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第一章 导论04966-56页精选文档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人际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一)调整对象定义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主体方面——平等 2、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综合定义法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 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思想实验:民法的社会土壤
请发挥你的想象力,在思维中建立起这样两 种社会模式:
1、一切社会性活动都由一个中央计划者安排 的社会(A型社会)
(四)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
民法规范的主要问题,无非是“人”、 “物”和“权利”(包括权利的取得、变更与 消灭等)三个方面。
——[德]汉斯·哈腾鲍尔
如何认识三者自身的内容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 成为民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民法典编撰
德意志法系民法体系概览
民法
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制度 客体:物(不动产、动产)
内容:权利义务体系 权利变动制度: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事件、事实构成)
时间制度:时效(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和期间
物权法: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分)、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亲属法 继承法
单方法律行为也是债之发 生原因,但一般规定在民 法总则而非债法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范雪飞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 和其他利益。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 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性和自愿性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
词有着多种含义,应注意区别:
1)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 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民 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
范所作的解释。 • (2)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
法规所作的解释。
• (3)学理解释
•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 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学理知识性和说明性的 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 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 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具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指平等 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第三,等价有偿。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界定: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 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该种社会关系不以直接经 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法学]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论
•
《新律》
整理课件
• (三)体例 •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 (四)经济基础 •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 (一)近代民法的制定:各有特殊政治社会背景。有
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20世 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 (二)近代民法的模式: • 1、抽象的人格。 • 2私的所有。 • 3、私法自治 • 4、自己责任
整理课件
•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
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 化的趋势。
整理课件
•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
•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 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中有关民 事方面的规定,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对各种所有制的保护和社会主义经济生 活的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规 定,对我国民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 所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我国民事基本立法和 单行法的主要依据。所以宪法的有关规定是 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 (七)民法的体系
•
•
财产法 { 物权法
• 民法 {
债权法
•
亲属法
•
身份法{
•
继承法
整理课件
• 七、民法的编纂 •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民商分立主义 • 2、民商合一主义 • (二)编纂体例 • 1、两种编纂体例 • 一是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二是德意志式,
又称潘德克吞式。 • 2、潘德克吞式编纂体例 • 3、潘德克吞式的特色 • 4、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德国式编制体例
整理课件
•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 (一)第一次民法编纂 • 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 (二)第二次民法编纂 •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 (三)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法 •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立法目的:将宪法中保障人权这一条具 体化。 民法作为权利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人权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只有由 制定法加以体现,才能变成现实的权利, 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权的 具体化和确实保障,因此,严格实施民 法就是保障人权,完善民法就是提高我 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指定 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最为主要 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 民事通则以及大量的民事单行法。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以及各 部委根据宪法、法律指定发布的调整民事法律 关系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等。
一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市民社 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 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 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1、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 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2、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 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特 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刑轻民,民刑不 分,诸法合体,没有一个独立的系统的民法,但是仍然是 有一些民法规定的.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腐败的 清政府为形势所迫,与20世纪初进行法制变革,进行 过一些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曾经一度 不受重视,改革开放以后民事立法得到加强,1986年4 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 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 基本法律。
民法总论
民法上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的财产 、 。 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的财产A、B。甲、 乙二人相互协商,就交换各自的财产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 害行为。就此, 害行为。就此,三当事人间形成了需要由民法 予以规范的三种不同关系: 予以规范的三种不同关系: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罗马法
市民法——市民权 万民法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 中国民法是由继受而来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 系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本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实体法
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第四节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补充法律漏洞、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第四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中国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甲乙之间的约定关系 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 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体系
物权法 财产法 债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民法
身份法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中国民法的法源
法律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行政法规 有权解释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学说
第三节 民法的功能
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民主政治 维护公序良俗, 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4. 自己责任原则 主要体现为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是独立 自主的,因而他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②他只对自己行为负责,对别人行为不负责,这 样就废除了封建的株连制度。 ③无行为无责任。这里的行为指的是自主行为。 因而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被强制所作出的行为, 行为人不负责。 ④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的特点 1. 个人本位的法 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是经济活动主体,一切以个人 意思为出发点的法。 梅因:“我们可以说,直到现在,进步的、社会的发 展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2. 权利本位的法 近代民法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自主自愿原 则基础上,而封建社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身份之 上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 论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 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 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 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一、民法的产生及概念 1. 民法的语源:罗马法中的市民法与万民法 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优士丁尼法 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繤》、《 新律》) 2. 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3. 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呈现出许多发展趋 势: (1)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凸显; (2)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 展; (3)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日益重要; (4)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建立; 德国通过判例建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5)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逐 渐产生。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法总论 第1讲 “导论”(PPT)
复习
• 民法专业的学习以什么为主? • 民法在现行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 Pandekten模式的特征是什么? • 请在脑中默想民法的体系图。 • 对应上述构造图,列举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
谢谢各位!
(三)海量的司法解释
《中国民法典》
(一)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 (二)学者草案 1、《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2、《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3、《绿色民法典草案》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 (四)重要争议点 1、‚法典化‛还是‚解法典化‛? 2、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3、是否需要债法总论?
会主义组织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仅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并 认为经济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通则+单行法”时代
(一)《民法通则》 (二)单行法
1、《婚姻法》(1980)、《继承法》(1985) 2、《收养法》(1991/1998) 3、《担保法》(1995) 4、《合同法》(1999) 5、《物权法》(2007) 6、《侵权责任法》(2009)
近代以来的立法历程
(一)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史称‚民律一草‛,财产法部分由志田钾太郎 和松冈义正起草。 (二)1926年“民律二草”。 (三)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 起草人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和 郑毓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三次民法典立法尝试
大经济法与大民法之争
二、民法的解释
二、民法的解释
法律的解释系法学的开端,并为法学 的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 艺术。
—— 萨维尼
二、民法的解释
(一)法律概念不明确
事例 X公司邀请明星王某演出, (1)Y1开车因过失撞伤了王某,导致王某无法 演出。 (2)Y2公司未能邀请王某,怀恨在心,雇人打 伤王某,导致其无法演出。 问:X公司可否向Y1和Y2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总论 PPT
2.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 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
饰)、文物等;
(2)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公序 良俗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课堂练习
1.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 (13周岁)不可以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 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 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 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 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 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 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体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平等=对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意思自治,不强买强卖 民法规范体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 ( 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本着公 公平 平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院处理案件,既要合法也要公平
2. 特征
(1)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只能是人)
(2)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 依据内容的不同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获奖课件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旳概念
✓1.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满足 其利益旳意思而允许其行为旳界线。 ✓2.与权利有关旳概念 ➢(1)权限。指法律所确认旳为达成别人享有利益 旳具有意思支配力旳法益。 •例如代理权、代表权。精确地说应为代理权限、代 表权限。权限更接近于法律义务旳概念. ➢(2)权能。权能是权利旳详细作用或实现方式, 是权利旳详细内容。
(二)民事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也称“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旳特征 ➢(1)民法调整旳是详细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 转关系。
➢①财产归属关系涉及下列两类财产关系: A.物质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B.智慧财产专有关系——知识产权法。 ②财产流转关系涉及: A。商品互换关系——协议法 B。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企业法 C。劳动工资及保险关系——劳动法、保险法 D。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法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要求旳范围内自主参加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旳意志自由(根据自己旳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旳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能够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经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旳关 系。 ✓3。当事人旳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旳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旳非法干预。
客人均能够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
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
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长。宾馆若向
张某索赔,根据旳原则是( )
A.公平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信原则
D。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五)有权解释。 讨论:如何看待“用司法解释改变立法的行为”? (《立法法》第42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七)法理 (八)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习惯法。习惯被法院确认即成为习惯法。在被 法院确认前,习惯还不是习惯法。 (三)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 国家,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 (四)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3、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其中的民事规范) (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典) (三)民事单行法(民法特别法) (四)全国性行政法规(具有民事内容的规范) 讨论: 教材认为政府规章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大家怎么看?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一)外国学者的定义 (1)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民法是指适用于全体 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他以平等的 市民观来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等级制度,用市 民法作为制度性武器,体现“天赋人权”、 “人人平等”。 (2)德国学者施瓦布:民法是确定市民在其相 互之间关系当中的地位的法律规范。他从民法 的规范功能入手来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 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享有者。包括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导论
三、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 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 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 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 规范体系。 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概说 (一)民法的渊源的含义 •1。指民法的根源。就是说民法是如何产生 的。 •2。指法源。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案件的 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 •3。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 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 一般认为,民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它是 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 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1)不合目的性 (2)不 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 分。 二、制定法 •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 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
(二)民事人身关系 1。含义。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发 生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2)身份关系——亲属法(或称婚姻家庭 法)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 与财产利益有联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1。一世纪时西塞罗即指出,市民社会指业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 状况。 •2。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 必须与政治国家相联系,才能被理解。 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 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 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民法总论1
医学 神学 法学 Iuris prudentia (Jurisprudence) LL. B. (Legum Baccalaureus) LL. M. (Legum Magister)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对于大陆法系而言,形式上的法典化以 及体系化的思维是其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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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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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 的特别法
特别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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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引论
(一)“民以食为天”——问题的引出 “食” “食” →“生活资源” “食” →“生活资源”:权利 “食” →“生活资源”:权利(“命”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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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人身权 Nhomakorabea1.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
2.身份权:亲权、配偶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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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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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荣誉权
2.“钱”——财产权
1.“摸得到的东西” →物权
(1)完全物权:所有权 (2)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摸不到的东西” →债权
物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法定之债
不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不当得利之债
担保物权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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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学课程设置(自08级起适用)
第1学期:民法总论(3学分,必修) 第2学期:物权法(3学分,必修) 第3学期:债权法(3学分,必修)
第7学期:亲属法与继承法(2学分,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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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 法经 秦律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文献中,刑、
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 “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
“刑”,春秋战国为“法”,秦
汉以后为“律”。
大清律列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 —— 私法的补偿性
家庭财产
“父母在,
买卖
债务
侵权
负债违契 买卖奴 婢牛马、骆 不偿,一疋 子孙别籍、易 驼、已过价, 以上,笞二 产者,徒三年” 不立市券, 十日,又二 过三日笞三 十日罪止六 《唐律疏 十杖,百疋 十。 徒一年。 《唐律疏 义· · 户律》 议· 杂律》 《唐律疏 议· 杂律》
2013年8月19日,京东商城发布了某品牌抽油烟机的超“低价”“促 销”广告,广告中宣称,“仅限24小时,历史惊爆价,不要惊呆,抓 紧抢购”,再看价格,抽油烟机加燃气灶一套,京东价300元,果真是 惊爆价格。如此吸引眼球的低价促销信息,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上千名消费者在京东下单购买这一款产品,下单后的第二天,京 东通知消费者厂家标错了促销价格,需取消订单,道歉的同时说会给 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然后就有消费者发现订单被京东单方面取消了。
梁慧星《民法总论》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从具体到抽象,从一般到具体。 采取这种方法注意两个问题: (一)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总论 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 继承。 (二)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 的规律。特别初学者,一定注意记忆和理 解两个环节。
② 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 ③职业法学家的出现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公元170——228)是
公法和私法分立的观念创始者。他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
准,将法律加以划分,涉及个人福利的法为私法;有关罗 马国家稳定的法为公法。
“(法律)有的造福于
(仪 公式 元的 罗 马 61 规 宗 年则 教 ) 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 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 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 之中” —乌尔比安《学说汇纂》
3、日本“民法”一词来自于荷兰的词语“burgerlyk regt”,法语的词语“droit civil”和德语的词语“burgerliches recht”,最终要追溯到罗马时代的“jus civile”一词。
(1)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但是,
它并非某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 史时期的法律总称。
推荐的教材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怎么学?民法的学习方法
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以法律条文为中心,预读教科书理解法 律条文,然后再根据法律条文来理解教科 书中所写内容,如此循环往复学习。在此 期间,也有必要从某种程度上知道一些与 法律条文的意思相关的权威性解释的在于其民法反映了简
单商品生产的要求,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一切主要的法 律关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及资 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法,但它包括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 法权关系。这正是(资产阶级)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 教会法和习惯法中找不到的”。
马背上的世界精神
——拿破仑
2、1900年《德国民法典》——极端理性的产物
1745年电学的产生; 1767年 珍妮纺织机; 1845年 铁路的广泛应用; 1859年《物种起源》; 1870年 发电机;炼钢 1876 细菌;电话的发明 1898年 镭的发现;
1901年无线电的发明,
1903年莱特兄弟首次试飞成 功...
形式上的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 事特别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我国:民法通则(1986)、物权法 (2007)、合同法(1999)、专利法 (1984)、商标法(1982)、著作权法 (1990)、婚姻法(1980)、继承法 (1985)侵权责任法(2009)
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西安长安区民政局“限号”办离婚 一天只发10个号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 电(记者张宸、刘阳) 据《三秦都市报》报 道,西安长安区民政 局对离婚“限号”, 一天最多发15个号。 相关部门回应称此举 意在挽救盲目离婚的 家庭,自“限号”新 规实施后,当地办理 离婚者人数逐年降低。
怎么学?教学方式
一、以教材为依据,结合案例讲述基本概念、基 本理论 熟悉法条,熟悉案例 二、注重知识的体系性
三、案例分析作业
2015年5月24日
学得怎样?评分标准
期末集中书面考试 平时成绩 书面作业 课堂讨论参与 出席率 60% 30%
1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3、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学主流思想—— “极端理性主义”是《民法典》产生的前提。
德国的概念法学家将自然科学的演绎法应用到法律 上,相信可以发现一个封闭完全的概念群,象“自然科 学”那样,演绎成为一个严格的公理体系。 (1)“概念”和“逻辑”:公式 (2)立法者优先于司法者:将司法自由裁量权缩小到最 低限度 [大前提]: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前提]:张三是民事主体;张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结论]:张三不承担民事责任。
威廉一世
■ 普通法是“法官的法”:没有“民法”这一
术语
(1)财产权法(the law of property),它 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 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 (2)契约法(the law of contracts),它涉 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转 移的问题; (3)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它涉及财 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语源
市民法(jus civile)
【背景】:《尚书· 孔传》:“咎单,臣名,主土
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1、中国古代没有“私法”意义上的民 法 如果从内容要素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确有关
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是, 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归于公法之列,所以中国的传 统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
3、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
英美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 制定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公元1066年,来自诺曼地区 的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战役获得军 事胜利,取得了英吉利岛的统治 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威廉 一世及其后裔通过委派的法官巡 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 选择地通过判例的形式而成为通 行于全国的普通法,侵夺地方法 院、教会法院的管辖权。
《中国民法典》—— 一个百年的梦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 布的民法典。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陆地区废止 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1954和1962年先后 两次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计划经济以及政治运动 的影响,民法典的制定计划没有成功。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和不断发展, 中国开始进入民事立法的高峰。我国立法机关即于1998 年3月委托国内民法学者、专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 小组,负责民法典章纂和草案的准备工作。由此拉开了 新时期我国民法典章纂的序幕,也开启了中国学者尤其 是民法学者讨论和研究民法典问题的高潮。
盗采桑 叶,不盈 一钱者, 徭三旬。
《唐律疏 议· 杂律》
2、我国古代没有私法意 义上的“民法”,今天我们说 的民法,是来自日本的舶来品。
1885年甲午海战,宣告“洋
为中用”的破产。20世纪初,清 末政府派大臣载泽、戴鸿慈出国 考察“宪政”,同时委托沈家本 等人,聘请日本学者松刚正义, 志田钾太郎为顾问,起草民法典, 从日本引入“民法”,但结合我 国法律传统,当时用的是“律”。
目前,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主要争议:
一、民法典制定的指导思想;(典权)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郑成思
王利明 梁慧星 徐国栋
全国人大法工委 副主任卞耀武
(三)实质民法
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是站在个人和国家对立 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民法学理均以直接涉及 个人福利作为民法的实质含义:一切涉及私人利 益的法都是民法。 从外延来看,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 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 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法律体系
(二)形式民法——《民法典》
形式的民法,指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 的科学体例,系统地把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和基本制度 有机章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1、法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804年《法国民法典》
“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 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 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 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 忘,它将永世长存。”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 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 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 亡二小时,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 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 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
—— 耶林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形式上的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 事特别法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我国:民法通则(1986)、物权法 (2007)、合同法(1999)、专利法 (1984)、商标法(1982)、著作权法 (1990)、婚姻法(1980)、继承法 (1985)
学什么?教学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1-2周 第3-4周 第5-7周 第8 周 第9-12周 第13周 第14-15周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