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实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总则1.1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检验依据2.1《条例》及《细则》。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3.1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3.3检验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检验前的准备4.1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4.1.1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等。
4.1.2受检单位必须完成《规则》第二章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44条的准备工作。
4.1.3拆除有关安全附件,提前进行校验或检修后待验。
4.2检验人员的准备4.2.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4.2.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4.2.3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自身防护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
5.1定期检验工作程序(见本所制定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5.2停炉时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其检验重点同《规则》第二章18条规定。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背景与意义锅炉是工业生产和民用领域中不可缺少的设备,如果锅炉出现故障或破损,不仅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锅炉的运行安全,政府逐渐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对于提高锅炉的安全可靠性、防范锅炉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基本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计划及情况,并按照规定周期对锅炉进行安全检验的制度。
关于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计划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验。
”•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细则。
按照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于下次安全检验日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计划检验时间、检验对象、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
如未按期申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申报计划在安全检验周期的前一个月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计划。
具体的申报内容包括:•检验对象:包括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压力容器等。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应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目录》内的机构之一。
•检验时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具体的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检验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具体的设备情况等因素确定,包括外观检查、构造检查、内部腐蚀检查等。
确定检验方案根据申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将与检验机构商议确认检验方案,确定检验内容、方法和要求等,做出相应的安排并通知所有人及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按照约定时间,检验机构将到现场进行检验,对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外观检查、构造检查、内部腐蚀检查等,对检验所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保持原则,清廉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状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证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用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假设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纳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掉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开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第四章水压试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
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
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
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
按如下原则处理: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二篇)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
第四条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在用检验等环节。
第五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扰监督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应当实施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其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产品设计文件审查第七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是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条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包括对锅炉产品的设计方案、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重点关注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及时、准确地评估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章型式试验第十二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是针对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主要测试其性能指标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试验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耐压性能、燃烧性能、烟气排放等。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应当根据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试验方案,确保试验能够真实反映锅炉产品的性能。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出厂检验第十七条锅炉产品的出厂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第四章水压试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
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
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
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
按如下原则处理: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安全文化网2003-10-22 23:54:41 劳动部点击数:104劳锅字(1988)1号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划单列劳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2)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11)第四章监督管理 (17)第五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
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范;(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doc.doc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1988 年 8 月 1 日,劳动部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 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 2 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 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 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 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锅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的工作。
第三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锅炉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实施,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定期报检制度第九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条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一条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第四章检验与整改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内容包括:锅炉本体、附件、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水质、排放等项目的检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强检规定
锅炉强检规定一、本规定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三、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四、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五、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六、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七、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八、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九、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锅炉。
十、检修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修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锅炉是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热能设备,其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不可替代。
但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锅炉的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安全性等方面都更高,因此,定期检验成为尤为紧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重要讨论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旨在从法律法规、检验内容、检验周期、检验机构等方面,认真阐述锅炉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法律法规我国《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规定了锅炉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锅炉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安全保障。
其中,锅炉的定期检验是锅炉安全的紧要保障措施之一、锅炉的定期检验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否则将会面临行政惩罚或产生严重后果。
二、检验内容锅炉的申报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附件的检查:包括放热时间、水位掌控、空气预热器、鼓风机、炉排、检修门等的检查;(2)压力容器的检查:包括锅炉本体和各种附属管道、阀门及附件的检查;(3)水质和水处理设备的检查:包括水源、水处理设备、水质参数等的检查;(4)蒸汽、水、气体管道及附件的检查:包括各种管道、阀门、过滤器、检修口等的检查;(5)柿子、仪表及安全掌控系统的检查:包括电气掌控柜、蒸汽仪表、气体分析仪、过渡装置、自动掌控装置、安全掌控装置等的检查;(6)人员资质及操作证件的审查: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及其设备操作证件、起重机械操作证件等的检查;(7)锅炉燃烧情况及排放情况的检查:包括锅炉燃烧情形、烟气排放情况、废水排放情况等的检查。
三、检验周期依照国家规定,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2年、3年和4年,实在周期需依据锅炉的使用场所、使用情况、维护和修理记录等因素确定。
在实际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订立检验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检验周期。
四、检验机构锅炉的定期检验应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锅炉检验、热力设备检验等工作,必需获得特定资质,并由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特定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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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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