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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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准则,于2024年发布实施。

准则第15号规定了企业应当如何识别、计量和报告收入,以及与收入相关的成本。

收入作为企业的核心经济业务活动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进行解读和理解对于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准则第15号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准则明确指出,只有当企业对经济利益的所有权和风险承担有了控制,且能够调整该经济利益的数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这一控制的概念突出了企业在交易中的实际控制权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判断何时确认收入。

其次,准则第15号还对收入计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认为,收入的计量应该基于收到或有权获得的对价,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其他资产或股权等形式。

在确定对价时,企业应当合理估计可能出现的退款、折扣和其他类似减记的金额,并在收入中扣除。

这一规定强调了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减记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收入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准则第15号还对收入识别和合同解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将符合确定性条件的收入识别为相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此外,准则还对合同解读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交易活动的认知和理解。

总体而言,准则第15号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收入核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明确了企业在确认收入、计量收入和核算与收入相关的成本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供了对关键概念的解释和解读。

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准则的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实际业务对该准则进行正确应用,在会计核算中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一、总则1.1 本准则规定了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2 本准则所称建筑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具有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的合同。

1.3 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定,同时考虑到建筑合同的特殊性。

二、确认和计量2.1 建筑合同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清晰;(2)合同价款能够可靠计量;(3)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2.2 建筑合同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3 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进行。

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不能可靠测量的,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已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进行。

三、披露3.1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履行情况;(2)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3)建筑合同成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4)建筑合同预计损失的金额和原因;(5)建筑合同结算情况。

3.2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会计政策;(2)建筑合同的会计估计;(3)建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建筑合同的履行风险;(5)其他重要信息。

四、附则4.1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4.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人本账户的借方,按应确 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 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4.设置“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预计损失。 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 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
1814400
6480000 720000

6480000 720000
完工进度
25%
72%
100%
注 03年的完工进度=1600000÷6400000=25%, 04年的完工进度=4665600÷64800002=72%
(二)计量确认各年的收人、费用和毛利 各年计量和确认的收人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 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 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是企业 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 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 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 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因此,间接 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分摊计人合同成本。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即应当计人 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人 当期损益。
年份
项目
2003
2004
2005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 1600000 4665600 6480000 本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 4800000 1814400 本 已结算工程价款 实际收到价款 -
1440000 3840000 1920000 1200000 2800000 320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是指《企业会计准则之商誉》(Accounting Standard 15,AS 15),它在全球企业会计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要求企业将商誉作为一项负债列示,并将其以相应的原值计提摊销(amortization),这是在全球企业会计准则中最常见的做法。

商誉是一项多样化的企业资产,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声誉、口碑或信誉。

商誉的原始价值来源于一种经济上的贡献,例如折扣、支付早期费用、推广或抵押等,而这些贡献可以使企业在未来的业务中受益。

因此,商誉是一项可以持续使用的资产,可以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列示出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当企业对外发行商誉时,其原值必须计入账面价值,并以相应的原值将其摊销(amortize)。

在摊销期间,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进行摊销,直至其原值被完全摊销。

摊销的总金额必须以递减方式计入损益表,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反映出商誉的减少情况。

此外,摊销期间,企业应该根据其商誉的价值变化进行变更摊销。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要求企业在报告期间不断评估商誉,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必要的计提摊销(amortization)或计提减值(impairment)。

如果企业发现商誉减少,应立即计提减值,以反映其减值的影响。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商誉的基本原则和使用情况,以便投资者和分析人士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是为了帮助企业更准确地识别和计量商誉,使企业能够妥善地管理和维护其商誉,并确保其财务报表能够及时反映其商誉的实际价值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应付股利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向股东支付的股利,是企业对外支付的一种费用,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通常作为负债项目出现,反映了企业对股东的债务。

应付股利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应付股利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

当企业决定向股东支付股利时,需要从企业的净利润中提取资金,这将减少企业的净利润,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此外,应付股利也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因为支付股利将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入。

其次,应付股利也反映了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和承诺。

股利是企业对股东的回报,是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一种约定。

当企业决定向股东支付股利时,意味着企业必须履行这一承诺,否则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中,关于应付股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定了应付股利的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付股利应当在企业决定向股东支付股利时确认,并计入负债项目中。

其次,规定了应付股利的计量方法。

应付股利的计量应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包括现金支付和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股利。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规定了应付股利的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负债项目中明确披露应付股利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信息,以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应付股利,以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健和透明度。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能够按时支付股利,维护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会计15号准则

会计15号准则

会计15号准则
会计15号准则是指《商誉和无形资产准则》,该准则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它为企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这个准则,商誉是指企业在收购其他企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差额,即超出购买价格的金额。

商誉被视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无法具体计量。

准则要求企业在确定商誉的初始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收益的因素。

对于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了几类常见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版权、商标、软件等,以及企业的品牌价值、客户关系等。

企业在购买或自主开发这些无形资产时,应当进行计量和确认。

准则还要求企业不得将某些开支列为无形资产,而应当将其视为费用进行处理。

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在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进行定期的减值测试。

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企业必须进行减值计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总体而言,会计15号准则旨在规范商誉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企业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主要规定了企业对于商誉、投资性房地产及自用物品进行计量及折旧等内容,由商誉折旧计量及折旧相关的准则组成。

一、商誉折旧商誉折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商誉的定义:商誉是企业为维持品牌形象、享有良好口碑、抬升企业声誉而支付的无形资产,不能拆开购买。

2、商誉的计量:商誉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任何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商誉的折旧:商誉折旧是企业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商誉的折旧按照既定的折旧率来实行,以使商誉的净值不超过实质价值。

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包括以下几点:1、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得到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投资收益,而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

2、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是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中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原则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以使其净值不超过其实质价值。

三、自用物品折旧自用物品折旧包括以下几点:1、自用物品折旧的定义:自用物品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减少固定资产的经济成本,而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规定的自用物品进行折旧。

2、自用物品折旧的计量:自用物品折旧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的规定,实行财务报告期初时的计量原则,并且不得在报告期以后进行计量调整或重新计量。

3、自用物品折旧的折旧:自用物品折旧是企业实行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原则是自用物品折旧以使其净值不超过其实质价值,并在成本中列支相应支出,以达到节余经营和资产维护的目的。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解释》针对商誉、投资性房地产及自用物品进行计量及折旧方面,提出了详细明了的规定,为企业折旧的计量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首先,该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

租赁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出租方将指定的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定支付租金。

凡是能为承租方提供经济效益或满足其使用需求的资产或者其他资源,都可以作为租赁标的。

在租赁合同的分类上,该准则引入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租赁:其在租赁期间,计划上转移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期满时,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即可取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的使用规定具有折旧特性的。

而经营租赁则是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全部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租赁期内不具备将租赁标的归还出租方的意愿、能力或者义务,也没有计划转移租赁标的所有权的租赁。

准则的核心内容是对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根据该准则,融资租赁应在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两方面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资产应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类,按成本减少的原则计量。

在租赁期内,租赁资产应按照其合理估计的有经济利益的年限进行摊销。

租赁负债应在负债方面计量,并根据合同规定的租金或者按市场利率测定当前的贴现率,计算初始租赁负债的现值。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与融资租赁有所不同。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租赁标的记列为在租赁物流动资产的其他应收款项,而出租方应将租赁标的记列为非流动资产。

租金支出应按照持续计入总部或利润表的原则确定。

此外,准则还特别规定了租赁标的存在重大修正时的处理。

如果修正后的支付现值与修正前的支付现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则应继续将租赁视为当初订立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修正后的支付现值与修正前的支付现值存在重大差异,则需要对租赁负债进行调整。

最后,该准则还对租赁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租赁活动的基本信息和会计处理情况,例如租赁标的的类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等。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租赁》针对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4月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提供了关于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新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提供建造服务,并且具有如下特点:合同涉及为特定顾客设计、制造或建造资产;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自用资产的;合同的完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新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两类: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和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

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将与合同有关的实物交付给顾客,并根据实物的交付情况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合同交付实物的日期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收入。

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断地进行施工、加工,并在各个阶段下发票给顾客,根据合同完成的程度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完成百分比法来计量收入,即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还应当根据各个阶段下发票的情况,进行预收账款的确认和调整。

新准则还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变更。

对于风险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变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中确认收入,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调整预收账款。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准确确认和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事项。

这有益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避免了因为不同企业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而引发的混乱。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于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应付股利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在分配利润时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已经宣布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即尚未履行的股利义务。

一、应付股利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宣布分配利润时,应当确认应付股利,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合适的会计处理。

应付股利的确认是在企业决定分配利润时进行的,而非在实际支付股利时确认。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财务报表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应付股利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被列为负债项目,通常会在“其他流动负债”或“股东权益内部科目”中进行划分。

企业在确认应付股利后,应当及时将其计入财务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或“股东权益内部科目”中进行披露。

企业还需在利润分配表或现金流量表中说明应付股利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表,以便股东和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和未来股利支付计划。

三、应付股利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规定了应付股利的披露要求,包括在财务报表中详细说明应付股利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应付股利的重要事项,如应付股利的计算方法、分配程序和股东权益变动等重要影响。

应付股利作为企业的负债项目,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一方面,应付股利的增加将增加企业的负债总额,降低股东权益比例;应付股利的减少将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从而提升企业的财务健康度和市场形象。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是管理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企业才能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股利分配机制,实现稳健可持续的经营发展目标。

【字数不够】第二篇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应付股利,是中国会计领域中关于应付股利的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 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5%计取。 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是《借款费用》。

该准则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要求,旨在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正确计量和准确反映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以及合理判断和衡量借款费用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借款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类:1.直接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用等。

这类费用发生时,应当在借款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借款费用,并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2.其他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包括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补偿费、偿还借款所支付的优惠、与借款相关的保险费等。

这类费用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或者实际支付时的费用总额分期或按照其产权摊销期限计算,以期间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除了以上两类,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还涉及到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入财务报表的方法和内容,以及借款费用与特定交易或者事项之间的关系。

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借款费用时,需要参考以下要点: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2.借款费用的计量: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应支付金额计量,并与具体的借款事项相关联。

3.借款费用的摊销:对于按照约定或按照期限分期支付的借款费用,应当在摊销期限内均摊计入损益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中。

4.借款费用的内部交易:对于与借款相关的内部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和担保等,应当按照独立市场条件下具有交易公正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详细规定了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要求,帮助企业正确记录和计量借款费用的发生和变动情况,并提供了对于特殊情况和交易的处理指引,以保证企业在借款活动中能够合理和准确地反映借款费用与企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之间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应付股利在企业财务会计中,应付股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应付股利进行了规范和细则的制定,以便企业能够按照规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将从应付股利的概念、会计处理、影响因素、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应付股利的概念应付股利是指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应付股息。

股东资本决定了企业的实力和规模。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扩大规模、融资、提高市场外部信誉,企业需要定期向股东支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企业与股东之间一种金融关系,具有合同性质。

二、会计处理对于应付股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账面上确认,二是在经济上确认。

在账面上确认,企业应当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将应付股利列示在流动负债中。

在利润表上,应当记入应付股利的支出。

在经济上确认,企业应根据当期的利润与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确定应付股利的金额,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确认。

三、影响因素应付股利的金额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企业盈利状况对股利金额有直接影响,盈利多少就意味着企业能够支付的股利金额。

其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也会对股利金额产生直接影响。

再次,股东的期望和预期收益也是影响股利金额的因素之一。

最后,市场环境、市场变动、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会对企业股利金额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付股利也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

首先,是应付股利金额的确定。

企业应该通过合理的盈利预测,以及与股东协商确定应付股利金额。

其次,是应付股利的支付时机。

在有限的资金下,企业需要合理安排支付时间,以满足股东需求。

再次,是应付股利的资金来源。

合理调配企业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是解决应付股利支付的关键。

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透明度,确保股利支付的合法合规。

二是企业应与股东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与股东的沟通,提前进行股利支付计划,以及灵活运用财务手段解决资金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是2021年财政部印发的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提到试运行销售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外销售,还包括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外销售。

按照该规定,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行销售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15号

企业会计准则15号

企业会计准则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号(核算和披露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旨在提供了一套系统的指导方针,帮助企业把握和实施合理的期权安排,该准则由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CAC)于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

第十五号准则根据期权计划的交易规则,总体上将期权计划分为“无形资产期权”、“非无形资产期权”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这三类期权处理时,根据一定的程序,做出登记入帐,确定实施期权费用以及按期权性质分类披露,其总体准则与会计收益有关。

经过实施,本准则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其特定的业务实践,合理分配及使用期权的有效实施;此外,准则指出要求,当期权合同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和注册证券交易所,使得投资者可以第一时间掌握上市公司实施的期权计划的有关情况,对资本市场交易有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号(核算和披露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系统的方式制定了期权计划的管理模式,有效管理上市公司实施期权计划,督促其合法、合规使用期权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从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秩序稳定、长远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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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
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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