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航空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30•【文号】航技[1986]1073号•【施行日期】198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1986年11月30日,航技〔1986〕1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二章标准的分级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
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国内维修单位申请和批准指南》等三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国内维修单位申请和批准指南》等三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2.03.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国内维修单位申请和批准指南》等三部咨询通告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R4)已正式发布,为指导维修单位在新规章下进行维修许可申请,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我司修订了咨询通告《国内维修单位申请和批准指南》(AC-145-FS-001R1)、《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的制定》(AC-145-FS-013R2)和《维修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AC-145-FS-015R1),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至邮箱********************.cn,邮件标题标注为“CCAR-145R4相关AC反馈意见”,意见反馈表需针对不同AC分别建立。
也欢迎任何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
请各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维修单位。
此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2年3月24日。
航空货运的监管与标准化
信息化监管效果:提高航空货运的 安全性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 务质量。
信息共享与协同作业
信息共享:航空公司、货运代 理、海关等各方共享货运信息
协同作业:各方协同合作,提 高货运效率
信息化监管:利用信息技术对 货运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标准化:制定统一的货运标准, 提高货运服务质量
信息化监管对航空货运的影响
国际航空货运协会(TIACA):制定航空货运标准,推动全球航空货运标准化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 ATA ) 和 国 际 航 空 货 运 协 会 ( T I A C A ) 共 同 制 定 航 空 货 运 标 准 , 推 动 全 球航空货运标准化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 ATA ) 和 国 际 航 空 货 运 协 会 ( T I A C A ) 共 同 制 定 航 空 货 运 标 准 , 推 动 全 球航空货运标准化
合作机制:双边、多边合作协议,如《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协议》等
监 管 标 准 :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 ATA ) 制 定 的 《 航 空 货 运 安 全 标 准 》 、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ICAO)制定的《航空货运安全指南》等
合作方式: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共享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监管标准等
国际航空货运信息化监管合作
国际航空货运监管 与标准化合作的重 要性
国际航空货运信息 化监管合作的主要 内容
国际航空货运信息 化监管合作的挑战 与机遇
国际航空货运信息 化监管合作的未来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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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航空货运的影响
确保航空货运的 安全性和可靠性
提高航空货运的 效率和竞争力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民航总局令第45号【发布日期】1995-11-15【生效日期】1995-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45号1995年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强化民航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法规质量,加快立法进度,总结几年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规章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四、删去第三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和起草工作。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八、删去第十六条。
九、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为一条,并修改为:“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送审报告;(二)规章草案(一式五份);(三)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四)有关参考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为确保航空安全、维护运行秩序、保障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章的实施对于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国民航规章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航空器运行规章1.1 航空器注册与标识要求航空器注册是指航空器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进行注册,并在航空器上标明相应的注册号码和标识。
这有助于确保航空器的身份和运行安全。
1.2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航空器设计、制造和维护的要求。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包括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系统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适航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1.3 航空器运行限制航空器运行限制是指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器材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航空器运行限制,可以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二、航空器维护规章2.1 航空器维护计划航空器维护计划是指对航空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的计划。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计划进行维护,以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2 航空器维护人员资质要求航空器维护人员是指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专业人员。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航空器维护的质量和安全性。
2.3 航空器维护记录和报告航空器维护记录和报告是指对航空器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的文件。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航空器维护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和报告航空器的维护情况,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这有助于确保航空器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航空器乘务规章3.1 乘务人员资质要求乘务人员是指在航空器上负责乘客服务和安全的人员。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乘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有助于提高乘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乘客的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
有效
39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
有效
40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R3
民航总局第152号令
有效
4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CCAR-137CA-R2
民航总局第150号令
有效
42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有效
26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
有效
27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令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
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
失效
59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
有效
60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
有效
61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
有效
62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第66号令
有效
113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民航总局第65号令
有效
114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全文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第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民航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20〕1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民航各行业协会,相关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民航行业标准管理改革工作方案(2019-2020)》有关要求,为引导和规范行业内外社会团体开展民航团体标准化工作,现制定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4月9日关于培育发展民航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民航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民航领域团体标准化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新型民航标准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一二三三四”新时期民航总体工作思路,以“放、管、服”为主线,立足民航实际,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加大民航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规范民航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促进民航团体标准与民航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为民航高质量发展和民航强国建设提供有效标准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作用,激发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活力,通过竞争机制促进民航团体标准发展。
民航局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引导、鼓励使用团体标准,为民航团体标准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121部民航法规r7
121部民航法规r7摘要:1.民航法规R7 的概述2.民航法规R7 的具体内容3.民航法规R7 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民航法规R7 的概述民航法规R7 是我国民航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全称是《民用航空器飞行操作和维修管理规定》,于2018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
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操作和维修管理,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民航法规R7 的具体内容民航法规R7 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了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定义、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2.飞行操作:包括飞行前准备、飞行中操作、飞行后操作等环节,对飞行人员的资质、训练、操作程序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3.维修管理:规定了维修单位的资质、维修人员的资格、维修工作的程序等,确保航空器的维修质量。
4.航空器适航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标准、适航审定、适航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资格管理:规定了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培训、考试、执照颁发等程序。
6.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对维修人员的培训、考试、执照颁发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7.航空器运行监控和安全管理: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8.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三、民航法规R7 的作用和影响民航法规R7 的实施,对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1.提高了航空安全水平:通过规范飞行操作和维修管理,有效降低了飞行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了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了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法规的实施,引导和督促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了民航业的健康发展。
3.提升了飞行人员的职业素质:通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执照颁发等程序,提高了飞行人员的职业素质,为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基金会,民航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和科研单位: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民航局制定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负责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以下简称“机场司”)是标委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中国民航法规大全之欧阳历创编
一、运行和维修管理1. CCAR-43《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2004 年 6 月完成编制工作,8 月送审。
——用于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本准则。
2.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 年 1 月 14日民航总局令第 120 号发布,2004 年 6 月 1 日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3.CCAR-91FS-II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 类运行规定》——1996 年 10 月 16 日民航总局令第 57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CCAR-94FS-III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1997 年 9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发布,1997 年10 月 1 日施行。
同时,1985 年 5 月 8 日民航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停止执行。
——用于实施对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作业的管理。
5.CCAR-97FS-R2《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 年 8 月 22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 号发布,1992 年1 月 1 日施行;2001 年 2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98 号发布第一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20 日民航总局令 119 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于规定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同时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6.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 年 5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3 号发布CCAR-121FS;1995 年 5 月 12 日民航总局令 41 号发布CCAR-121AA;2000 年 7月 18 日民航总局令第 92 号第一次修订 CCAR-121FS;2004 年 2-6月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 合并, 7月送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发371号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发371号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搞好安全、正常、服务,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建立良好信誉,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是从市场调查到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质量管理,依靠科学的理论、程序、方法和手段,把企业的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都纳入质量第一的轨道。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生产活动是运送旅客、货邮和行李。
其质量特性主要表现为安全、及时、服务周到和经济,而且比其它交通运输部门有着更高的要求。
第四条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应根据民航的实际和特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做到:(1)教育全体职工树立“人民航空为人民”的思想,提高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2)坚持“保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确保空中和地面安全;(3)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结合专业技术,控制影响运输质量的各种因素;(4)对运输质量进行定期的技术经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5)开展对旅客、货主、下道工序的技术、业务服务,不断提高运输质量;(6)掌握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了解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质量管理方法和水平,制订质量改进计划,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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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民航使用的标准按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障人体健康、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的标准;保证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和民用机场及设施建设质量的标准;重要的民航基础标准;民航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航空医学、航空食品卫生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国家利益和旅客、货主或其他用户等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标准应当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不重复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各相关标准之间相互配套,同级标准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1)和《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0001~0003),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航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
(一)民航的基础、信息、通用类标准;
(二)有关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的技术和服务类标准;
(三)飞行技术、飞行安全和飞行保障类标准;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类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制和服务类标准;
(六)民用机场及设施类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类标准、物质保障类标准;
(八)民航活动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劳动与劳动安全类标准;
(九)民航安全保卫技术、装备、设施建设类标准;
(十)《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MH/T0004)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民航企业可以根据民航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民航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企业标准代号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小组,根据民航总局标准制定立项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标准,应当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报批。
行业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0001~0003)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委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0001~0003)复审。
经复审的标准,其确认、更改、修订、废止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0001~0003)审批、发布。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
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生产和检验。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