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助词、语气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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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助词、语气词

(三)助词附着在词、短语或句子上、•表示某种附加意义的词是助词。助词分为三小类。

1、结构助词:的地得所似的

2、时态助词:着了过

3、语气助词:啦的呢吗吧啊罢了

三类助词各有各的特点。

结构助词主要表示附加语与中心语之间的结构关系。“的”、“地”、“得”在普通话里都读轻声“de”,但在书面语中必须写成三个字:定语后写“的”,状语后写“地”、补语前写“得”。如“伟大的人民”、“迅速地前进”、“看得远”、“写得工工整整”。其中“的”字可以附着于词或短语之后组成名词性短语,叫作“的”字短语,我们将在短语部分讨论。“所”是个从古代汉语的辅助性代词虚化而来的特殊结构助词,用于及物动词之前,有时再加结构助词“的”,来充当定语,如“所研究的课题”、“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等。

时态助词表示动作行为的时间和状态。“着”表示动作正在进行或状态在持续。如

①现在正开着会。

②他开着电视就睡着了。

“了”表示动作的完成:

①我下了第二节课找你。

②他已经走了。

“过”表示曾有过某种经历:

①他去过昆明。

②前几天冷过一阵子。

语气助词用于句末,表示句子的语气。“啦”、“罢了”、“吧”、“的”常用于陈述句,“呢”、“吗”常用于疑问句,“啊”、•"呀"常用于感叹句。

助詞

爲了教學的方便,將詞綴也放在助詞裏一併討論。古代漢語的助詞有以下四類:(1)韻律助詞;(2)結構助詞;(3)構詞詞綴;(4)構形詞綴。

一、韻律助詞

漢語的節奏韻律是雙音節音步,這種節奏韻律傾向從很古的時候就有。受這種節奏韻律的影響,古代漢語不僅詞彙上産生了大量的同義連用和偏義複詞等韻律詞,而且也産生了一些主要起襯音或延聲作用的韻律助詞。所以人們通常將韻律助詞稱之爲襯字或湊足音節。雙音節節奏傾向在韻文中表

現得尤爲顯著,所以韻律助詞多見於《詩經》《楚辭》等韻文,散文中則比較少見。較常見的韻律助詞有“其”“之”“斯”“思”等。例如:

(1)心之憂矣,其‧誰知之?(《詩經·魏風·園有桃》)

(2)彼人是哉?子曰何其。(《詩經·魏風·園有桃》)

(3)日月忽其‧不淹兮,春與秋其代序。(《楚辭·離騷》)

以上三例中的“其”或位於句首,或位於句中,或位於句末,都起襯音作用。

(4)今此下民,亦孔之哀。(《詩經·小雅·十月之交》)——孔:副詞,很。

(5)天油然作雲,沛然下雨,則苗浡然興之矣。(《孟子·梁惠王上》)

(6)余既滋蘭之九畹兮,又樹蕙之百畝。(《楚辭·離騷》)

以上三例中的“之”字或在狀語與謂語之間,或在動詞之後,或在兩個賓語之間,都起襯音作用。像“亦孔之哀”“滋蘭之九畹”這樣的句法形式祇見於《詩經》《楚辭》的詩句,不見於散文中,所以這裏的“之”主要起韻律襯音作用。

(7)乃求千斯倉,乃求萬斯箱。(《詩經·小雅·

甫田》)

(8)彼路斯何?君子之車。(《詩經·小雅·采薇》)

(9)鹿斯之奔,維足伎伎。(《詩經·小雅·小弁》)——伎(qí)伎,行走舒緩的樣子。

(10)朱芾斯皇。(《詩經·小雅·采芑》)——芾(fú),皮製蔽膝。皇,鮮豔明亮。

以上四例中的“斯”或位於定語與中心語之間,或位於主語與謂語之間,都是起襯音作用。

(11)昔我往矣,楊柳依依;今我來思,雨雪霏霏。(《詩經·小雅·采薇》)

(12)思皇多士,生此王國。(《詩經·大雅·文王》

以上兩例中的“思”或位於句首,或位於句末,都起襯音作用。

二、二、結構助詞

結構助詞是在句法結構中起結構標記作用的助詞。古代漢語的結構助詞有兩類,一類是領屬結構助詞,分佈在定語與中心詞之間起標記領屬或限制關係的名詞性向心結構的作用,另一類是凸顯結構助詞,分佈在前置賓語之後或主語之後,起標記並凸顯前置賓語或主語的作用。

領屬結構助詞最常見的是“之”。例如:

(1)麟之角,振振公族。(《詩經·周南·麟之趾》)

(2)疾不可爲也,在肓之上,膏之下。(《左傳·成公十年》)

(3)齊景公有馬千乘駟,死之日,民無德而稱焉。(《論語·季氏》)

“斯”偶爾也有這種用法。例如:

(4)螽斯羽,詵詵兮。(《詩經·周南·螽斯》)——螽(zhōng),蝗蟲。詵詵(shēn),衆多的樣子。

在古代漢語裏,主謂結構如果在句子中充當一個句法成分,比如主語、賓語、判斷句的謂語或時間狀語,或者在一個複句中充當不能自足的分句,那麽這個主謂結構的主語和謂語之間要加一個領屬助詞“之”,使原來的主謂結構變成一個領屬性的偏正結構。通常人們管這種用法的“之”叫做取消句子的獨立性。例如:

(5)汝忘君之爲孺子牛而折其齒乎?(《左傳·哀

公六年》)按:此例加“之”的主謂結構作句子的賓語。

(6)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論語·雍也》)——按:此例加“之”的主謂結構作時間狀語從句。

(7)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已。(《孟子·梁惠王上》)按:此例加“之”的主謂結構作句子的主語。

(8)雖鞭之長,不及馬腹。(《左傳·宣公十五年》)——此例加“之”的主謂結構作讓步複句的分句。

下面各例中的“之”字也是結構助詞,其作用與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是一樣

的,但是句子卻是自足的,獨立的:

(9)子不我思,豈無他人?狂童之.狂也且!(《詩

經·鄭風·褰裳》

(10)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詩經·周頌·維天之命》)

(11)子西曰:“勝如卵,余翼而長之……。”勝聞之,曰:“令尹之.狂

也!得死乃非我。”(《左傳·哀公十六年》)(12)(伊尹)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婦有不與被堯舜之澤者,若己推而內之溝

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孟子·萬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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