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开取原则: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盐酸哌替、枸橼酸芬太尼、舒芬太尼、盐酸布桂嗪共4张。
《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氯胺酮、麻黄碱 2张《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地西泮注射液、艾司唑仑、曲马多注射液、曲马多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共5张《近效期药品登记表》《不合格处方登记表》《二类精神药品登记表》苯巴比妥钠。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守则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诊1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过3。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使用需谨慎。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保障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效强、副作用大的特点,对患者的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其使用需经过专业医师的诊断和处方,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1. 专业医师开具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需由专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2. 药房发药:患者凭医师处方到指定药房领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房只能按照处方发药,不得超量出售。
3. 用药监测: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期间,需定期到医院进行用药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三、制度的意义1. 保障用药安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患者滥用药物、超量使用的情况,保障用药安全。
2. 提升医疗质量:规范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减少用药错误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3. 防止药品泛滥:严格的处方领用制度可以有效遏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泛滥现象,减少药品滥用对社会的危害。
4. 促进用药合理化:通过处方领用制度,可以使患者按照医嘱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提高治疗效果。
四、加强监管与宣传1. 提高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房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
2. 宣传政策法规: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领用制度,引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领用制度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健康。
希望社会各界能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患者的用药权益。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各临床科室、药剂科: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是每次检查评审所必查项目,为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门诊处方“病区/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10*******”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如必须修改,要求不超过1处,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2)药品写通用名;(3)剂型必须注明;(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医务科定期将组织质控科、药剂科从严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表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1、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必须到门诊部或医务部备案。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规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最大一日成人常用量,儿童用量请祥看。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XXXX医院
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必须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0001234”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
4、开具手写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并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麻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药品,因此需要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安全的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处方权一般由医生具有,在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执业的前提下,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2. 处方编写: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完整、准确的处方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物名称和剂量、药物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生还需要签名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审核:医院药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予以驳回,并及时通知开具处方的医生。
4. 处方管理: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管理台账,记录开具处方的医生、处方日期、患者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验和追溯。
5. 处方调剂和配药:药师根据处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配药程序和标准下,调剂和配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6. 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的时限,并确保处方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处方被滥用。
以上是常见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概述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
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
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
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某医院因管理不善,导致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被盗,造成
严重后果。
一名医生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处方,导致患者药物成瘾。
一家药店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分析和启示
加强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 方的安全、有效、合规。
提高医生素质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 应症、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避免滥用和误用。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 厉打击,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是 医疗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生 开具处方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吊销执业证书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医 师,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执业 证书。
社会影响
声誉受损
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医师声 誉受损,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和信誉。
患者信任度下降
患者对医师的信任度可能因违规 行为而下降,影响医患关系的和
谐。
社会舆论谴责
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舆 论的谴责和质疑,对医师个人和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限量
每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量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处方应书写清晰、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处方审核规定
01
02
03
审核内容
处方审核应包括对患者的 身份信息、疾病情况、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用 法用量等进行核对。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1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网搜集整理。
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2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4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5、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6网搜集整理。
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7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8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9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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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权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另: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所有留存的资料建议保留在药房,以方便患者使用
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