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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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简单版)

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比较通用简单的版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4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5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6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7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8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9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元

第10条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

额(

万元)

出资

比例

(%)

转/

受让

比例

(%)

/

持股比例

货受让

有限公司币股

%

货币转让

%

有限公司货

转让

%

有限公司货

转让

%

合计100 转/

受让

100%

第11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12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2.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12.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2.3 选举(委派)和被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12.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12.5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2.6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分取红利;

12.7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继续认缴出资;

12.8 公司终止后,依法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12.9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2.10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的行使,以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13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3.1 遵守公司章程;

13.2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3.3 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3.4 股东不得抽离出资;

13.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

第14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1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新入股东不得参与公司管理。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7.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17.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17.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法人股东解散的,其股权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法人股东分立的,按照其分立的约定持有本公司的股权。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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