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对条件关系的判断,采条件说:
1、等价: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均等价,不区分造成结果的原因是“远因”还是“近因”,是“典型的”或者是“纯属意外的”原因,⼀视同仁。
2、“去除法”:若可以想象条件不存在⽽结果仍会发⽣的,则⾮刑法上的条件。
对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1、假设因果流程不会影响条件关系的判断。
2、⾏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即⾜以判定为发⽣结果之条件。
3、⾏为与被害⼈异常因素或⾃⾝过失共同造成结果,⾏为仍是结果的条件。
客观归责:在肯定条件关系之后,筛选刑法上可资归责的原因为何。
1、⾏为制造(升⾼)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如果升⾼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如怂恿他⼈前往叙利亚⼀⽇游,他⼈终被杀。
若旅游项⽬合法,则怂恿者⽆罪。
2、结果与⾏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的因果偏异。
是否有常态关连,以前⽤“主观判断”:实⾏⾏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般⼈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为⼈特别认识、预见的。
现在⽤“客观判断”:是⾏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7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杨艳霞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58-169条之一。
(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3本章重点罪名突破(3)【实践】1.以下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是:1A.甲是某房产公司的销售员,其在房产销售中,根据公司规定,获得销售佣金20万元B.乙是某县财政局的官员,其利用为私营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私营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C.丙是某私营企业中负责采购的职员,其利用为其他企业结清货款的职务之便,要求其他企业根据所结货款的数额给与其1%的回扣,共收取回扣20万元D.丁是某国有医院的副院长。
其收取某药商20万元现金,答应在开处方时多开该药商所售的药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认定?2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应注意相关犯罪的区分: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是否具有同一性,是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所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所在;上游犯罪是否是特定的7种犯罪,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所在。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170-191条。
2.“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二)重点罪名详解1【答案】CD。
选项A不构成犯罪。
选项B构成受贿罪。
选项D的医院院长并不是利用其作为院长的职务之便受贿的。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专题二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本讲聚焦】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保护法益是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
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果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与其他章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符合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按本章犯罪论处。
*【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68-381条*【目次】考点1一级罪名考点2二级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一级罪名1.[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考点提示】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考点提示】本罪是特殊罪名,特别法优先。
考点2二级罪名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例如少校冒充大校。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犯罪?11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专题二十二 贪污贿赂罪*【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382-396条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次】考点1 贪污罪考点2 挪用公款罪考点3 受贿罪考点4 行贿罪考点5 二级罪名*【知识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种规律来指导⼈们实践的,⽽是对已经发⽣的事实进⾏复原追溯。
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为⾏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为,并不能由此要求⾏为⼈对⾃⼰的⾏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为⼈的危害⾏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的,即必须考察⼆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为是否通过⼲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这⾥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与⾮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词: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危险行为(一)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有多种含义,有时将其与犯罪行为同义使用;有时仅指造成危害结果的人的身体动作,没有主观罪过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时指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危害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更不同于合法行为,它是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中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基本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三点:1.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活动,是客观外正的现象,能够作用,影响外在世界,使外在世界发生变化。
思想不是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而无外在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
2.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所以无意识的举动,如在睡梦中的举动,精神错乱下的举动,身体的生理反射动作,不可抗力之夏的身体动静,均与人的主观内在意识没有联系,不是人的行为,自然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 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能够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客体的行为,表现为人的一系列举动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说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重点法条】本讲无具体法条。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①*【目次】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考点3 危害行为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考点5 危害结果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知识点讲解】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
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
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实践】(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在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①(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①(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①【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知识点讲解】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①行为主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主体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
由于主体的客观要件内容较少,我们在责任要件部分统一讲解行为主体的内容。
②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通常认定为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了损害,但行为对象没有受到损害。
④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但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对象。
考点3 危害行为★★★★*【知识点讲解】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②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情形不能进行 客观归责: a.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 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 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b.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时,不能进行客观 归责。(只有当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操纵可能性时, 才能进行客观归责) c.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 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3.相当因果关系说 (1)观点: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 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说;②主观说;③折中说。 【该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1)观点: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 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 护内实现)时,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杨辉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顺序性; 3.绝对性; 4.相对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1.条件说。 (1)观点:将一切产生危害结果的条件,都看做结 果发生的等值原因。 (2)观点解析: 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关系。 ②条件说所认为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③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下列情形不 能进行客观归责: a.行为人参与他人的故意的自损行为时,不能将他 人的自损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b.在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害性。 却同意他人实施给自己造成危险的行为时,不能 将由此产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c.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该结 果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的保护 目的之内的结果,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含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2、特征(1)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在此情况下,甲虽然在主观上无法预知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2)顺序性。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因在前,果在后,危害结果不可能出现在危害行为之前。
如甲将乙杀死后,丙误认为乙没死,又将乙头砍下,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3)相对性。
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经常是一系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危害行为可能只是其中的条件之一,因此,其它条件的存在并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比如,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家医院。
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
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事实上,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乙是不会死亡的。
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拒绝救治也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但它并不影响甲的危害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复杂性。
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为与结果之间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原因(⾏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考察某⼀原因(⾏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为)和结果的地位⼜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因(⾏为)⼀果、⼀因(⾏为)多果、多因⼀果、多因多果(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为⼈的⾏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为本⾝并不包含着产⽣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其他因素并由介⼊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相关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的咨询。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内在的、规律性的联系。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性。
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
2 相对性。
指原因和结果在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因果网络中,都不是绝对的。
同一个现象,在这个因果环节中是原因,在另一个因果环节中却变成了结果。
只能把两个现象从客观的普遍联系中抽出来专门地加以考察,才能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一个是结果。
3 时间顺序性。
指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中,原因总是在先,结果总是在后。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通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2 条件因果关系,近年来也被我国一些学者所赞同。
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的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1 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 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整理稿)⼤家上午好,很⾼兴能跟各位同仁⼀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的专题,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的通说标准也都不同。
⼀、因果关系概述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两个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
案例1.张三杀死李四。
这个有⾏为有结果,⾏为-结果两个因素,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来说⽐较简单。
案例2.甲在海边持⼑把⼄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吞没。
如果没有甲的⾏为,甲没有把⼄砍成重伤,⼄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
这⾥出现了⼀个介⼊因素,海潮,即⾃然⼒。
案例3.甲在⼭崖边砍伤⼄,⼄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崖摔死。
同样,没有甲的⾏为,⼄很可能会好好⾛路,不⾄于摔死。
这个案件中的介⼊因素则是⼄⾃⾝的⾏为,即被害⼈⾃⾝⾏为。
案例4.甲持⼑追杀⼄,丙和⼄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
如果没有甲的追杀,⼄就不会跑,如果⼄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会被撞死。
这⾥介⼊了丙的⾏为,即第三⼈的⾏为。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
两个因素的案件:⾏为-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为-介⼊因素-结果,介⼊因素主要包括⾃然⼒、被害⼈⾃⾝⾏为、第三⼈的⾏为三种情形。
⼆、两个因素的案件(⼀)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因果流程两个因素⾏为结果三个因素⾏为介⼊因素结果刑法上有⼀句格⾔叫“⽆⾏为则⽆犯罪”,即犯罪是⾏为,没有⾏为就没有犯罪。
⼀个⾏为侵害了法益,被认定为犯罪,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为引起了结果。
⽐如张三持⼑杀死李四,没有张三的杀⼈⾏为,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
我们可以总结出⼀个条件公式:⽆A则⽆B,A即是B的原因。
没有张三的⾏为,就没有李四的死亡,所以张三的⾏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学论文[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专业:[法学双学位]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2012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2014年3月27日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完整实用;引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一直以来,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每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都具有各自的局限。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
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与内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是普遍因果关系在刑法领域的内容。
普遍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是适用的。
在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先分析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危害结果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结果。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通说地位的观点是高铭暄教授所主张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1无论人们对于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否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都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成年人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75 周岁以上的要件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刑法基础论
任务、原则、解释、适用范围
犯罪论
犯罪构成要件
违法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要件
责任要件符合性 责任阻却事由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
法律后果论 其他规定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制度
行刑制度 时效制度
累犯 自首 立功 坦白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刑法分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单位实施,但法律规定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
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周岁
1.周岁的计算 2.仅对 8 种犯罪行为负责 3.含这 8 种行为的都要负责 4.转化为这 8 种的也要负责 5.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
自然人
16 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刑责(含过失犯罪)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1.关于称谓问题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使用了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两个概念。
如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结果。
第14条规定危害结果。
而在理论上,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均广为学者使用。
关系:犯罪结果是危害结果,但是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结果。
2.危害结果的特征(1)客观性(2)因果性(3)侵害性(4)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1)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
构成结果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的构成要件。
是确定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
(2)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
它影响故意杀人未遂量刑的轻重。
主要表现为:A.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如故意杀人未遂,致被害人重伤,重伤就是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B.结果加重犯中。
C.随意结果中。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即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问题。
四、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有无和轻重对对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几种规定,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1)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比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通常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前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以没有发生特定结果为条件。
(2)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在某些犯罪中,特别是过失犯罪中,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
比如,过失伤害罪,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不成立本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
1. 时间顺序性。
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
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
2. 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3. 相对性。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
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
4. 确定性。
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
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5. 特定性。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
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
6. 现实性。
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
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
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
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7. 客观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
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盗窃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盗窃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盗窃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盗窃行为的发生。
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有名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
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
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死亡。
这个案例中,乙并非因为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伤重而亡,乙的死亡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虽然甲的殴打行为造成了乙需要前去医院接受治疗,但乘车前去医院并不通常会产生车毁人亡的后果,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所以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到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上,我们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看出现了什么后果,接着我们要判断,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通常是否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如果在通常状态下,行为人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并不会导致出现这样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本就是个意外事件,则不可将这样的危害后果规则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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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
(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 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
考点 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 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 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 到甲的救人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试卷 2 第 52 题)①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 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 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 13 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 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断裂:甲毒打乙,乙 3 小时后会死亡,但 2 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 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5)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 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6)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未经通谋,都给丙投毒,毒药量均为致死量的 60%,结 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 果关系。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
危险的现实化
危害结果。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种类及其判断
1.无介入因素的:甲给乙投毒,乙因中毒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符合法则 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 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2.有介入因素的:甲给乙投毒,在毒性尚未发作时,乙因为被投毒而觉得难受,出门 透气,被仇人丙看见,被其持枪当场打死。先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事实判断), 再进一步判断结果是不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规范判断)。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要。
行为人的行为 (前行为)
表 3-3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1)无介入因素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不中断
(2.1)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此时如何判断呢?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为!所以,乙的行 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异常的)被害人的行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点着,乙不得不跳入 河里灭火,因此被淹死。此时,尽管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我们仍然认为乙的死亡 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因果关系看似复杂,其本质都一样——结果是哪个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是实行为
结果与行为 之间具有条 件关系
结果是危险的现实化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规范判断)
结果不是危险的现实化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判断)
七、条件关系及“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行为人的其他行为而导致结 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考察:
考点 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 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 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 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 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
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
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① 【答案】ABC。D 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且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A 是原因自由行为。B 中,乙的 疾病不中断因果关系。C 中,丙的逃跑确实是由于甲、乙看管不严导致的。
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轻击乙,但乙有脑梅毒瘤,
竟然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病不知情,则甲不必承 担刑事责任。
【实践】甲给乙投毒,乙 2 小时后必死无疑。20 分钟时,发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 砸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此时,地震与甲的行为连条件关系都没有。
表 3-2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顺序
某行为
不是实行行为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果与行为之间不具有条件关系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 (1)甲杀乙后又后悔了,背上乙就去医院。但是医院离得非常远,乙因为失血过多而 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① 【提示】介入因素是指行为后才产生的、突发的、独立的因素,例如忽然地震了,被害 人自杀了等。路程遥远是一种事前就存在的客观现象,不是介入因素。
① 乙的死亡和甲的杀人行为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
(7)介入医生的医疗过失呢?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 大医疗过失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中断,医生的行为成为死亡原因。如果医生存在一般医 疗过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为,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8)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甲给丙的水壶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将丙的水壶钻了个小孔, 结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时,发现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
具有因果关系。(2)例外: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不异
常,那么即使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也不中断。 【实践】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 回忆版)①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至行人重伤,其醉
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
因果关系不中断
(2)有介入因素
(2.2)介入因素是 发生危害结果的 主要原因
(2.2.1)介入因素非常异常,即前 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中断
(2.2.2)介入因素不异常,即前 行为通常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
因果关系不中段
●总结:(1)通常: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谁就和结果
十、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只有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不作为行为才可能构
成犯罪。
十一、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参见认识错误部分。
十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 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说明该行为产 生该结果是通例,而非异常的。
①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