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分析何为_积极参加者_陶然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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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殴打案件分析报告
![殴打案件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cb66c20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e.png)
殴打案件分析报告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殴打案件频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这些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我们对一系列殴打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
首先,我们发现殴打案件普遍存在于社会矛盾突出、人际关系紧张的环境中。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争执、纠纷和冲突,双方因为利益、观念、情感等方面的不合而发生冲突。
此外,一些案件也与社会问题、价值观念的分歧、心理压力等有关。
因此,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是预防和减少殴打案件的关键。
其次,殴打案件的发生与个体的心理和情绪状态密切相关。
在一些案件中,参与者可能存在焦虑、愤怒、压抑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可能由于工作压力、生活不顺利等原因而积累,导致情绪崩溃和暴力行为的爆发。
因此,提高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增强情绪管理能力是预防殴打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社会对于殴打案件的处理和惩罚力度也对案件的发生和数量产生影响。
一方面,对于殴打案件的严惩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对潜在的施暴者形成威慑。
另一方面,加大对施暴者的教育和帮助力度,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也是减少殴打案件的有效手段。
最后,公众舆论的关注和社会的声讨也对殴打案件的处理和预防产生积极影响。
公众对于暴力行为的谴责和抵制,能够形成社会共识,促使社会对于殴打案件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预防手段。
同时,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也有助于减少殴打案件的发生。
总而言之,殴打案件的发生和增多是社会矛盾、个体心理、社会处理和公众舆论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预防和减少殴打案件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同时也需要加强个体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加大对施暴者的教育和惩罚力度,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殴打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3759afef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2f.png)
聚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与⼀般参加者的认定⾃1997年重新修订《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后,聚众⽃殴罪便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剥离出来,作为⼀个独⽴的罪名存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该罪是刑事犯罪中常见犯罪类型,尤其近⼏年伴随各地“打⿊”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例⼀直居⾼不下。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看,涉及聚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可以说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
但聚众⽃殴罪⼜是⼀个⽐较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的⾝体健康与⽣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数众多,涉及到对⾸要分⼦、积极参加者、⼀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较少的⼀种犯罪。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般参加者的认定⽅⾯,实务界难以形成统⼀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扩⼤化。
然⽽这样的扩⼤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殴罪的⽴法本意,同时也极⼤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所以笔者认为,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和⼀般参加者的区别认定是⼗分必要的,就两者的区别⽽⾔,虽然⽬前尚未出台统⼀的司法解释,但本着主客观相统⼀的刑法原则,在⼀定程度上是可以作出区别的。
笔者拟结合⾃⼰亲⾃辩护的两起聚众⽃殴案件,就如何区别聚众⽃殴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般参加者进⾏探讨,略述管见,抛砖引⽟,以供⼤家参考并共同商榷。
第⼀则案例是笔者2010年12⽉参加辩护的⼀起聚众⽃殴案件,案情梗概如下:2009年6⽉18⽇晚11时许,被告张某等⼈在舞厅跳舞时,因张某踩了王某(被害⼈)的脚,张某等⼈与王某等⼈发⽣⼝⾓,后双⽅相约在南⼆环天骄花园门⼝打架,离开舞厅后,张某便回到住处取弩⼀把、砍⼑两把、镐把四根,并纠集多名被告⼈到约战地点,适逢范某找张某弟弟玩关在其住处看电视。
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
![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107b07d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7d.png)
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体⾥⾯有主犯、从犯、积极分⼦等的犯罪⼈员,那么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怎样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可以从以下⼏⽅⾯认定:⾸先从参加者的主观愿望进⾏判断。
积极参加者的参与愿望⼗分强烈,主观恶性较⼤,旨在积极推动⽃殴事态进展,以维护⾸要分⼦的个⼈利益,其不同于碍于朋友情⾯被动参与其中的参加者,也不同于因偶然的机会⽽被裹挟其中的参加者。
其次从参加者的⾏为或作⽤判断。
积极参加者⼀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殴⾏为,⽽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助⾸要分⼦完成对整个聚众⽃殴的布局、谋划或者在⽃殴中⼀马当先,冲锋陷阵。
不同于⼀般参加者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为或辅助性⾏为。
⼆者在⽃殴中的⾏为和所起的作⽤是完全不同的。
再次从危害后果判断。
积极参加者往往与被害⼈的伤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积极参加者往往就是直接致被害⼈伤亡的⾏为⼈。
⽽⼀般参加者往往没有参与⽃殴⾏为,更不会发⽣致被害⼈伤亡的危害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可以通过加者的主观愿望、⾏为或作⽤、危害后果等⽅⾯进⾏判断,参与愿望⼗分强烈,主观恶性较⼤的,⼀般是积极参加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1]
![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1]](https://img.taocdn.com/s3/m/446350c7a1c7aa00b52acb21.png)
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来源:www.l v 作者:被告人胡才钢,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白沙镇沙坪村。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建康、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才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才钢伙同唐平、杨纯反(均已判刑)等人与湖南籍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因故发生纠纷,后双方持凶器互殴,致多人受伤。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才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才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拿刀砍人。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才钢与马学红(在逃)等四川籍人向湖南籍人姚绍清(已判刑)要钱,姚请同乡彭善和、向吉丰(均已判刑)前去讲和未成,却遭到马学红等人的殴打。
后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20余名湖南籍同乡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在本市掌起镇海路公司附近329国道旁,与手持刀棍的被马学红纠集来的被告人胡才钢及杨纯友等10余名重庆籍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
后被及时赶来的公安干警阻止才罢。
被告人胡才钢于2001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江津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平、杨纯友供述,证实四川人向湖南籍姚绍清要钱,后讲和时马学红打了人家,马学红叫了胡才钢、杨纯友等人后又互相用凶器斗殴。
2、姚绍清、彭善和供述与四川人斗殴的事实。
3、晏如辉、彭善和、王支生、杜胜武、杜武周的辩认笔录,指认7号相片胡才钢用刀砍人的。
法律判定互殴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判定互殴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c03264a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互殴事件。
甲、乙两人因工作上的矛盾,在下班途中发生口角。
随后,双方情绪激动,相互推搡,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在互殴过程中,甲、乙两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事后,双方报警,警方到场后将甲、乙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二、案件审理1. 被告人基本情况甲,男,25岁,某公司员工;乙,男,28岁,某公司员工。
2.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甲、乙两人因工作矛盾,在下班途中发生口角。
甲认为乙在工作中对其不公平对待,乙则认为甲工作态度不端正。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相互推搡,导致肢体冲突。
在互殴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乙则用脚踢甲的腹部。
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甲头部受伤,乙腹部受伤。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互殴,以及如何定性两人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互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相互推搡,并使用拳头、脚等工具进行攻击,造成对方受伤,两人的行为符合互殴的构成要件。
2. 定性分析(1)甲的行为定性甲在互殴过程中,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乙的行为定性乙在互殴过程中,用脚踢甲的腹部,导致甲受伤。
聚众斗殴案例总结
![聚众斗殴案例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b96ddc9a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63.png)
聚众斗殴案例总结概述聚众斗殴是指多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合集结,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斗殴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伤害了市民的人身安全。
在国内,法律对聚众斗殴行为有明确的禁止,并对斗殴的参与者进行法律追究。
本文将对近年来的一些聚众斗殴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案件处理结果。
案例1:某公园斗殴事件案件概述该案件发生在某市一处公园内。
据目击者称,当日下午,两个小团体在公园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不久后演变为聚众斗殴。
双方人数众多,使用了拳脚、棍棒等作为武器,致使多人受伤。
案件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的起因是两个团体之间的意见分歧和矛盾积累。
双方在公园内一处休闲设施上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后,呼吁自己的朋友前来支持,并最终导致聚众斗殴的发生。
处理结果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制止了斗殴行为,并调查了相关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聚众斗殴行为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经查实,有多人参与斗殴,其中包括头目和实施暴力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其中,头目被认定为主犯,判处较重的刑罚。
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向公众展示了法律对聚众斗殴行为的严厉态度,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2:某学校斗殴事件案件概述该案件发生在一所中学内。
据学校调查,该事件是由两个学生之间的纷争引发的。
双方在教室内爆发激烈的争执,最终演变为聚众斗殴。
多名学生参与其中,导致若干人受伤。
案件原因调查发现,该案件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矛盾的升级。
起初,两个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不和谐因素,其间的误会和冲突逐渐积累,最终导致了聚众斗殴的发生。
处理结果学校对该案件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行动。
首先,学校立即制止斗殴行为,并将相关学生隔离开来。
学校还成立了调查组,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停学、警告等。
同时,学校还组织了心理辅导师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以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创伤。
“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聚众斗殴”犯罪中从犯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6da4ac285901020207409c77.png)
人 集 会 的 宁 德 市 区 某 音 乐 会 所 楼 下 , 某 得 该 情 况 后 与林 某 等 人 刘 商 议 对 策 并 找 到 砍 刀数 十 把 , 后 刘 某 召集 被 告 人 谢 某 等 人 来 充 之
当 打 手 。 随 后 陈某 及 刘 某 两 伙 人 在 该 音 乐 会 所 楼 下 持 刀 聚 众 斗 殴 , 中张 某 被 砍 某 成 轻 伤 。谢 某 从 刘 某 处 分 得 砍 刀 一 把 , 参 与 其 欲
聚 众 斗 殴 , 是 拿 到 刀 之 后 看 到 对 方 冲过 来 , 害 怕 就将 刀 扔 了并 但 因 逃离现场 , 实施伤害行为 。 未
加者 了, 只是 他 在 犯 罪 中 的 地 位 、 用 是 次 要 的 , 正 是 因 为 这 样 作 也 所 以笔 者 说 谢 某 构 成 的 是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从犯 。 第 二 种 观 点 是从 犯 罪 的 具 体 状 态 来 评 价 谢 某 的行 为 , 体 是 具 犯 罪 预 备 、 罪 中止 还 是 犯 罪 未 遂 、 罪 即 遂 。结 合 本 案 案 情 , 犯 犯 谢
某 持 械 参 与 了 聚 众 斗 殴 , 聚 众 斗 殴 的 过 程 中确 实 是 自动 中止 了 在 他 自 己本 人 犯 罪 , 是 笔 者 认 为 谢 某 的 行 为 不 能认 定 是 犯 罪 中 止 。 但
在 本 案 当 中 , 告 人 陈 某 、 某 及 刘 某 、 某 纠 集 多 人 参 与 聚 被 张 林 众 斗 殴 , 据 我 国刑 法 二 十 六 条 、 十 七 条 的 规定 , 告 人 陈 某 、 根 九 被 张 某 及 刘 某 、 某 在 共 同犯 罪 中起 主 要 作 用 , 首 要 分 子 无 疑 , 成 林 是 构 聚 众 斗 殴 罪 。 而 对 于 被 告 人 谢 某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罪 以 及 在 犯 罪 中的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679d77fa417866fb84a8e5a.png)
Lo g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y堡垒!圭塾金!!!!堡型!!叠豳蟹塑圜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许岳平摘要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捡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1—02一、相关法理问题的探讨(一)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生活安定宁静的状态。
第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所谓聚众,即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进行的暴力攻击或殴斗(包括徒手斗殴)。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观点: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由此必须明确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的主体数量是单方而不应是双方。
聚众斗殴的多人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打架斗殴。
三个人以上应理解为斗殴的一方人数,不应理解为斗殴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理由如下:其一,从立法机关设立该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这种大规模的持械进行的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都有~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限定主体数量主要是为了将该犯罪行为同一般斗殴性质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相区别,否则极易造成混淆。
聚众斗殴罪详解
![聚众斗殴罪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1f93df3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48.png)
聚众斗殴罪详解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说一说聚众斗殴罪。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聚众斗殴罪。
简单来说,聚众斗殴罪就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这个罪是咋构成的呢?一般来说,有下面这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主体方面。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
但要注意的是,这里面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啥是首要分子?就是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人;积极参加者呢,就是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或者直接参与斗殴的人。
第二,主观方面。
得是故意,而且通常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像刚刚说的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是为了寻求刺激、显示威风啥的。
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只是一时冲动打起来,而且情节比较轻微的,一般可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三,客观方面。
表现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
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人数较多,至少得三人以上。
而且这“众人”还得有一定的组织性。
“斗殴”呢,强调的是双方互相攻击、打斗,可不是单方面的欺负。
那在实际生活中,怎么判断是不是聚众斗殴呢?比如说,有两帮人在街上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然后越吵越凶,最后动起手来,这算聚众斗殴吗?这就得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临时起意,没有事先的组织策划,而且参与的人也比较少,可能就不算。
但如果是其中一方有人提前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有组织有预谋地打架,那就很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了。
再来说说聚众斗殴罪的量刑。
这个罪的量刑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打架的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打架的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f80b72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一所中学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打架事件。
事件起因是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纠集亲友,动用刀具进行斗殴。
事件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伤势较重,需要住院治疗。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结伙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两名学生纠集亲友进行斗殴,且动用刀具,造成他人受伤,属于聚众斗殴罪。
2. 涉案人员责任(1)两名学生:作为斗殴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人员:在斗殴事件中,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其他涉案人员:在斗殴事件中,未直接参与斗殴,但提供刀具、酒精等工具的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为聚众斗殴提供凶器、酒水等工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事件处理(1)行政责任:涉案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受伤学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启示1. 依法治国:校园打架事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是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的关键。
2. 家校合作: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3. 强化校园安全: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 加强执法力度:对校园打架事件,警方应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校园安全。
法律打架斗殴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打架斗殴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6536d4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4c.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
当事人甲与乙系邻居,因邻里之间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某日,甲在乙家门口大声喧哗,乙不堪其扰,遂与甲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甲动手打了乙,乙也还手。
随后,双方叫来亲友加入战斗,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双方及参与斗殴的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甲动手打了乙,乙还手,双方均有过错。
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叫来亲友加入战斗,导致多人受伤,情节较重。
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打架斗殴。
2. 法律责任(1)甲的法律责任甲在邻里纠纷中动手打了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乙的法律责任乙在邻里纠纷中回手打了甲,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乙应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参与斗殴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案件处理(1)行政拘留根据法律规定,甲、乙及参与斗殴的其他人员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2)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对受伤人员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定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2. 依法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一则案例谈谈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从一则案例谈谈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两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2e605fd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8a.png)
从一则案例谈谈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秦某、高某在被害人朱某经营的游戏机室里玩游戏,因退款结账一事与朱某发生争执。
随后,秦某、高某分别通过电话召集韩一、甄某前来帮助打架。
韩一又电话通知韩二。
韩二遂与和某又纠集数人来到游戏机室内,与在场的秦某、高某、韩一、甄某一起对游戏机室内的其他人员吴某等人实施殴打,并用板凳将部分游戏机砸坏。
造成被害人吴某轻伤,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1万余元。
二、争议问题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关于秦某等人行为的定性,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高某、韩一等人主观上因为琐事争执,具有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故意,客观上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殴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达到轻伤,不属于双方互相攻击的性质,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秦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等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游戏厅这样的公共场所,且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主观方面也有争霸一方、好勇斗狠的故意。
所以秦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聚众并不要求斗殴的双方均在三人以上,只要斗殴的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符合聚众的条件。
本案的始作俑者秦某、高某打电话召集韩一、甄某等多人来到游戏厅,具有明显的纠结、集合的故意,且聚集人数超过三人,这符合聚众的定义。
其次,聚众斗殴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这是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秦某纠集多人在游戏厅对朱某、吴某等人进行殴打,肆意破坏游戏厅的设施。
由于游戏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也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人群集聚地,案发时正处于游戏厅正常营业的时间,所以在游戏厅里斗殴,也即在公共场所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最后,在主观上,聚众斗殴不要求双方均具有互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互殴的故意,这一方就可以构成聚众斗殴。
秦某等人因退款结账一事不满,遂有了报复的心理,为了满足其好胜心而纠集多人对朱某、吴某进行殴打,砸毁游戏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积极追求后果,是一种直接故意。
互殴的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互殴的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80f4e17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7.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系同村村民,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田间劳作时发生口角,双方情绪激动,随后互相推搡。
在推搡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乙也用拳头回击甲。
在互殴过程中,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甲乙互殴事件发生后,双方都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甲乙互殴事件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三、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在互殴过程中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主观上存在伤害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乙头部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乙在互殴过程中用拳头回击甲,主观上存在伤害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甲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甲乙互殴事件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甲乙两人互殴,不属于聚众斗殴的情形,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人互殴,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甲、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对甲、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法律争议1. 甲乙互殴案件中,甲乙双方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量刑上是否存在争议?在甲乙互殴案件中,甲乙双方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量刑上可能存在争议。
一方面,甲乙双方均存在悔罪表现,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另一方面,甲乙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均有过错,难以确定谁为主要责任方,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争议。
法律判定互殴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判定互殴案例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2a8f55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3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互殴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邻居,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在一次争执中,甲与乙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事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
2. 2019年5月,甲与乙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甲被乙打伤。
3. 2019年6月,甲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4. 2019年7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甲被乙打伤。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甲的损失,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同时认为,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与乙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甲被乙打伤。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互殴案件法律分析(3篇)
![互殴案件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eab58f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c3.png)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互殴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民众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互殴案件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互殴案件中的行为人,若未满十六周岁,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 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3.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互殴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4.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五)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互殴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互殴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
2. 民事责任互殴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轻微的互殴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打架案件法律分析范文(3篇)
![打架案件法律分析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db9fb65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打架案件。
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甲持械将乙打伤。
案发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随后对甲进行立案侦查,甲被刑事拘留。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打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甲持械故意伤害乙,具有伤害的故意。
(3)客观方面:甲实施了持械伤害乙的行为,导致乙受伤。
(4)客体:乙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故意伤害乙,造成乙轻伤二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本案的特殊情况(1)甲的行为属于持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从重处罚。
(2)甲与乙的纠纷起因于邻里纠纷,属于民间矛盾,但甲在纠纷中持械伤害乙,导致乙受伤,属于情节恶劣。
四、辩护意见1. 甲的行为属于邻里纠纷,具有特殊性本案中,甲与乙的纠纷起因于邻里纠纷,属于民间矛盾。
甲在纠纷中持械伤害乙,虽然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可以从轻处罚。
2. 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 甲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故意伤害乙,造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且邻里纠纷的特殊性,法院依法对甲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打架案件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打架案件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9c926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9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张某(男,25岁)与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某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轻微伤的行为。
2. 张某的从轻处罚情节(1)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张某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3)张某与李某系邻里纠纷,双方矛盾较小。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件评析1. 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邻里纠纷往往因生活琐事引起,容易引发肢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注重沟通和调解,避免矛盾升级。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之一,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社会矛盾。
3. 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刑事案件处理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五、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刑事法治?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理解与司法观点集成
![【刑事法治?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理解与司法观点集成](https://img.taocdn.com/s3/m/04b6ab1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b2.png)
【刑事法治•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理解与司法观点集成聚众斗殴罪理解与司法观点集成1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主要要求具备“斗殴”“聚众”两个要素,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一)斗殴行为斗殴行为即是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斗殴行为的成立要求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对向性。
对向性只要求存在双方或多方关系,不要求双方或多方都必须实施殴打对方的行为。
如,A纠集B、C对D进行殴打,D没有实施对打的行为,也没有对打的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D 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但A、B、C实施了斗殴行为,可构成聚众斗殴罪,若造成D轻伤以上的,则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2、对身体的暴力攻击。
殴打通常指暂时造成他人皮肉之伤的人身攻击。
殴打要求对人身的暴力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殴打的暴力程度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不能形成对肢体、器官功能的损害。
(二)聚众的形式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犯。
1、聚众斗殴只是单行为犯,不是复行为犯,聚众只是斗殴的形式,而非实行行为。
行为人只需实施了聚众形式的斗殴行为,即可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无须必须实施聚众行为。
为了斗殴而聚众,因其他原因聚众之后斗殴,临时起意而群起斗殴,只要实施斗殴行为时的状态是群体形式,都可构成聚众斗殴罪。
2、聚众斗殴中的“众”只是对一方的要求,即只要一方达到3人或3人以上。
3、“众”是指斗殴的实行者,不包括仅进行组织而不参与实行的单纯组织者,也不包括仅进行帮助而不参与实行的单纯帮助者。
4、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参与斗殴的“众”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斗殴实行者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
5、行为人实施了聚众的行为,在没有斗殴行为之前被迫停顿,只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
(三)主观方面1、聚众斗殴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罪的故意。
聚众斗殴故意地成立,在认识因素方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斗殴,同时也要求认识到多人一起参与斗殴;在意志因素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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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2009年/3月/24日/第003版
综治・法律
从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分析何为“积极参加者”
陶然
聚众斗殴系多人群体性犯罪,不仅侵害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共秩序。
这类案件往往参与人员众多,现场混乱,不易区分实际构成犯罪的嫌疑人。
下面通过两个案件分析应该如何定性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
案例一:2008年7月11日早晨,犯罪嫌疑人谷某某在一早市因买姜与摊主李某发生矛盾被打后,为报复泄愤指使其女程某找人教训对方。
程某通过男友赵某纠集多人于2008年7月12日7时许携带镐钯,到该早市用电子秤打砸和拳打脚踢的方法,将李某殴打致伤。
其中黑出租司机张某在前一天跟随一名纠集者寻觅镐把等作案工具,案发时带诸多嫌疑人到了打架现场但未动手,事后纠集者给其100元。
处理结果:纠集者及打架者以聚众斗殴罪定罪提起公诉,这名黑出租司机也以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定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2008年9月11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因手机钱款问题与吕某某发生矛盾,便纠集傅某、郭某等多人,在一加油站附近使用镐把殴打被害人致其头部受伤。
其中傅某找了两名黑出租司机,由傅某寻找镐把等工具放于车内,后接其他嫌疑人到现场,打人后乘坐这两辆车离开现场,事后傅某给其二人一人100元。
处理结果:纠集者及打架者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这两名黑出租司机不构成犯罪。
两个案例中都有黑出租司机参与拉送参与犯罪的嫌疑人,又都参与拉送镐把等作案工具,案发前也都明知自己所载之人是去斗殴,事后也都同样收取了超出车钱范围的好处,但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加者”的定义成了定罪量刑的关键。
两个案件不一致之处就在于第一个案例中的黑出租司机事先帮助纠集者寻找镐把,且是事先同谋,这一行为成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正是有了这一行为,他才被同样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何为聚众斗殴罪呢?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罚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对于有聚众斗殴行为的除了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外,对于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的也要定罪处罚。
首要分子在现实社会中是比较好区分的,无非是发起者或者是纠集者,而积极参与者则争议比较大。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些人主观上同首要分子同样具有故意,同样积极追求斗殴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参与斗殴事先的准备或者斗殴等其他帮助行为,也就是实际加入到了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之中,与其正常行为相分离。
观察以上两个案例,这两个聚众斗殴都应当认定为“持械”,且这一项是本罪的加重条款,而这个“械”的来源及使用都对案件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个案例中,这个黑出租司机在明知他人要斗殴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寻找镐把,起着帮助提供犯罪工具的重要作用,这个行为是积极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他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完成斗殴的主观故意,应该讲就是积极地参加到犯罪的准备之中,且事后载着嫌疑人到现场斗殴,这名黑出租司机的行为是连贯的,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
相比之下,第二个案例中两个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则缺乏聚众斗殴的连贯性。
这两名黑出租司机只是帮助嫌疑人到案发现场,充其量只是违反了正常的出租车市场秩序,虽然明知系斗殴且载着斗殴的人离开现场,他们的行为只是运营的行为,是在其可控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明显帮助聚众斗殴的行为,因此也就不是“积
极参加者”。
在众多聚众斗殴犯罪中,有时很难区分谁是“积极参加者”,比如,有很多的被纠集者到现场后没有实施斗殴行为,这种状态能否称之为“积极参加”呢?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积极参加”不等同于“参加”,如果斗殴双方势均力敌,其中有去斗殴的人没有动手,只是在一旁“观战”,这种参加行为很难被称为“积极参加”。
原因就在于,本应该在双方同等条件下发生的斗殴却在其中某个人身上不能体现出结果,也就是说这个人在主观上不想参与到斗殴中去,虽然加入到事先准备的斗殴群体中,但没有做出“积极参与”的行为。
如果发生斗殴双方实力不对等,一方的力量明显弱于另一方,如果人数或力量多于对方的一方中某个参与者没有实际动手,那我们应当将其定义为“站脚助威”。
这些人的主观上不是不愿参与到实际斗殴,而是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必要,在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起的作用是威慑对方,使被殴打的人从主观上产生畏惧的心理,从而减小或放弃抵抗,使其他参与者目的得逞,这些“站脚助威”的人就应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是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几种罪名之一。
参与人数众多、行为人行为模式多种多样,寻找日击证人作证难、被害人不具有辨认能力、有时仪凭嫌疑人自己供述和同伙供述来确定行为是聚众斗殴罪中集中体现的几种特点。
因此,在分析嫌疑入是否为“积极参加者”时要根据现场环境,双力人数、力量,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处理这种案件时要多观察、多分析,保征给予第个参与人一个公平、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