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原则。
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拆迁人做好所属单位或人员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七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办事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拆迁主管部门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拆迁范围红线图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拆管办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国家兴修公路的政策每一年都可能有所改动,而兴修公路难免会涉及到占用土地,占用土地则必须对土地上的原有住户进行补偿,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了,当然,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房价标准,各地政府在制定这个补偿标准的时候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管理一、问:政府现在给出的补偿标准一人只有30平方,我家有三口人,但是有500平方的面积,超出的部分一平方只有500块钱,这样合理么?答: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
因为针对一个相同的项目,可能政府会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如律师团队代理的庐铜铁路拆迁项目,庐江县和无为县给出补偿标准房屋单价面积差了一倍,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高飞律师提示,按照国务院、土地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农村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应能够保障其能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即,如你家现有300平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拆迁后,安置的房屋面积应在100万元的范围,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至少要做到拆一还一。
因此政府只按照人口补偿面积,多出的部分还要自己掏钱是严重不合理的!二、问:政府拆迁农村房屋,没有补偿现金,而是用“购房券”代理货币,让我们用购房券去买商品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答:高飞律师提示,政府用“购房券”的形式代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是严重违法的!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的蒙城县某项目正是这样情况,政府发放购房券,该券只能用来买商品房,还有有效期的限制。
这样行为严重违法了国务院590号令,即只能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迁。
三、问:我的房子在镇子里,很早就盖了,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现在已经划到了城市规划区,但现在政府拆迁,说我的房子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只能按照人头补偿面积,是否合理?答: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只要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公平对待,合理补偿,即如你家现有100平的房屋,按照市场价100万元,拆迁后,房屋面积也应在100平左右,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拆一还一,如通过专业的法律维权方案,可以达到1:1甚至1: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树立项目顺利停止,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排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容许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一切人。
本方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团体。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任务。
各县区政府、树立、疆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任务的顺利停止。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排;被拆迁人应当听从城市树立需求,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实在维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容许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央求支付房屋拆迁容许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树立项目同意文件;〔二〕树立用地规划容许证;〔三〕国有土地运用权同意文件;〔四〕操持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
前款第〔五〕项规则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互换房屋安排规范、新建安排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暂时过渡方式及详细措施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央求之日起8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对央求事项停止审查,对契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容许证»;对不契合条件的,退回央求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容许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树立项目称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方式予以发布。
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拆迁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依法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拆迁工作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拆迁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和规范。
第三条拆迁工作的宗旨是合法、公正、合理、有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拆迁工作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法制保障、社会监督,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市拆迁工作实行领导机构与执法部门相分离的管理模式。
领导机构由市政府牵头,执法部门设置在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局。
第六条拆迁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拆迁规划、资金计划、拆迁区域划定等工作。
第七条拆迁工作执法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协调各部门合作,规范拆迁程序,保障拆迁权益,提供法律支持等工作。
第八条拆迁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拆迁工作实施中的机构建设、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拆迁工作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解决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十条拆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立项、征收、审批、安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拆迁立项程序,包括确定拆迁地点、范围、方式、时限等内容。
由领导机构牵头,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征收程序,包括开展调查、征收补偿、签订协议、办理手续等内容。
依法征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拆迁审批程序,由执法部门牵头,领导机构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安置程序,包括合理安置被拆迁群众,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章拆迁标准第十五条拆迁补偿标准要合理、公正、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拆迁地点、面积、用途、市场价值、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征收对象和用途确定,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农业等内容,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5号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引江济淮是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具有城乡供水、发展航运、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功能。
为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征迁范围,规范征迁工作程序引江济淮工程征地范围包括经批准的输水河道、枢纽建(构)筑物、临河跨河建筑物、影响处理及建设管理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拆迁安置用地和“三改”用地。
征地界线、地类和数量以施工红线图(含批准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目法人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确认为准。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用窑窖等)。
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征迁监理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字,经市引江济淮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为准。
二、严格落实征迁补偿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引江济淮工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并由项目法人拨付。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规定标准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拆迁程序1. 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公布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拆迁计划应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2. 征求意见和听证在拆迁计划公布后,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定期组织听证会,听取拆迁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标的物的权属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4. 拆迁实施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协议,由专业拆迁单位具体负责拆迁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房屋内财产和个人安全。
5. 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拆迁补偿款应及时支付给权属人,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6. 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权属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评估应公正、公平,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 过渡费用过渡费用包括临时租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及时支付给权属人。
3. 临时安置费用对于因拆迁而需临时安置的权属人,应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拆迁补偿管理1. 拆迁资金管理拆迁资金应由专门设立的拆迁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
2. 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信访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拆迁工作的专门信访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拆迁相关的信访事项,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
2017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
房屋动迁的标准主要根据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来估算的。
动迁补偿标准一、动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动迁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动迁补偿标准: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核心内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因素会影响拆迁补偿标准?它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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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相关知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地域和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发挥作用。
拆迁管理工作中,有一系列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样清晰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一个关键环节。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迁安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7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推荐文章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热度: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热度: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热度: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热度: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热度: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
2017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草案)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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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
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