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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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业务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都需要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对其所经营的业务进行明确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费用。

审批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资质、经营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授予许可证。

一旦获得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合法地从事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许可证的内容与效力《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名称、住所地和经营场所;2. 经营范围和许可证有效期;3. 监管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 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其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电信业务。

许可证的有效性将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或不适当经营,监管部门有权吊销或注销该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与处罚《办法》规定了监管部门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监管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其经营行为是否合规。

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规经营、欺诈用户、窃取用户信息等恶意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有权对其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许可证的变更与终止根据实际情况,许可证持有人需要进行许可证内容的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

变更内容一经核准,方可执行。

同时,许可证持有人也有权申请终止许可证,但在终止前必须履行相关合同和承诺,保护用户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其他规定根据《办法》,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如信用评估、备案管理、信息公示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适应电信业发展和管理的新要求,我部研究形成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

现行《办法》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我部2009年公布了现行《办法》,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关于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的要求,《办法》取消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现行《办法》第二十条)。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第七条、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第七条、第八条),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特别注意: 特别注意:1年内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关于许可证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关于许可证使用的规定]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9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的原则的规定 的原则的规定] 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的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关于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 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 营者为接入单位提供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营者为接入单位提供服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关于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 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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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关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理规定] 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
即:(1)不是按照规定的电信业务种类、规定的业务覆 (1)不是按照规定的电信业务种类、 不是按照规定的电信业务种类 盖范围、 盖范围、规定的期限经营电信业务 (2)主体变更不符合规定 (2)主体变更不符合规定 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3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 万元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 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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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的 第五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的 申请条件 规定] 规定] 第六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 第六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的 规定] 规定] 第七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 第七条[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的 规定] 规定] 第八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 第八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的 规定] 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网络传输媒介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业。

电信业务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则是电信业务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的信息产业部门制定,并由相关地方政府进行执行和监督。

该办法是为了保证电信业务从业者合法经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通过这项管理办法,电信业务从业者不仅需要获取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还需要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循一系列的规定,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电信业务从业者开展业务的基本前提。

对于想要进入电信行业的人员来说,他们必须先申请创办公司并通过资格审核,才有可能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从业者要持有经营许可证才能投入市场,如果没有许可证,并盲目开展电信业务,将会受到行政和司法惩罚。

此外,电信业务从业者还需遵循许多严格的规定。

对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定价等等,都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遵守经营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规定需要电信业务从业者遵守。

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用户隐私和安全的保护。

电信业务从业者需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通讯内容不会被泄露或者破坏,并认真履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保护等职责。

电信业务从业者还需保证电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提供优质的服务,让用户感到满意。

总体来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经过这份管理法规的限制和规定,电信业务行业将更加规范,让广大用户更加安心和满意地使用信息服务。

同时,对于电信业务从业者而言,要想获得用户信任、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做好服务,提升竞争力。

在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尤其是随着技术不断进步,电信业务的新领域和模式不断涌现,需要不断地调整管理法规,以适应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用户的不断变化。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7.07.03【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大家阅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条例2017版(2)

电信条例2017版(2)

电信条例2017版(2)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

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当今信息时代,电信业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因此,为了保障电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电信业务的规范与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论述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电信业务的经营,促进电信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许可管理体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确保许可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致性的政策解读与要求执行应对涉及的行业参与方均一视同仁。

许可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批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准入条件的界定电信业务涉及广泛的领域以及众多的参与方。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应明确各类电信企业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的界定应综合考虑各类电信企业的资本实力、技术能力、诚信意识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因素。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电信企业的准入进行严格监管。

三、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程序应制定明确的规定,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许可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确保审核的公开、公正。

四、许可期限与范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明确许可期限与范围。

在许可期限内,许可企业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旦许可期限到期,许可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许可或终止经营。

许可范围应明确规定电信企业的经营业务,避免经营范围的模糊与交叉。

五、经营行为的规范为了保障电信业务的公平竞争,应建立健全的经营行为规范。

电信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电信企业还应遵守用户合同和隐私保护规定,并确保网络安全。

六、监管与执法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管与执法体系对于电信业务的规范化非常重要。

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现行《办法》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六)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工信部公布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公布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公布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信部公布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业和信息化部最近公布了修订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变更、撤销、吊销、注销,以及经营⼯为的规范、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等内容,⼯2017年9⼯1⼯起施⼯。

2009年3⼯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

据⼯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介绍,2009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布以来,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近年来,随着“⼯络强国”“互联⼯+”等战略深⼯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发展环境发⼯了深刻变化。

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五⼯三条,主要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变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是修改不适应改⼯要求的内容。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案》(国发〔2014〕7号)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是建⼯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

为了推动电⼯政务建设,⼯便群众办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段,《办法》明确规定建⼯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查询、共享,完善信⼯管理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有效规范电信企业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检对象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参检企业),均须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我部负责对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进行年检。

各通信管理局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各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具体工作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组织实施。

年检要求和日程安排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通信管理局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年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年检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需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检。

三、年检要求(一)加强自查自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参检企业应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自主申请快速年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提出“绿色通道”快速年检申请:1.无不良信用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7(0)3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9页(P31-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J],
2.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J],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电信机构将重点监管失信经营者 [J],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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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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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

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第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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