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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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电视互联网11803【发文字号】中宣发[2016]41号【发布部门】a04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6.11.25【实施日期】2016.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工作任务,现就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有线电视网络是党和政府声音传向千家万户的主渠道,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在传播主流舆论和发展先进文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干线超过426万公里,全国用户约2.4亿户,已成为国家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省(区、市)基本实现“一省一网”,数字化、双向化改造深入实施,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有线电视网络业务创新、转型升级受到分散运营、分割发展的制约,资源优势、规模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任务,是赢得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牢牢占领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和网络安全,有利于扩大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总目标,落实国家三网融合战略,进一步巩固有线电视网络传播主流舆论的主渠道地位,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机制体制,强化科技引领,推动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加快建设兼具宣传文化和信息服务特色的新型融合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全国性数字化文化传播渠道,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切实增强先进文化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广电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广电发〔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项目支撑作用,为发展规划做好储备,总局拟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培育扶持符合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方向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重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以企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紧密结合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精品制作生产、产品业态创新、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网络升级和融合发展、关键和核心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有重大影响。

(一)高新技术创新开发与应用推广类。

积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广电领域的应用实践,加大5G、移动互联、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创新开发与应用。

积极探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流程的重构再造,推进媒体资源聚合、生产流动融合、采编力量整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业科技竞争力。

(二)精品内容制作能力与衍生开发项目类。

支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原创价值、国际元素、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产品制作能力项目建设。

积极拓展产品开发、版权交易、衍生产品市场,延展提升内容产业价值链,促进创意制作和相关产业创新融合,推动产业良性循环和综合效益增长。

(三)智慧广电生态体系建设与网络融合类。

主动对接用户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和新兴技术,推动制播分发、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全链条革新与重构的产业项目。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3•【文号】广发计字〔1992〕271号•【施行日期】199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财务制度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23日广发计字〔199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用好赞助资金,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单位)为达到广告宣传目的而自愿为组织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即:广告性赞助或称赞助广告。

第三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举办的社会赞助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

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权对赞助活动和赞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单位举办赞助活动,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较大的赞助活动,必须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2001年国家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细则

2001年国家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细则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广发办字[2001]149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五、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应以双向服务为发展目标。

已完成网络双向改造的小区,要及时提供网络双向服务。

六、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1)申办机构向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电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1.27
•【文号】财税[2006]168号
•【施行日期】2006.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
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目录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0(一)政策沿革 0(二)政策调整 (2)(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0(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2)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4)(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4)(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5)(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6)(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7)(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9)(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9)(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0)(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11(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1(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11)(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3)(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 13(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3)(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4)(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14)(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14)(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5)(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15)(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16)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6)(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16)(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17)(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17)(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19)(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21)(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1)(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21)(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21)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22)(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22)(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23)(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4(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24)(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25)(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5(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26)(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26)(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27)(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27)(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28)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8)(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8)(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28)(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29)(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29)(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30)(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8]98号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8]98号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广电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8]98号)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本级执收的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签证代办加急费和考试考务费,及所属单位执收的广告收入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中央电视台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广告收入收缴按我部《关于实施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方案的若干规定》(财教[2008]10号)执行,由广电总局(计财司)负责执收。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局所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和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你局本级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按财教[2008]1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设。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局本级以及所属纳入改革范围的各执收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均予以撤销,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

在销户前,请你局本级以及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新广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发〔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财务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把传统出版的影响力向网络空间延伸,是出版业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迫切需要,是履行文化职责的迫切需要,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出版业实际情况,现就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充分运用新技术,创新出版方式、提高出版效能,进一步掌握网络空间话语权,进一步提高出版业的影响力传播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出版业更好更快发展。

2.基本原则。

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出版,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贯穿到出版融合发展的各环节、全过程,自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正确处理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关系,以传统出版为根基实现并行并重、优势互补、此长彼长;坚持强化互联网思维,积极推进理念观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生产方式创新;坚持一体化发展,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实现出版资源、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坚持内容为本技术为用、内容为体技术为翼,运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差异化发展。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9号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9号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为支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加强对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而建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部和广电总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补助老少边穷地区骨干台(站)及高山台(站)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维修。

(二)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方广播电视部门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维修。

(三)经财政部、广电总局批准补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一)设备购置费:指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关的专业设备和一般设备的购置费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2001年12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坚持广播影视的特殊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有益做法,有利于确保党对广播影视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有利于广播电影电视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广播影视集团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传输网络公司、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出版、科技开发、广告经营、物业管理的综合性传媒集团。

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

集团应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业,以新闻宣传为中心,以繁荣创作为重点,同时可兼营其他相关产业。

集团承担完成宣传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集团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广播影视业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影视集团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组建集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重点是搞好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和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试点工作。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7施行日期2004.06.07文号主题类别广播影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集团)有关直属单位:请各单位根据印发的《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2004年6月7日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为了推动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开展,积极塑造市场主体,面向社会,适度开放,分工合作,建立完善的付费频道产业链,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以下简称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本着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推进付费频道经营业务的开展。

二、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按照“集中受理,择优选择”的方式产生。

中央、省级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直属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三、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可以采取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卫星或微波等方式向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传送付费频道。

但在同等条件下,集成运营机构应优先采用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向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传送付费频道。

新时代·大视听·全产业链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

新时代·大视听·全产业链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

广播与电视技术 〔2019年·第46卷·第9期〕148展会报道 Exhibition Report8月20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委员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在BIRTV2019主题报告会上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委员会会长王联和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经理赵刚现场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张丕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总工程师王效杰出席了签约仪式。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广播电影社会组织联合会,198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是我国广电业协会中唯一的综合性技术行业组织。

理事会员单位以各省电视台、网络公司为主,由广电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领域的产学研用相关单位组成,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领导下,围绕广播电视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组织举办ICTC 、IMIC等国际技术研讨会,组织开展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奖,组织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和行业培训,积极为广电媒体融合发展和战略转型升级做出贡献。

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属单位,是北京国际广播电影电视展览会(BIRTV )的承办单位。

BIRTV 于1987年经原广电部党组批准,由中央电视台创办。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BIRTV 已经成为我国广播影视行业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展会与交流活动,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专业性和体验性相兼备、技术创新与文化创意相促进的国际广播影视展览会。

在当前广电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加速融合发展的趋势下,为扩大和推进双方在广播电视领域内外的形象宣传与品牌提升,更好的服务于广电媒体融合发展和战略转型升级,经友好协商,双方将共同组织和举办行业交流活动,并在评奖、国际技术交流、业务考察、专项培训、产业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强强联合,资源共享,共同推进中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浅谈广西乡镇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信源

浅谈广西乡镇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信源

102 视听 •SHI TING 2018年 第 4 期技术维护1 广西乡镇发射台基本情况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网是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的重要方式,是确保高效地把党和国家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的重要组成。

广西地处云贵高原东南边缘,两广丘陵的西部。

辖区内由于地形地貌影响,特别是西北部高山、丘陵众多,仅依靠原有的高山台站覆盖网,无法实现无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许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或行政村仍为覆盖盲区。

根据 2009 年全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普查分析,目前全区有 604 个乡镇收不到或收不好(46dB 以下)调频信号,占全区乡镇的 53% ;有 693 个乡镇收不到或收不好电视信号,占全区乡镇的 56%,当地(市或县)广播节目目前也无法在乡镇形成有效覆盖[1]。

根据广西实际,全区于2013年起开始推行新一轮乡镇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项目由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统筹实施,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和辖区市县广电部门共同建设。

截至2017年底广西区内总共建成开播644座乡镇发射台,全区地面数字电视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

按照规划2018年全区将再建55座新的乡镇发射台。

2014年12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以下简称“中央覆盖工程”)的通知》[2],明确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

工程规划在实施台站转播中央电视台12套标清数字电视节目或4套广播节目。

其中广西有 95 座县级台站和 494 座乡镇台站纳入此次工程。

工程的目的是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无线数字化广播电视现代传播体系,推动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2 乡镇发射台信源方案2.1 信源编码技术标准地面数字电视节目视频编码采用GY/T 257.1-2012《广播电视先进音视频编解码 第1部分:视频》(以下称“AVS+”)标准,音频编码采用GB/T 22726-2008《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以下称“DRA”)标准,地面数字电视覆盖采用GB 20600-2006《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以下称“DTMB”)标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国税发〔2001〕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财政拨款;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四、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五、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五)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上作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改革方案的其中一项是: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为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作用,方案提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等。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其中一项提出: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

为加强党对重要舆论阵地的集中建设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媒体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广播电视媒体、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

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组织重大宣传报道,组织广播电视创作生产,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精品,引导社会热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推动多媒体融合发展,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等。

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

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

《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今年将启动3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总结了2017年立法工作进展,还公布了2018年工作打算,其中明确提出:推进重点立法项目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领域法律规范体系,如启动《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建立广播电视领域基本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
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发办字[2001]1520号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
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520号2001年12月2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构建科学、高效、繁荣的广播影视节目市场,目的是对我国广播影视节目资源进行整合,促进广播影视节目流通,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利于推进先进文化的广泛传播,有利于让更多代表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作品走向世界。

二、在北京建立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控股管理,吸纳电影集团、省(区、市)广电集团参加。

同时在上海、广东、辽宁、陕西、四川等省市建立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

建立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影【发文字号】财税[2015]9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96年)【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6]209号【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04.23【实施日期】1998.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4月23日广发影字[1996]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1996年4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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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实施【发布时间】:2015-01-09 16:502014年12月30日,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311号)。

《通知》明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建设。

计划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利用全国无线广播电视骨干发射台基本实现12套中央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启动3套中央广播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

第二步:2015-2016年,根据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效果,继续补充完善覆盖建设,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质量;根据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情况,做出下一步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总体方案,再分年实施。

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全面推进概念股迎历史机遇2015年04月15日09:23来源:证券时报网悉,该项目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保障全国人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

预算金额高达17.5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去年11月,总局科技司召开“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部署地面数字电视设备,实现县级以上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部分节目,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

年底,中央财政投入40多亿元资金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计划在全国3117个电视发射台站中,新增5846部数字电视发射机,转播中央电视台12套电视节目;在330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更新330部数字广播发射机,转播中央台4套广播节目。

上述工程完成后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我国无线电视和广播的数字化进程,还将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覆盖,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财政部投入巨资完善地面数字覆盖网,既有公益行为又有社会行为,也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地面数字电视是三大数字电视网络之一,在我国电视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力可以直接覆盖到广大县乡村镇,尤其在部分偏远地区更是当地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

本次建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地面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包含了视频和声音两种媒介,适合央视主流媒体的信息传递。

总局拟40亿建设央视全国地面电视覆盖网编辑:科讯广电网李双来源:科讯广电网2014年11月04日14:58:22标签:总局央视地面数字电视继国家财政投入5个亿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部署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站,近期国家财政拟投入40多个亿人民币,开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国覆盖工程。

2014年11月2日下午2:30,广电总局科技司主持召开了“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总局科技司、广科院、规划院及设计院、发射机厂家等参加本次通气会。

总局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每个站2部发射机,共计6293部发射机,实现县级以上发射台站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除3、5、6、8外12套节目。

其中主要1KW发射机3500台左右,300W发射机1250台左右,100W发射机1150台左右,主要设在乡镇。

同时,财政部同意在330个地市的发射塔,建设CDR的发射站,和模拟同频发射。

每个点发1套模拟音频,并发3套数字音频广播。

地面电视网络基本上采用一个频点省级单频网,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全部传送中央电视台节目;一个频点多频网,如果频带有空余,可以加入本地节目。

节目编码方式采用A VS+编码,加密传送。

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年内完成招标工作。

央视央广15套节目将在全国实现无线数字覆盖2015年01月13日10:16 来源:慧聪广电网T|T【慧聪广电网】2014年12月30日,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311号)。

《通知》明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建设。

计划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利用全国无线广播电视骨干发射台基本实现12套中央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启动3套中央广播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

第二步:2015—2016年,根据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效果,继续补充完善覆盖建设,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质量;根据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情况,做出下一步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总体方案,再分年实施。

继国家财政投入5个亿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部署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站,近期国家财政拟投入40多个亿人民币,开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国覆盖工程。

2014年11月2日下午2:30,广电总局科技司主持召开了“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总局科技司、广科院、规划院及设计院、发射机厂家等参加本次通气会。

总局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每个站2部发射机,共计6293部发射机,实现县级以上发射台站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除3、5、6、8外12套节目。

其中主要1KW发射机3500台左右,300W发射机1250台左右,100W发射机1150台左右,主要设在乡镇。

同时,财政部同意在330个地市的发射塔,建设CD R的发射站,和模拟同频发射。

每个点发1套模拟音频,并发3套数字音频广播。

地面电视网络基本上采用一个频点省级单频网,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全部传送中央电视台节目;一个频点多频网,如果频带有空余,可以加入本地节目。

节目编码方式采用A VS+编码,加密传送。

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年内完成招标工作。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发展规划【发布时间】:2013-11-26 15:27【信息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发展规划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通过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全面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新体系。

在我国地面电视广播由模拟向数字过渡时期,特制定本规划。

一、推进地面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地面电视是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获取新闻信息、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地面电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到2011年底,全国拥有电视转发射台15397座,电视发射机30082部,总发射功率13960千瓦,无线电视综合覆盖率达94.52%,电视机社会拥有量超过5亿台。

地面电视广播覆盖全国城乡,其网络规模和覆盖人口位居世界前列,影响与作用日益增强。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数字化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地面电视向数字化迈进已摆上重要日程。

加快推进地面数字电视发展,对于巩固和拓展党的宣传文化阵地,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发布实施强制性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各项配套标准加快完善,数字电视产业不断壮大,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进一步拓展,大力发展地面数字电视的条件已经具备,加快推进地面数字电视发展,加紧建设各级电视节目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络,促进广播电视大发展大繁荣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规划思路(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为全民免费提供地面广播电视服务。

全面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实现传播手段的创新,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内容丰富的全国各级电视节目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

不断提高地面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节目数量和收视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收视权益,推动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提出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发展要为全民免费提供广播电视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全国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建设,分阶段逐步实施;坚持共用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无线台站资源;坚持“模数同播”和等效覆盖,优先将现有地面模拟电视节目以地面数字电视方式同时播出,保证现有节目的地面数字电视覆盖范围不低于模拟电视;鼓励在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地区使用地面数字电视方式播出本地电视节目。

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完成后,原有模拟电视频道主要用于继续免费提供高清、3D等其他更多电视节目的地面数字电视方式覆盖。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基本建成,提供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和本省第一套、本地第一套电视节目等高清、标清公共服务节目,地面数字电视综合覆盖率基本达到现有模拟电视覆盖水平,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基本普及,更多的中央、本省、本地农业科教类电视节目和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等其他电视节目进入地面电视频道,通过高、标清方式为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套高质量的节目,公共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地面模拟电视信号停止播出,地面电视实现由模拟到数字的战略转型。

(四)规划思路发展地面数字电视,要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出发点,统筹城市与农村,统筹东、中、西部地区,统筹高清电视与标清电视,并且综合考虑各套节目的覆盖范围、接收终端普及程度以及覆盖网建设等相关因素,围绕到2020年实现地面电视由模拟技术体制转为数字技术体制的总目标,按照以下思路有计划分阶段地积极推进。

第一,优先发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兼顾移动电视。

地面数字电视覆盖主要用于传输基本公共服务的电视节目,满足广大群众固定接收的要求,同时也可兼顾移动电视服务。

按照中央、省、市、县的顺序,首先安排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的中央第一套、第七套和本省第一套、本地第一套以及中央新闻频道等公共服务节目。

在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地区,在频率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地面数字电视优先播出本地电视节目,不断丰富当地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优先开展模数同播,积极开展高清电视服务,尽快将现有地面模拟电视频道以地面数字电视方式同时播出。

在技术标准上,地面数字电视节目信源编码采用国家标准。

鉴于现有地面模拟电视用户均为固定接收用户,本规划主要要满足固定接收,高、标清节目同播的接收质量,采用较高码率的工作模式。

同时,加快推广高效编码技术。

第三,分区域、分阶段推进规划的实施。

按照大、中、小城市及农村的顺序分阶段推进规划的实施,同时也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服务。

在覆盖网建设上,首先进行与电视节目模数同播的基本覆盖,再进行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络优化工作,优化完成后,保证地面数字电视的覆盖范围不低于本地现有地面模拟电视广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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