具的信息,不得擅自省略。
对最终收款人不明的款项,乙方须协助甲方向付款人、汇出行查询。
第十六条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甲方在乙方同行系统内账户间的资金划拨指令,应保证在收到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相应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账。
(四)对甲方提出的在乙方能力范围内的合理的特殊划款到账时间要求,乙方应予以满足。
第十七条
如乙方或相关银行资金汇兑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效结算凭证或指令、或其他相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除此之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账户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结算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或及时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向甲方提供进账单等业务凭证。
第二十条
甲方决定对乙方采取纪律处分及业务限制等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的,将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按要求积极响应、整改。
甲方认为乙方整改有效的,停止采取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甲方决定终止乙方结算银行资格的,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公告。
甲方终止在乙方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之前,乙方应继续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
议的要求协助开展业务。
同时,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办理向监管部门报备、注销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者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其义务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积极协商加以解决。
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如双方没有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