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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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得保险标得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得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与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与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得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与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得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得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得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得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得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得下列责任与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得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得直接损失与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得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得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得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得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得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得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得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得必要得、合理得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与得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得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得拖带行为引起得被拖船舶得损失、责任与费用,非拖轮得拖带行为所引起得一切损失、责任与费用);二、船舶正常得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得故障与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得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得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与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得损失与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得间接损失与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得责任与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与政府征用、没收;八、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定稿)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对渔船具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第四条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一)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二)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六条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2、火灾、爆炸;3、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4、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二)综合险:本保险承担船舶发生的如下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1、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

2、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2)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3)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
(七)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耗损:
(八)包装不符合要求;
(九)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
(十)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十一)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十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四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船员自带的货物、被保险人免费承运的货物的损失;
(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三)甲板装载的非集装箱货物的损失;
(四)因货物错误交付、延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贪的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及违约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按照主险条款投保了船壳险的船东作为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第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假冒、伪劣货物以及禁运品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同样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内河船舶险保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以主条款为准。

本条款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

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船舶发生下列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1、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2、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4、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5、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除外责任第二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

二、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三、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

四、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

五、战争、军事行动、骚乱、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费及赔偿限额第三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附加险费率表单位:万元第四条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赔偿限额如下:单位:万元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一般船舶改变技术情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六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险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并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制度和有关污染防治、油水排放的规定,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附加险种、条款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浆、舵、锚、锚链、子船发全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因修理螺旋浆、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按船舶保险金额的1‰计收。

三、赔偿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二、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40%。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10%。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编号:LB-2022-001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船东或船舶使用人)签订。

双方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对乙方所属沿海内河船舶进行保险。

第一条船舶保险范围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属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期限为自起保日00:00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00时止。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元”)伍拾万元整。

1.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乙方所属沿海内河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全面险和部分险事故的损失。

1.3 本保险赔偿所涉及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合理的拯救费用、保险理赔处理费用、弥补乙方暂时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费用、由于要求弥补扩大限额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免赔额的约定2.1 本保险责任标准为全面险,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10% 。

保险赔偿以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适用。

因故障或需要维修而在靠泊地进行作业的,免赔额照例适用。

2.2 重要设备报废赔偿,赔偿金额按设备实际价值在本船保险金额的10%以内时由乙方承担。

在本船保险金额超过伍拾万元整时,费用以乙方超出部分并逐年减少0.5%计算。

2.3 主机修、换、压载水泵换扇叶、电动机修理、泄漏等装修费用的赔偿,自负额定为50%。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用自起保日起一次交付至一年期,金额为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乙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得中途退保。

3.2 本保险的费率是指乙方享受的本保险的各种保险项目之和,以及出现保险事故所实际支付的各种赔偿金额之和。

3.3 如保险期限届满,乙方仍需继续保险的,应在本期保险届满前向甲方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保险理赔方式4.1 本保险理赔原则上为先行赔付,赔付总额在确认赔付金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算付款。

在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或未给付赔偿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2 本合同甲方与乙方均承认本条款所规定的仲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守约的一方须向仲裁机构支付保证金。

华泰财险 货运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华泰财险 货运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2009版)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具体船名、型号、船舶识别号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机器、设备、船舶载货等损失。

2. 乙方还承担因船舶碰撞、触碰、搁浅等事故导致的第三者责任。

3.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方自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额支付保险费。

3.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出具相应的保险单。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船舶的情况,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使用性质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乙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3.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的索赔请求,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七、免责条款1.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船舶超载、航行违章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4.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单。

八、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船舶及相关附属设备、人员责任等。

保险船舶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名、船号、建造年份、船舶类型、船舶用途等。

双方应详细列明并记录在保险单中。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风暴、暴雨等自然灾害;3. 船舶碰撞、搁浅等意外事故;4. 船舶运输货物损失;5. 人员伤亡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并记录在保险单中。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保险单载明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双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期间。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结果通知。

2. 若核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若核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在核定结果通知中说明理由。

3.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赔偿有关的必要单证和材料。

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材料,导致乙方无法核定损失,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4.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2.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部损失;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鉴于乙方拥有并运营沿海或内河船舶,需要对船舶及其相关利益进展保险,甲方作为提供保险效劳的公司,愿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提供保险。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就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船舶名称:____;船舶类型:____;船舶吨位:____;船舶注册地: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覆盖乙方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第四条保险费率及支付保险费率为____%;保险费用总额为____元;保险费用支付方式:____;保险费用支付时间: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在乙方违背合同条款时解除合同;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提出索赔时及时进展调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在船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并在船舶发惹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索赔程序乙方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详情;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天内进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支付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应支付违约金____元;如甲方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应按未赔偿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免除,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附加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增加附加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

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

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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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

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一)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

(二)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三)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

(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

(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

(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

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

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一)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子船发生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二)因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赔偿(一)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二、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主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于本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油污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没有提及的内容应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每次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投保了船舶险的船东作为承运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载货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倾覆、沉没,致使保险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承运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赔款金额合计以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开展运输业务;(三)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期间或责令停业之后,继续开展运输业务;(四)船舶不适航;(五)不可抗力;(六)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七)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八)包装不符合要求;(九)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十)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十一)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十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船员自带的货物、被保险人免费承运的货物的损失;(二)活动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三)甲板装载的非集装箱货物的损失;(四)因货物错误交付、延迟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及违约金;(六)假冒、伪劣货物以及禁运品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同样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及保费第八条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

第九条如无特别约定,保险责任应于全部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

有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首期保费不应低于总保费数额的25%,保险责任在首期保费交清后开始生效。

赔偿处理第十条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及责任裁定书,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救助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本条款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承运货物发生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在未经保险人同意前,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涉及第三方索赔的事件不能做出承诺或支付,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本保险不适用于航行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

第十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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