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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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采购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钢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产品规格、数量、价格

1.1 单价以下列 1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单价,不得调整。此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税金及货物卸至甲方指定地点所需的全部费用。

(2)合同单价为暂估价,结算价格以货到现场当日,网价市钢材市场价格行情浮元/吨为准,此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利润、管理费、税金及货物卸至甲方指定地点所需的全部费用。

1.2 合同数量为预估数量,结算数量以双方签认的对帐单为准;

结算金额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但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量、规格、单价的变更等)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加超过本合同暂定数额的10%及以上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视为有效。此合计金额含税。

1.3 以上1.1(2)中的货到现场当日指的是:货到工地现场卸车到指定位置的时间,夜间送货0:00~8:00之间按上一日计算。如货到现场当日“网”价格有多次更新,则按最后一次更新计价。

2. 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低碳热扎圆盘条执行GB1499.1-2008、热扎带肋钢筋执行GB/1499.2-2007、热扎光圆钢执行GB13013-91,碳素结构钢执行GB/700-88或GB/702-86标准。

上述国家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3. 产品质量检测

3.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和检测,如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应于货到甲方工地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赔偿甲方的损失。

3.2 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或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因检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承担。

3.3 甲方依据本合同3.1款对乙方供应产品的验收和检测,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如果乙方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进行索赔。

4. 供货方式及期限

4.1 乙方负责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及装卸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到现场乙方需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材质报告等。

4.2 乙方供货应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具体供货时间、数量按甲方通知要求执行。

4.3 乙方送货人员在送货途中的一切安全和交通事故与甲方无关,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否则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4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车辆尾气排放达标、不携带泥土上路,如由此引发的一切罚款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车辆进入现场后,需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要求,在装卸货物时须避免和减少扬尘、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4.5 乙方应当负责将不合格钢筋运离甲方场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不合格钢筋,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验收标准、方法

5.1 产品外观、质量验收

货到现场后,甲方依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退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其提供的材质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如甲方对钢筋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钢筋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执行高标准。

5.2 产品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依据线材过磅,螺纹检尺原则:

5.2.1 检斤验收:货到现场,甲方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数量验收,数量误差与乙方提供送货单数量在3‰以内的,按乙方提供数量签收;数量误差超出3‰时,双方或由第三方复磅处理,复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5.2.2 检尺验收:货到现场,甲方依据技术规范检尺换算。如有数量误差,按实际验收数量签收,或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5.2.3 甲方验收由甲方指定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式)签订验收收货单,其他人员签订的收货单无效,甲方不予承认。

6. 结算方式及期限

6.1 此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由乙方负责完税。

6.2 付款期限(从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月支付:当月供货、当月对帐,货款于次月日前支付。

(2)按批次支付:乙方按甲方提供的需用计划供货,每批计划供应完毕后,双方签认对帐单,甲方于日内支付该批产品货款。

(3)银行承兑支付: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金额为元、承兑期限为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余款于乙方供应完毕全部产品、双方办理结算后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4)付款应以下列第①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④商业承兑汇票(方承担贴息)。

6.3 乙方指定为结算人员,负责领取甲方支付的货款。

6.4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乙方的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7. 违约责任

7.1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交付产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 0.1 %/天,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7.2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若因货物权利瑕疵导致任何第三方与甲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追究。同时,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权利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

7.4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应付未付货款的0.02%/天,但该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拖欠款额的3%。甲乙双方明确:因该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了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因甲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

7.5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7.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无论判决或裁决结果如何,甲乙双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8. 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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