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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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7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当事人】陈雪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当事人-个人】陈雪蕊魏运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海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张卉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海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张卉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密黄海涛张卉【代理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雪蕊【被告】深圳市和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魏运剑【本院观点】陈雪蕊主张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原件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对于关键证据未予核实和采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允。

陈雪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支持陈雪蕊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雪蕊主张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原件予以证实。

该“还款计划书”上部为一打印表格,表格下方为手写分期付款计划。

一审庭审时,和盈互联公司对“还款计划书”上部的打印表格无异议,对表格下方为手写分期付款计划则主张个别手写的内容不是和盈互联公司填写的内容。

2020年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2020年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分别说明财政资金的三种支付方式的流程与支付范围。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和支付范围:1、流程:(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支付范围:(1)工资支出:指纳入工资发放范围的所有工资性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物品、服务支出(按市财政局最新公布的规定执行)。

②虽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超过1千元或批量总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

(3)会议费支出:指单位在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地点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

(4)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指经批准的人员到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培训支出。

(5)拨款支出(含转移支付支出):指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拨出款项和转移支付支出。

(6)财政部门确定的应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流程和范围:1.流程:(1)申请和下达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

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个人付款证明-----------中心:我单位()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单位支付购买货款,金额(大写)陆拾万元。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单位名称(公章):20年月日-----------贸易中心:我(),身份证号()愿为单位支付购买该款于20年月日通过银行,账号,汇入贵中心的,账号。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联系电话:20年月日篇二:《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青山湖玫瑰园证明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宣建南于年方式支付给贵公司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卡号/汇款单号),此款项系本人自愿为张文春、戴玲花(先生/女士)购买青山湖玫瑰园星箫苑3幢别墅支付的购房款。

若因上述付款事项导致的该栋房屋相关的纠纷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付款人:(签字)购房人确认:xx年月日篇三:《代付款说明书-个人》关于代付款的说明书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现就本人于币元的款项用途说明如下:1、本人于年月日以银行卡转帐支付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元;2、上述款项用以代商品房买受人卖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房款的义务,视为商品房支付的房款;3、本人自愿代商品房买受人支付上述房款,由此产生的本人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我们双方自行解决,与贵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特此说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说明}.签署人:月日附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篇四:《代付款说明》代付款说明xx公司:我公司于X年xx月xx日开具给贵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 元(大写:xx整)(付给贵公司的现汇xx元(大写:元)已付至贵公司,此款是代xx支付,作为该公司购买贵公司xx的货款。

付款方与买方之间的代付款行为,由其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因代付款产生的任何风险与贵公司无关。

请根据此代付说明调整各自账务,此代付款说明三方互发传真有效。

此说明付款方(客户):xxxx年月日买方(国农):xxxx年月日收款方(股份):xxxx年月日1篇五:《代付款说明(个人)》代付款说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人于年月日通过银行汇入贵司(电汇凭证编号:)元整(大写: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业务定义(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

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者条件、授权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代付证明范本

代付证明范本

代付证明
XXXXX公司:
我方XXXXXX有限公司因XXXXXX原因与XXX(代付人)存在未结款项,经过协商,我方现委托XXX向贵公司支付我方与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合作项目的未结款项,金额为XXXXXX元。

XXX(代付人)将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向贵公司支付XXXXXX元,此笔款项为XXX代我方支付给贵公司的款项。

因本次代付款项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司与代付人承担,与贵公司无任何关系。

特此证明!
附件:
代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代付人现居地址及联系电话文件一份
委托公司:(签字/盖章)代付人:(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个人付款证明-----------中心:我单位()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单位支付购买货款,金额(大写)陆拾万元。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单位名称(公章):20年月日-----------贸易中心:我(),身份证号()愿为单位支付购买该款于20年月日通过银行,账号,汇入贵中心的,账号。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联系电话:20年月日篇二:《个人代付款证明》代付款证明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自愿代客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支付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项,车型:__。

车架号为:_______整车款:__元。

其他款项:__元。

总计金额_元。

卡号/支票号/账号为:_________,由于此项代付款事项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须附代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代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被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特此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篇三:《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青山湖玫瑰园证明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宣建南于年方式支付给贵公司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卡号/汇款单号),此款项系本人自愿为张文春、戴玲花(先生/女士)购买青山湖玫瑰园星箫苑3幢别墅支付的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2020年资金证明范文

2020年资金证明范文

资金证明范文今天为大家精选的内容是资金证明的相关例文和信息,欢迎大家阅读!资金证明参考格式(1)东城区编办:(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为(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此处填写“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现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其开办资金(此处填写金额)万元,由(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拨款投入。

(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将监督其(财务自行管理、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帐号”,财务由主管部门代理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保障其资金独立,并保证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独立支配权。

特此证明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公章年月日个人经济收入证明(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

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有资金证明范文(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署税[1999]791号,署税[20xx]2号申办条件:①按商品规范申报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②进口货物发票或合同(包括附件)的复印件两份;③进口货物详细的用途说明,必要时还应提供海关所需的货物图片、技术说明资料等相关文件;④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海关核销后退还申请单位);⑤如进口设备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⑥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⑦由项目单位(货主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授权书》(正本)。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

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付款委托书范本个人

付款委托书范本个人

付款委托书范本个人
一、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受托人信息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三、委托事项
委托人特此声明并委托受托人,在以下事项上代为支付款项:1. 收款单位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账号:
开户银行:
2. 付款金额及时间
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
四、委托授权
委托人同意出具此付款委托书,并在此确认受托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金额到指定的收款单位账号上。

五、委托须知
1. 委托人需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信息,确保款项能够准确地支付到指定账号上。

2. 对于因委托人提供的错误或不准确的收款单位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纠纷,委托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3. 受托人在代为支付款项时应认真核对款项及收款单位信息,确保款项安全、准确地支付到指定账号上。

4. 受托人在得知任何可疑情况或存在风险时,有权拒绝代为支付款项,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 如因受托人自身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准确支付到指定账号上,受托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特此声明,所有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错误或变更需及时通知受托人。

七、双方签字
委托人(签名):日期:
受托人(签名):日期:
以上为付款委托书范本个人的内容,委托人在填写委托书时应仔细核对,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另外,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字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书的所有条款,并保持一份完整的委托书副本以备查阅。

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应以委托书的内容为准。

代付证明模板范文

代付证明模板范文

代付证明模板范文**English Version:**Subject: Proof of Payment Template ExampleDear [Recipient"s Name],I am writing to confirm the successful processing of the payment on behalf of [Beneficiary"s Name].As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we have completed the transaction as per the instructions received.Please find below the details of the payment:- Payment Reference: [Reference Number]- Amount: [Currency] [Amount in Words]- Payment Date: [Date of Payment]- Sender: [Sender"s Name]- Beneficiary: [Beneficiary"s Name]- Purpose of Payment: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urpose]In case of any queries or further information required,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our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 at [Contact Number].Yours sincerely,[Your Name][Your Position][Your Contact Information]**Chinese Version:**主题:代付证明模板范文尊敬的[收款人姓名],我谨代表[付款人姓名]确认一笔代付业务的完成。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条据书信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个人付款证明-----------中心:我单位()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单位支付购买货款,金额(大写)陆拾万元。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单位名称(公章):20年月日-----------贸易中心:我(),身份证号()愿为单位支付购买该款于20年月日通过银行,账号,汇入贵中心的,账号。

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后果均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联系电话:20年月日篇二:《个人代付款证明》代付款证明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自愿代客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支付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项,车型:__。

车架号为:_______整车款:__元。

其他款项:__元。

总计金额_元。

卡号/支票号/账号为:_________,由于此项代付款事项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须附代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代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被付款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特此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委托提车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到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车型: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元(大写金额)的全部相关购车事宜,并提取所购车辆,于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大连鹏龙腾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个人代公司付款证明}.(须附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篇三:《代付款证明(个人付款)》青山湖玫瑰园证明临安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宣建南于年方式支付给贵公司人民币壹仟万圆整(卡号/汇款单号),此款项系本人自愿为张文春、戴玲花(先生/女士)购买青山湖玫瑰园星箫苑3幢别墅支付的购房款。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2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9日对外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又该怎么对外汇进行管理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

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

下面是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 ___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 ___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陈湘君、刘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湘君、刘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湘君、刘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4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黄跃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湘君;刘淑兰【当事人】陈湘君刘淑兰【当事人-个人】陈湘君刘淑兰【代理律师/律所】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张立民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迎张立民【代理律所】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湘君【被告】刘淑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陈湘君与被上诉人刘淑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款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陈湘君偿还刘淑兰借款618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上诉人陈湘君上诉主张,其借款行为系代表卓越公司实施,并非其个人借款;涉案借款用于卓越公司运营,且被上诉人刘淑兰已经收回6万元,被上诉人刘淑兰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

白亚楠、岳红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亚楠、岳红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亚楠、岳红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小潭【审理法官】曾小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亚楠;岳红灿;王明慧【当事人】白亚楠岳红灿王明慧【当事人-个人】白亚楠岳红灿王明慧【代理律师/律所】荆天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天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天星【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亚楠【被告】岳红灿;王明慧【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白亚楠上诉称其除了向岳红灿、王明慧已付款1584425元外,还通过案外人高阳向岳红灿、王明慧的工人颜辉、高保荣转账支付工资12600元,剩余未付款项应为2402975元。

但根据双方《协议书》的约定,涉案款项应当支付给王明慧、岳红灿,并未约定由白亚楠直接向工人支付,且双方均认可的已付款项均是对着岳红灿或王明慧支付的。

现白亚楠并未提供岳红灿、王明慧授权颜辉、高保荣收取上述款项的证据,故颜辉、高保荣的收款不能证明与本案欠款有关。

因此,白亚楠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白亚楠已付款金额为1584425元,尚余2415575元仍应支付,并应承担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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