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_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
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危害我国监护制度固有的缺陷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出现的不适应,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
我国自古就有很强大宗族思想和传统,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
行动在全社会轰轰烈烈地展开 ,一些被 拐儿 童 由此 回
到 父母 的怀抱。 然而 , 那些在父母带领 下乞讨 的儿 童
却仍然处于无奈的境地 。谁来为他们讨 回公道 ?类 似 的 ,2 1 岁少年 邵帅捐髓救母 ,1 的小韦为 了救 患有 2岁
急性髓性 白血病 的父 亲捐 出 了骨髓 ,0岁 的女孩刘 芳 1
第2 6卷第 4期
杨娟 : 论我 国埘 未成年 人的监 护监督制度
5 9
事项 ( 如被监 护人 的入学 、 就业 、 入限制 自由场所 、 送 重
未成 年人的近亲属 、主管部 门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 在的 单位 、 ( 民委员会充 当监护 人 的情 况下 , 村 居) 即使 遇到 有必要撤销监护权 的情况 ,甚至父母 已因虐待儿 童而 受到惩处的时候 ,法 院仍可 能不敢 就撤销监护权 做出 判决。更何况 , 按照 目前法律 , 院只能在接到 申请 之 法
系, 但就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来看 , 一方面 与亲权 扯不断理还断 , 另一方面其本身存在 问题 。
母, 如前文提 到的带儿 乞讨 的父母 , 刘芳 的父亲 , 被亲 生父母遗弃遭虐待获得赔偿款后 坚持要 回监护权 的赖 莉芸 的父母 ……如此种种 , 不一而足 。由此 , 我们不得
2 1 年春节前 后 , 0 1 由中国社科院农村 发展研究所 教授于建嵘发起 ,号召微博网友街头随拍乞讨 儿童并
上传照片 ,督促警方采 取行动的一场解救乞讨儿 童的
证明, 为不怀好意 的未成年人 ( 网瘾 少年拒绝 父母 的 如 管教 ) 恶意诽谤 中伤监护人创造 了条件0 I 过需要注 。不
、
对我 国监护制度现状的检讨
在父亲拒捐 的情况下给 白血病妹妹捐骨髓 ……与这些 勇敢 的未成 年人形 成鲜 明对 比的 , 是在 “ 虎不食子 ” 的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 1 年 8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0 1 g 2 1 V0. 3 N . 12 o 4
第2卷 3
第 4期
浅 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谢 芬
( 南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1
摘 要: 当前, 国各级权力机关、 我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较重视 未成年人利益 , 采用刑法、 民法、 行政法等 多种法律进行保护 , 但是 由于各种 因素的影响 , 社会上残 害、 虐待 朱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 我国
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 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 ,因此 由 零散的规定 , 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同时高度概括 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 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 的规范性、 明确性、 具体性 机构 , 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 同时国家机关 的内在意旨, 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 典型性 并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 , 因此 , 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
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 承担监护职责。 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 指南的严密地位 , 导致可操作性差 , 这是与我国国情 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 地区) 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 及 当今 监 护立法 发展 趋势 所不符 的 。 的原 因所在 。 ( ) 关监 护人 资格 的规 定不合 理 二 有 3 规定 居 民委员会 与 村 民委员 会作 为监 护 人也 .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系 国家 1 的法 律 规 定 . 更 多 的 是 注 重 吸 收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但
历 代相 沿 的礼 教 民俗 。我 国现 行 监 护 制度 是 沿 用 18 9 6年
二 、 国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原 因 我 我 国现 行 的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 《 从 民法 通 则 》 最 高 到 人 民法 院《 于 贯 彻 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若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诸 多 规 定 , 注 意 到 了 我 国 的 国情 , 本 中 它 基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JANG XIYOUT H V0C 1 AL C I G AT 0N 0L E
Vo1 9. . No- 1 2
J n2 0 u .0 9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隋 亮
( 德州 学 院 , 山东 德 州 2 3 2 ) 5 0 3
【 要 】监 护 制 度 是 一 项 重要 的 民 事 法律 制 度 , 的 主要 目的 在 于 保 护被 监 护人 的合 法权 益 , 束 被 监 护人 的行 为 , 摘 它 约
管 理教 育被 监 护 人 , 防止 被 监 护 人 对 社会 或他 人 造 成 损 害 。 为 了更好 的 实现 监 护 制 度 的 目的 , 护被 监 护人 的人 身和 财 保
发 布 的《 民法 通 则 》 主要 规 定 在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以下 简 称 《 ( 民法 通 则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中 ,最 高人 民 法 ) 《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中 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
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
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
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
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人非了。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亲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权利特性,而转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现在的亲权和监护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亲权与监护正在走向融合。
所以,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味照搬大陆法系的内容,而是加以分析挑选和甄别,把那些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进进来。
这便是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督监护制度相对于外国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而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虽然我国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制度时已经进行过分析、挑选、甄别,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来说,还是应该将监护与亲权区别,而不是笼统地混淆。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让未成年人获得公平和合法的保护。
这一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一下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社会需要特别呵护和照顾的群体。
由于一些不良的监护人行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安全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监护人严重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剥夺教育权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监护人自身出现严重的精神病、重大疾病等情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是针对监护人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监护的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在法院的裁定下被撤销。
具体程序是,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亲属、社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
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如果证据确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裁定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在裁定撤销监护权时,法院会同时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事宜,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这一制度的程序标准严格,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局限性与完善性。
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社会治理093近年来,因家庭监护失职而导致的恶性事件不再少数,“南京女童裸身乞讨案”“亲生母亲向女儿灌剧毒农药”“福建饮料男孩案”等,这些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确实存在不足,国家监护严重缺失的现状。
2017年安徽省蚌埠市的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也进一步促进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照看抚养属于“家务事”的范畴。
传统封建时期,在封建礼法制下,人与人之间逐渐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和核心的宗族制度。
在宗法制下,家族存在感很强,有严格的内部尊卑等级,抚养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完全是家族之事。
因此,在传统文化的不断熏陶下,现代法律社会依然存在监护抚养是“家务事”的理念,大众普遍认为父母应该是完全负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只依赖家庭自治是不能够解决现存问题的,因此需要国家的监护与监督。
在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提出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杨琳子女的监护人。
”在第2款,同时提出,除了父母以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似乎不容乐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府理念的差异,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与规范是存在差异的。
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体现。
例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条规定了:“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由此可见,国家监护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有较明显的体现。
同时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明确提出,在监护人的基础上另有监护监督人,青少年福利局就可以作为监护监督人。
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条 社会 新 闻播放 。 但 随着 二代独 生子 女 的出现 , 越来 越多 的父 至认 为“ 家 丑不 可外扬 ” , 也是 由于这 种 思想 , 邻居 等“ 旁 人” 显然
母对 未成年 人保护 有 了更多 的感 同身受 , 近几年 出现 的一些 由于 会 选择 袖手 旁观 。这 些正 反应 了我 国 目前未 成年 人监护 制度 存
戒 毒所 进行 强制 戒毒 , 3岁 幼女饿 死在反 锁 的家 中。与 上案 也有 果邻居 和社 区 的反映 能被 重视 , 也 许悲剧 不会 发生 。 德国联 邦法 不 同, 此案 中 , 李 桂芳 曾告知办 案人 员家 有幼女 , 并要求 其通 知 自 院在 1 9 6 0 年 的判 决 中就 明确表 示 : 监护 制度乃 国家执 行其 对 国
文通过 对此 类案例 进行 分析 , 提 出完善我 国未成年 人监 护制 度的 一些 建议 。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剥夺监 护权 儿 童福利 体 系 社 区照顾 强制举报 制 度 作者 简 介 : 张欣颜 , 北 京市顺 义区石 园街 道 办事处 , 助理 社会 工作 师 , 研 究方 向 : 民 商法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O l 4 ) o 2 . 0 8 3 . 0 2
( 一名 3 岁、 一名 1 岁) 饿死 在反 锁 的家中 。事发 时 , 两姐 妹 的父 女权 益 为原则 判决 。但 由于 “ 儿 童最 大利 益化 原则” 没有 被 明确 亲因 涉毒 还在服 刑期 , 乐燕 作为两 姐妹 唯一法 定 监护 人, 并没 有 写入 到相 关未成年 人保护 法 中, 只在特 定情况 下才意 识到儿 童利 这种保护 应 该是 时时刻刻 的, 上升到 立法层 面, 履行监 护人 的职责 , 不但对 女儿放任 不管 , 甚至将 家 中门反锁 , 这 益 显然是不 够 的, 是致 使两姐 妹死 亡 的最根 本原 因 。 此外, 好 心邻 居 与亲属 都 曾经 才 能引起 社会 的广 泛重视 。
未成年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监护人员的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员(以下简称监护人)的选拔、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育能力。
4.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5. 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的选拔1.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自行协商确定。
2.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适宜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推荐。
3. 监护人应当接受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家庭情况、教育背景等。
五、监护人的培训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定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家庭教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等。
2. 监护人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监护能力。
六、监护人的考核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对监护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家庭教育效果、未成年人成长状况等。
2. 考核不合格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督促其改进,必要时可依法更换监护人。
七、监护人的监督1.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 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介入,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责任1. 监护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文模板
目录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1二、外国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一)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1.德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2.法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二)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1.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22.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3(三)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启示..........................3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4(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5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低..............................52.没有建立完备亲权制度......................................53.居委会和单位未发挥好职责..................................54.监护的种类与内容较少......................................65.监护人所受到的监督不完善..................................6四、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完善.....................................6(一)制定一套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法律............................7(二)构建完善的亲权制度........................................7(三)取消居委会和单位的监护职责................................8(四)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监护种类..................................8(五)切实提高监护人监护教育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的构建
【 要】 摘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 系中的 零星修补。 同时 ,婚姻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预防未成年人
基 础 性 内容 。 各 国民 法 所 重视 。我 国现 行 的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为 乏 健 全 的 监 护监 督 机 制 。 因此 , 国应 顺 应 时代 发展 , 立 包括 我 建 监 督 机 制 , 监 护 制 度 能 够起 到 切 实保 护 未 成 年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使
20 09年 1 0月
金 色 通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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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未成年 人监护监 督机制 的构建
康 环 芳
( 昌学院法政 学院, 许 河南 许 昌 4 10 ) 6 0 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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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未成 年 人监 护 制 度 立法 现 状 : 护 监 督 监
( ) 国 一 法
机制 的缺 失
现行《 国民法典 》 法 采取 由监护法官 与亲属会议相结 合 的
检察机关亦可进行相应 的监督。根据《 国民法典 》 法 我 国现行 的未成 年人 监护制度 基本 上是一种“ 大监 护” 体 监督机制 , 监护法官 之职责 , 由未成年人 的住所所 在辖 区的初 审法 制。从横 向上看 , 它主要 由《 民法通则》 第二章之第二节 “ 监护” 规定 , 院的法官行使 ; 监护法官对辖 区内实施 的法定管理与监护进行 中的相关规定和《 婚姻法》 第三章 “ 家庭关系” 以及《 未成年人保 护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法》 的相关
重要作用。
犯罪法》 以及《 妇女儿童权 益保 护法》 的部分法条 , 虽然涉及 未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1.2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未成年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是根据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执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条件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利用监护关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立案、审理和执行等步骤,其中法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改进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改进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监护权撤销的条件、程序和效果,提高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1. 引言
1.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取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交给其他人或机构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虐待或忽视。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对监护人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环境的法律保护。通过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立,可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关爱,避免因监护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论我国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的建立
问津 。案 例二 中本应 受 监护人 照 料 、抚 养 的未 成年 人 ,却要反过来照料监护人 。二个案例 凸显我 国未成 年人监护制度上 的缺憾 。 案例一 :1 6岁的女孩李 莲 ( 化名) 0 0年父母 ,2 0
离婚 后 ,8岁的她跟随父亲李某一起 生活 。可这八 年 里 ,父亲一 直在 对她 施暴 ,致使 她怀孕 流 产 。20 09 年 5月 1 1日,刚从监狱 内出来 的李某再 次对李莲 施 监护是 一种对 缺乏 自我保 护和 自我生活能力 的人
3 款规 定 : “ 民法 院可 以根据有关人 员或者有关 单 人 位 的申请 ,撤销监 护人 的资格 。 ”法院撤销 监护人 资
格 的介入是被动 的 ,是在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 的申请 情 况下才能行使裁量权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2 条 0 规定: “ 监护人 不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 了被监 护
的一种监督 或照顾 的制 度 。监护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 , 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 力 的成年人 的人身 、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法 律 规范总称 ,英美法系 国家多采用这一体例 。狭 义上监 护是与亲权制度并行 ,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 的未成年 人 和限制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成年人 的人 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 和保 护 的法律 制度 。而对未 成 年人 的监 护称 为 亲权 ,大 陆法 系 国家 多采 用此 体 例 ,我 国 《 民法通 则》所 规定的监护制度 ,采用 的是
有抚养教育 的义务” ,第 2 3条规定 : “ 父母 有保护和
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 。 民法通则》 第 1 6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考号:110305140019 姓名:龙正武〔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以是否区分亲权和监护,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立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职责和责任、变更及终止等,但是,由于指导思想落后、立法模式不合理、内容过于笼统及大量立法空白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用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不能适应新情况,并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建立区分亲权和监护的立法模式;明确监护制度的指导原则;补充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缺陷完善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在社会上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而以法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促进人权保障是一国宪政的基本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
这些宪法规定只是框架性内容,为了能在实践中有效落实,需要以具体法律规范为依据。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我国建立的一项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教育、监督和保护为特定内容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其指导思想落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以及大量立法空白的存在,使得实践操作性不强,许多制度未能得到具体有效落实,不仅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且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社会形态下的实际需要,在我国快速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工进城务工等导致出现大量单亲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孤儿等等,仅靠现有的监护制度已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他们,如何更好的保障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实际工作中的一大挑战。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不足和漏洞,比如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监护人职责不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不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到的保护不力,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会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其监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由其监护人进行抚养和教育,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责任。
然而,实际上,监护制度的完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甚至有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没有很好的保护,并存在着一些不当行为。
这些问题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护制度的监管和控制。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监护人权利、义务、职责不清现行的监护制度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区分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监护人并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该如何处理。
这就导致了监护人的行为不合理,无法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在一些情况下,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导致其未能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教育和保护。
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流浪儿童和废弃儿童中普遍存在。
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不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晰,这就容易导致监护人、未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保障。
完善监护制度的方案建立监护人的清单目前,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的成年人都是其亲生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但事实上,也存在一些其他人员承担这个责任并在时间上、内容上亦可承担。
因此建立一个监护人的清单,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可以帮助监护机构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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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辨别事务的意思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具备,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
联合国还专门制定有《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保护,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从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
尽管如此,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浪儿童大量增加,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上时常发生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和国家的保障及社会的公益保护,特别是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限于民法的保护方法,而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监护人的不适格、监护人权力多义务少、缺乏监护监督机构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目录摘要 (1)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1.1.监护制度的概念 (1)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1.2.1. 属性不同 (1)1.2.2.立法原则不同 (2)1.2.3.享有报酬权不同 (2)1.2.4.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1.2.5. 赔偿责任不同 (2)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 (2)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2)2.2.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4)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4)3.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4)3.2.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内容 (5)3.2.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5)3.2.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5)3.2.3.监护的变更 (5)3.2.4.监护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6)3.3.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3.3.1.监护人的义务多、权利少 (6)3.3.2.监护人的不适格 (7)3.3.3.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 (7)3.3.4.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7)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8)4.1.增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 (8)4.1.1.同意权 (8)4.1.2.撤消权 (8)4.1.3.代理权 (9)4.1.4.享受报酬权 (9)4.2.建立亲权制度 (9)4.2.1.规定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9)4.2.2.规定亲权的内容 (9)4.2.3.设立亲权的中止和停止制度 (10)4.2.4.规定亲权的终止制度 (10)4.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10)4.4.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落实对监护人的监督 (11)4.5.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监护的种类 (12)4.6.具体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 (13)4.6.1.在人身监护方面 (13)4.6.2.在财产监护事务方面 (14)4.7.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形式,以及责任的免除原因条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4)结语 (14)注释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8)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显示出对监护人资格、权利义务规定不适宜和缺乏相应的监护监督机构等众多方面的不足。
因此,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本文从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种类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最终,来逐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监护人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1.1.监护制度的概念罗马法学家塞尔维曾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赋予的权利。
”中国的监护制度是西方民法移植的产物。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1]根据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监护制度可分为两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身体发育、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局限而成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扶助、监督和保护为特定内涵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
[2]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1.2.1.属性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和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1.2.2.立法原则不同亲权立法一般采用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限制较少,而对监护立法则采用限制主义,一般处于国家的严格监督之下。
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和较大的处分权,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更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取得收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财产。
1.2.3.享有报酬权不同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具有该抚养义务。
因此,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向法院提出费用请求权,而亲权人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则必然是无偿的。
1.2.4.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非常单一。
监护权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
1.2.5. 赔偿责任不同亲权人行使亲权,一般不承担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一般以被监护人个人财产为限。
通过对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亲权的行使要优于监护权,也就是只有在无亲权人或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才发生监护。
[3]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产生于家父权,他是在家庭制度上出现的,其渊源是罗马法的监护、保佐制度。
到了罗马共和的末叶,监护和保佐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主要保护家族财产、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变为主要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即保护弱者的利益。
监护和保佐逐渐演变成为一项公务性质的义务。
随之,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逐渐相似并趋于混同,发展到与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性质十分接近的程度。
[4]大陆法系注重监护的义务性和规范性,英美法系注重监护的保护性和教育性。
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1、近现代监护制度创始于《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只设监护,没有保佐,与亲权制度分设并立,并紧密相连。
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第九编、第十编等若干法条中。
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任务、监护作用、监护帐目和监护资格等。
能够行使监护权的机构包括个人、监护法官、亲属会议,并设立监护监督人。
监护设立的形式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后死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监护法官指定监护人、亲属会议指定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主要适用三种情况,一是父母双亡、非婚生子女无父母认养,或父母无管理能力、失踪或被剥夺、撤销亲权,在这种情况下,监护立即开始;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被剥夺、撤销亲权,监护法官根据自己的职权规定,或根据未成年子女的亲属等的请求,决定监护开始;三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存在而且与其共同生活,但有重大原因,监护法官召集亲属会议,由亲属会议任命监护人或由监护法官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主要有:照看未成年人、并代理其相关民事行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等。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较大的权利,体现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立法理念。
2、《德国民法典》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创建了适合德国国情的监护制度。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与保佐,主要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除此之外还在多部法律中规定有相关内容,如《亲权照顾权调整法》、《青少年福利法》、《平等权利法》、《收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护的设置、监护的执行、监护法院的保护和监督、监护的终止、青少年事务局的协作、监护的免责等方面。
监护机构包括个人、监护法院、社团监护人、监护监督人、青少年事务局。
其设立监护的适用范围:一是未成年人未处于亲权照顾之下,或是父母无权在涉及人身的事务中又无权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中代理未成年人;二是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无法查明。
[5]对监护人的指定与选择既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生前指定,也可以由监护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但须充分听取青少年事务局的意见。
《德国民法典》的监护权权利较小,其自由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反映德国民事立法走向保守和严谨。
3、日本的民法以德国为蓝本,其监护制度大体参照了德国的模式。
日本的监护制度是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四篇第五章,主要内容有监护的开始、监护机关、监护事务、监护的终止等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为没有行使亲权者、或者行使亲权者没有管理权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有:对未成年人最后的亲权行使人,用遗嘱指定监护人;家庭裁判所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监护人。
两种指定均可以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
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不同之处在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亲权制度,适应日本的国情。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借鉴德国和日本民法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实行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两种保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其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设立的形式有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
此外,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也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分节设立,将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弥补和补充[6]。
2.2.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在早期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明文确立亲权制度,而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之下,监护与亲权合一,统称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