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对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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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摘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价值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

(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形成他的法治理。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守法

“法”归根结底要体现君主意志和利益。其一,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其二,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权利;其三,法要由君主制定。法家坚持国家法律

的绝对权威韩非则强调守法的绝对性,不允许人们对法律的任何叛逆。他认为,法无论善恶,人们都要遵守,“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公利、公义的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公利,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评判,任何是非功过都要受法律赏罚。法高于人,守法是最高的道德。

(二).韩非子法治主张的实质

韩非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公开的客观尺度。他极力提倡“法不阿贵”(《有度》),“法行所爱”(《外储说右上》),也就是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法在生活中的地位,主张“任法不任智”

(《大体》)。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值得我们汲取。但是,韩非的法治主张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韩非的法治主张,实际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人之治,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思想和组织机制,因而徒具法治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因此,韩非所说的法治根本不能和现代所说的法治相提并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人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韩非是一个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并没有进入权力的核心,不具备制作法律的资格。但是他的主张却对君主的统治具有借鉴意义。其法治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但仍属专制制度的思想意识形态。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境界

韩非子的法治境界即禁心、禁言、禁事,他公开排斥百家之学,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

对法家思想的接纳和认同。在此,他企图通过法律的普及达到人们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执法服法的目的。韩非把知法懂法视为教育的唯一内容和动机,使普及法律成为教育的唯一目的。所以韩非的教育其实是法教,而德教被忽视了。法律从禁止的角度规定了做人的最低点,那就是不要做什么,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因为道德所感召的恰恰是那些安纪守法、循规蹈矩的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比道德更具有普适性。法律则规定了为人的时空限度,使人变得实际和真实。法家思想与儒家相比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批判性。用带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比用建议性的道德引导要现实和迫切得多。法律不仅可以杜绝君主以自己的好恶强加于国,而且可以使群臣为官廉洁、防止腐败。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评价

韩非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反映了战国后期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愿望,适应了由诸候割据向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过渡的历史要求,虽然仍带有阶级局限性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仍具有借鉴意义。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分不开的。当然,韩非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固然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但以法律为唯一的教育内容,显然不利于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的发展,不利于思想文化的繁荣。“播诗书而明法令”更是一种极端的高压政策,对思想的禁锢带有愚民政策的意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化传播的倒退,应引以为戒。在韩非看来,大多数人不可能有自律,必须依赖他律,韩非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并结合李惺、吴起、商靴等前辈法家的学说,在“慎赏”的同时,比商靴更系统地提出“以刑去刑”,以重刑止轻罪的学说,但是,这似乎从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境界,实际上很难达到。在“谁来操这个赏罚之柄呢?”这个问题上,在韩非的经验世界中,自然只能是君王一人而己。造法的权在什么人,变法废法的权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认的便算法律,他感觉不便时,不承认他,当然失去了法律的资格。他们主张法律万能,结果成了君主万能。

四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主治吏不治民”一一依法治理腐败,预防全民性腐败治吏思想是韩非子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包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思想。首先,以法治吏是治国的关键。其次,治国用能人,而不用贤人。再次,治国要以人性为基础。当下,官员的贪腐问题已成为百姓心目中的最大问题,已经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根据统计,每年因官员贪腐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党和政府将反腐败确定为一场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采取了许多措施坚决治理腐败。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吏”的思想,并设计了一系列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奖功罚过、防奸止奸以加强君主对官吏控制的措施和策略。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以法选拔和任用干部,循名责实,按职责考核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赏当其功,罚当其过,实行赏罚分明的公务员奖惩制度;以法治吏,依法治权,从根源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等方面,均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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