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简介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记录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领取、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产科等相关科室。
3. 目的和意义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和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4. 管理流程4.1 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医生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医生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新生儿的关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4.2 检查医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
4.3 领取经医生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时间到医疗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并签署相关文件。
4.4 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职责5.1 医疗机构设立并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检查医生和工作人员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情况。
5.2 医生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做好医学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时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5.3 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申请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6. 附则出生医学证明只用于合法合理的用途,严禁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落实接生单位直接签发和免签发的规定,根据赣卫归社字{2009}12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如下:
一、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签发工作要二人在场。
二、产妇分娩后凭本院结帐发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厉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四、《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做到认真、如实填写,不得造假,签发者签名。
五、换证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应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六、从首次签发登记表接生人员签名到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审核盖章各程序,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责任人如造假、倒卖、转让、出借、涂改等违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出生医学证明各种管理制度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祥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引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旳所有信息,并规定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重点保护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4、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旳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订旳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祥细记录取印时间,新生儿及其妈妈性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申请表》旳信息一致。
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节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⑴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新生儿父母提供旳《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或正副页;
⑶原签发机构负责提供病案首页及新生儿记录旳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现场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附件6);
2、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小朋友旳父妈妈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三、签发人员应指引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初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旳有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弄虚作假,保证信息真实、精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管理和使用过程所制定的
规章制度。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该制度中的内容:
1. 颁发标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条件和标准,例如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由专业医
师出具,且必须包含特定的信息。
2. 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人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格、提
供身份证明等。
3. 审核程序:确定对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进行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部门,如医院、
卫生局等。
4. 证明颁发:规定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单位,如卫生局、医院等,并明确
颁发时间和方式。
5. 证明管理: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机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数据保护措施,
如证明的保存时间、保密措施等。
6. 证明使用: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和使用方,如用于办理户口、学籍、就业等相
关手续,并明确证明的有效期限。
7. 违规处理:明确对于涉嫌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处理措施,如撤销证明、追究责任等。
8. 监督管理: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和方式,以确保证
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豫卫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一节首次签发第二节换发第三节补发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废证管理第七章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办理户籍、享受社会福利、接种疫苗等事项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立专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2)签发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a. 收集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相关资料;b. 核实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长等基本信息;c. 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d. 确认无误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2)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查阅,查阅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补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办。
(4)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更改。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更改事项无误后予以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首次签发制度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上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换发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制度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报省卫生厅集销毁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管理八印章管理制度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11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十统计报告制度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二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2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lysbjsjx 163com纸质报表于2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信息管理科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保存年限同住院病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本制度由洛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
其法律效力是:(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情况;(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医学依据;(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得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一)签发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的婴儿)。
健院口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口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须注明,并在其口内划“√”。
(三)签发要求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在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二)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如规矩必须加盖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的地区,只需在新生儿常驻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加盖此章即可,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和收费。
(三)在台、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到境内常驻地妇幼保健机构确认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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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
一、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须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1),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代领、替领。
二、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
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2),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系统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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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上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
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
更新生儿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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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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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表8),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
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表9),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10)。
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
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4-
数据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11)。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
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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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2)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lysbjsjx@ ,纸质报表于2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信息管理科。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保存年限同住院病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本制度由洛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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