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研刑法作业(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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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一、如何理解刑法的特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特点是:

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正国灰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2、刑法的保障性。刑法是其他部门的保护法。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3、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4、补充性。

5、特定性。

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概括起来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基本内容: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成文法主义)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明确性)。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二是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适用类推。(禁

止类推解释)

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三、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上述各项原则都不能只取其一,而排斥其他。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四、如何理解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按照旧法处理;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按照新法处理;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两个: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的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的作用:指导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的刑法典在我国立法体现:一是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二是取消了类推制度;三是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四是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相当详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五是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第二专题犯罪和犯罪构成理论

一、如何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

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二、如何理解犯罪客体?

1、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①有的条文明确提示犯罪客体;②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③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征的提示,表明其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的客体;④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⑤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①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②有助于准确定罪;③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①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什么是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基本含义是: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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